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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
公益诉讼中检察谦抑性原则的理论与应用 潘剑锋
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结构论 赵 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研究
商品与销售方式二分视角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 侯利阳
论我国金融监管职能配置的法律困境与制度优化 郭金良
侵权赔偿责任的基础与展开
论侵害监护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程 啸
论高空抛物侵权场合公安机关违反调查职责的赔偿责任 朱晓峰
个人信息保护的公法规制
生成式 AI 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与风险规制 黄 锫
人工智能时代个人数据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武 腾
生态文明的法治保障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与规范构造 张忠民
合同履行绿色义务的性质与效力———《民法典》第 509 条第 3 款释论 刘长
科技法学新视野
容许风险与自动驾驶场景中的注意义务 李 昱
算法规制:从规范规制到分层规制 蔡星月
法学新青年:探索与争鸣
关系法理的建构与运用:以夫妻忠诚协议再认识为例 陈曦宜
文章摘要
01公益诉讼中检察谦抑性原则的理论与应用
作者:潘剑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检察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关乎检察权作用时机、检察权与行政权以及和私人权利关系的互动问题。在公益诉讼的启动上,人民检察院应以检察谦抑性原则为基本要求和追求,避免权力行使突破边界,并与民间代表力量充分协调,呵护民间自治力量的发展。在检察权和行政权关系问题上,应当厘清两类公权力的核心差异,合理划分二者的作用范围和边界,避免权力发生混淆和重叠。在检察权和私人权益的关系中,应当秉承公权行使保障私人权益的理念,注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均衡,避免绝对追求公益实现,忽视私益保护的情况发生。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权;法律监督;谦抑性原则
02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结构论
作者:赵谦(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在思维要素、思维面向和思维样态的结构维度上的独特性,逐步成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范畴和原创性法学概念在实践进程中对法治思维的积极运用。思维要素是探究所涉思维结构命题的逻辑起点,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要素是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法治文明形态中,运用宏观法治思维范式展开表达、界分的现实结果,从而分别指向其思维表达要素与思维界分要素。思维面向是探究所涉思维结构命题的内涵载体,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面向旨在明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蕴含思维要素置于价值、规范、事实不同面向的载体要义,从而分别指向其价值观念与话语体系载体、规范系统与规范事项载体、目标事实与保障事实载体。思维样态是探究所涉思维结构命题的外延表征,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样态旨在梳理合法性、合理性与合目的性考量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思维要素的类型化表征,从而分别指向其法治权威表征、法律信任表征与法律整合表征。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思维要素;法治思维面向;法治思维样态
03商品与销售方式二分视角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
作者:侯利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摘 要:无论是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2022年的修订草案,均未解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问题,从而使得“互联网条款”呈现简单罗列司法判例的现象。我国人民法院将一般条款的保护客体明确为商业道德,并创设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该原则的理论来源是法益说,只能解释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学界尚未能从二分法的角度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方案。对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梳理及比较研究表明,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商品与销售方式的二分。前者保护长期经营商品所形成的法益,应当适用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后者仅干扰他人特定的销售方式,原则上应当被允许,仅在公益例外时才可禁止。该类型化方案也可适用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法益;一般条款;互联网条款
04论我国金融监管职能配置的法律困境与制度优化
作者:郭金良(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金融监管职能配置是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基本前提。在新金融监管体制条件下,金融监管职能配置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现行金融立法存在职能配置法律依据有待进一步加强、职能配置内容应进一步明确、职能配置协调合作效果有待增强等问题,需要进行制度优化。基于系统观念分析框架,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金融监管模式为监管职能配置的基本逻辑,明确监管职能配置遵循的合法性、能力性、协作性三要素,系统提升法律制度的监管能力,提高监管协作效率。在制度内容方面,从统筹监管、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等监管范畴出发,通过在金融法律中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对监管职能配置进行系统的制度优化,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采取“特别立法授权+央地处置职能协同”模式,实现金融风险有效治理。
