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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目
数字时代在线诉讼模式特有原则与制度构建
景汉朝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学博士
摘 要:数字时代在线诉讼的深入发展对传统民事诉讼提出了革命性挑战。从其产生的社会基础、表现形态和运行模式、实践需要及创建中国特色原创性诉讼理论话语体系等方面分析,深刻把握在线诉讼特点及规律,研究确立其特有原则与制度,是完善在线诉讼理论,探索形成原创性自主知识体系,实现法治理论“弯道超车”的突破口。具体而言,应确立线上纠纷线上审原则、证伪不证真原则、倾斜保护原则、公开审判与信息保护并重原则、数据安全优先原则,创建通域管辖、准代表人诉讼、多元审级、送达即时生效等特有制度。这些特有原则制度与传统诉讼模式中有关原则制度相结合,共同构成了在线诉讼模式的原则制度体系,丰富了民事诉讼理论内涵。
关键词:在线诉讼 双线诉讼 调适优化 特有原则 特有制度
人工智能治理的全球变革与中国路径
张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角力已然超越了技术和产业层面,实质上拓展至以法律规制和制度构建为核心的治理竞争。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中的失序现象,人工智能治理步入全球化时代。纵观全球趋势,人工智能治理呈现出以分类分级为内核、软法与硬法动态衔接、监管主体跨域协同的特征。为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多元复杂影响,我国逐步形成了以人工智能安全为内核,以分类分级为依托,以人工智能安全主体责任为支点,以个体权利体系为外部约束的治理路径。当前,我国人工智能治理正逐步迈向以系统化立法为标志的新阶段。在此背景下,可从领域、主体、结构、技术视角构建多维协同的人工智能分类分级治理、全域构建软法与硬法深度耦合的规则体系以及推进技术赋能监管智能化等方面探索现阶段提升治理效能的方案。
关键词:分类分级治理 人工智能立法 科技伦理 软法治理
算法透明机制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戴维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王锡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在算法治理语境中,算法透明被视为一种解决算法黑箱问题的主要机制。算法透明机制已得到广泛讨论,在理论上发展出以技术披露和决策解释为核心的双线模式。双线模式要求算法技术能够被公众“看透”或“理解”。但该模式未能充分考虑算法可解释性障碍和公众认知局限,在实践层面遭遇来自技术和制度的双重挑战,这可能导致透明机制的失效和透明度期待落空。鉴于可解释人工智能的技术属性,伴随以算法信任为核心的治理理念的兴起,我们需要反思算法透明机制的局限,完善面向公众的算法透明机制。这种“面向公众的算法透明机制”应当以提升公众信任为目标,将透明机制作为信任沟通的工具,向公众传递有助于算法可信度评估的重要信息,建立真正服务于公众的算法透明机制。
关键词:算法透明 算法信任 可解释人工智能 算法治理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语境下的数字检察
胡骋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特聘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数字检察历经“起步—起势—成势”,走出了“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法律监督路径,推动了“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变革重塑,是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依托。面对数字检察纵深推进中的高质量发展瓶颈,应当强化数字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阐释数字检察逻辑的根本支点,明晰数字检察的演进方向和宏观策略,促推数字检察再提升、再深化、再突破。
关键词:数字检察 国家治理 中国式现代化 数字法学
平台劳动者自动化决策拒绝权
实现路径的公私法协同
程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 要:平台劳动者自动化决策拒绝权是解决平台劳动者“困在系统里”问题的必要路径。该权利作为宪法个人信息权权利束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其他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密切相关。该权利具有双重功能,主观防御功能在于保障平台用工自动化决策的私法自治,客观价值秩序功能要求国家对平台用工自动化决策进行积极干预。相应地,该权利的实现需要私法与公法的协调配合。在私法视野下,平台劳动者以请求权的方式行使自动化决策拒绝权,权利行使须满足“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对平台劳动者权益有“重大影响”两项要件,从而达到拒绝完全自动化决策、获得人工干预的法律效果,此路径注重平台劳动者个人层面的权益影响或损害救济。在公法视野下,主要通过有意义信息的强制性披露、自动化决策的风险评估与人工监控来规制自动化决策信息不对称风险及平台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被侵害的风险,此路径注重平台劳动者整体层面的风险预防。
