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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研究》2024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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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检察文书说理的基本结构

张步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行政检察承担着法律监督、权利救济、争议化解三重使命。行政检察办案应当结论合法,并对生效行政裁判、涉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公允评价;回应当事人主张,推动当事人正当诉求得以实现;对各方争议作出明确的判断和评价,通过释法说理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多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历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多个环节,各方当事人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而行政争议却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检察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行政检察办案应当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以保障实体公正、促进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为目标。相应地,行政检察文书说理应当以实体公正说理为主,兼顾程序正当说理。其中,审查判断证据说理、认定事实说理、法律适用说理、案件结论说理环环相扣。审查判断证据及其说理服务于认定事实,证明标准说理、推定说理、举证责任分配说理是事实认定说理的基本方法。尽管通过法律适用及其说理通常可以得出案件结论,但案件结论具有其独特作用,案件结论说理的基本方法是司法裁量和价值选择说理。在结构上,行政检察文书说理以合法性说理为框架,以法律关系说理为主线,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

关键词:行政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2.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法治乡村建设路径研究

柳玉祥,江苏省政府参事。

内容摘要:法治乡村建设是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推进乡村振兴、夯实社会治理根基具有重要意义。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要围绕治“散”,突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以推动“人”的现代化为牵引,探索国家权力、政府职责、社会权益以及农民利益配置优化的体系化路径,创新推进整体性法治乡村建设。本文提出要聚焦推动乡村治理秩序重构、活力激发、效能提升,深化现代乡村秩序规则和运行状态一体重构,打造“五位一体”协同推进路径。

关键词:乡村振兴;法治乡村;法治社会;整体性;乡村秩序

 

3.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理论旨归及其创新发展

张清,扬州大学法学院/广陵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扬州大学法治社会研究院院长兼首席专家,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武艳,扬州大学法治社会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内容摘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对此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好,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要研究解决制约政法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政策性问题,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克服“本领恐慌”,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队伍。要促进作为全面依法治国重要力量的法律服务队伍,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积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为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保驾护航。

关键词: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涉外法治人才;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法治思想

 

4.唐律的突出亮点: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于一体

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内容摘要:唐律举世闻名,具有许多特色亮点,其中十分突出的一点是较为完美地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于一体。唐律较为完美地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于一体的主要特点包括法律思想要素、法律制度要素和法律技术要素的全面性,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技术的成熟性,以及唐律文本、唐律实施和社会治理层面的成熟性。唐朝前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有利条件,唐朝前期以人为本、礼法并用和慎刑恤刑等法律思想,以及唐律的制定者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掌握与运用,是唐律较为完美地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于一体的成就条件。唐律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是刑法化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部分,可以跨越朝代和时代的界限,持久展现其特有的魄力,为后世所借鉴和传承。唐律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往往具有一般性特征,文明程度高,适宜在当代弘扬,经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可以拥有长久的生命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注入活力并助力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唐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法律史;法治文化

 

5.寻根问祖: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中的族权问题

侯欣一,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在传统中国,宗族是兼具地缘属性的血缘组织,是介于个体家庭与国家形态之间的过渡组织。宗族组织发达、功能多样,是传统中国法制与社会的重要特征。宗族问题可以划分为宗族与族权这两个既有联系,又可以分开讨论的话题。苏维埃根据地政权在人格平等、财富平均等理想的感召下,出于彻底革命和改造社会的需要,通过将族权纳入阶级话语、限制地主等剥削者参与政权,缩小村级行政单位管辖面积,组建各种社会组织,没收祠堂、族田,废除包办婚姻,打击土豪劣绅插手乡村事务等法律手段,动摇宗族存在的经济社会基础。抗日根据地政权则修正了苏维埃根据地政权的做法,采取正视宗族并改造宗族的策略,即承认宗族的存在,团结开明绅士,动员他们参与革命政权和公共生活,尊重家庭,保护人权、财权等,同时打击族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对待族权问题的阶段性认知与行动及其中变与不变的家国情怀,为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基本经验。

关键词: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宗族;族权;家国情怀;传统法律文化

 

