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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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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苗生明

主题研讨

——生态文明的法益观与解释论

污染环境罪的刑事立法变迁与法益识别    焦艳鹏

污染环境罪及其司法解释的法理探究   龙天鸣

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与民生的冲突及其协调   陈金林

检察专论

未成年人检察的叙事话语与体系检视     宋英辉  孙鹏庆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类型化    缪 慧

法学专论

面向实质正义的后果导向裁判方法   刘现珍

中国特色羁押听证制度的初步形成与未来发展   冀祥德

债务人保护视角下不动产强制管理的启动    温叶宸

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认定的主观要件新论   樊 健

 

 稿

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要: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赋权,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立案监督制度,经历了从实践探索到立法确认、再到制度完善的发展过程,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有效发挥了纠正立案活动违法、及时准确惩罚犯罪、严格控制程序启动、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作用,也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和制度实施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案监督工作面对新时代新发展新情况新任务,有必要从不同层面持续推动立案监督业务创新、方式创新、机制创新、能力创新和治理创新,实现理念、制度、体系、能力现代化,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

作者简介:苗生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法学博士。

主题研讨

生态文明的法益观与解释论

 

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推动了多项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立法、司法重大变革。对此,理论研究需要回应:从宏观论,我们应当秉持何种法益观,用以治理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从中观论,我们与生态环境、动物资源之间应当保持何种相处模式,用以平衡人与自然的利益冲突;从微观论,我们如何理解现有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用以准确合理适用罪刑条款。本期主题力图通过三篇文章,从不同维度投石问路,希冀争鸣。

污染环境罪的刑事立法变迁与法益识别

  要: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在我国经历了较大变迁。对其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固定的刑法法益进行考察与识别既具有个罪研究价值,也具有刑法法益内涵变迁的考察价值。就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变迁而言,公共安全法益、管理秩序法益以及复合了人的传统法益与新型法益的多元法益先后成为污染环境罪所侵害的客体。时至今日,生态环境领域的刑法法益已不再表现为利益、安全、秩序等传统法益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分别呈现,而是在具体时空中多种法益的复合、叠加乃至融合,即公法法益与私法法益、集体法益与个体法益、传统法益与新型法益在生态环境领域表现出了充分融合的态势。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建立起安全法益的识别与度量方法、标准与体系,是引导生态环境领域实现精细化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方法论前提。

作者简介:焦艳鹏,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院院长。

 

污染环境罪及其司法解释的法理探究

 要:《环境解释》将污染环境罪的污染情状分为环境侵害类型与人身财产损害类型,这是本罪设立以来的解释习惯。环境侵害类型是故意侵害环境法益的行为犯,由此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形成中立关系的想象竞合。人身财产损害类型属过失危害公共安全,该类型作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特权法条虽然从法定刑上看是重罪,但在并未“违反国家规定”时应当做无罪处理。“故意行为犯+过失结果犯”作为复合类型符合包括一罪机理而适用同一法定刑档,其具有比较法参照,也符合我国刑法解释习惯。《环境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作出了合目的的扩大解释,这既符合体系上罪名配置的协调性,也兼顾了对历史解释的尊重。

作者简介:龙天鸣,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与民生的冲突及其协调

 要: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部分野生动物数量剧增并频频入侵人类生产、生活领域,形成了与野生动物犯罪立法预设方向相反的生态失衡。对此,司法实践未充分予以回应,仍将这种情形下的防御行为作为犯罪处罚,农牧民生活因此受到严重侵扰。为改变该局面,有必要合理分配人与野生动物对不同空间的支配权,将农牧民在其支配权辐射范围内的防御措施排除在“狩猎”或“猎捕”之外;司法机关在否定避险必要性时,必须指明替代选择并证明其有效性与可行性,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应承担提供替代选择的责任;应在更开放的框架内,全面分析危险来源与避险类型、行为作用的范围与强度、利益的相对价值,用综合利益权衡法对比生态法益与民生,拓展紧急避险的适用空间。

作者简介:陈金林,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暨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检察专论

 

未成年人检察的叙事话语与体系检视

 要:立足中国式现代化,未成年人检察的叙事本质,充分体现检察制度的鲜明特色,聚焦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实际的动态发展过程或阶段性结果状态,具象为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的全面发展。未成年人检察的叙事特质,表现为党的绝对领导,融贯的规范体系,基本理念与原则的现实化,依法定职权履职以及履职范式的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智能化。现代化进程中,未成年人检察充分发挥了引领性、预防性以及促进性法治效应。未成年人检察依托于生动的检察实践与具体的制度展开,以检察机构专业化改革为轨迹,遵循诞生与探索发展、机构体系化设置与初步形成、向中国特色未检转型的历史叙事逻辑。在现代化叙事框架内,以问题为导向,透过内生式的中国本土因素分析视野,未成年人检察尚有问题有待解决。未成年人检察建设必须融贯协调规范体系,深化落实基本理念与原则,积极探索平衡发展路径,持续推动专业化、规范化与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社会福利体系的衔接机制,统筹发展数字化赋能检察事业,最终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征程。

