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法学杂志》2024年第4期要目
字号:

【新《公司法》专稿:实施中的前沿问题研究】

1.刘俊海 | 论合并揭开公司集团面纱制度:治理失灵时的债权人保护机制

【数据专题】

2.沈伟伟 | 网络主权视角下的数据治理比较研究

3.刘甜甜 | 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检视与完善

【对话栏目】

4.崔永存 | 对话陈卫东教授: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宏观脉络与微观问题

【热点透视】

5.郑金玉 | 查封债权强制执行优先受偿效力辨析

6. | 法院审理阶段合规出罪的模式构建

7. |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指标视野下破产程序中的担保权保护再审思

8.刘崇亮 | 正当防卫限度的规范解释与实证考察

9.刘婧娟 | 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制度缺失与完善路径

【青年法苑】

10. | 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之审视与规则建构

 

【新《公司法》专稿:实施中的前沿问题研究】

1.论合并揭开公司集团面纱制度:治理失灵时的债权人保护机制

作者: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维护交易安全、规范公司集团治理,新《公司法》第23条第2款导入了合并揭开公司集团面纱制度。母公司若滥用两家以上公司集团成员的独立法人资格、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有权判令公司人格被滥用的公司集团成员以其全部责任财产,对彼此债务连带负责。为兴利除弊,必须保持谦抑性裁判理念,在激活揭开面纱规则之前穷尽成本更低、效果更好的债权人保护工具。建议整体揭纱规则覆盖股东背后的实控人。被揭纱的“各公司”涵盖姊妹或母子公司,并不限于横向关联公司。揭开公司集团面纱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滥权过错、侵害事实、损害后果与相当因果关系。欺诈、股权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支配与控制、资产(财产)混同是主要的公司人格滥用模式。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模式盘根错节。为落实以人为本理念,建议向非自愿债权人适度倾斜。公司集团有义务自证清白。母公司若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麾下一人公司的财产,仍享受股东有限责任待遇。预防公司集团面纱被揭开的治本之策是,鼓励制度竞争、优化公司集团治理生态。

关键词:合并揭开公司集团面纱;股权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公司集团;债权人

 

【数据专题】

2.网络主权视角下的数据治理比较研究

作者:沈伟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上个世纪末起,网络主权就成为互联网治理的重点议题,它经历从无到有,从领土主权转向功能主权,从以物理层、内容层为中心转向以代码层为中心三个层次的演化。时至今日,一方面数据已演变成互联网基础架构代码层的核心要素,另一方面网络主权又越发依赖基础架构;两相结合,使得数据治理成为当下各国行使网络主权的重要手段。在此背景之下,美国和欧盟采取截然不同的数据治理模式:促进数据流通模式和限制数据流通模式。二者分别对应积极网络主权和消极网络主权。通过分析和比较两种模式可知,一国究竟采取哪种模式,取决于该国对互联网基础架构和相关技术平台的控制程度。面对当前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网络主权国际博弈,我国在数据治理方面,不能“一刀切”地照搬欧盟限制数据流通模式,仅强调防御性的消极网络主权;而需结合自身基础架构特征和产业发展动向,适时借鉴美国促进数据流通模式,转变为更加主动的积极网络主权,以期在基础架构层面进一步提升国家的网络主权能力。

关键词:网络主权;功能主权;代码层;基础架构;数据治理

 

3.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检视与完善

作者:刘甜甜(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

内容提要:在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路径具有效能不稳定、救济滞后等缺陷,应当双管齐下完善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路径,通过发挥该路径实施阻力较小、保护效果显著等优势,弥补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薄弱与不足。然而,我国的个人信息国家消极保护义务具有虚置化倾向,积极保护义务缺乏具体制度支撑,且对未履行保护义务的程序性制裁缺失,致使公安司法机关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履行并不充分、应然功用被不当湮没。基于此,应实现《刑事诉讼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效衔接,细化与落实积极保护义务与消极保护义务,构建未履行保护义务时的程序性制裁措施。

关键词: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积极义务;消极义务;程序性制裁

 

【对话栏目】

4.对话陈卫东教授: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宏观脉络与微观问题

作者:崔永存(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典化是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标志,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结构性、全面性修改是顺应犯罪结构转变、刑事政策变化和司法实践新样态的时代之需。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从“惩罚犯罪”到兼顾“保障人权+法益恢复”,从“单方追诉”到“控辩协商”,从“以自然人为中心”到“人和单位并举”及“人身权和财产权并举”,从“程序正义”到“数字正义”等,这些修法导向契合国家治理方式走向现代化的基本脉络。实质化的刑事诉讼法典应当是自觉设计的、理性的、构造清晰且全面丰富的立法成果,其构成条件须满足“统一、科学、系统、完备”四项要素。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法典化要素上有所薄弱甚至亏欠。构建实质化的现代刑事诉讼法典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中有机遇亦有挑战。建议采取“全面修改、应改尽改”的修法思路,对整个法律体系进行通盘反思,从权力架构到基本原则,再到法律制度,直至具体的诉讼程序乃至文义规范,一并推进。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现代化;体系化

