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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4年第7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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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菲尔德权利概念释义之质疑(张恒山)

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属性、功能与限度(李晓辉)

企业行政合规程序模式的选取(熊樟林)

备案审查中地方执行性法规的合法性判断(王翔)

刑事违法的内涵与判断逻辑——基于违法多元论的立场(钱叶六)

犯罪认定中时空标准的法治逻辑及其控制——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型入罪标准为视角(李怀胜)

清偿抵充指定权限制规则之反思(刘凝)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过错的认定(徐伟)

侦查情报化之批判(李训虎)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请求权及其实现(黄忠顺)

财政可持续的数字治理及其法治路径(陈治)

国际投资中数据的性质判断及保护(张倩雯)

 

霍菲尔德权利概念释义之质疑

作者:张恒山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霍菲尔德对权利概念的释义存在两个问题:其一,用义务解释权利,但因对义务理解不当以致对权利解释不当。其二,用一个具体的、物理性的主体行为,即“要求(claim)”解释抽象的、精神性的“权利(right)”概念。无论是在当代世界人权法文件的经典权利表述句式中,还是在霍菲尔德设计的权利表述句式中,“claim”都不能在替代“right”的同时保持句子语义不变,这说明“权利(right)”和“要求(claim)”的含义不应等同。同样,霍菲尔德对“right/claim”和“privilege”作切割性解释,既破坏了通常使用的“权利(right)”概念内涵的完整性,也不符合思维逻辑。霍菲尔德对权利概念的解释并未使理解权利变得更加简明,而是使理解权利变得更加繁奥。

关键词:霍菲尔德 权利 义务 要求

 

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属性、功能与限度

作者:李晓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内容摘要:自动化决策拒绝权作为个人信息权利的一种具体形式,是赋予数据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拒绝自动化决策并要求人工干预下的二次决策的权利。在自动化决策广泛应用并暴露出现实风险的情况下,自动化决策拒绝权成为制衡算法权力的重要手段。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机制并未对该权利发挥预期的规范效果。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认了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应在明确该权利私法上形成权属性的基础上,强调其功能上的救济性和制衡性,将人工干预下的二次决策理解为一种实现程序正义的机制。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适用例外和结果导向划定了其作为算法正义矫正机制的限度。

关键词:算法权力制衡 自动化决策拒绝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企业行政合规程序模式的选取

作者:熊樟林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企业行政合规对“行政权不可处分原则”的冲击,从实体法上很难有缓解路径。相反,以行政正当程序为切入口,通过开放、民主的行政程序开展合规,是目前较为可行的替代方案。现阶段,合规程序分为“行政机关自我主导模式”和“检察机关居中主持模式”两种,二者各有利弊。从尊重行政自治和控制合规裁量权的角度来看,应对两种模式进行合并、融合,将“检察机关居中主持模式”划归为“行政机关自我主导模式”的一个环节,创建贯通二者的“混合模式”。相较而言,“混合模式”具有更为有力的权力制衡作用,可以很好地平衡企业行政合规和严格依法行政的紧张关系。基于对行政自治的尊重,“混合模式”并不能普遍适用于所有行政合规,应将重心置于“涉案合规”“事后合规”“单罚合规”“免罚合规”等在正当性上更具挑战的案件类型中。

关键词:企业行政合规 正当程序 行政机关自我主导模式 检察机关居中主持模式

 

备案审查中地方执行性法规的合法性判断

作者:王 翔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备案审查中地方执行性法规在立法事项、执行限度与立法目的等方面的合法性判断分歧,引发了诸多困境。其根源在于,地方立法的主动性与地方性立法事项的非特定性存在内在张力,形式合法性判断标准的开放性与执行限度的确定性存在内在张力,实质合法性判断的主观性与治理需求的地方性存在内在张力。从地方执行性法规的固有属性出发,应当基于特定的全国性专属立法事项、细化补充上位法的执行限度和复合型立法目的二元内涵,构建“层次论”的判断理据。首先对规定全国性专属立法事项的地方执行性法规予以优先排除,进而对细化补充部分的规范进行构成要素对比,最后健全中央与地方的立法目的协商机制,由此进一步优化地方执行性法规合法性判断的备案审查制度。

关键词:备案审查 地方执行性法规 合法性判断 立法目的 全国性专属立法事项

 

刑事违法的内涵与判断逻辑——基于违法多元论的立场

作者:钱叶六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于不同法域间的违法性关系的判断具有重要理论指导意义。严格的违法一元论从其提出伊始便饱受诟病,已不具有生命力。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倡导刑事违法性的相对从属,但是,一般的违法性概念及可罚的违法性概念均无实益,可罚的违法性判断标准与过程均不明确且有导致违法阻却事由理论崩坍的危险。违法多元论倡导刑事违法评价的相对性或独立性,据此行为有无刑法上的违法性要坚持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并在判断过程中坚持目的解释论,民事法、行政法领域中的违法性判断对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不具有绝对的制约意义。法秩序统一的实质是合法性评价的统一,故而刑事违法性的独立判断并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关键词:法秩序统一性 刑事违法性 违法多元论 违法相对性

 

犯罪认定中时空标准的法治逻辑及其控制——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型入罪标准为视角

作者:李怀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摘要:犯罪行为发生于时空之中,时空要素广泛存在于我国刑法体系里。在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实压力下,司法解释将时空要素作为诈骗罪的入罪标准,这是对刑法传统定量体系的一次突破。时空标准的直接诱因是为应对信息化背景下诈骗犯罪数额入罪标准的虚置化,体现了司法机关的秩序偏好和功利优先的政策导向,也是客观情势和公共政策共同推动的产物。但时空标准存在以间接事实推定稀释实体公正、实质替换诈骗罪构成要件以及改变我国刑法以行为为中心、以结果为重心的评价标准等问题,因而仅可作为偶发性的司法尝试,不能作为一般性的规则。除了坚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空标准的限缩解释外,还应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完善对时空标准的法治控制,以满足我国刑法犯罪评价体系的人权保障需求。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司法解释 时空标准 入罪化 法治控制

