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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4年第5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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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最严法治”论(吕忠梅)

法律解释中的词典解释及其运用规则(于洋)

中国自主法教义学知识体系之本土资源探析——以中国古代法释义学为中心(张顺)

行政程序立法中兜底条款设置的原理及技术(陈潘)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刑法保护的新路径(刘宪权)

价值判断在抽象性法律规定中的运用——以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解释与适用为切入(姚建龙)

同类财产混合私法调整的共有路径及其展开(张静)

后民法典时代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化建构(郑晓剑)

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规则构造——“纯粹用益物权继承取得说”之提倡(谢潇)

中国刑事审级制度反思与改革理路(魏晓娜)

论商业贿赂行为的类型化处理——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的修订(侯利阳)

纳税人保护主义视角下欠税公告制度省思(李慈强)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最严法治”论

作者:吕忠梅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以“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内涵丰富、论述深刻,为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引。“最严法治”论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探索和发展,把握新时代强国复兴伟业规律不断创新和完善,用最严格的制度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用最严密的法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严法治”论理性融通马克思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外哲学社会科学三种资源,在两个结合过程中建构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法治观。“最严法治”论指引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推动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

关键词: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最严法治”论 自主知识体系 生态环境法治系统

 

法律解释中的词典解释及其运用规则

作者:于 洋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词典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工具,不仅关联法律文本的通常含义、提供法律解释的权威结论,而且能够揭示法律文本的立法目的,是获取法律解释共识的“最佳来源”,具有司法运用的正当性。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显性”提及与展示词典解释的过程,不仅用来定义法律术语、澄清法律概念含义、解释法律文本的句法结构,而且经常为司法论证提供权威性论据,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功能。然而,法院当下运用词典解释的客观标准与规则很不明确,导致了词典解释运用不当的问题。为规范词典解释的运用,法院应当秉持方法论自觉,构造体系化的运用规则,即基于解释对象的性质确定词典的选择标准,依据法律解释的要求采用语境解释方法,根据司法论证的目标选择论证方式。

关键词:词典解释 法律解释 法律论证 法律方法论

 

中国自主法教义学知识体系之本土资源探析——以中国古代法释义学为中心

作者:张 顺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摘要:中国古代法释义学(律典解释学)是构建中国自主法教义学知识体系的重要本土资源。中国古代法释义学以探寻律义为目标,逐渐产生了一套以刑律注释为主的知识体系。在立法层面,法释义学成果直接融入立法文本,成为立法理论发展的推动力。在司法层面,律学著作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各级司法机关广泛援引其观点作为裁判依据。在执法环节,法释义学通过诠释法律精神,提升执法者的专业素养,塑造了公正、为民、严格、和谐的执法理念。借鉴中国古代法释义学突破学科藩篱的历史经验,应对法学内部各学科、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以及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竞合,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中国自主法教义学知识体系 本土资源 律学 法释义学

 

行政程序立法中兜底条款设置的原理及技术

作者:陈 潘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兜底条款是最为常见的立法模式之一,也普遍存在于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中。行政程序立法中兜底条款有多种样态,设置呈现出差异性,有违法制的统一性,如何设置兜底条款这一基本问题有待澄清。兜底条款频繁设置于行政程序立法之中,是因为兜底条款可以调和规范行政权运行与行政程序立法的不完整性之间的矛盾。以所在程序规范为标准,兜底条款可分为权利性程序兜底条款与义务性程序兜底条款两类。两类兜底条款都遵循明确性原则,但各自的影响、遵循的原则以及明确性程度又有所区别。据此,权利性程序兜底条款可多设,宜以单纯“其他”型样态来表达;义务性程序兜底条款应慎设,宜以“规范+其他”型样态来表达,其中,“规范”为哪个层级的法,视兜底条款所指向的义务性程序之重要性而定。此外,由于兜底条款的设置需例举规定襄助,例举规定的设计至少应符合数量、内容和外观要求。

