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中国法学》2024年第3期要目
字号:

 

 

宪法学理论与方法

 

立法主体宪法说理义务的法律化

任喜荣: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基于主权者意志的最高性和法治秩序统一性的要求,立法机关有义务阐明其立法的合宪性,从而同时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发挥民意代表机关维护人民主权的功能。2023年《立法法》修改后,以立法主体宪法说理义务的法律化作为制度发展的牵引性力量,将引领宪法实施制度的全面发展,包括对立法诸环节的“全过程”控制(即立法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以及立法内容的内在控制(即立法说理结构由合理性到合宪性的“全领域”控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实践正在通过对宪法监督的功能性职权分工、对具体审查的兼容、强民主程序的保障,回应对“代议机关监督模式”的质疑,其中所蕴含的理论规律无疑会为世界范围内的宪法监督模式理论提供新的理论资源,为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学理支撑。

关键词:立法  宪法说理  合宪性审查  宪法监督  全过程人民民主

 

合宪性审查中的宪法精神

左亦鲁: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宪法精神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上的一个正式概念和审查标准。对宪法精神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分别是尊重宪法的意识、宪法的宗旨以及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并列的宪法精神,其中只有第三种理解属于合宪性审查中具体、规范的宪法精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目前主要是在“弘扬”“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受人民监督”等表述和语境中使用宪法精神,此外还曾在一些具体个案中间接处理宪法精神,这都为最终确定宪法精神的内容提供了有益参考。在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实践中,适用宪法精神应注意平衡稳定性与开放性、确保体系性与序列性以及坚持唯一性与激励性。

关键词:宪法精神  宪法原则  合宪性审查  宪法实施

 

数字法治研究

 

论个人数据经济利益的归属与法律保护

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个人数据上的经济利益能否归属于个人以及法律上如何保护和实现该利益,是我国建立数据产权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乃一体两面,都是个人信息权益的客体,而非不同的民事权利客体。在我国人格权保护“一元模式”下,个人信息权益既保护自然人对个人信息(或个人数据)的精神利益,也保护自然人对个人数据(或个人信息)的经济利益。不应将个人数据上的经济利益完全配置给处理者,也无需单设个人数据所有权来保护自然人的经济利益。个人同意与个人许可是自然人行使个人信息权益实现个人数据上经济利益的两种形式,具有不同的性质与法律效果,适用于不同的个人数据交易场景。个人信息权益对于企业数据财产权具有制约作用。

关键词:个人信息  个人数据  个人信息权益  数据产权

 

论数据信息损害的承认与救济

张凌寒: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

内容提要:无损害则无赔偿,承认损害是民事救济的前提。个人信息和数据非法处理等行为可能引致非物质性数据信息损害,但其却因与传统损害要素不兼容而难获法律承认。本着风险分配与公共治理的观念,发挥侵权制度的个体救济与风险预防功能,承认数据信息损害的独立性具有制度必要性和学理可行性。回溯从工业时代到数字时代的社会生产方式变革可以发现,传统损害概念实质是基于社会生产方式而建构的。这为承认数据信息损害提供了充分的法理依据,可解决不确定性、因果关系和个体显著性的制度障碍。数据信息损害救济的实现一方面需要将已经发生的个人信息数据被非法收集、访问、泄露与丢失等直接数据信息损害法定化,并对后续数据信息损害进行类型化扩容,承认典型常见的非物质损害类型;另一方面,对微小系统性的数据信息类损害应采用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并以法定赔偿方式加以衡量。

关键词:数据信息损害  个人信息  损害法定化  公益诉讼  法定赔偿

 

数字人权原则司法适用的逻辑展开

高一飞: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将数字人权研究局限于本体论的概念研究,不能有效纾解数字人权在理论、制度、实践层面的三重困局,难以因应数字时代的人权需求。面对变动不居的数字技术和规则空缺的司法难题,数字人权法治保障不仅要创设新权利,更要将抽象的人权价值转化为具体原则并适用于司法裁判。数字人权原则的适用条件识别是一个涵盖界定数字领域、确定原则适用情境、论证为何优先适用人权原则的三阶权衡过程。在此基础上,数字人权原则宜基于数据自主原则、算法公平原则、平台倾斜原则衍生出具体化的内容图谱,确保原则适用的客观性与可操作性。这些具体化的数字人权原则可以作为决定性的裁判依据、指导性的论证理由和评价性的检验标准,通过多种路径介入司法裁判。

关键词:数字人权  法律原则  司法适用

 

