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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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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证据制度现代化刑事证据制度现代化的中国标准与制度安排  张 中

论证据完整性及其审查规则龙宗智 唐云阳

论双层次刑事证明模式    杜邈

庭审实质化下强化证人出庭的规范再造  鲍文强

检察专论

历史与渊源视角下俄罗斯检察监督制度考察与启示  郭金霞

法学专论

中国宪法的根本法性质:一个本土化的理论建构  陈明辉

通用行政法典的编纂思路与基本构架  罗智敏

无效行政行为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  严益州

股权投资类刑民交叉案件判定基准及原理   黄文忠

连带债务内部效力规则的体系效益与解释适用   赵 童

 

主题研讨《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证据制度现代化


编者按:

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刑事证据制度建设事关公平正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实现。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历经前三次修法,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得以充实,但在制度设计的科学化、精细化、完备化方面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值此修法契机,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回应时代需求,乃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本刊特别策划“《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证据制度现代化”专题,邀请专家围绕刑事证据制度现代化建设、证据审查规则的革新、刑事证明模式的体系化建构、证人出庭的规范调适等展开讨论,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刑事证据制度现代化的中国标准与制度安排

  要:证据制度现代化是我国司法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现代化乃至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证据制度现代化提供了重要契机,也对之提出了时代要求。刑事证据制度现代化应当立足中国司法实践,瞄准世界证据科学前沿,推进证据制度创新,服务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新时代刑事诉讼发展需求,积极应对数字信息技术带来的挑战,并能够适应错综复杂的国际司法环境。相应地,刑事证据制度现代化建设应当遵循刑事诉讼发展规律,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围绕人权保障和发现真相两大目标,构建新时代刑事证据制度体系。

作者简介:张中,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论证据完整性及其审查规则

  要:证据完整性,包括单一证据、证据群组、法庭举证以及证据保管链四类完整性。完整性是证据真实性的影响因素,又有相对独立性,完整性也不等同于充分性。确立证据完整性相对独立的审查地位,有利于促进“三性”审查并弥补“三性”审查的不足,推动全面移送证据及庭审实质化,且可辅助证据充分性判断。美国施行举证完整性规则,德国实行卷宗完整性及真实性原则,俄罗斯也将证据完整充足作为相对独立的评价要素。应对单一证据或证据群组完整性缺失,可采用补充调查与督促移送,因重大缺失而排除证据,完整性瑕疵补救与容忍,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补强,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事实等。应对法庭举证不完整,可适用对抗性补救、法庭释明与职权调查等。对证据完整性作相对独立的审查,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

作者简介: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巴渝学者讲座教授;唐云阳,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论双层次刑事证明模式

  要:我国刑事证据法关于证明力审查的规定零乱繁杂,缺乏系统化的理论框架作为支撑,可能出现案件事实认定的偏差。考虑到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证据法规定和法律文化传统,有必要引入“以印证判断为基础,以情理判断为检验”的双层次刑事证明模式,并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在双层次模式下,印证判断和情理判断围绕证据证明力展开,两者均属于案件事实认定的基本方式,但判断顺序具有先后位次性,在不同案件中介入比重不同。司法人员应当准确把握证据“关联性”要求,通过分析印证证据之间的先后关系、追溯关键证据的形成过程、最大限度挖掘个体证据蕴含的细节信息、全流程审查证据链条、在连续犯案件中引入相似事实证据等方法,为情理判断提供充分信息支撑,提升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作者简介:杜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法学博士。

 

庭审实质化下强化证人出庭的规范再造

  要:刑事案件证人出庭因具有阻断侦审联结、抑制卷宗依赖等功能,被视为落实“庭审实质化”的重要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围绕该制度呈现出的“严进宽出”规定,造成证人出庭率长期低位运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凸显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要求,强调理念转型、制度完善,进一步彰显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理念,通过赋予被告人程序性对质权,规范法官判断证人“出庭必要性”的裁量要素;明确证人不具备“出庭可能性”的正当理由,通过在线远程作证形式实现出庭的技术补强;厘清证人“出庭例外性”的应然定位和价值意涵,借助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精准构建,贯彻宪法确立的法益保护。

作者简介:鲍文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

 

检察专论

历史与渊源视角下俄罗斯检察监督制度考察与启示

  要: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检察制度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我国的“法律监督”概念源于苏联的检察监督,是基于对苏联检察监督的理解而形成的。俄罗斯联邦检察监督制度历经变革成为法制和权利的捍卫者,检察院被赋予保障人权、保障联邦的完整性、法制和法律秩序的作用。当前,在进行司法改革、建设法治国家之际,深入研究俄罗斯检察监督的历史变迁和制度功能,以便更好地揭示其检察监督的深层结构和机理,为我国检察监督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提供灵感。