关键词:平台劳动者 自动化决策拒绝权 平台用工 风险规制 个人信息权
个人医疗健康数据处理者
信义义务的证成与制度建构
邓辉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孙挥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在信息社会,医疗机构在持有医疗健康数据时也在事实上获取了患者的医疗健康信息,双方的权力势差不断放大。现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中无论是对医疗健康数据不可识别性使用时的匿名化要求,还是可识别性处理时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赋权规则,均受到近代民法形式理性正义观的惯性影响,在实践中多流于形式。承认个人医疗健康数据处理者与信息主体间的持续性显著不平等关系,对数据处理者课以信义义务,使其成为个人医疗健康信息受信人,将“同意”解释为基于信赖的授权,可以有效克服形式主义正义观的不足,向实质正义迈进。信义义务的引入应避免对数据利用的过度掣肘,无论是信义义务的证成还是规范内容的构建,皆应遵循基于场景的分析。在医疗健康数据场景下,信义义务中的忠实义务应界定为约束信义关系的核心规范,为受信人划定行为之边界;注意义务则是在此基础上为受信人设定的行为之标准,可通过动态场景化的比例原则将其进一步具体化。如此,不仅可化解匿名化及“告知—同意”困境,重新在个人医疗健康数据处理者与信息主体间注入信任,亦可对现行过于严苛与僵化的其他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进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数字社会的实践需求。
关键词:匿名化 “告知—同意” 系统信任 信义义务 比例原则
保险法合同解除权一般条款的体系构造
马宁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解除合同是实现保险法体系内诸项原则性要求的核心技术之一,但保险法解除权规范体系,特别是第15条作为其主干的解除权一般条款,却亟待明晰与完善。就解除权主体范围而言,被保险人不应被视为合同当事人而赋予解除权;但投保人的债权人在投保人怠于行使解除权时,有权代位解除合同以获得保单现金价值;执行法院同样有权代位行使解除权。就解除权行使条件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无须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同意,但对于分担型计划团体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或可推定投保人放弃解除权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只有获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后方能解除。对于强制保险合同,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否则投保人不得解除。此外,若投保人的解除行为可归于权利滥用,亦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就解除权行使要件的可变更性而言,所有保险人单方拟定的,置投保人一方于较之保险法规定更加不利地位的解除权约定,原则上应被推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
关键词:解除权一般条款 解除权主体 解除权行使条件 解除权要件的可变更性
价值竞争与法典总则构造
徐舒浩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通过提取公因式填充法典总则,其收益并不能覆盖由此产生的成本。实际上,提取其中的一般操作因子,而非仅仅提取公因式,才是非构造法典总则不可的实质理由。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真正不作为犯等均算作一般操作因子的表现形式。一般操作因子本身并不存在于分则规范之中,它作为总则的固有组成部分,用来阻断分则的适用,终止不恰当的法律推理。不是所有部门法都适合产生一般操作因子,它只能源自一种特殊的价值实践。孕育一般操作因子也有三个条件。首先,特定部门法领域必须包含真正的价值竞争;其次,价值竞争中的一方已经率先实现规则化;最后,尚未规则化的一方有必要直接介入以影响法律结论。
关键词:法典化 诚信原则 总则 行政法典 环境法典
ESG理念下竞争法的制度检视与法治回应
胡旨钰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追求可持续发展的ESG理念与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己任的竞争法产生交汇,体现了二者之间的深度关联。ESG理念与竞争法的价值目标在多个层面上存在天然的耦合,其进一步深化竞争法引导资本有序扩张与优化资源配置,助力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秩序和生产效率的同时,承担促进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良好治理的多重使命。在理论层面,竞争法通过协调竞争目标与环境目标的冲突、促进公平竞争原则融入平台社会责任、推动竞争合规治理体系构建,体现了对ESG理念的具体应用。然而,在实践层面,竞争法的发展无法有效回应ESG理念,源于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竞争法豁免制度的适用挑战、竞争法框架中平台社会责任制度的供给缺失以及竞争合规实现企业治理目标的实施掣肘。针对这些问题,需优化竞争法中的竞争评估制度、革新竞争秩序下平台社会责任的监管模式和系统构建竞争合规下企业激励机制,探索二者相互作用的法治发展路径,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关键词:ESG 竞争法 可持续发展 社会责任 竞争合规