论破产程序中企业数据财产的处理

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研究员

内容提要:在破产法领域,债务人所持有的数据资源具有市场认可的经济价值,欧美等国已经出现将“隐私协议”“用户协议”作为判断债务人能否变价出售客户个人信息的案例。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理债务人所持有的数据进行明确,既未明确这些数据能否构成破产法意义上的“破产财产”,也未明确管理人和债务人对这些数据承担何种法律义务。破产财产的认定依据应当以现行财产权规则为基础,结合《民法典》第127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实务性操作要求来看,主营业务数据、系统安全数据、经营管理数据以及获得同意的客户个人信息、员工个人信息均能够被纳入破产财产范围。基于“数据属于新型财产”的理念,管理人“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包含了保护债务人财产保值和增值,这也延伸出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此外,在企业数据变价出售前后,数据资产的评估和技术整理、变价方式的合理选择以及数据销毁同样属于破产程序中企业数据财产处理规则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企业破产  数据处理  企业数据财产权  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

 

数字丝绸之路跨国法律秩序的建构与完善

岳: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在共建数字丝绸之路的过程中,我国企业主导着数字丝绸之路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除常规法律手段之外,借助本国企业的主导力量、行业标准的通用程度、基础设施的物理限制等条件,我国政府有能力将既满足所涉国家需求又符合自身利益的数字治理规则输出到数字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进而建立起没有正式法律约束力的数字治理秩序。这一被冠名为“北京效应”的建构路径迥异于美国的传统跨国法律过程和欧盟的“布鲁塞尔效应”,其有助于揭示出数字丝绸之路跨国法律秩序的内在形成机理。由于“北京效应”在根本上受制于东道国的数据主权,因此有必要在强化现有政策沟通机制的同时,引入新的国际硬法机制,协调各国规制政策和措施,保障数字丝绸之路建设行稳致远。

关键词:数字丝绸之路  跨国法律秩序  “北京效应”  跨国法律过程  “布鲁塞尔效应”

 

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研究

 

新时代国家安全法学论纲

翔: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国家安全研究院教授

内容提要:国家安全法治化是国家安全现代化的核心要义。新形势下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服务国家安全法治化新需求,亟需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构建新时代国家安全法学。一是立足“国家安全”这一基石范畴,构建由国家重大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因素、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国家安全职责与义务、国家安全行为等构成的国家安全法学基本范畴体系;二是围绕国家安全法治化主线和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形成两大基础领域、三大贯通领域、二十余个重点安全领域相结合的次级学科群;三是针对国家安全法学研究对象的特点,应注重运用法教义学、跨学科研究方法;四是通过比较借鉴,探索我国自主的国家安全法学知识体系和学科建设路径。

关键词:总体国家安全观  习近平法治思想  国家安全法治化  国家安全法学

 

党内法规的概念分析

朱林方: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党内法规是什么,是党内法规研究的首要问题。分类学概念试图通过重构分类体系来容纳作为“不规则事物”的党内法规,发展出了论证“党内法规是法”的多种学说,但也面临意义稀薄化和范式依附性的难题。诠释性概念进路则主张,对于负荷价值的概念,关于“是什么”的回答恰恰蕴藏在 “应该是什么”的最佳诠释中。党内法规是以先进性原则和领导权原则为价值统领的一套制度体系,对先进性原则与领导权原则内涵要求的诠释要能够达成相互支持的融贯关系,才能为整体的党内法规实践提供最佳证立。诠释性概念以一种内含推理规则的概念进路,为科学地理解和实践党内法规提供了内在的基准和方法论保障,因而是一种更优的概念主张。

关键词:党内法规  概念分析  语义学概念  分类学概念  诠释性概念

 

中国特色反腐败制度框架下贿赂犯罪法益的确定

陈金林: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贿赂犯罪法益学说深受德国理论的影响,而后者是迎合德国贿赂犯罪立法和实用主义需求的产物。回顾19世纪至今的德国贿赂犯罪立法史可知,德国逐渐抛弃了精细立法的传统,不再区分诸多影响不法内容与损益关系的细节,立法日趋道德化、形式化、口袋化,与刑事法治的要求相悖。以此为基础的贿赂犯罪法益学说,不具有法益应有的品格。我国的反腐败制度具有恤民、深究最终损益关系的传统,源自德国的法益学说与我国的反腐败制度并不兼容,难以合理说明立法的诸多处罚限制。根据贿赂触及的现实利益及损益关系,可将贿赂区分为以下三类:第三人利益侵犯型贿赂,即通过职务行为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贿赂,其法益内容是职务行为直接损害的第三人利益;敲诈勒索型贿赂,即利用职权对相对人正当利益的制约索取或收受财物,其法益是“行贿人”的财产和意志活动自由,这种情形下的“行贿人”系被害人;纪律违反型贿赂,即与职务行为不具有充分关联的贿赂,这种贿赂只影响不具有法益品格的廉洁性,应以纪律处分等刑法之外的方式回应。

