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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明代则例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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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则例辑考》

杨一凡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2312

 

内容简介

 

杨一凡著《明代则例辑考》,最近已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则例作为明代重要的立法形式,主要用以表述食货(经济、财政、金融)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和运行规则。明朝在自然条件千差万别和没有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的情况下,运用则例及时调整千变万化的社会经济关系,对于保障朝廷的财政收入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成果运用辑佚和考证相结合的方法,首次全面揭示了明代则例的面貌,论证了它的渊源、类别、内容、发展变化及其功能。全书除《序言》《结语》外,由五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唐、五代、宋、元则例沿革考。明代则例系从前代则例演变而来。本部分考证了明以前则例的发展演变,揭示了明代则例的渊源及沿革关系。认为则例作为法律术语始于唐、五代,当时还是偶而用之,是“标准”二字的同义语。宋元时期,则例成为诸例的一种,在法律体系中位阶最低,主要用于表述与钱物相关的管理标准和规则,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第二部分: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确立及则例的功能。本部分由《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初创与洪武朝则例的颁行》《永乐至弘治间则例的颁行》《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确立及《会典》所载则例》三节构成,系统考证了明代则例的颁行、发展过程及其在完善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功能。指出:明开国之初,就很重视则例的制定,并把它提升为国家的重要法律形式。明代则例的法律效力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事例的一种,具有法律规范具体、灵活变通和数字化的特点,方便统治者适时立法,调节各色各样的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它又是国家“大法”“常经之法”的渊源,统治者通过把则例编入国家基本法律或《会典》,赋予这些则例经久常行的法律效力。明代则例是国家经济财政立法的重要形式和法律细则性定例,兼有立法适时和稳定性优点。

第三部分:散见明代则例资料考述。明代则例散见于各类史籍中,除明末刊刻的《四译馆则》外,尚未进行则例文书的汇编。笔者历时多年,在查阅上千部明代史籍的基础上,辑佚有具体内容规定的则例580件。本部分分别对“法典法律和官修典制专书散见则例”、“法律汇编文献散见则例”、“《明实录》所载则例”、“其他记述明史文献散见则例”的情况进行了考述,并以统计表的形式,列举了93种代表性文献所载则例的件数、称谓、颁行年代等,充分展现了现存明代则例的面貌。

第四部分:明代则例类考。明代则例称谓繁杂,功能各异,本部分下设十一节,分别对赋役、漕运、开中、钱法钞法、商税、马政、宗藩、官吏俸给考核、军士供给赏赐、捐纳、赎罪和其他等重要则例进行了分类考析,论述了各类则例的形成、颁行情况和作用。

第五部分:明代则例辑佚。前四部分是考证成果,本部分是辑佚成果。笔者广泛搜集明代则例资料,从中选择有具体法律规定的定例,通过精心删重和整理形成此成果,分别对14余种法典法律、25种法律汇编文献、42种明代史籍和《明实录》所载则例进行了标点校勘,集明一代则例之大成,供读者研究明代则例使用。

附录:为方便利读者对明清则例的沿革关系、异同进行比较研究,书后附《清代则例编纂要略》。

 

作者简介

 

杨一凡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西北大学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40多年来,专心致力“珍稀法律文献整理•法史考证•重述中国法律史”三大学术工程,主持国家和社科院重大项目20多项,已出版独著、合著和主编科研成果50余种,计580余册,约1.8亿字。科研成果获20余项国家和省部级奖。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则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的称谓,有其特定的内涵。“则”是标准或法则、准则、规则之意,“例”是指先例、成例或定例。则例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是通过删定编次先例、成例和定例并经统治者确认的行为规则。

