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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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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一·《刑法修正案(十二)》】

1.行贿罪的处罚根据——兼议《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的修改   张明楷

2.刑法强化民营企业内部反腐的最新发展与司法适用    刘仁文

3.论刑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多重意蕴——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文   黄明儒

【主题研讨二·公司法修改】

4.股权继承的公司组织法建构    赵玉

5.“与公司对赌”合同履行的组织法进路   潘林

【主题研讨三·破产法修改】

6.营商环境优化视域下破产法修改前沿问题笔谈   苏洁澈   贺丹   刘颖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7.新时代“枫桥经验”基本问题与法治化构建    景汉朝

8.齐家治国的法治塑造——主要基于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   姚建龙

【论文】

9.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规范化研究——以激活和发掘管委会职能为视角   李奋飞

10.行政许可条件设定的类型与逻辑   林华

11.公共利益、政府规制与实质法治    冯辉

12.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    王勇

13.民法典框架下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规范构造   黄美玲

【读书札记】

14.社会本位视角下之近代中国所得税立法——《所得税发达史》述论    韩龙河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

15.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宪法逻辑    朱全宝

 

行贿罪的处罚根据——兼议《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的修改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

摘要:行贿罪与受贿罪同属贿赂罪,两罪的保护法益没有本质区别,但存在细微差异。法定刑的轻重并非仅由保护法益来决定,而是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受贿罪的法定刑应当重于行贿罪的法定刑。事实上,1997年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后的刑法都对行贿罪规定了重于受贿罪的法定刑(最高刑除外),但《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司法解释遮蔽了此缺陷,而《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司法解释则彰显了此缺陷。刑事立法的缺陷需要司法解释克服,理想的刑事立法与理想的司法解释会形成良性循环。《刑法修正案(十二)》吸收了司法解释有关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的部分规定,同时使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前三档法定刑相同;司法解释应当以枉法及其程度为重心规定贿赂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并且使受贿罪的处罚重于行贿罪。

关键词:行贿罪;保护法益;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

 

刑法强化民营企业内部反腐的最新发展与司法适用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公司、企业资产罪作了重要修改,将刑法保护范围从原来的国有公司、企业扩大到包括民营公司、企业在内的“其他公司、企业”,这是对党中央高度重视保护民营企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并促进民营企业合规建设的现实需求,也是刑法平等保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应有之义。此次修法注意保持法秩序的统一性,维护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同时也重视刑事法网的周延性。应当结合此次修法的政策背景和规范保护目的,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罪名,如在主体范围上,需合理界定“公司、企业”“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亲友”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行为方式上,要对“利用职务便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各类背信行为作出妥当解释;在犯罪情节的理解上,应明确各条第2款的“遭受重大损失”分别对应于第一款的两档法定刑,同时要明晰“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判断标准。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是个系统工程,刑法修正重在解决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带有鲜明的问题性思考,其体系性完善还需要借助刑法再法典化这样一个契机。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民营企业反腐;背信损害企业利益;平等规制

 

论刑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多重意蕴——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文

作者:黄明儒(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为回应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国家政策,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损害其利益的背信行为予以犯罪化,具有合理性并符合现实需要。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在投资主体、资金来源、责任对象以及所承载的社会功能等方面具有显著不同,平等保护并不意味着相同保护,刑法基于保护目的介入民营企业中的失范行为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性与谨慎,要改变“先刑后民”的思维,注重“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综合治理手段。基此,《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文仍然存在理性探讨的空间。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国家政策;民营企业;刑法平等保护;激励条款

 

股权继承的公司组织法建构

作者:赵玉(国家检察官学院)

摘要:股权的公司成员权特质,决定了股权继承规则跨越继承法与公司法。进入公司组织法领域,继承法的遗产管理制度不应直接支配继承股权的财产权益;公司法也不应固封于财产权益与身份权益解构理论,应提供股权继承人及代表人选任、显名、行权、责任等组织法路径,才能实现继承人的股权财产权益。股东资格继承基于继承人偏好、股份类型、公司意志而存在差异,本质是公司与继承人之间的新合意。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股权继承规则扩张至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与我国法定公司类型匹配的适用范围。当股东滥用权利恶意阻碍股权继承实现,可以准用强制性股权回购机制,落实股权继承人的财产性权益。总之,股权继承规则不应局限于继承法情境,应超越股权财产权益与身份权益二分法的传统理论解释,回归至公司组织法逻辑的规则建构之中。

关键词:股权继承;组织法逻辑;公司利益;继承权;公司法

 

