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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则例辑考》
杨一凡 著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23年12月
内容简介
杨一凡著《明代则例辑考》,最近已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则例作为明代重要的立法形式,主要用以表述食货(经济、财政、金融)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和运行规则。明朝在自然条件千差万别和没有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的情况下,运用则例及时调整千变万化的社会经济关系,对于保障朝廷的财政收入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成果运用辑佚和考证相结合的方法,首次全面揭示了明代则例的面貌,论证了它的渊源、类别、内容、发展变化及其功能。全书除《序言》《结语》外,由五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唐、五代、宋、元则例沿革考。明代则例系从前代则例演变而来。本部分考证了明以前则例的发展演变,揭示了明代则例的渊源及沿革关系。认为则例作为法律术语始于唐、五代,当时还是偶而用之,是“标准”二字的同义语。宋元时期,则例成为诸例的一种,在法律体系中位阶最低,主要用于表述与钱物相关的管理标准和规则,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第二部分: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确立及则例的功能。本部分由《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初创与洪武朝则例的颁行》《永乐至弘治间则例的颁行》《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确立及《会典》所载则例》三节构成,系统考证了明代则例的颁行、发展过程及其在完善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功能。指出:明开国之初,就很重视则例的制定,并把它提升为国家的重要法律形式。明代则例的法律效力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事例的一种,具有法律规范具体、灵活变通和数字化的特点,方便统治者适时立法,调节各色各样的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它又是国家“大法”“常经之法”的渊源,统治者通过把则例编入国家基本法律或《会典》,赋予这些则例经久常行的法律效力。明代则例是国家经济财政立法的重要形式和法律细则性定例,兼有立法适时和稳定性优点。
第三部分:散见明代则例资料考述。明代则例散见于各类史籍中,除明末刊刻的《四译馆则》外,尚未进行则例文书的汇编。笔者历时多年,在查阅上千部明代史籍的基础上,辑佚有具体内容规定的则例580件。本部分分别对“法典法律和官修典制专书散见则例”、“法律汇编文献散见则例”、“《明实录》所载则例”、“其他记述明史文献散见则例”的情况进行了考述,并以统计表的形式,列举了93种代表性文献所载则例的件数、称谓、颁行年代等,充分展现了现存明代则例的面貌。
第四部分:明代则例类考。明代则例称谓繁杂,功能各异,本部分下设十一节,分别对赋役、漕运、开中、钱法钞法、商税、马政、宗藩、官吏俸给考核、军士供给赏赐、捐纳、赎罪和其他等重要则例进行了分类考析,论述了各类则例的形成、颁行情况和作用。
第五部分:明代则例辑佚。前四部分是考证成果,本部分是辑佚成果。笔者广泛搜集明代则例资料,从中选择有具体法律规定的定例,通过精心删重和整理形成此成果,分别对14余种法典法律、25种法律汇编文献、42种明代史籍和《明实录》所载则例进行了标点校勘,集明一代则例之大成,供读者研究明代则例使用。
附录:为方便利读者对明清则例的沿革关系、异同进行比较研究,书后附《清代则例编纂要略》。
作者简介
杨一凡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西北大学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40多年来,专心致力“珍稀法律文献整理•法史考证•重述中国法律史”三大学术工程,主持国家和社科院重大项目20多项,已出版独著、合著和主编科研成果50余种,计580余册,约1.8亿字。科研成果获20余项国家和省部级奖。