关键词:贿赂犯罪  法益  敲诈勒索  谋取不正当利益  紧急避险

 

学术专论

 

法律方法的体系构造

黄泽敏: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法律方法的理论和实践需要回应一个自身的体系构造问题。通过对经典体系的完备性审查发现,经典体系在合乎理性之方式和结论的正确性议题上存在体系困境,以致其既无法满足体系的可靠性要求又无法满足体系的完全性要求。面对困境,摆脱它们的有效方式是重构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和体系性引入类案比照方法。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在区分逻辑和理性的形式与非形式的基础之上,被重构为以递归四段论为中心的非形式逻辑模式,从而取代单一的演绎三段论模式,并为此确立了一条体系原则P,以防止形式理性和非理性因素的不当介入。类案比照方法被定位为控制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的一种相对独立且必要之方法,以维系结论的弱预测,并且在区分有规则案例和无规则案例的基础之上为其体系性引入确立了一条体系规则R1,以展示法律解释方法、法律续造方法和类案比照方法之间的体系位阶关联,进而与非形式逻辑模式相结合,形成了一个完备的法律方法体系。

关键词:法律方法  经典体系  逻辑模式  类案比照  法律适用

 

行政权利论

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在过去40多年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上的权利(简称“行政权利”)蓬勃兴起。然而,行政权利体系仍有待完善,继续伸张并更好保护行政权利是这个时代的重大课题。无论作为法学研究范畴还是法律规范对象,行政权利是行政权力、宪法权利、民事权利所无法取代的。尽管权利渊源多种多样,权利发展需多方协同,立法应当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专门立法系统规定行政权利,可以更好地宣示民主法治理念、塑造行政法规则、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未来的通用行政法典宜专辟一章,列举重要的行政权利;列举的权利从类型上应当覆盖人身权、财产权、参与权、行政受益权、程序保障权、获得救济权等。

关键词:行政权利  行政法权利  行政法学体系  通用行政法典

 

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双层规范体系的基本建构

锋: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以公开发行为主体,对私募发行缺少系统性规定,需要构建信息披露公开发行与私募发行双层规范体系。可以借助契约经济学为解决信息不对称而提出的激励机制和风险缓释机制两种理论工具来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双层规范体系。在立法层面,激励性规范应当有助于发行人按照成本收益考量选择适合的募集方式,风险缓释规范应当围绕股份流通与投资者适格进行区分配置。在监管层面,基于激励性规范,公开发行实施注册制监管、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私募发行采用豁免制监管、以效率优先为理念;基于风险缓释规范,公开发行监管致力于明晰有关主体责任界限,私募发行监管重在厘清私募范围、有限度采用公开劝诱规则。在司法层面,由于公开发行虚假陈述主要表现为侵权责任、私募发行虚假陈述大多表现为违约责任,故应当严格区分双层规范下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关键词:信息披露  公开发行  私募发行  注册制  虚假陈述

 

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常态化之实效检验

吴雨豪: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步入常态化阶段。既有讨论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归纳为程序、实体和恢复性司法三个维度。本文基于20162021年我国基层法院审理的六类常见案件两百余万份裁判文书,分别评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个案效果和系统效果,实证结果显示:在程序维度上,认罪认罚从宽显著提升了案件处理的司法效率,但是其在发挥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方面仍有完善空间。在实体维度上,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总体上获得了“从宽”的处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促进轻罪的量刑朝宽缓化方向发展的同时,并没有对重罪案件的量刑产生同样影响,这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然要求。在恢复性司法维度上,一方面,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害人赔偿、被害人谅解和刑事和解的比例都显著高于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但另一方面,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整体状况并没有显著改善,未来被害人权益保护仍然应当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中值得关注的议题。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政策评估  司法效率  宽严相济  被害人保护

 

论国际裁判中的司法政策

朱利江: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无论是规则定向的国际法思维还是政策定向的国际法思维,均承认国际裁判中存在体现国际裁判主体特定价值追求、哲学理念、道德倾向或利益偏好的司法政策。国际裁判主体凭借“国际法渊源”“国际法规范”“条约解释”“附带意见”“司法建议”五种司法技巧将司法政策巧妙地“溶解”在其裁判中。这种司法现象的产生与国际法的模糊性、国际争端的政治性、国际裁判权的独立性密切相关。目前,国际裁判主体在运用司法政策时存在“法治真空”的问题,容易产生不良社会效果,因此应从价值、规范和机制三个层面着手推动和构建国际裁判中司法政策的法治化。我国已对国际裁判主体表达正当期待,未来还可在国际裁判人员的选举、国际组织决议草案及条约修改草案的提交等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裁判  司法政策  司法技巧  国际争端  国际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