“与公司对赌”合同履行的组织法进路

作者:潘林(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与公司对赌”的核心组织法问题在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否履行在本质上是一个商业判断,其组织法逻辑就在于判断的权力与机关、义务与标准、追责与免责。不同于合同视角下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作为对立的意志和利益,在投资人股东与原始股东的团队生产中,董事会充当了协调利益冲突的决策权威。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形成、违法分配责任等方面开始呈现出董事会中心的线索。关于判断的义务和标准,资本维持的要素与技术未必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能力,也遮蔽了股东利益冲突下的机会主义行为。衡平偿付能力与持续经营标准迎合了风险投资的特殊性,也对应了普通股的利益最大化。在追责与免责方面,新《公司法》并未采纳的商业判断规则在避免追责中的事后偏见、贯彻决策中的义务标准之间提供了决策评价的角度和方法。

关键词:对赌协议;组织法;董事会;持续经营能力;商业判断规则

 

营商环境优化视域下破产法修改前沿问题笔谈

作者:苏洁澈  贺丹  刘颖

编者按:当前,企业破产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修法工作正渐次展开。完善且高效的破产法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其对优化营商环境、防范系统性风险亦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破产法实施十余年来,经济变革与破产法律实践均对破产法提出了全新问题,亟待学术理论与制度建构回应。为此,本刊特设破产法专题笔谈,分别就破产法修改中争议比较大的难点问题,中小企业特殊拯救程序、实质合并破产以及破产程序中合同相对人的解除权等组笔谈撰文,以期能够引发更多讨论,供立法实践参考。

 

中小企业特殊拯救程序及制度重构

作者:苏洁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破产重组研究院)

摘要:现行重整制度难以拯救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许多国家开始为中小企业建立特殊的拯救规则,以实现有效拯救中小企业的目标。我国当前的破产法关于拯救制度的程序和实体性规则阻碍了中小企业实行有效拯救。我国应为中小企业建立特殊重整规则,以有效拯救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

关键词:绝对优先原则;庭外重组;重整

 

论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异议权的实现

作者:贺丹(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债权人异议权的实现是防范实质合并制度滥用的关键。我国实质合并破产的既存规则不利于实现此种保护。法律需构建起包括异议成立标准、异议程序、异议成立后的处理方式等内容的异议债权人保护体系。在异议成立标准方面,异议债权人能够证明实质合并不公正、债权人对单个企业信用具有信赖利益或者部分资产具有独立性时,异议可以成立。在异议程序方面,应考虑将债权人对实质合并的异议程序由目前司法规则中的复议程序修改为上诉程序。异议成立后,可根据案件情况采用将实质合并更改为程序合并、将特定资产排除出实质合并程序、维持异议债权人合并前利益等不同处理方式。

关键词:破产;实质合并;异议债权人

 

论破产程序中合同相对人的解除权

作者:刘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于解除权的相关合同法规则,我国《破产法》并未排除其适用。并且,合同相对人的解除权的发生和行使及相关效果与禁止个别行使权利规则、待履行合同规则等破产法规则不相抵触。因此,合同相对人的解除权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依然有效。作为合同相对人行使解除权的效果,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破产债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原则上为破产债权,但在破产债务人一方也发生恢复原状请求权时则例外地升格为共益债权。在待履行合同上的合同相对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将发生合同法上的解除权规则与破产法上的待履行合同规则的竞合。合同相对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对自身权利的率先行使,将决定何者优先适用。

关键词:解除权;合同相对人;待履行合同;破产程序

 

新时代“枫桥经验”基本问题与法治化构建

作者:景汉朝(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摘要: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枫桥经验”,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特定对象。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其内涵日益丰富,逐渐成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模式。新时代新时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全面系统研究其新特点、新挑战及新对策,谋划法治化制度构建,进一步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新发展,是一项重大而紧要的课题。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基层性、预防性、调解性、多元化、法治化等特点;研究和推广“枫桥经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民主、自治、法治等原则;要重视并妥善应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矛盾、道德观念发生的新变化、信息化带来的新风险、自治能力弱化等问题;正确处理好理论升华与实践研究、“枫桥经验”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矛盾预防与纠纷化解、非诉讼程序研究与诉讼程序研究、程序法研究与相关组织法研究等关系;大力推进纠纷预防、纠纷受理、纠纷化解、监督追责、维护秩序等方面法治化;推动纯民间调解、律师调解、专家调解、律师代理信访、基层人民法庭职能调整等法律制度创新。不断升华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瑰宝,为世界贡献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方案、中国智慧。

关键词: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治理法治化

 

齐家治国的法治塑造——主要基于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

作者: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体现了重视家国传统、以新时代的齐家治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的最新成果。现代社会的齐家治国,必然是法治化的齐家治国,而家庭教育作为家庭家教家风的枢纽环节是齐家治国法治化的突破口。在国家层面针对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也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征。当前,我国的家庭教育立法以儿童为中心,通过立法提升父母对子女家庭教育能力以化解家国困境。但当下的家庭教育立法也具有阶段性、探索性特征,只是齐家治国法治化的开始。未来的家庭教育立法应当从以儿童为中心走向对家庭的整体支持,通过扩展家庭教育立法进一步塑造齐家治国。不仅如此,未来的立法还应突破家庭教育,通过加强家庭的社会性立法,全方位对齐家进行法治塑造,以实现新时代的齐家治国。