序 言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则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的称谓,有其特定的内涵。“则”是标准或法则、准则、规则之意,“例”是指先例、成例或定例。则例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是通过删定编次先例、成例和定例并经统治者确认的行为规则。
“则例”由法律术语转化为法律形式,由位阶较低的法律形式上升为国家重要或基本的法律形式,经历了上千年漫长的变迁过程。
“则例”作为法律术语始于唐代,其内容多是用以表述官吏俸禄、丧葬、仪则和馆驿待遇等的标准。五代沿袭用之,制定有规定官吏俸禄、税收、葬仪和赐赏标准方面的则例。唐、五代时期“则例”的含义,实际上是“标准”的同义语,通常是以皇帝诏、令、敕等的名义颁布的,只是偶尔使用,还不是独立的法律形式。
进入宋代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在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常常出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原来的律令体系愈来愈不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国家法律的实施,要求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准则,“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逐渐发展成朝廷的一种立法形式。宋代“例”的称谓有数十种,“则例”作为“例”的一种形式,在立法中逐渐使用。现见的上百种宋代则例,其内容基本是食货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及运作规则。元朝是传统的律令法律体系向明清典例法律体系的过渡时期,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都很不完备,多是一事一立法,“例”的称谓近20种。然而立法中对于“则例”的运用,仍仿效宋代,基本上用于表述食货管理方面的事例,没有多少创新。宋元两代颁行的则例数量大大超过唐、五代,但其在法律体系中位阶较低,对国家法制的影响是很有限的。
明代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成就,是建立了“以典为纲、以例为目”的典例法律体系,“例”成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形式。明代例的法律形式有条例、事例、则例、榜例的区分,“则例”作为“例”的形式之一,也随之上升为重要的法律形式。明开国初期,朱元璋为革除前朝法律形式和称谓纷杂多变的弊端,力主变革传统律令体系,以“当适事宜”“当计远虑”和“法贵简当、稳定”为立法指导思想,创立了以《诸司职掌》表述国家的各项根本制度、以《大明律》《大明集礼》《宪纲》等12种法律为“常经之法”、以“例”表述“变通之法”的法律体系。“则例”是事例的一种特殊形式,因其具有“分条列举”的特征,从广义上讲,也属于条例的范畴。则例作为明代重要的法律形式,虽然也适用于行政、军政、司法管理等领域,但主要用于表述食货管理的标准及运作规则的法令法规。正德六年(1511年)《大明会典》的颁行,标志着明代典例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确立。在这一法律体系中,《大明会典》是规范国家基本制度、经久长行、在法律体系中居于“纲”的地位的“大经大法”;《大明律》和统治者精心修订的效力比较稳定的行政和刑事类条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包括则例在内的事例,是实施国家大法和基本法律的细则性和可变通的下位法律。制定和颁行则例是明朝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明代则例的名类甚多,主要有赋役则例、开中则例、商税则例、钱法和钞法则例、官员俸禄和考核则例、捐纳则例、赎罪则例、宗藩则例、军士供给给赏和优给则例、漕运则例、救荒则例等。则例是国家法律的细则性规定,具有因地制宜,实施国家经济法律制度的功能;则例具有法律规范具体、详细和数字化的特点,有利于在执法中准确遵行。在各地自然状况千变万化的情况下,则例为及时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证国家经济正常运转发挥了巨大作用。
关于明代则例的研究,到目前为止,除笔者发表的成果外,2016年出版的王旭著《则例沿革辑考》,内有一章简要的阐述了明代则例,总体而言,学界对明代则例研究刚刚开始,还缺乏系统深入的探讨。要全面揭示明代例的体系和在明代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必须重视则例的研究。