 

【热点透视】

5.查封债权强制执行优先受偿效力辨析

作者:郑金玉(上海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强制执行法(草案)》规定,普通债权参与分配按照查封财产先后顺序受偿。在债务人全部责任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按先后顺序清偿并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益,而债务人全部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强制执行法无从承认在先查封债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即可阻止个别债权的优先受偿。弃用平等受偿规则的参与分配制度实际上也废弃了其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清理债务的功能,实践中很容易沦为一种备而不用的制度。即使我国实行一般破产主义,期望全面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也不现实。实行平等受偿规则的强制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仍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清理债务的常规程序。

关键词:财产保全;禁止处分;参与分配;优先受偿;平等受偿

 

6.法院审理阶段合规出罪的模式构建

作者:姜 涛(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由审查起诉阶段向法院审理阶段延伸,需要认真对待合规出罪的模式选择。企业刑事合规出罪主要是企业老板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罪,合规责任二元论对此解释不足,合规责任整体论主张因合规整改降低或消除预防刑,这对责任刑形成抵扣而不具有需罚性,可以弥补上述解释的不足。法院审理阶段需要从激活合规撤回起诉制度,对检察阶段启动合规在法院阶段考察通过或直接在法院阶段启动、考察通过的,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检察机关拒绝撤回起诉或不宜撤回起诉的,法院需要针对应当判处不同刑罚的案件,分别作出合规缓刑的判决或暂缓判决,前者适用于应当对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后者适用于应当对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两者均需规定合理的合规整改期,并最终根据合规整改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关键词:企业刑事合规;合规责任;合规出罪;合规缓刑;暂缓判决

 

7.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指标视野下破产程序中的担保权保护再审思

作者:司 伟(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破产的公平清偿同担保权的优先受偿存在冲突,如何在担保权与破产目标的相互影响中求得二者的平衡,是破产制度构建和完善中的一个重大挑战。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指标对于完善我国破产程序中的担保权保护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担保权人应享有破产程序中重要决策的参与权以及相关信息的知情权,管理人或经管债务人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担保权人的查阅权应有制度保障。法律应明确自动中止的异议救济规则,担保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的处置应与重整需要相协调,担保权人申请处置非重整必需的担保财产变价的程序应当具有可操作性。重整计划批准时,必须保障异议债权人的利益,有必要引入审查程序和清算地板标准。劳动债权、环境债权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不应优先于担保权就担保财产受偿。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场合,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适用条件应当明确界定并严格限制,避免对担保权的实现造成过大的不当冲击。

关键词:营商环境成熟度;担保权;参与权;异议救济;权利顺位

 

8.正当防卫限度的规范解释与实证考察

作者:刘崇亮(上海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对防卫限度的研究通常停留在抽象的法理解释层面,缺乏可操作层面上的具象。二分说与一体说所持的观点与理由都存在问题,但相较于二分说,一体说的判断路径更优,并不会导致防卫限度的认定出现偏差,法益衡量主义并不排斥防卫行为在防卫限度判断中的重要地位。为了检验实践中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实际状况,以行为限度与结果限度的规范要素作为变量设计的指导思路,建立防卫限度的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检验结果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防卫限度的判断并非唯结果论,对行为限度的判断因素并不均衡,对结果限度的判断并非以上一层级相对较重的损害结果比较为依据。应当对重大损害结果进行级差量化的精准判断,重视行为限度在重大损害结果的级差量化中所起的作用,并坚持法益衡量下的价值与事实的一体化判断。

关键词:防卫限度;规范解释;判断路径;二元回归;实证研究

 

9.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制度缺失与完善路径

作者:刘婧娟(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总则》首次将决议行为列入民事法律行为范畴,农民集体决议行为是非常典型的一种。然而,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设计缺位,导致如下问题:决议行为的主体模糊,行政组织和经济组织容易混同;决议行为的程序规范缺失,“一刀切”的多数决和缺乏规范的代表会议授权难以充分保护农民权益;决议行为的效力评价和救济机制不够明确。应当在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立法的基础上,按照政经分开的原则,根据所议事项的性质对决议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设计不同的成员资格标准、不同的决议程序规则。同时,应当将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明确诉讼主体,完善行为实体性审查与程序性审查,并且按照行为类型确定不同的审查强度。

关键词:农民集体决议;村民自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简单多数决

 

【青年法苑】

10.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之审视与规则建构

作者:王 勇(河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是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民事案件集中行使管辖权的一种形式,旨在通过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管辖制度,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提升环境审判质效,推进环境审判专门化,提高环境审判协同治理水平。但在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实践运行中反映出跨区域集中管辖程度不高、环境审判专门机构组织体系不健全、受案范围不规范及与普通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不相协调的局限,阻碍了集中管辖的有效展开和实质推进。我国未来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建构应科学划定集中管辖司法辖区、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法院组织体系、规范受案范围、合理协调与普通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关系,由此留下的规范真空,则可通过指定管辖、巡回审判以及环境审判协作机制的适用予以填补。

关键词: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审判专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