关键词:齐家治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儿童本位;家庭本位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规范化研究——以激活和发掘管委会职能为视角

作者: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解决合规监管难题方面,我国检察机关探索与行政机关、团体组织等多方力量合作,建立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作为一项本土化的制度安排,第三方机制虽对弥补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和指导企业实现有效合规经验上的不足,防止“虚假整改”“纸面合规”,进而提升改革的权威性和透明度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在运行中也出现了诸如第三方组织的选任、履职等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与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为实现第三方机制的规范化运行,确保改革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不仅需要激活和发掘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在选任管理、履职监督、腐败防范、刑行衔接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也需要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职提供必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

关键词: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第三方组织;规范化

 

行政许可条件设定的类型与逻辑

作者:林华(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

摘要: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聚焦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实施机关、程序和期限,对单行法应如何设定行政许可条件还未确立统一、清晰的法律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条件设定是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的重要内容,行政许可条件设定的确定性是《行政许可法》第18条行政许可设定确定性规则的核心。目前我国单行法设定行政许可条件的类型主要有空白模式、授权模式、兜底模式和裁量模式,每种类型在许可条件的范围和内容层面都有自身的内在逻辑。在将必要的行政裁量和行政效率纳入制度考量的基础上,若以行政许可设定的确定性义务作为基准进行检视,行政许可条件的设定模式及其逻辑都需进行必要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裁量;行政审批

 

公共利益、政府规制与实质法治

作者:冯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关于公共利益与政府规制的理论研究存在长久的争议和分歧。公共利益是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政府规制是以干预和监管为主要形式的政府治理行为。政府规制是公共利益超越理论争议并强化实践意义的关键,公共利益应成为政府规制正当性的依据和判准。法治是促进政府规制遵循公共利益的保障,应从更侧重法律形式权威的形式法治向更强调法律实际效果的实质法治转变,推动实质法治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促进政府规制强化利益平衡、精准规制与公共服务等理念和方法。

关键词:公共利益;政府规制;实质法治;社会主流价值观

 

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

作者:王勇(中共中央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中共中央党校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最有创造性的法治概念,内含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的价值追求与国家法律的价值追求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因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可有效展开。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之一,具有重大历史价值。二者一体建设需要准确把握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深刻认识党内法规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努力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这尽管需要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但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一体建设

 

民法典框架下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规范构造

作者:黄美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分,是监护制度中监护人财产管理职责的核心问题。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第二句沿袭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但其规范构造和意义脉络必须在本土法律语境和被重构的监护法体系中加以解释。在民法典总则编建立的三层级监护模式下,法律赋予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替代处分权,肯定了替代决策和自主决策、协助决策模式互为补充,三者配合才能贯彻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原则。作为替代处分权限制条件的“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宜在实质判断的基础上,经由判例形成类型化的形式判断基准。在民法典框架下,不当处分的效力应分别通过无权处分和代理权滥用制度加以说明。

关键词:监护人之处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法定代理;为被监护人利益;交易安全

 

社会本位视角下之近代中国所得税立法——《所得税发达史》述论

作者:韩龙河(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代学者朱偰在《所得税发达史》一书中系统梳理了所得税的发展过程和三种主要立法模式,将其置于法本位的历史发展框架中,可发觉所得税本身即具有社会本位属性,并随着法的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转换而风靡全球。近代中国引介所得税除了补充财政和税制革新之目的外,还有社会本位层面之动因,具体包括传统中国整体主义价值观之赓续、20世纪初西方社会本位法律学说之影响、近代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社会不公问题之凸显。社会本位动因的存在决定了所得税在近代中国之发展不能脱离其社会本位属性,但囿于经济环境和战争压力,近代中国所得税的三次立法尝试在税权表达和规范建构上均存在相应的社会本位问题。以史为鉴,当代中国所得税的社会本位立法应注意在基本税权表达和具体规范建构层面进一步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和保证所得税之公平性。

关键词:社会本位;整体主义;所得税立法;《所得税发达史》

 

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宪法逻辑

作者:朱全宝(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负责并报告工作”得到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现行宪法的双重肯认,深刻揭示中国共产党立党执政逻辑与依宪治国逻辑的交互作用和有机统一。宪法文本上“负责”与“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呈现差序格局,但“一府一委两院”报告工作之法定化夯实了“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整统一。规范与事实演进的背后蕴含的是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两大宪制原理,人民民主形塑了人民主权原则与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开释出对民主正当性和治理有效性双重目标的追求。对“负责并报告工作”的法教义学阐释,可以建构其逻辑结构和规范体系,“报告工作”成为填充和夯实“产生—负责—监督”规范逻辑之中枢工程。基于“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宪制原理和规范内涵,推进其均衡发展和全面实现,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题中之义。

关键词: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民主;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国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