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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与营商环境 ·
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法理基础与优化路径——叶 林 张 冉
多元共治下民营经济发展法治模式论纲——段 威
数字营商环境:中国问题及法治路径——吴 烨
· 部门法专论 ·
合同通知解除中相对方异议规则的解释论——吴国喆 张慧超
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行使的二元模式——滕佳一
数据泄露风险治理中网络安全保险的介入路径——周瑞珏
注水肉类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法体系解释——蔡道通
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具体化研究——占善刚 荣锦坤
国际贸易数字化变革的国际规制——殷 敏
· 博士生论坛 ·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所致精神损害的赔偿额计算——邓环宇
内容摘要
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与营商环境
01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法理基础与优化路径
叶 林、张 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市场准入权居于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权力束的核心序列。我国正在由区分不同产权企业准入模式转向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准入模式。这是对宪法平等原则的精准解读,是营业自由一般法理的具体表达,契合便利投资的现实需求。目前,我国展开了精简公司设立要件和推行负面清单等优化市场准入法治环境举措,但不意味市场主体逸脱准入监管。2023年《公司法》增设了五年出资期限来矫正认缴制带来的实践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基于市场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辩证关系适度调整了“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但市场准入监管存在边界,需要深化设立登记形式审查观照市场主体理性自治,遵循比例原则设定准入许可并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要件实施准入裁量权。
关键词:民营企业 市场准入 营商环境 民营经济促进法
02多元共治下民营经济发展法治模式论纲
段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 要:要实现民营经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应实行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多元共治法治模式。在政府层面,积极发挥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确认和保障民营经济法律身份、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的正面作用,准确划定政府的职权边界,构建以能力为前提的规制机制。在社会层面,努力形成社会与政府的平衡关系,及时立法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正向作用,转变观念拓宽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以作用为基础的协力机制。在企业层面,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适度扩大企业治理个性化设计空间,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性决定意愿,构建以需求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在个人层面,充分利用组织化手段提升个人维权能力,适时更新赔偿性制度提振个人维权意愿,构建以权利为中心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民营经济 多元共治 法治
03数字营商环境:中国问题及法治路径
吴烨(兰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世界银行专项提出了“数字营商指标”,并在多国进行了试点考察。近年来,我国政府也高度关注数字经济和营商环境的数字化转型。但是,受制于长期形成的政府主导型营商环境建设的路径依赖,数字营商环境也体现出了类似问题,“数字形式主义”随处可见,这不仅难以发挥数字技术的优势,反而因为隐形制度障碍,变相增加了企业制度性成本。依据世界银行指标并结合中国问题,数字营商环境可以分为四个构成要素,即平台主体、数字交易、电子支付、数字政务,据此可夯实数字营商环境的法治路径,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认定标准与责任体系,澄清区块链等技术下新型交易的民商法界限,确立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提升政务数字化转型的稳定性、明确性与透明性。
关键词:营商环境 电子商务法 数字化转型 个人信息保护 区块链
部门法专论
04合同通知解除中相对方异议规则的解释论
吴国喆 张慧超(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 要:合同通知解除中,最终能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取决于解除方实质上是否拥有解除权,而非程序上相对方提出异议。相对方提出异议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应允许多样化的通知方式以降低行权成本,以鼓励相对方及时提出异议。异议的作出能够暂时阻止合同发生解除效果,解除方可请求权威机关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异议应受期间限制,相对方逾期提出异议则不发生相应效力。尽管可以事后通过提起违约之诉的方式启动法院对合同解除与否的审查程序,但可能面临合同不能被实际履行的风险。同时违约之诉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异议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双重限制在给予相对方多重选择的同时,能避免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达成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
关键词:通知解除 异议行为 异议期间 诉讼时效
05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行使的二元模式