“则例”由法律术语转化为法律形式,由位阶较低的法律形式上升为国家重要或基本的法律形式,经历了上千年漫长的变迁过程。

“则例”作为法律术语始于唐代,其内容多是用以表述官吏俸禄、丧葬、仪则和馆驿待遇等的标准。五代沿袭用之,制定有规定官吏俸禄、税收、葬仪和赐赏标准方面的则例。唐、五代时期“则例”的含义,实际上是“标准”的同义语,通常是以皇帝诏、令、敕等的名义颁布的,只是偶尔使用,还不是独立的法律形式。

进入宋代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在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常常出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原来的律令体系愈来愈不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国家法律的实施,要求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准则,“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逐渐发展成朝廷的一种立法形式。宋代“例”的称谓有数十种,“则例”作为“例”的一种形式,在立法中逐渐使用。现见的上百种宋代则例,其内容基本是食货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及运作规则。元朝是传统的律令法律体系向明清典例法律体系的过渡时期,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都很不完备,多是一事一立法,“例”的称谓近20种。然而立法中对于“则例”的运用,仍仿效宋代,基本上用于表述食货管理方面的事例,没有多少创新。宋元两代颁行的则例数量大大超过唐、五代,但其在法律体系中位阶较低,对国家法制的影响是很有限的。

明代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成就,是建立了“以典为纲、以例为目”的典例法律体系,“例”成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形式。明代例的法律形式有条例、事例、则例、榜例的区分,“则例”作为“例”的形式之一,也随之上升为重要的法律形式。明开国初期,朱元璋为革除前朝法律形式和称谓纷杂多变的弊端,力主变革传统律令体系,以“当适事宜”“当计远虑”和“法贵简当、稳定”为立法指导思想,创立了以《诸司职掌》表述国家的各项根本制度、以《大明律》《大明集礼》《宪纲》等12种法律为“常经之法”、以“例”表述“变通之法”的法律体系。“则例”是事例的一种特殊形式,因其具有“分条列举”的特征,从广义上讲,也属于条例的范畴。则例作为明代重要的法律形式,虽然也适用于行政、军政、司法管理等领域,但主要用于表述食货管理的标准及运作规则的法令法规。正德六年(1511年)《大明会典》的颁行,标志着明代典例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确立。在这一法律体系中,《大明会典》是规范国家基本制度、经久长行、在法律体系中居于“纲”的地位的“大经大法”;《大明律》和统治者精心修订的效力比较稳定的行政和刑事类条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包括则例在内的事例,是实施国家大法和基本法律的细则性和可变通的下位法律。制定和颁行则例是明朝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明代则例的名类甚多,主要有赋役则例、开中则例、商税则例、钱法和钞法则例、官员俸禄和考核则例、捐纳则例、赎罪则例、宗藩则例、军士供给给赏和优给则例、漕运则例、救荒则例等。则例是国家法律的细则性规定,具有因地制宜,实施国家经济法律制度的功能;则例具有法律规范具体、详细和数字化的特点,有利于在执法中准确遵行。在各地自然状况千变万化的情况下,则例为及时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证国家经济正常运转发挥了巨大作用。

关于明代则例的研究,到目前为止,除笔者发表的成果外,2016年出版的王旭著《则例沿革辑考》,内有一章简要的阐述了明代则例,总体而言,学界对明代则例研究刚刚开始,还缺乏系统深入的探讨。要全面揭示明代例的体系和在明代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必须重视则例的研究。

终明一代,各朝都颁布了大量的则例,但除崇祯二年吕维祺辑、清许三礼等增辑的《四译馆增定馆则》外,明人未进行过明代则例的系统编纂。由于则例都是朝廷因事随时发布的,又多有变化、更替,加之文书档案大多失传,很多则例已失传。然而,一些重要或代表性的则例,或因编入《大明会典》、制书和国家基本法律,或因收入法律汇编性文献,或为《明实录》及其他史籍所记载,仍被保存了下来。这些则例少数为全文,多数系摘记,其中许多摘记性记载仍保留了例的重要规定。通过广泛辑佚,可大体复原明代则例的主要内容。要全面地了解和深入研究明代则例,必须从辑佚资料着手。

