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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4年第6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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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研究 ·

高空抛坠物致害中建筑物管理人的地位及责任——以《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 2425条为中心——杨立新

· 数据跨境流动研究 ·

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下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完善——   

贸易规则谈判中跨境数据流动的风险导向治理研究——赵海乐

· 部门法专论 ·

宽恕的私法阐释——张平华  董媛媛

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撤回权的规范定位与冲突协调——熊倍羚

法益保护视域下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立法反思与完善——秦长森

平台互联互通的反垄断法多元机制协同规制路径研究——陈汇臻

· 理论法前沿 ·

遗忘的角落:前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的法律问题——秦前红  李天雨

论宪法精神作为合宪性审查标准的适用——任喜荣     

反思与重塑:刑事司法视域中的底限正义——吕子逸

 

 

内容摘要

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研究

 

高空抛坠物致害中建筑物管理人的地位及责任

——以《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425条为中心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要:《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425条就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与具体侵权人的责任承担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承担两个问题,对《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的具体适用作出了司法解释,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是高空抛掷物责任主体之一。前者是具体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责任的方法是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对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二者承担的责任存在顺位关系。后者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剩余的赔偿数额内给予补偿,承担责任亦存在顺位关系。

关键词:高空抛坠物  建筑物管理人  建筑物使用人  具体侵权人

数据跨境流动研究

 

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下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完善

   洁(东南大学法学院)

  要:《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明确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豁免的若干情形,为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提供了便利。受数据出境不确定性安全风险、安全管理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双重影响,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的适用对象呈现变动特征。该变动特征对规章的安定性构成了威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实施是以行政许可形式呈现的具体行政行为,评估制度适用对象变更则属抽象行政行为。安全评估适用对象的调整,不仅触及行政相对人的既有利益,更影响其合法预期利益。为此,需要提升安全评估豁免范围变更的可预见性:一方面,通过数据出境风险警示责任的合理配置、行政预先许可制度的实践创新,增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数据出境风险的认知;另一方面,通过在硬法框架内嵌入软法规范、建立立法滚动更新机制,构建动态、开放的安全评估制度体系,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预期。

关键词:数据出境  安全评估  合法预期  信赖保护  规章安定性

 

贸易规则谈判中跨境数据流动的风险导向治理研究

赵海乐(吉林大学法学院)

  要: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相当一部分国家均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中采用了风险导向的治理理念,且各国对于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均不相同。WTO规则能够对风险导向治理的合法性问题提供有限指引,但跨境数据流动所涉风险的社会性,意味着对于上述风险导向治理的合法性规制仍然需要专门的规则。在FTA数字贸易缔约中,通常原则上认可一国对于数据出境风险的识别,但仍然以必需性要求对于除国家安全之外的风险与贸易措施的相称性进行限制。我国未来缔约应当充分尊重风险认定的政策空间,尤其是在缺乏国家间合意的情形下不宜贸然引入强制性隐私标准;同时,应适当保留国家安全问题上的国家决策权。

关键词:跨境数据流动  风险治理  必需性  国家安全

 

部门法专论

 

宽恕的私法阐释

张平华  董媛媛

山东大学法学院

  要:作为自然人的情感事实,宽恕具有恢复情感关系、填补精神损害等法律功能。宽恕是指表意人对实施侵权、违约等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行为人表示谅解,使行为人应丧失而不丧失某种权利。《民法典》明定的宽恕仅继承人宽恕一例,此外宽恕还存在于和解之中,显现于离婚纠纷、劳动争议,遗赠和赠与中也有类推宽恕之余地。宽恕的性质属准法律行为,准用法律行为的部分效力规则和解释规则。以法律行为的构成为准据,可建立宽恕的一般构成要件。继承关系中的宽恕产生不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效力,和解中宽恕表示的瑕疵影响和解协议效力,离婚者的宽恕发生不准予离婚、减轻第三者侵权责任的效力,宽恕在赠与和劳动合同关系中实质发生权利消灭之后果。

关键词:宽恕  宽恕样态  宽恕性质  宽恕构成  宽恕效力

 

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撤回权的规范定位与冲突协调

熊倍羚(同济大学法学院)

  要:同意撤回权与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在行使对象和溯及效果上存在差异,该分歧本质上是同意撤回的性质争议。在行使条件上,同意撤回权面临主体范围不明确以及与法定许可界限模糊的问题。就适用对象而言,由于同意撤回符合纯获利益以及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特质,8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宜适用监护人同意撤回模式。替代同意人为欠缺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撤回同意时须受到限制。就同意撤回与法定许可的关系而言,两者并存时必须择一适用。当涉及合同交易时,同意是个人信息主体履行提供个人信息义务的表现;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指向的是该义务为从给付义务的情形。尽管个人信息处理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撤回同意仍可能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关键词:个人信息处理  同意撤回权  同意规则  意思表示