滕佳一(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国有自然资源立法确立了由国务院自然资源部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基本框架,并形成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自然资源部代表行使和省市政府代理行使的双重机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关于所有权行使方式分为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和地方政府代理行使的规定,亦应作如上理解。自然资源部委托省市政府代理行使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构造,在性质上非属行政委托,而与私法代理规则、用益物权原理相契合。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代表行使和代理行使两种模式虽在构成上存在差异,但效果上均适用民法意定代理规则。这不仅可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也能发挥地方政府能动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 代理行使 代表行使 自然资源登记
06数据泄露风险治理中网络安全保险的介入路径
周瑞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学院)
摘 要:数据泄露事件具有发现滞后性、第三方介入性以及行业差异性等特征,单纯依赖义务主体提升安全技术水平难以有效控制风险,故而需要引入保险市场辅助控制这一风险。网络安全保险作为承保数据泄露、勒索攻击等网络安全损失的新兴商业险种,其数据泄露风险治理功能的独立性表现为保险条款内涵与传统险种的区分。在域外法中,法院按照传统保险合同条款解释方式,限缩了商业综合责任险中“损失”术语的含义,同时也明确了网络安全保险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因此,实现其风险治理功能需要释明《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和维护标的安全义务的具体内容,促使保险人为了预防保险事故发生而督促、辅助被保险人提升数据安全防护水平。
关键词:数据泄露 网络安全保险 风险治理
07注水肉类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法体系解释
蔡道通(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对于注水猪肉或注水牛肉,只要符合前置法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就不应当被认定为刑法中“掺杂、掺假”或“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大量引发争议的有罪判决。主要问题在于刑事司法忽视了刑法条文体系解释的运用。条文体系解释是避免司法合法与个案正义相冲突的第一道防线,其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基础与指向为同类解释规则与法益保护目的。同类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是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参照的是刑法列明的最严重行为或后果,功能在于作为出罪或刑轻的理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益内核为消费者权益,其次才是市场秩序。按照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前置法或前置规范中属于合格产品的,不应被解释为刑法中的伪劣产品。合格产品是构成本罪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解释的限度条件。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条文体系解释 目的限缩 同类解释规则
08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具体化研究
占善刚 荣锦坤(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司法实践存在概括履行判决的作出不合理、具体履行判决的尺度不明确、影响履行判决的诉讼请求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具体化的本质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边界问题。基于首次判断权理论的松动和发挥司法权能动性的需求趋盛,加之行政公益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职权主义构造更为彰显、判决具有对世效力的特殊性,适度具体化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确有必要。但具体履行判决的作出仍要以裁判时机成熟为必要条件,司法权不能无限度干预行政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具体化规则应包括:法院应排除概括的履行判决,检察机关要重视检察建议的作用并以诉讼请求来引导判决内容,法院根据案情最终确定是否作出具体判决以及具体程度。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履行判决具体化 首次判断权
09国际贸易数字化变革的国际规制
殷 敏(上海政法学院上合基地)
摘 要:全球数字贸易蓬勃发展的态势与传统国际贸易规制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数字贸易发展态势体现为国际贸易中的交易主体、交易对象及交易方式的数字化,其背后的法理成因在于传统国际贸易规制的外部应对机制、内部层次结构、整体调整手段的迭代速度均滞后于数字贸易变革的速度。目前国际规制依托于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等平台,从国际贸易规则数字化、国际规则内部结构多元化和规制手段科技化三个维度逐步演进。中国应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制塑造中有所作为,以服务国家利益为目标,以促进数字贸易自由化为发展方向。对此,中国应积极参与数字贸易新议题国际谈判,通过发展国际数字贸易来书写规则,并采用技术手段对贸易秩序进行规制。
关键词:数字贸易 数字化 技术规制 国际规制
博士生论坛
10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所致精神损害的赔偿额计算
邓环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 要:个人信息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计算问题于技术应用和规范适用层面困扰着司法实践。《民法典》第1183条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是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额的基本依据,但其所采的概算法易滋生司法恣意,无法解释裁判的合理性。通过合理区分赔偿额层次,增加类型化的情节酌定因素,建构发展的限额对照表法能够为个人信息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提供明确、科学的标准,于法律技术层面保障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最大化。精神损害赔偿是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内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的三种赔偿额计算方式却仅适用于计算财产损失。于法定的概算法下发展限额对照表法,可有效解决个人信息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额计算难题。
关键词:个人信息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概算法 限额对照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