关键词:党的领导;金融监管;职能配置;金融稳定法
05论侵害监护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相对于监护关系外的第三人,监护关系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属于绝对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构成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害。监护权被侵害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监护人为恢复监护关系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包括因此遭受的误工损失等其他财产损失。侵害监护权的行为只有使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时,父母以及担任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时,作为监护人的近亲属既享有因监护权被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有权就被监护人的死亡向侵权人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监护人伤残的,只有被监护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合理的奔丧费既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更是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行为;监护权;被监护人;损害赔偿责任
06论高空抛物侵权场合公安机关违反调查职责的赔偿责任
作者: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了高空抛物侵权场合中“依法及时调查”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违反该职责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在《民法典》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应回到一般法,即在《人民警察法》中予以确定。其中,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可经由《人民警察法》第50条引致到《国家赔偿法》中进行认定。当公安机关违反调查职责导致真正侵权人难以确定时,受害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可以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当符合《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受害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向违反调查职责的公安机关主张国家赔偿。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建筑物管理人应承担补充责任的影响,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张的赔偿责任数额与其承担的补偿责任范围相同,受害人主张的赔偿责任数额是其从真正侵权人处获得的赔偿总额与建筑物管理人承担的补充责任数额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补偿责任数额相加之后的差额。
关键词:高空抛物;公安机关;调查职责;国家赔偿;补偿责任
07生成式AI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与风险规制
作者:黄锫(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使其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产生了挑战,主要包括:生成式AI虽然解决了让语言模型使用超大体量无人工标注数据进行预训练的难题,但其采用的技术路线也使大语言模型成为完全的“技术黑箱”,进而使开发者难以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同意规则;无论是依据“目的限定原则”还是“场景理论”,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都使其难以满足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法定要求;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使大语言模型的输入端和输出端都存在对信息主体的敏感个人信息权益和个体隐私权的侵害风险。我们应该基于“包容审慎”的基本风险规制理念,通过调整生成式AI领域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方式、重塑生成式AI领域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设立生成式AI领域个人信息中人格权保护的行政规制措施等途径,实现创新技术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个人信息;风险规制
08人工智能时代个人数据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武腾(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人工智能的发展离不开对大量个人数据的处理。只有妥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目的限制原则和有关个人知情权、决定权的规则,才能有效保障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目的限制原则包括“两肢”,一是处理目的自身的限制,二是处理目的对处理方式的限制。目的限制原则与人工智能发展之间有紧张关系,面临适用困境。该原则丧失实效,既会造成最小必要原则等多项原则难以适用,又不利于个人知情权、决定权的行使,还易致使个人数据交易欠缺自愿性、公平性。我国目的限制原则采用“宽进严出”模式,个人数据处理者不必将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中对个人数据的每一步处理活动加以披露,而是应分别披露训练机器学习模型、制作用户标签和画像、提供个性化服务等不同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并揭示其各自风险。经由人工智能制作用户标签和画像的,属于个人数据处理活动。该处理活动只有同时包含体现公平价值的设计,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此外,还应构建程序性规则以保障个人能够以集体的方式行使个人对标签、画像享有的有限决定权。
