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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6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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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论新质生产力基础上的“新质民主”与“新质法治”的辩证统一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摘要:从分析“新质生产力”的性质、内涵、特征、构成要素及意义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可以明确提出“新质生产力”的出现和发展可能引起“新质生产关系”的形成,继而通过“新质经济基础”推动上层建筑朝着“新质上层建筑”转变的重大法理判断。“新质生产力”所引发的社会变革是任何人都无法阻挡的客观规律,民主与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会随着“新质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日益呈现“新质民主”与“新质法治”的特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质民主”的重要标志,而数字法治、涉外法治构成了“新质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学界要及早规划、超前研究,对“新质生产力”发展可能引发的包含了民主与法治等要素在内的上层建筑可能发生的革命性变革,从法理上进行深入分析并拿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关系;新质经济基础;新质上层建筑;新质民主;新质法治;全过程人民民主;数字法治;涉外法治

 

【主题研讨——未成年人法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回应】

 

2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实践基础与制度理性

作者:邓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致采用“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未成年子女/被收养人/未成年人)”表达范式,由此整个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得以确立贯通性的基本原则,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该原则同时具有承继国内法治实践和转化国际公约义务两个向度。对解释文件和司法数据的梳理表明,当前该原则的适用主要呈点阵式分布,存在覆盖不足、标准不一、机械援引等问题。对照国际规范体系,厘清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权利要义、制度约束、效力层级和程序保障有助于为我国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适用注入系统、辩证和自洽的制度理性,进而通过权利本位明晰化、权益认定规范化、个案研判独异化和保护机制协同化,将这一中国特色表达深化为中国特色实践。

关键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权利要义;体系化适用

 

3未成年男性性权益的刑法保护——对我国《刑法》第236条之一的立法论思考

作者:张阳(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我国刑事立法对未成年男性的性权益保护存在不均衡、不完整情况。并且学界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益尚未达成共识,致使对未成年男性性权益的保护并不完整。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以及以性别不同为基础的心理差异,家长主义应当介入未成年男性性权益的保护。根据平等原则以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加强未成年男性性权益的保护具有必要性。为实现对未成年男性性权益的周延保护,首先,应将身心健康作为被性侵未成年男性的首要法益;其次,应扩充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犯罪对象,将男性也纳入本罪保护范围,并将年龄保护区间扩大至14周岁到18周岁;再次,还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猥亵罪,以完善对未成年男性的保护;最后,应强化未成年男性保护行政、刑事衔接,凝聚法治保护合力。

关键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未成年男性性权益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利益最大化;未成年人平等保护;特定关系伦理纯洁性

 

4论妨碍探望的民事责任

作者:刘征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探望被妨碍的救济问题应纳入债之关系进行处理。增加直接抚养方父母压力不能成为排斥适用债法规范的当然理由。根据双方是否存在探望权行使约定,可相应形成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定义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形态。探望权约定作为纯粹身份关系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在不直接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参照适用违约责任规范。即使欠缺双方具体约定,双方之间亦存在法定义务,直接抚养方父母不仅有协助间接抚养方父母行使探望权的义务,而且有保护间接抚养方父母相关财产利益的义务。在直接抚养方父母不履行义务时,可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8条链接债务不履行责任规范。探望权在对外层面具有绝对权性质,受侵权法保护。无论基于何种责任基础,均应采一般过错归责,无益费用均可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关键词:父母子女关系;探望权;未成年子女利益;协助义务

 

【经济刑法】

 

5论刑法中的数据:概念、文本与实践

作者:赖早兴(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数字、数据和信息是信息社会的基本概念。在刑法中,数据的定义和范畴决定着刑法对数据保护的范围与力度。在传统意义上,数据与数字紧密相连,但计算机语言的出现使数据部分脱离数字;大量信息以数据方式呈现,但信息只是数据的表现形式之一,数据还包括功能性的程序指令。刑法文本中有显性数据和隐性数据,隐性数据易于被忽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裁判者泛化数据概念、忽视数据价值、抹杀数据属性差异和同化数据信息等不合理现象。应当在刑法中明确数据概念的基础上,以数据的价值评价侵害数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基于数据的国家秘密、财产、知识产权等属性认定侵害数据行为的性质,明确信息在部分罪名中的独立性,实现刑法对数据权益的保护和对侵害数据行为的打击。

关键词:数字;数据;信息;刑法文本;司法实践

 

【专论】

 