 

法益保护视域下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立法反思与完善

秦长森(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要:我国对妨害兴奋剂管理行为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从罪罚有据的依附性治理到严而不厉的独立性入罪阶段,这深刻反映出立法机关严厉打击涉兴奋剂犯罪的决心。然而,该罪的制定虽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也存在着法益保护不足、立法定位不明等问题,因而有必要立足实质的法益概念,探索妨害兴奋剂管理行为侵犯的法益,并以此划定该类行为的刑事处罚边界。通过对当前体育政策的精准化识别,可将法益的存在面界定为体育竞赛中公平竞争的场域,将法益的价值面界定为中华民族的体育精神。在此基础上,未来的立法完善可以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取消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情形下对情节严重的限制;第二,增设组织、强迫未成年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罪;第三,通过在刑法分则中增设专节以明确对体育法益的保护。

关键词: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体育竞赛  集体法益

 

平台互联互通的反垄断法多元机制协同规制路径研究

陈汇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要:服务与数据的高质量互联互通是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针对多种类型的平台拒绝互联互通行为,国家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事后行为规制以及超大型平台主体责任事前设权两条路径进行规制。但由于平台经济竞争的动态性和复杂性,现有路径显然力有不逮,必须补充构建相应的反垄断法路径,引入多元机制协同规制来完整实现平台互联互通。具体而言,反垄断法路径需要在引入和扩展竞争中性原则的背景下,设计平台经济下独立的必需设施原则,以合理缩限平台主体责任的范围和程度,同时构建平台契约+行业自治的联合治理机制,以实现平台互联互通的长效运行、契约治理机制设计、完成反垄断法路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的自然衔接,最终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实现平台经济生态开放层面的高水平互联互通。

关键词:平台经济  互联互通  反垄断法规制路径  多元机制协同 

 

理论法前沿

 

遗忘的角落:前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的法律问题

秦前红  李天雨(武汉大学法学院)

  要: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事项上对前科人员进行区别对待的做法长期存在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践中。中央政府关于前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的规定经历了从宽松到严格的转变,地方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做法并不一致,可区分为支持与不支持认定前科人员享有相应养老保险待遇两类,具体呈现于地方规范制定和司法裁判实践中。不认定前科人员享有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在手段适当性和规定必要性上存在明显缺陷,并在个人、社会、政治三个层面均会产生严重负面效应。此外,不同类型规定之间的合法性也存在张力。在《劳动保险条例》已经废止,养老保险基本完成全国统筹的背景之下,重新构造全国统一的前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方案具有紧迫性。同时,新认定方案的构造涉及既往人员的安置和财政支出的衡量等多方面问题,具有复杂性。而在规范层面,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实质平等理念,分别构成了认定前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生成逻辑、历史逻辑、分配逻辑,是构造新认定方案的必要遵循。

关键词:犯罪附随后果  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  实质平等

 

论宪法精神作为合宪性审查标准的适用

任喜荣     伟(吉林大学法学院)

  要:《立法法》等将宪法精神确定为独立的合宪性审查标准。在该语境下,宪法精神的内涵产生了明显的变化,同时,从外延上看,宪法精神与宪法规定、原则既关联又独立。既有合宪性审查实践表明,宪法精神具有独立适用的空间,但不具有次序上的优先性;宪法精神与宪法规定、原则出现在同一审查活动时,形成三重适用关系。在合宪性审查理论与实践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应当围绕宪法精神作为合宪性审查标准的确定与适用主体、形式、适用空间、判断框架等形成相对明确的规则。

关键词:宪法精神  合宪性审查标准  适用规则

 

反思与重塑:刑事司法视域中的底限正义

吕子逸(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要:底限正义,亦即司法正义的最低限度和基本要求。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基于对最高正义模糊性、正义体系内部分流以及司法体制核心需求的考量,底限正义存在的必要性愈发得到印证。同时,考虑到制度框架稳定性、内容配置合理性与底限正义价值优越性的需要,独立形态的选择应是底限正义较为可取的方向。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底限正义核心特征和实质内容的厘清,明确基础事实准确性”“当事人主体意志真实性”“权益可救济性基本程度的社会认可性的中心地位,并依托防错功能的强化、错案范畴的调控、核心理念的坚守,以及社会疑义回应机制的建设与完善,可以为底限正义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指引和参考。

关键词:司法正义  底限正义  独立性说  错案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