关键词:行政程序立法 兜底条款设置 权利性程序兜底条款 义务性程序兜底条款 明确性原则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刑法保护的新路径

作者:刘宪权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摘要:传统观点对著作权法和刑法所保护“作品”的范围设定是以预设的主体为前提,进而认为人类之外主体的生成内容均不属于“作品”。但这一观点存在逻辑误区,应予以纠偏。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性质上应归属于著作权法和刑法保护“作品”的范围之中,其衍生权利应作为侵犯著作权罪侵害的法益。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具有客观上的知识成果价值,并对知识成果创作秩序造成现实影响。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其自我创作的过程,应该同时伴生著作权。不应因生成式人工智能暂时不具备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而简单否认其实际存在的创作权利,进而忽视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对“作品”创作领域带来的影响,从而否定相关著作财产权存在的转移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财产权不应归属于研发者、生产者或公共知识领域,而应转移给使用者享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应当属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对象,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衍生的著作财产权转移不会影响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生成内容 作品 著作财产权转移 侵犯著作权罪

 

价值判断在抽象性法律规定中的运用——以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解释与适用为切入

作者:姚建龙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中不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抽象性法律规定,但是司法机关很多时候未能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这是因为其无法很好地将价值判断与法律规范相结合。随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正式确立,以及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指导案例的丰富与相关司法解释的施行,司法机关应当明确价值判断标准已然成为适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之规定的重要指引。将该原则融入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判断中,不仅能够在刑法教义学中找到适当的连接点,还能够在司法适用中寻得妥当解决方式。事实上,只要能够保证价值判断在刑法教义学的体系下进行,并且把握好价值判断的限度,价值判断就能为个案正义的实现提供助力。

关键词:奸淫幼女 情节恶劣 价值判断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刑法教义学

 

同类财产混合私法调整的共有路径及其展开

作者:张 静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在现代社会,财产日益呈现同质化特征,同类财产混合是常见现象。同类财产之认定以一般社会观念为标准。在同类财产混合中,所涉财产既可能因物权客体资格消灭而丧失特定性,也可能因举证不能而丧失特定性。同类财产混合导致按份(准)共有,不论被混合的财产存在何种数量关系。这一(准)共有具有救济性和临时性,被混合财产的权利人能够免受强制执行和破产之影响,并能通过分割共有财产间接实现“原物返还”。混合财产因占有人(控制者)的处分或第三人的侵害而流出的,权利人的共有份额发生相应的上浮,其仍能通过分割“取回”等量财产。当剩余的混合财产少于应予返还的财产时,权利人能否在差额范围内请求处分相对人返还财产,取决于后者能否主张善意取得。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中,处分行为人所获对价构成代位物,权利人可就此主张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效果具有法政策上的妥当性,但在教义学上仍面临障碍。

关键词:同类财产 混合 共有 份额 第三人

 

后民法典时代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作者:郑晓剑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我国立法机关顺应学界呼声,追赶域外先进立法潮流,在《民法典》第33条对意定监护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不过,该条的规范内容较为粗疏,缺失意定监护的重要内容及相关配套规则,使其在实践运行中存在诸多隐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其作出了一定的填补,但并不全面,而且这种“零敲碎打”式的修补无助于统一、完整的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构造。在后民法典时代,应秉持一种解释论与立法论有机协同的策略实现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化建构。申言之,在解释论层面,应实现意定监护与行为能力欠缺认定之间的“软脱钩”,从而为后续的立法完善奠定坚实基础。在立法论层面,应当舍弃“司法解释模式”而采“单行法模式”,充分参考域外正反两方面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在一部法律中系统地规定意定监护的实体及程序规则,消除规则之间的重复与冲突,填补缺漏,增强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及可预期性,为意定监护制度的利用主体提供丰富且明晰的行为指引及规范依据,充分发挥意定监护制度在老龄化社会中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监护 成年监护 意定监护 老龄化社会 《民法典》第33