数字贸易中的隐私权保护
李姝卉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 要:数字贸易发展与隐私权保护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机制的创新和发展,对建立可信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提升贸易效率和质量、扩大贸易自由范围等,均有较大促进作用。我国TikTok等数字产品和服务,常被域外政府以隐私权保护等机制存在不足为由加以非难;中国在隐私权保护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不强,也因此受到部分国家的不公平对待。面对国际数字治理和数字贸易竞争日益加强的态势,针对未来数字贸易的隐私权保护立法,我国应以兼收并蓄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数字产品和服务的隐私权保护水平与竞争能力,积极推动隐私权保护、公平、安全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完善;同时,应推进数字领域软法与行业规则的完善,扩大相关规则适用的范围,进而充分实践、积极提炼隐私权保护的制度创新经验,构筑全球数字贸易中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提升中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国际影响力,促进数字贸易的繁荣与发展。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 数字贸易 市场竞争 数字经济 数字治理
再论清代“杀尊亲属”案件的裁断
张一民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近代法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 要:清代对“杀尊亲属”案件的裁断在前代的立法留白处做了进一步的补充与明确。实体性问题的司法裁判方面,清代对杀尊亲属案的常规处置依然不出服制命案从重而论的“重辟”原则,但不一概而论,在情节认定方面不乏细究;具体到行为人及其家族等不同主体的救济上,或增设或善用夹签、留养承嗣等特殊程序,且有意识地限定行为主体、犯罪情节、犯罪动机等适用要素,不论是实体裁断抑或程序救济,清代“杀尊亲属”案件的裁断都努力做到审慎适用与适时纠偏。当然,任何制度建构与施行都并非尽善尽美,始终隐现于清代“杀尊亲属”案件的司法裁断背后的尊卑身份参差与个体权利不平等诸深层次问题,并未在清代司法裁断过程中得以完全纠正,而是化作了晚清修律甚至整个社会近代变革的引子。
关键词:清代 杀尊亲属 裁断 情节认定 救济
教义学弥合视角下的公平责任条款
冯德淦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 要:《民法典》第1186条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修正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对此,解释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早期公平责任条款主要适用于欠缺责任能力致害案件,后来又被当作软化侵权构成要件的工具,其存在有一定的必要。即便是再完备的法典,囿于规范科学的自身局限性,在解释适用时仍然会存在许多需要填补的法律漏洞,公平责任条款恰恰可以起到这一作用。实践中存在对公平责任条款的误用,不恰当地使公平责任泛化,解释论对此应保持谨慎,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现阶段公平责任条款应当在限制适用的前提下作为漏洞填补条款,具体适用于过错不明和无过错的案件、事实因果关系不明的案件、法律因果关系不明的案件。
关键词:公平责任 过错不明 没有过错 事实因果关系 法律因果关系
行政协议解除权的竞合与处置
郑志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行政机关在解除行政协议时可能发生行政优益权和参照民事法律规范解除权的竞合。经过对司法实践的梳理,可以发现行政优益权与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的根本违约、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解除权都存在竞合的情形。为了应对解除权竞合,可以综合运用“解除权与合同严守原则之间的关系”“解除权行使的赔偿/补偿责任”以及“行政协议解除权的行使效率”标准,从法律逻辑与功能主义的视角进行处置。在竞合情形下,根本违约、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解除权,更能凸显合同严守原则,对解除权行使后的赔偿责任和免责事由的配置更为合理,且能够在保障缔约相对人权利的基础上确保解除协议的效率,应当被优先适用,行政优益权应当后位适用,且需限制适用范围。
关键词:行政协议 解除 行政优益权 参照民事法律规范 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