 

清偿抵充指定权限制规则之反思

作者:刘 凝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摘要:《民法典》第561条规定的清偿抵充指定权限制规则之正当性存疑。认为该规则系比较法上通行做法的观点并不准确。保护债权人利益不足以作为证成该规则的理由,债务人的清偿自由及其背后的财产处分自由同样值得保护。在制度设计上,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尽可能减轻其负担。更为合理的做法是承认债务人在主债务、利息与实现债权的费用中享有指定清偿对象的自由。在解释《民法典》第561条时应当尽可能限缩其适用范围。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清偿对象的,债权人如果未及时表示反对,则视为同意债务人的清偿指定行为。在多笔主债务、利息与实现债权的费用并存时,应当采纳“相对优先说”而非“绝对优先说”,并将主债务、利息与实现债权的费用作为整体以判断债务负担的程度。

关键词:清偿抵充 抵充指定权限制规则 债务人保护 清偿自由 《民法典》第561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过错的认定

作者:徐 伟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

内容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过错的认定应采注意义务路径,而非以“知道”和“应当知道”为核心概念。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来源有二,即“法令上义务”和“一般防范损害发生之义务”,而“危险之先行行为”无法作为生成阶段的义务来源。我国现行法中涉服务提供者的保护性规范提供了丰富的注意义务内容。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内容不应包含一般审查义务,也不必强调特殊审查义务,后者已内嵌于法律对算法的评价之中。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违反的判断主要取决于法律政策而非客观技术水平,主要的考量因素是防范措施的成本,且须将行为危害性、损害发生概率和行为效益纳入考量范围。在个案纠纷落入保护性规范所保护的“人的范围”和“物的范围”的前提下,违反保护性规范的可推定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过错 注意义务 保护性规范

 

侦查情报化之批判

作者:李训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情报主导警务理念推动传统侦查模式向情报主导侦查模式转型。但情报主导侦查模式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理论、制度以及规则的约束,侦查活动日益接近情报活动,进而导致侦查机关在侦查对象设定、手段运用、程序选择等方面缺乏必要规制,引发取证对象弥散化、运行自动化、手段隐秘化、程序虚置化、个体被无差别地同质化对待,进而导致公民权利遭受不当干预等一系列风险。在侦查情报化背景下,技治时代的刑事司法应当注意防范技术治理可能被滥用或泛化使用的倾向,对技术治理进行再治理;同时,还应当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对因应技治时代的主动预防理念进行纠偏,实现赋能国家治理与赋权公民权利的统一。

关键词:情报主导侦查 侦查情报化 技术治理 主动预防理念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请求权及其实现

作者:黄忠顺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在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政府代表国家独立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宪法义务,不受侵权人是否存在或明确、侵权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或履行意愿等因素制约。除非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政府通常只能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向侵权人追偿应急处置费用。被侵权人超越救济民事权益的必要范围支出应急处置费用的,代位取得不特定第三人对侵权人享有的应急处置费用请求权。实际支出者不属于应急处置事务归属主体的,可以根据无因管理请求权、委托合同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请求权向侵权人追偿应急处置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请求权独立于生态环境公益侵权请求权,理应由实际支出者直接向侵权人行使。为降低求偿成本、应对懈怠索赔、避免矛盾裁判、提高司法效益,立法机关可以采用牵连管辖、合并审理、诉讼中止、诉讼担当、诉讼信托等方式,妥善协调应急处置费用追偿诉讼与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公益诉讼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第三人代为履行 行政代履行

 

财政可持续的数字治理及其法治路径

作者:陈 治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摘要:进入新发展阶段后,财政在保障政府履行各项公共责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支出负担增加而收入汲取减少的情况下,其能否持续性发挥保障作用引发了社会对财政可持续问题的普遍关注。传统的财政可持续治理模式囿于经济管理的部门思维,围绕收支调节的若干管理规则展开,导致治理效果欠佳。数字技术与财政公共治理的结合催生了财政数据开放、财政收支智能监控、财政网络平台运作等多元化的数字治理应用场景,展示了部门管理者与社会主体及不同管理者之间丰富多样的互动合作关系,也凸显出财政可持续治理新的法治化需求。通过完善财政数据开放立法的制度架构,确立财政智能监控的适用边界与利益平衡机制,强化财政平台运作中相关主体关系的规范调整,可以为推动财政可持续治理转型提供有效的法治路径。

关键词:数字治理 财政可持续治理 法治路径

 

国际投资中数据的性质判断及保护

作者:张倩雯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

内容摘要:数字企业已成为对外投资的重要主体,如何充分保护数字企业海外投资利益成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共同探索的议题,“Einarsson诉加拿大案”更是将数据是否为投资的疑问提交至国际投资仲裁庭。依据《华盛顿公约》及国际投资协定的现有规定,数据作为一种“投资”在立法上存在模糊性,但结合“Salini标准”和投资应当具有财产属性的要求,以及知识产权作为投资的特征考察,可以推演出数据作为投资有其理论可行性。未来,各国在改革国际投资协定时可通过一般意义的财产权路径和/或知识产权路径强化对数据的保护。在数字投资规则萌芽之际,我国宜把握规则制定先机,在夯实知识产权路径的基础上探索一般意义的财产权路径,同时在国内法中完善数据财产权构建,为加快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合作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数据 投资 对外投资保护 国际投资协定 数据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