6论数字时代的《刑事诉讼法》修改

作者:郑曦(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本次修改中应当回应数字时代的需求,关注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新型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新问题。在基础理念层面,应当协调数字时代刑事诉讼中技术运用和人权保障的关系,兼顾法律修改的前瞻性与稳妥性,平衡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在基本原则层面,应当确立合法原则,要求目的、程序与手段的合法性;通过确认比例原则,协调目的、手段与后果之间的关系;依据区分处理原则对对象、场景、行为方式与监管方式加以区分处理。在制度规范层面,应强化对数字侦查取证的控制,推动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工作,规范智慧审判,确保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数字化改革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从这三个层面出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能使刑事诉讼的数字化转型在法治轨道内得以实现。

关键词:数字技术;《刑事诉讼法》修改;基础理念;基本原则;制度规范

 

7论“人民法院案例库”应用中的案件事实相似性判断

作者:张杰(中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案件事实相似性判断是案例库应用中的重要基础性问题。案件事实相似性判断与裁判者视角立场相关、与法律争点交织、与案件事实相异性辨析相随,呈现复杂面相。实现案件事实相似性判断的客观定型需要遵循将案件事实区分为构成要件事实和非构成要件事实的路径。同时,应当重视价值评价的多元和复杂,通过将价值评价聚焦于立法精神实现客观化。当前案例库应用中存在案例应用动力不强、案例数量不足、案例应用目标不明、裁判文书说理欠缺等问题。为此,应当提升案例库应用认识自觉和方法指引;通过检察加入、信息化应用等方式加大案例资源供给;在案例库中试行标附文书,实现办案过程全景展现;同时建立效力异议等制度,强化推进案例库应用。

关键词: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应用;案件事实相似性判断;事实分层;价值评价

 

【争鸣园地】

 

8强制、同意与性别平等:强奸罪入罪模式及其改革

作者:向燕(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检察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确立了以“强制手段”为核心要素的规范结构,可概括为强制模式。在强制手段或被害人反抗不明显的情形中,行为人违反被害人意愿实施性行为却难以受到刑法的制裁,从而使个人性自主权的保护存在重大漏洞。强制不是强奸罪不法的核心,违背他人意志才是强奸罪的本质。以同意替代强制是强奸罪法律规范发展的必然趋势。强奸罪立法的主要任务是为个体之间的性互动确立一个相对客观的、符合社会规范和性别平等价值的沟通规则。根据性互动的沟通结构及其特点,结合性互动行为的实践和不同模式的适用效果,我国宜采取修正的否定同意模式,即一般情形下适用否定同意模式,对虽然具有同意能力但其认知能力和防卫能力存在减损的脆弱人群应适用积极同意模式。

关键词:强奸罪;强制;同意;性别平等;沟通

 

9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

作者:朱晓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网络侵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侵权形势日趋复杂,亟须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以应对频发的错误通知。对比分析不同法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差异,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进行审查的事实,从法解释论视角,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我国法语境下的“通知—删除”规则应为归责规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是其注意义务的组成部分。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审查义务的内容应当同步考量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负担,以“盖然性优势”为标准对通知的不同要素进行审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的一般性内容。针对不同类型权利的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逻辑和判断标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审查义务;侵权通知

 

【实务研究】

 

10论海事调查责任认定的规范

作者:熊勇先(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海事调查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海上行政管理职权的活动,其最终结果表现为海事调查结论。在海事调查结论具有预决作用且无法司法救济的背景下,应当规范海事调查责任认定过程,从而提升海事调查结论的科学性。为此,在行政过程论的指导下,基于实践困境与规范需要,应当拓展现有海事责任认定过程的范围,把调查取证步骤纳入并嵌入初步结论控制。在此基础上,围绕海事调查责任认定涉及的调查取证、事实认定、初步结论作出和初步结论控制四个阶段,细化并明确各阶段的具体规则和特殊要求。

关键词:海事调查结论;海事调查责任认定;行政过程论;规范措施

 

11个人信息保护视域下的数据经纪人及其规制

作者:高秦伟(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建立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据开放共享与利用对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这使得数据中介与经纪行业受到重视,其意在激发更多主体的积极性并实现更大的价值。实践中,各种社会主体均可从数据经纪人那里购买数据用以优化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但是数据经纪人的数据来源于何处,公众个人是否有权行使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权利,该行业是否需要加以政府规制,均值得讨论。中国通过地方试点改革并积累经验,有助于克服域外数据经纪人存在的不透明与责任缺失的弊端。未来,数据经纪人除自我规制外,还应当受到政府规制,在行业透明度、问责制等方面明确相关的规则;要进一步推进数据治理和民主的理念,为数据流通确立多元化的方式;要将数据经纪人置于多元数据流通方式之中加以规范,从而在实现数据流通的同时,确保个人信息受到充分保护。要实现数据协同、复用与融合的作用,重点不在于传统权属的确定,而在于相关规则的设计和促进各类主体以更低成本的方式访问、共享数据,从而丰富数据的应用场景。

关键词:数据要素;数据经纪人;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治理;数据利他主义;数据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