关键词:人工智能;个人数据;目的限制原则;数据画像;个人信息保护
09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与规范构造
作者:张忠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须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视域展开,同时,还要厘清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与损害赔偿、赔偿请求权与赔偿诉权等核心概念。既有理论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实体权利基础,然而,不论是公权说、私权说,还是二阶结构说、三层结构说,都不周延。因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二元构造,即赔偿请求权区别于赔偿诉权,赔偿请求权中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区别于侵害生态环境的侵权之债请求权,赔偿诉权中程序意义上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区别于实体意义上的救济自然资源所有权。这种二元构造客观上源于生态环境中单体自然资源的结构面向与整体生态功能的功能面向存在区分,其学理基础在于承继和发展了传统所有权的解释范式,其核心内容是对生态环境类的损害进行类型化。为此,该制度可从两个方面予以展开。长期而言,须仰仗制定中的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系列内容;当务之急,则是借助司法解释促进这些内容的适度法制化。
关键词:赔偿请求权;赔偿诉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二元构造;生态环境法典
10合同履行绿色义务的性质与效力
———《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释论
作者:刘长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
摘 要:《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的合同履行中的绿色义务,引起了巨大理论争议,也带来了司法实践难题。将该条款解释为倡导性条款,还是解释为有约束力的法定义务条款,其意义完全不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民法绿色原则和立法体系进行分析,应当明确该条款的法定义务属性,通过对合同自由的适当限制,实现对当事人行为的环保约束。具体来说,合同履行的绿色义务具有附随义务属性,违反该义务可能导致损害赔偿、强制履行等责任,债权人也可能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同时,该义务具有不真正义务属性,虽不能强制执行,但可能导致对方当事人减少价款请求权。上述两种定性虽有区别但并非相互排斥,应当由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结合案情决定采用不同的解释路径,以确定合同履行绿色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边界,并依据社会共同价值、参酌习惯等,认定违反该义务的法律效果,体现绿色义务对合同当事人的现实约束力。
关键词:合同履行;绿色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法律效力
11容许风险与自动驾驶场景中的注意义务
作者:李昱(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 要:仅以预见可能性和避免可能性认定注意义务的做法不能切合我国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阶段与方案选择。厘清容许风险与注意义务的关系是合理构建自动驾驶场景中的注意义务的前提。容许风险不是注意义务的“后端限制事由”,而是对法益风险的合理分配;主体间风险分配形成的风险管理范围型塑了注意义务的框架。自动驾驶场景中的风险分配应秉持社会分担原则、公平分配原则与有效分配原则,从横向的主体间维度与纵向的时间维度来界定研发者、制造商、销售商、使用者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容许风险;风险分配;注意义务;自动驾驶;过失犯
12算法规制:从规范规制到分层规制
作者:蔡星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以传统的法律规范来规制算法,尤其以概念来限定算法存在一个根本性问题:规范与算法之间缺乏直接的对应性与流畅的沟通性。因为规范规定的是人类行为,而算法是一种机器决策,规范作为基于人类语言的文字表达,难以限定另一种基于机器语言的数字化表达。因此,算法规制的进深展开会遭遇文字之于数字的匹配与沟通难题的不断强化,这使得算法规制在算法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的横向维度上及现象层与隐藏层的纵向层级上呈现出不同效能。建构算法规制的分层结构,将有利于我们对算法及其规制保持更为清醒的认知判断,发现算法规制的力量及其限度。只有将基于合法性判断的规范规制转变为致力于算法可信的分层规制,才能实现对算法的有效规制。
关键词:算法;算法规制;规范规制;分层规制
13关系法理的建构与运用:以夫妻忠诚协议再认识为例
作者:陈曦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
摘 要: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之争背后是三点预设:家庭关系与合同模式存在错位;协议财产属性的弱伦理性与人身属性的强伦理性相互对立;法律强制与情感关系不相匹配。三点预设使得效力之争徘徊于个人本位—家庭本位两造之间而久无定论。“关系法理”以关系契约理论实现了婚姻与合同关系的沟通,为忠诚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提供依据。对关系结构的强调,使得人身与财产关系背后共同的伦理属性得以揭示。“关系性解纷”关注关系事实本身,而非仅仅协议文本;以维护良性关系、阻却恶性关系而非规制个人为目标;以“关系性自主”而非“个人真意表示”为效力前提;以“关系性善”而非“个人利益”为价值基础。忠诚协议可区分为“规范型协议”和“累积型协议”,并根据解纷需求适用审判程序和调解程序。最终,法律对情感关系的态度既非以力有不逮为由的回避,也非家长主义式干预,而是一种有效回应和反馈式调整。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关系法理;关系契约理论;关系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