要撰写一部经得住历史检验的“辑考”类成果,围绕研究对象广泛挖掘、搜集、查阅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料,集之大成,是这部成果能否成立的首要条件。基于这一认识,十年来,我本着“力图穷资料”的要求,查阅了数千种文献。因许多文献所记则例或者内容彼此重复,或者只记则例称谓而未书法律规定,若一一记录在案,不仅非多年功力无法完成,且没有多少实际研究意义。为此,我在广泛辑佚和把所辑资料相互比较的基础上,以其内容“须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文字无较大重复”为标准,选编则例622件。应当说,现见的明朝代表性则例都基本收入。在形成初步的辑佚成果之后,又着重对各类则例的内容、颁行时间等一一考证,从不同角度进一步深入研究,以求比较全面地揭示明代则例的面貌。

本书题名“辑考”,前部分为研究成果,后部分为辑佚成果。考虑到明清两代则例的编纂有密切的承受关系。清代则例的编纂不仅扩大了适用范围,而且提升了则例的法律地位,用以规范中央机关办事活动的规则。为了便利读者就明清则例的沿革关系、异同进行比较研究,书后附录了前些年我写的《清代则例编纂要略》一文。

写作此书的目的,不只是希望能够进一步开拓明代法制的研究领域,更重要的是想通过参与“辑考”类成果的写作,对推动重述中国法律史的学术工程有所奉献。经过百年来几代学者的坚苦探索,中国法律史学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取得了空前的发展。然而,由于明代以前的法律文献大都失传,明代许多重要的法律资料也已难寻觅。因资料匮乏,致使许多重大的法史课题无法深入研究,甚至出现了这样那样的认识上的误区;人们长期摆不脱“以刑为主”阐述法史的桎梏,对古代法律体系和法制的面貌若明若暗,妨碍着对经济、行政、民事诸多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开拓研究,古代法律文化的优秀成分无法得到充分揭示。为了走出法史研究的困境,从2007年起,我先后约请多位有志于攻克难关的中青年学者,围绕重述法史亟需解决的近十个重大课题,采取辑佚和考证相结合的办法,分头撰写“辑考”类专著,《明代则例辑考》就是其中的选题之一。

《明代则例辑考》自2010年着手辑佚到最近定稿,历时十年之久。虽然这部著作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但通过本课题的探索,以及多位承担“辑考”类课题学者的实践,我们终于找到了“资料匮乏”情况下如何开拓法史研究的途径。通过辑佚与考证相结合的办法,我们完全能够突破“明以前法律资料匮乏”的难题,从总体上揭示古代法制的面貌,完成重述中国法律史的学术目标。

 

杨一凡

2022419

 

 

 

 

、唐、五代、宋、元则例沿革考

(一)唐、五代则例

(二)宋代则例

(三)元代则例

、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确立及则例的功能

(一)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初创与洪武朝则例的颁行

(二)永乐至弘治间则例的颁行

(三)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确立及《会典》所载则例

、散见明代则例资料考述

(一)法典、法律和官修典制专修所载则例考述

(二)法律汇编文献所载则例考述

(三)《明实录》所载则例考述

(四)其他明代史籍和通史式政书所载则例考述

、明代则例类考

(一)赋役则例

(二)漕运则例

(三)开中则例

(四)钱法、钞法则例

(五)商税则例

(六)马政则例

(七)宗藩则例

(八)官吏俸给、考核、处罚则例

(九)军士供给、赏赐、优给则例

(十)捐纳则例

(十一)赎罪则例

(十二)其他则例

结语

五、明代则例辑佚

(一)法典、法律和官修典制专书散见则例辑佚

(二)法律汇编文献散见则例辑佚

(三)《明实录》所载则例辑佚

(四)其他明代史籍和通史式政书散见则例辑佚

附录

清代则例纂修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