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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4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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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犯罪治理现代化大家谈    万 春 周光权 姚建龙 车 浩

主题研讨——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的衔接

检察机关在行刑反向衔接监督机制中的作用与职责   刘 艺

药品执法领域的行刑反向衔接    宋华琳

行政违法检察监督的功能定位    章志远

检察专论

检察公益诉讼的理论优化与机制完善    朱全宝

基于执行文书的大数据法律监督    陈 婕

法学专论

作为确权根本法的中国宪法     程 迈

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经验研究     赵 军

电子数据真实性判断的时间审查    王 燃

论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数据财产权    姜程潇

 

特稿

编者按:犯罪问题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晴雨表,事关国家安全、大局稳定和人民利益,治理效果的良莠直接影响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单纯用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治理犯罪只是治标之策,应将犯罪问题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加以研究,不断对现象特征、原因规律、循证施策等加深认识,才能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从而在依法治理的基础上实现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为此,本刊特邀犯罪治理领域知名学者专家围绕犯罪治理的基本立场、犯罪治理与数据公开、犯罪治理与基层社会、犯罪治理与经济发展等关键议题展开论述,以飨读者,并希冀争鸣。

 

犯罪治理现代化大家谈

万春:犯罪学研究的核心理念和基本立场

 

周光权:刑事司法统计数据公开与犯罪治理的完善

 

姚建龙:基层社会治理与犯罪防治模式的重塑

 

车浩:经济发展与犯罪治理

 

 

主题研讨

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的衔接

 

编者按

检察机关自2023年部署推动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有机衔接,迄今已取得可圈可点的成绩。为深化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的理论研究,服务检察干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助力行政检察工作实现2024年全国检察长会议所提出的“站位要高,视野要宽,方向要明确,路子要走稳”的要求,本刊特邀知名专家就检察机关在行刑反向衔接中的作用与职责、行政检察职能定位和重点案件领域的衔接制度构建等重大问题予以深入研究,以飨读者。

 

检察机关在行刑反向衔接监督机制中的作用与职责

摘要:20237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明确了行刑正向衔接和行刑反向衔接中的监督机制。该《意见》出台的背景有两个制度驱动力:一是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确立的刑事优先移送规则与轻罪治理改革对行刑衔接体制带来的衍生问题亟需处理;二是我国传统行刑衔接机制中存在沟壑与堵点,无法仅仅通过程序性衔接机制予以化解。行刑衔接的顺利运行需要主导机制和整体认知的支撑。从德国的经验来看,检察机关可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管辖权、优先处置权和移送权等方面发挥主导与关键作用,实行的是职权主导的衔接机制。而我国则需以检察监督为抓手应对“行刑”规范重合、移送程序不健全、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无法区分等行刑反向衔接问题,健全监督主导的衔接机制。行政检察部门在行刑反向衔接中应明确衔接的基础和标准,并聚焦于法人的违法行为监督问题上。

作者简介:刘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药品执法领域的行刑反向衔接

摘要:《药品管理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了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反向衔接机制,这是刑法谦抑原则的生动体现,也是规制金字塔理论的应用,更是基于违法阻却事由和法益衡量的考虑。在进行反向衔接时,需判断在药品安全领域,哪些情形构成“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这需考察《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规定,还需以药品行政法律规范及行政处理为基础,且需合理认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不确定法律概念。行刑反向衔接审查时要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有无适格的行政主管部门,涉案行为是否仍在追责期限内,涉案行为是否已被处罚或可不予处罚。应厘定药品行刑衔接反向移送程序,完整移交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后续处理决定,进而推进行政规制治理与刑事司法治理的结合。

作者简介: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行政违法检察监督的功能定位

摘要:新时代行政违法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将检察监督范围从诉讼领域拓展至行政领域,丰富了我国宪法关于法律监督的具体形态。检察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者的角色定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严格执法理论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通协调的生动实践,也是行政法律规范体系性解释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作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促成者的角色定位,是对政法新兴话语兴起和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现实的检察因应,也是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外驱力量。检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律统一适用助力者的角色定位,是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功能转型同频共振、实现从方法宣介向规则指引的转变,也是对行政基本法典编纂贡献的检察智慧。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新脸谱的摹绘及其进一步实践,能够推动国家层面立法的积极回应。

作者简介:章志远,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检察专论

 

检察公益诉讼的理论优化与机制完善

摘要:检察制度因应国家权力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变迁而发生深刻变革,公益诉讼成为这一变革进程的突破口和发力点。检察公益诉讼在交出亮丽成绩单的同时,也浮显出发展不均衡、协作有困难、衔接不通畅等诸多实践难题。以中国特色法律监督理论为基础,引入结构功能主义积极元素和理论特质,建构一种结构功能主义法律监督观,对走出现实困局具有指导和引领作用。结构功能主义法律监督观反对将法律监督碎片化和泛化,倡导法律监督概念的法定性、法律监督内容的均衡性、法律监督程序的关联性和法律监督价值的完整性。基于结构功能主义法律监督观的指引,可从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公益诉讼均衡发展、公益诉讼秩序调控、公益诉讼价值衡量等方面依次建构检察公益诉讼的规范供给机制、整体推进机制、协作衔接机制和质效评估机制。通过理论优化和机制完善助推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行稳致远。