6.中华法治文明的突出特性及其内在逻辑:以制度演进与法典沿革为中心

刘晓林,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卢一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中华法治文明的突出特性是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探索自我治理的经验与智慧的理性沉淀。中国古代制度演进与法典沿革的轨迹表征着中华法治文明的连续性,中华法治文明连续演进的历程展现了法制发展在因袭传统基础上兴革损益的进取精神,展现了各民族法律制度、法典体系与法治观念不断融合的大一统传统,展现了法制发展过程中开放包容接纳域外法治文化、兼收并蓄吸收多元宗教文化、开放平等对待各民族文化的价值取向,展现了法制发展过程中贯穿始终的天与人和谐、人与人和睦、国与国和平的秩序理念,从而进一步表征了中华法治文明的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中华法治文明突出的连续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与之具有一致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必将站在世界法治发展的舞台中央,持续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关键词:中华文明;突出特性;中华法治文明;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习近平法治思想

 

7.早期中国法的理性化之路

王沛,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早期中国神权法演变过程中,存在三个明显的现象:巫与宗族的结合、天命作刑的实践、天赐法典观念的流传。这三个现象先后登场,时有反复,在各有扬弃的基础上开辟了法律世俗化与理性化的进程。早期中国法的理性化论证与道法理论相关,其核心概念是“刑名”。该理论认为,在立法阶段,道可以通过“刑名”的中介衍生出法律。经过法家学者的改造,立法阶段的“刑名”转化为督察臣子言行的“刑名”。随着法家理论在秦国的贯彻扩张,“道”对法的实质影响急剧减少,君主成为立法权的最高享有者与最终依据。汉以后道家黄老思想的复苏、引礼入法及法律儒家化等趋势的出现,正建立在对早期中国法律理性化深层反思的基础之上。

关键词:早期中国法;神权法;理性化;刑名

 

8.主观抑或客观:法理与学说性质的比较研究

焦宝乾,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李诗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

内容摘要:在学说与法理的主客观性问题上,学界一般认为学说是主观的,而法理则是客观的。但是,这一主题具有很强的思辨性,因而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有观点认为法理是主观的,但这种看法似是而非,很大程度上混淆了法理自身的存在和人们对法理的认知。学说是主观的,但也不排除学说可能具有某种客观性,这是对其主观性的一个反面补充。学说的客观性尤其还涉及法学通说。法学通说体现了具有普遍意义的专业、权威认知,具有某种客观性。但这种客观性也不可被高估,应看到其限度。虽然存在值得探讨的复杂与相对的一面,但从终极意义上,法理与学说在性质上有着根本不同。

关键词:法理;学说;主观;客观;法学通说

 

9.被害人同意视角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限度

郭晓红,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张益铭,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法治政府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被害人同意理论强调了被害人在信息流通中的重要作用,并且能够消解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对立,维持刑法的最后法地位,因此需要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加以适用。但实务中并未完全将被害人同意理论进行贯彻,在被害人同意的具体内容、明确程度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被害人同意的主体应当具有风险识别能力是被害人意思自决的当然前提。被害人同意的内容应当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而非具体结果,并且弱同意模式应当在信息流通过程中得到承认,以维护个人信息的高效利用。因此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具体适用被害人同意理论时,应当否定信息弱势群体的单独同意以加强法律保护。在同意内容方面,被害人能够预见信息用途的同意即可作为出罪事由。在同意形式方面,行为人在被害人公开范围内获取利用其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害人同意;弱同意;信息弱势群体

 

10.股东提案权行使条件规则的困境与出路

吴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林嘉丽,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

内容摘要:2023年公司法第115条通过强制性规定降低了股东提案权的行使门槛,但现实中该规定仍面临着市场实践复杂性和司法实践多样性带来的困境。这导致公司关于提案权主体、范围、持股期限等行使条件的规定面临效力性风险。其原因主要源于股东提案权规则在确定性和适应性上的不足。为有效应对该困境,一方面需要明确规范阐释趋向,一是利用章程自治应对规则不适应性并确保决策效率,二是通过程序正义克服规则不确定性并推动理性决策;另一方面应肯定公司对提案权规范进行自治性调适,允许公司章程对调整股东提案权主体资格、肯定股东提案权持股期限条款有效性和引入提案权行使的相关程序性限制。