 

 

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规则构造——“纯粹用益物权继承取得说”之提倡

作者:谢 潇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理论视阈内,《民法典》第363条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被认定为兼具宅基地资格权能与宅基地地上权能的用益物权。而为使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在法理上应当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视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特殊情形。申言之,一旦被继承人死亡,则应当认定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其所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份额将被直接分置为被继承人宅基地资格权与欠缺宅基地资格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或其份额。其中,被继承人宅基地资格权因其身份因素与专属于被继承人的性质即时归于消灭,而欠缺宅基地资格权能的作为纯粹用益物权的宅基地使用权或其份额,则可在继承人契合特定条件时为继承人所继承。不过,根据继承人的不同条件,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区分为一般宅基地使用权与特殊宅基地使用权两个类型,不同类型的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效力与规则上亦有所不同。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资格权 宅基地地上权 一户一宅 继承取得

 

中国刑事审级制度反思与改革理路

作者:魏晓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惯常的制度实践现已出现诸多悖论和问题,亟需一次全面检修。一方面,刑事审级制度的设计具有一些类型化规律,欧洲大陆和英美的刑事审级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中国清末修律取法欧陆,奠定了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底色。另一方面,帝制时代的上控与审转覆核制仍有一些特殊遗产影响至今。未来中国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应以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为起点,在事实问题上,通过实质化的一审消化绝大部分事实争议,并强化审级的独立性;以上诉范围限制二审的审理范围,全面实行开庭审理;为加强法律统一适用,增设第三审,通过诉讼机制带动法律争议进入高级别法院的视野,克服司法地方化。

关键词:审级制度 上诉制度 庭审实质化 事实问题 法律问题

 

论商业贿赂行为的类型化处理——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的修订

作者:侯利阳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的定义存在同义反复,导致执法实践中乱象频发。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不但未回应此问题,甚至还将更为含糊的“交易相对方”纳入了受贿主体的范畴。明晰商业贿赂定义的关键在于通过执法实践探究该行为在不同场景中的侵害客体。以相关执法案件为基础,可将商业贿赂作类型化处理,分为代理人型商业贿赂、非代理人型商业贿赂和账外暗中型商业贿赂三类。代理人型商业贿赂的核心侵害客体为代理人忠诚义务,在例外情形中辅以侵害竞争秩序。非代理人型商业贿赂虽是通过秘密推销来侵犯消费者对秘密推销方的信赖关系,但不宜将之直接认定为违法,而应设置信息披露的前置义务。将账外暗中型商业贿赂认定违法属于执法实践中的便宜处理,但是,账外暗中是实施商业贿赂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故而应将其与商业贿赂的关系设定为可反驳的法律推定。

关键词:商业贿赂 代理人忠诚义务 秘密推销 账外暗中

 

纳税人保护主义视角下欠税公告制度省思

作者:李慈强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摘要:欠税公告是税务机关对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施的行政行为,对于督促纳税人履行义务、保障税源收入和维护征管秩序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该制度实施二十余年来,因使用过于宽泛频繁、缺乏完备的配套保障措施,已与征管实践发生严重脱节,不仅存在形式化和程序空转之嫌,而且不利于保护纳税人权利。现行欠税公告制度沿袭的是国库中心主义的传统,其片面强调欠税的客观事实,而忽视了税收作为公法之债其权利实现主要基于请求权,且过于强调事后的“声誉罚”,缺乏对税收征管中的风险防范与过程性控制,未能体现纳税人本位的法治理念。完善欠税公告制度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在实践中秉持慎用、少用的立场,同时规范具体操作的程序规则,加强与配套程序的协调。通过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范和化解欠税风险的发生、累积和扩散,从而达到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障财政公共利益的目的。

关键词:欠税公告 国库中心主义 纳税人权利保护 程序正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