终明一代,各朝都颁布了大量的则例,但除崇祯二年吕维祺辑、清许三礼等增辑的《四译馆增定馆则》外,明人未进行过明代则例的系统编纂。由于则例都是朝廷因事随时发布的,又多有变化、更替,加之文书档案大多失传,很多则例已失传。然而,一些重要或代表性的则例,或因编入《大明会典》、制书和国家基本法律,或因收入法律汇编性文献,或为《明实录》及其他史籍所记载,仍被保存了下来。这些则例少数为全文,多数系摘记,其中许多摘记性记载仍保留了例的重要规定。通过广泛辑佚,可大体复原明代则例的主要内容。要全面地了解和深入研究明代则例,必须从辑佚资料着手。
要撰写一部经得住历史检验的“辑考”类成果,围绕研究对象广泛挖掘、搜集、查阅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料,集之大成,是这部成果能否成立的首要条件。基于这一认识,十年来,我本着“力图穷资料”的要求,查阅了数千种文献。因许多文献所记则例或者内容彼此重复,或者只记则例称谓而未书法律规定,若一一记录在案,不仅非多年功力无法完成,且没有多少实际研究意义。为此,我在广泛辑佚和把所辑资料相互比较的基础上,以其内容“须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文字无较大重复”为标准,选编则例622件。应当说,现见的明朝代表性则例都基本收入。在形成初步的辑佚成果之后,又着重对各类则例的内容、颁行时间等一一考证,从不同角度进一步深入研究,以求比较全面地揭示明代则例的面貌。
本书题名“辑考”,前部分为研究成果,后部分为辑佚成果。考虑到明清两代则例的编纂有密切的承受关系。清代则例的编纂不仅扩大了适用范围,而且提升了则例的法律地位,用以规范中央机关办事活动的规则。为了便利读者就明清则例的沿革关系、异同进行比较研究,书后附录了前些年我写的《清代则例编纂要略》一文。
写作此书的目的,不只是希望能够进一步开拓明代法制的研究领域,更重要的是想通过参与“辑考”类成果的写作,对推动重述中国法律史的学术工程有所奉献。经过百年来几代学者的坚苦探索,中国法律史学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取得了空前的发展。然而,由于明代以前的法律文献大都失传,明代许多重要的法律资料也已难寻觅。因资料匮乏,致使许多重大的法史课题无法深入研究,甚至出现了这样那样的认识上的误区;人们长期摆不脱“以刑为主”阐述法史的桎梏,对古代法律体系和法制的面貌若明若暗,妨碍着对经济、行政、民事诸多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开拓研究,古代法律文化的优秀成分无法得到充分揭示。为了走出法史研究的困境,从2007年起,我先后约请多位有志于攻克难关的中青年学者,围绕重述法史亟需解决的近十个重大课题,采取辑佚和考证相结合的办法,分头撰写“辑考”类专著,《明代则例辑考》就是其中的选题之一。
《明代则例辑考》自2010年着手辑佚到最近定稿,历时十年之久。虽然这部著作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但通过本课题的探索,以及多位承担“辑考”类课题学者的实践,我们终于找到了“资料匮乏”情况下如何开拓法史研究的途径。通过辑佚与考证相结合的办法,我们完全能够突破“明以前法律资料匮乏”的难题,从总体上揭示古代法制的面貌,完成重述中国法律史的学术目标。
杨一凡
2022年4月19日
目 录
序 言
一 、唐、五代、宋、元则例沿革考
(一)唐、五代则例
(二)宋代则例
(三)元代则例
二 、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确立及则例的功能
(一)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初创与洪武朝则例的颁行
(二)永乐至弘治间则例的颁行
(三)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确立及《会典》所载则例
三 、散见明代则例资料考述
(一)法典、法律和官修典制专修所载则例考述
(二)法律汇编文献所载则例考述
(三)《明实录》所载则例考述
(四)其他明代史籍和通史式政书所载则例考述
四 、明代则例类考
(一)赋役则例
(二)漕运则例
(三)开中则例
(四)钱法、钞法则例
(五)商税则例
(六)马政则例
(七)宗藩则例
(八)官吏俸给、考核、处罚则例
(九)军士供给、赏赐、优给则例
(十)捐纳则例
(十一)赎罪则例
(十二)其他则例
结语
五、明代则例辑佚
(一)法典、法律和官修典制专书散见则例辑佚
(二)法律汇编文献散见则例辑佚
(三)《明实录》所载则例辑佚
(四)其他明代史籍和通史式政书散见则例辑佚
附录
清代则例纂修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