关键词:股东提案权;行使条件;章程自治;程序正义

 

11.民事审判中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考察

羊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司法乃公正和善的艺术。在作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谱系中,友善价值与司法审判共融渗透,并逐渐呈现出守正创新、泛化周延等不同的面相。友善价值融入司法审判有着极其深刻的运用机理,其历史逻辑在于赓续良善的传统司法基因、社会逻辑在于契合向善的浓厚民意氛围、实践逻辑在于创设扬善的鲜活司法案例。友善既是价值观,更是方法论,为提升裁判的司法公信力与当事人的获得感提供了一条重要路径。在司法审判中引入友善价值有三个层面的要求:在宏观的应然的“理”上,由于正义与善相通相融,因而司法审判指导思想上要树立动态的合理正义观,做到“上善若水”;在中观的实然的“行”上,要对案件精准研判,应用尽用,“勿以善小而不为”,但也要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的情况;在微观的必然的“情”上,应注重厚植培育审判人员“择善而从”的司法习惯,这也是司法良知的要求,以达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当事人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通过个案感受到法的真善美,进而基于“法感”之“共情”而成为法治的尊崇者和捍卫者。

关键词:民事审判;友善;价值观;运用机理;实现路径

 

12.系统论视角下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朱晓飞,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研究院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在顶层设计指导下形成的保护妇女的中国方案,兼具“国家治理工具”和“妇女赋权手段”的复合属性。从社会系统论视角来看,它是一套在复杂社会环境中以司法途径保障妇女广泛权益的制度系统,在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已初具规模。该系统具有规范和价值层面的内部结构,有着自己的特点和运作规律;并与外界环境互动,进行自足的运作和保持认知的开放。同时,这一制度系统也存在自创生性有所不足、自足运转不够顺畅、化简能力有待提升和系统间结构耦合有待优化等缺憾。遵循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系统思维,应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的内部结构,优化其与法治环境要素的互动关系,推动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的格局,从而实现对妇女的充分保障,更好地展现人权治理的中国优势。

关键词: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社会系统理论;结构耦合;国家治理;妇女赋权

 

13.数字社会平台权力的法律规制研究

于江磊,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互联网平台必须靠一定的权威和权力来规范和维护其内部的生活秩序。它以自创生的方式将其所需的权力要素生产出来,以使其达到自我维持的目标。技术、组织、资本这些资源构成了该权力得以产生的基础条件。互联网平台主要赋予自身创制规则、治理平台和裁决争议三种基本的权力样态。在互联网平台自我权力意识以及技术化运作的加持下,平台权力发展出了自身独特的运行逻辑。平台权力与国家权力在基本内容与运作逻辑上存在着强烈的共似性,与国家权力展开了竞争与博弈,对其构成了严峻挑战。政治国家试图以制度归化、反垄断规制以及数据治理等手段来规制平台权力。这些举措忽略了平台权力的自主性与独立性,从而导致了政治国家所期待的治理结果与当前治理现状之间的差距。国家权力规制平台权力应当遵循权力的相对独立、互动共在和协同治理原则。政治国家可以通过为平台权力设定运作边界、构建平台权力的简约治理模式、建立复合型平台权力规制体系、加快推动国家权力的数字化转型等来规范平台权力的运作。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平台权力;国家权力;社会系统理论

 

14.二战前宪法学中的双重法律概念与法治行政

毛利透,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部教授。王丹红,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法律的概念、依法律行政原理是立宪主义国家的基石。日本虽然继受了德国的立宪主义学说,但关于该基础性概念和原理的内容却未形成通说。为探究其原因,本文梳理了二战前后德国和日本宪法学界六位代表性学者对形式性与实质性法律概念的各自解读,以及它们对解释依法律行政、法律保留原则的内容、功能产生的不同影响,从而提示了对法律概念、法律保留原则新的理解思路,并以此说明任何理论都是历史的产物,服务于不同时期的宪政体制与不同学者的立宪主张。而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需要才是推动制度建构与理论发展的内在动力。

关键词:双重法律概念;法规;法律保留;一般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