作者简介:宋英辉,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研究基地(北京师范大学)主任,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司法研究院首席专家;孙鹏庆,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类型化

 要: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反垄断法上一项新型实施机制,功能定位在规范层面尚不明确,在学术研究层面存在分歧和单一化定位倾向。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的复杂性认识不充分以及民事公益诉讼在公共利益保护机制体系中的定位不明。基于“客观公益-主观公益”分层和“强客观公益-弱客观公益”分类,反垄断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包括“市场竞争”这一客观公益和消费者、竞争者两类主观公益;并且,“市场竞争”系“强客观公益”。与公共利益的分层相呼应,公共利益保护的多元机制也可以分为以保护客观公益为中心的“社群体系”实施机制和以救济个人利益和主观公益为中心的“市场体系”社会化实施机制。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既需要定位为“社群体系”中与反垄断行政执法“相互补充”的客观公益保护机制,也应当定位为“市场体系”中替代代表人诉讼的主观公益和个人利益救济机制,也可以同时定位于“社群体系”和“市场体系”中发挥前述两种功能。类型化构造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灵活组合其与其他相邻的公共利益保护机制,有助于促进反垄断法上多层次、多类别公共利益和法益体系保护效果的最优化。

作者简介:缪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

 

法学专论

 

面向实质正义的后果导向裁判方法

 要:后果导向裁判方法把对裁判后果的考量置于裁判依据的选择之前,有利于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为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提供了方法指引。但该裁判方法在实践中常常面临法官对可欲后果的界定不一致、可欲后果的评判依据复杂多元、法官对后果的考量相对隐蔽等困境。造成这些困境的原因是其规范化建构程度不足,缺乏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可操作的方法论体系。司法裁判中的可欲后果应界定为裁决的逻辑后果,其评价标准应符合论证的相关性、解释的融贯性、裁判结果的实质正义性和适用的普遍性的要求。基于后果评价进行裁判需借助具体的法律解释方法才能得以展开,其操作路径可概括为:在基于法感预判裁判结论的基础上,根据预判结论选择裁判依据,最后对裁判依据进行外部证成。面向实质正义的后果导向裁判方法必须在既定法律框架内运作,与依法裁判的基本立场保持内在一致。

作者简介:刘现珍,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国特色羁押听证制度的初步形成与未来发展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在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以厚植执政党执政基础为指引,遵循刑事司法规律,以用中国方案解决中国问题的思路,推出一系列司法改革“组合拳”。面对长期以来超期羁押的顽疾,检察工作者率先发出了“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的观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力推进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加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推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探索出检察听证制度。《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的颁行直接改变了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诉讼构造,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羁押听证制度的初步形成,在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划时代意义。当然,站在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角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羁押听证制度在初步形成之后,仍将进一步完善。

作者简介:冀祥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债务人保护视角下不动产强制管理的启动

 要: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强制管理不仅有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也是一项保护债务人利益免遭过当损失的措施。无论是在依申请启动模式还是依职权启动模式中,基于对债务人利益保护的考量,不动产强制管理均存在被强制适用的可能性。民事执行比例原则的引入能够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调和提供一套合理性、可操作性与可预测性的度量标准。在涉不动产执行中,当执行债务人遭受的次要损害显著高于执行债权人应得利益时,执行机构应当在满足比例原则“三要义”的检视下职权启动强制管理措施。

作者简介:温叶宸,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认定的主观要件新论

 要:行政处罚显示,对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主观要件,证监会通常认为行为人应当具有锁定、打压等影响证券价格的意图。同时,证监会认为间接故意同样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要件。这样的认定,显然涵盖范围过宽,难以区分合法与非法行为的边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主观要件应当是行为人意图影响证券价格走向,并且该价格走向与其主观判断不符,至于行为人是否有欺诈投资者的故意,在所不问。如果证监会能够证明交易行为显然缺乏经济上的合理性或者自相矛盾,再辅之以是否具有操纵的动机、有无利用他人账户以及交易行为的次数等,一般能推断出行为人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要件。此时,证监会已经完成其优势证明标准义务,接下来由行为人来抗辩其不具有主观要件,包括不具有影响证券价格的意图或者价格走向符合其主观判断。

作者简介:樊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