作者简介:郭金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法学专论

中国宪法的根本法性质:一个本土化的理论建构

  要:宪法的根本法性质是宪法学的基础命题。从历史维度看,宪法的根本法性质既非一成不变也非举世统一。中国法上的根本法观念自近代从西方传入后,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本土变迁,已形成自己独特的根本法传统。在中国宪法语境下,宪法作为根本法包含了根本法的理念、根本法的形式和根本法的内容三重内涵。根本法理念表达了一种法治的权力观念,它反对无限的、绝对的、专断的权力。根本法的形式要求宪法在文本上保持稳定性,在效力上保持至上性。从内容上看,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应维护其内容的重要性及其规定方式的原则性。宪法是公法和宪法是母法都是在特定的语境下对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的描述,不能作为规范分析的绝对前提。法律对宪法的具体化是立法者的一项积极义务,对此立法机关拥有广阔的裁量空间。宪法性法律也非对不成文宪法国家的误读,而是在中国宪法传统下对实质宪法的界定。

 作者简介:陈明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通用行政法典的编纂思路与基本构架

  要:通用行政法典是指适用于所有行政法领域具有普遍性、基础性地位的法典,“通用”强调其在行政法领域的普遍适用性。法典编纂的逻辑主线需体现法典的价值取向、体系化构建目标和一般行政法领域法律规范特征,由此分析,以规范行政权为中心、以行政行为为核心概念的逻辑主线是最佳选择。在编纂步骤上,无需“两步走”,总则与分编一步到位符合现实需求。在“总则-分编”的基本构架上,总则提取行政行为的最大公因数,包括一般规定、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内容,各分编围绕着行政行为的具体方式展开,可分为行政立法与规范性文件编、行政处理编、行政协议编、行政司法行为编、政务公开编,行政程序与数字行政分散在各分编中规定。

 作者简介:罗智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无效行政行为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

  要:要正确认定作为无效行政行为法定类型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需要改变其理论内核和实践方法。就理论内核而言,应当改造现有行政主体理论,实现国家人格与机关人格的共存,使国家权利能力与机关权利能力得到差异化处理。基于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被解释为实施主体不具有狭义行政主体的权利能力,但其不法行为可归责于作为广义行政主体的国家。对实施主体越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本质上是对实施主体权利能力是否以及如何受限制的认定。就实践方法而言,应当摒弃机械的形式推理,考察真实的利益状态,确保瑕疵认定结果具有妥当性。具体而言,应当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实质判断系争行政行为在个案中是否构成无效。

作者简介:严益州,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 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股权投资类刑民交叉案件判定基准及原理

  要:办理股权投资刑民交叉案件应当本着坚持鼓励市场交易与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共识,准确界分刑民案件。针对股权转让、对赌协议、股东协议、股权代持常见股权投资刑民交叉案件类型,可以从非法占有目的、投资风险责任、案涉财产性质、股东行使权利方面构建刑民案件判定基准。在遵循原理上,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和违法判断相对性规则出发,将民事上合法及民事上不法但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不认定构成犯罪;对进入刑事程序的刑民交叉案件,需要认识“先刑后民”“刑民并行”的先天弊端,积极运用“先民后刑”模式,防止将民事案件错误定性为刑事案件。

作者简介:黄文忠,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连带债务内部效力规则的体系效益与解释适用

  要:《民法典》体系效益的由来在于其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规范内容的逻辑性和法律意义的条理性。连带债务内部效力规则具有包容性,即使将连带债务的范围扩大及于数债务人因债的不同发生原因,而对债权人对外负担全部给付的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同一给付利益,且其中一债务人进行了给付,其他债务人即同免其责任的债务形态,对于数债务人间内部追偿、追偿权范围扩张等情形,通过体系解释等方法,类推适用连带债务规范并无障碍。对于连带共同保证,将合同编通则中关于连带债务的一般规定与合同编分则关于保证合同的特别规定相结合,一同作为共同保证人内部份额追偿纠纷所适用的请求权基础。对于侵权连带责任,应在内部给予过失程度较小的加害人相对应的责任份额,以此才符合公平原则,而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平均分担责任。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为了顾及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公平负担原则,在终极责任承担者无力偿还债务时,应使数债务人承担共同分担义务。 

作者简介:赵童,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