作者简介:朱全宝,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基于执行文书的大数据法律监督

摘要:在大力推行执行信息共享与公开的现实背景下,海量执行文书为检察机关甄别批量异常案件提供了资源保障,可用以挖掘执行过程及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普遍性违法的线索及证据。基于执行文书的批量异常案件甄别模型以“批量”特征为关键,构成了一种契合检察监督需求的理论预设与数据驱动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可进一步提炼以“不法分子”为学习对象,以“数量特征+异常特征”为模型开发逻辑,以规则驱动为主要分析模式三大要素。以民间借贷领域三十万执行文书对模型进行验证,表明批量执行文书隐含着“合法但不合理型”和“明显违法型”两类异常问题。结合上述分析模型及其结果,检察机关可以配套分流方案与协作机制,以大数据法律监督为诉源治理提供检察智慧。

作者简介:陈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中心研究人员。

 

法学专论

 

作为确权根本法的中国宪法

摘要:对中国宪法的根本法内涵的理解,最终需要从其内容特征出发。中国宪法不同于作为限权根本法的自由主义宪法,没有采用国家与社会对立的二元结构观,也没有接受超脱于实证法律体系的高级法观念。中国宪法与作为社会改造赋权根本法的转型宪法具有很多相似性,两者都对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多地采取合作的视角。但是在中国宪法的实施过程中,人们通常不认为还存在着根本制度化的违宪现象,中国的司法机关也没有最高政治决策功能,这使得中国宪法与转型宪法区别开来。传统宪法思想认为宪法与国家的登场存在着时间差,但是这种时间差观念是人为主观拟制的产物,在为传统宪法范式提供理论前提支撑的同时,又创造了制宪权难题。在扬弃这种时间差观念后,人们可以认为宪法与国家是同时登场的,宪法可以表现为一种新的理想类型:确权根本法。作为确权根本法的中国宪法的根本任务,是为了确认规定在中国宪法中的人民形象,确定国家权力的范围,指明国家的发展方向。作为确权根本法的宪法更加需要成熟活跃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以更好地表述和完善宪法中的人民形象,更好地以法治手段引导政治活动。

作者简介:程迈,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教授。

 

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经验研究

摘要:以往被忽视的损害民企利益的内部腐败犯罪日益严重,以行贿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为企业谋利型外部腐败犯罪在民营企业相对突出,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案件在行为主体、案发环节、行业分布上具有一定规律性。对损害民企利益的内部腐败犯罪,国家刑事力量应在民营企业需要时依法“在场”,以实现对民营经济实质意义的平等保护,同时通过柔性的非刑事途径引导、帮助民营企业改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对“权力依赖型”民营企业(家)实施的“围猎结盟权力型”行贿犯罪,应依法严厉打击,避免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营商环境;对通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创收纳税、提供就业机会,仅因迫于“潜规则”而实施“遵从屈服权力型”行贿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则可通过“合作-合规从宽”制度予以挽救。

作者简介:赵军,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电子数据真实性判断的时间审查

摘要: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以及电子数据法律规范的发展,对法律人电子数据审查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时间要素则为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提供了有效的切入口。电子数据的时间审查以传统时间要素原理及系统性原理作为基础,以证据审查矛盾律为方法指导,并对电子痕迹理论进行了创新。电子数据的时间信息一方面来源于其本体形式中的附属信息时间、网络多节点时间、全盘时间线以及电子数据的自然映射时间;另一方面来源于其拓展形式中的文书记载时间、截图反映时间、光盘中时间信息以及电子版文书的附属信息时间。电子数据时间审查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电子数据机器时间与诉讼时间的比对,可特别关注电子数据首次收集、提取时间;电子数据机器时间与自然时间的比对,由此发现电子数据机器时间被人为篡改的情况;电子数据机器时间与机器时间的比对,由此还原电子文件生命周期,或发现异常电子数据。

作者简介:王燃,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天津大学中国智慧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论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数据财产权

摘要:为了促进数据经济的发展并确保数据交易的安全性,有必要对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信赖保护理论进行详细阐述,以建立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数据财产权的私法规范。然而,在考虑诸如数据安全保护等因素时,这一规范的设计必须明确区分数据采集行为和数据加工行为对数据财产权无权处分所产生的差异。在规范构造上,允许他人采集数据应属于主动创设不同于真实权利外观的可归责要素。因此,作为利益相关方之一的数据内容相对人应当在交易风险中承担不利后果。在规范构建方面,数据财产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构建应涵盖数据载体和数据内容两个方面的权利外观。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度构建方面,由于数据内容可能涉及其他相关方的权益,因此,在涉及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数据财产权时,除了考虑无权处分人、受让人和原权利人之外,还必须考虑第四个相关主体,即数据内容利益相对人与他人的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姜程潇,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