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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星:《国际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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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保障》

马金星著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内容简介

在全球化背景下,海洋对当今社会的最大价值莫过于海上通道与海洋资源。国际海上交通是维系世界政治、经济和贸易的主要支柱,尤其对沿海国家的经济、军事和政治影响巨大。海上交通安全是一切海上活动的基础,没有海上交通安全就无法有效进行海上航行、停泊、作业等活动。国际海上交通是全球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航运公会(ICS)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统计数据,当前全球约90%的货物通过海运的方式被运输到世界各地,到2050年海运贸易量将增加两倍。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不仅关系到全球152个沿海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福祉,也与内陆国家的国民经济、进出口贸易、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国际通航海域不仅有数量庞大的商船穿梭游弋,还存在大量远洋渔船、工程作业船舶、浮动钻井平台、水下设施等。这些船舶和设施的驾驶人、操控人等相关主体既是国际海上交通的参与者,也是交通安全的受益者。技术规则与法律规则是保障国际海上交通安全的两条路径,两条路径平行存在,时而发生交集,技术规则法律化便是交点之一。研究国际海上交通安全法律保障,应当立足总体海洋安全观,不仅需要解构既有法律规则,探究其适用,还需要因应海上安全威胁因素变化及国家海洋利益拓展,关注法律规则演进的趋势和方向,了解国际海上交通安全法律保障需求。本书基于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的视角,结合海上安全保障在现代社会出现的新形态和国际公约的发展,从问题意识出发,以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的构成为主要研究内容,选取海上通航环境安全保障、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上人员安全保障、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国际争端解决及国家的国际责任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作者简介

 

马金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为国际海洋法、国际海事法。在《国际法研究》《社会科学》《法学杂志》《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Journal of East Asia & International Law》等中外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被中央有关部门采纳的内部研究报告八十余篇,并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对策信息一等奖、三等奖等奖项。主持或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科研启动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等。

 

 

绪论

 

本书是在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形成的,也是从博士入学至今的一个阶段性总结。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至本书付梓前,我完成了博士后研究工作、就业人职,其间也在不断积蓄知识储备、反思一些观点立论。针对本书所讨论的问题,有三个思路或认识贯穿其中。

第一,海上交通安全是一切海上活动之本。海上交通是中外物资、人员和信息交流的最主要媒介,运输、捕鱼、养殖、科考、勘探等所有海上活动都需要借助船舶(包括潜航器)和设施完成,没有船舶,海上设施就无法独立发挥其价值。也许未来海上活动中,飞行器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在海上交通工具中所占比重会与日俱增,但是船舶不会消亡,船舶在海上交通中的地位也不会被撼动。安全犹如阳光空气,受益而不觉,失之则难存。“托利峡谷号”事故说明,没有海上交通安全,海洋生态环境就会受到损害。“长赐号”搁浅事故说明,国际海上通道堵塞,全球供应链就会局部中断或瘫痪。“歌诗达协和号”事故说明,再美的海上风景,也唤不醒陨落海洋的生命。没有海上交通安全,中东地区的石油、巴西的铁矿砂、澳大利亚的煤炭、乌克兰的小麦不可能向全球运输;没有海上交通安全,咖啡在欧洲恐将成为奢侈品,深海鱼获也难在寻常百姓餐桌上出现。“时代的每一粒尘埃,落在个人身上都是一座大山”,每一次海难事故或者伴随人员伤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殃及生态环境,一次事故可能影响个人、家庭,也可能累及一个国家。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今天,哪里有国家利益,哪里就有国际交往;哪里有国家海洋权益,哪里就有海上交通安全。海上交通安全不是一时一地之安全,需要以大安全观、总体安全观站在全球视角予以审视。

第二,人、交通工具和环境三要素是海上交通安全的基本盘。如何认识海上交通安全这一概念是本书立论的出发点,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即是保障人的安全、交通工具安全及通航环境安全,无论是对于国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而言,还是对于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来说,这个基本盘是不变的。交通工具是海上活动中人的载体,人是海上交通工具的操纵者与管理者二者具有一体化特征,在安全保障中密不可分。通航环境是海上交通活动的外部载体,是海上交通活动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外部因素,故海上通航环境安全保障也属于海上交通安全保障范畴。在海上交通安全概念构成中,人、交通工具和环境三要素缺一不可。借用“皮”与“毛”观点,人、交通工具和环境是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的“皮”,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争端解决机制是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的“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第三,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具有内外联动性。本书在第一章将海上交通安全分为“国内海上交通安全”与“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但是这种程式化的“二分法”概念划分并非一种理想方式。本书所指的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是由国家或国际组织为了保证共同的安全而采取的措施,聚焦参与主体安全、客体安全与海上通航环境安全。将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从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概念中分离出来,本意是限定所讨论问题的“四至”,既不想以“摊大饼”的形式讨论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法律问题,也不想让读者“望文生义”、模糊既有的学科分类认识。至于海上交通安全保障中的国际法问题与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中的法律问题,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抑或是互有交集的两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探讨海上交通安全法律问题,不是某一学科的“专利”。站在不同学科角度审视同一问题,可能更容易发现问题背后的“问题”。在海事领域,国内安全和国际安全的界限出现模糊的趋势,国内问题国际化与国际问题国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交融的现象并不罕见。任何国际法制度规则,都可以从国家实践中找到其“影子”或“蓝本”。在海事安全治理领域及法律制度层面,国内法大量纳入和转化国际规则的现象,再常见不过。先定性、再分析的方式,可能会在建构规则体系、解析法律问题时使研究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错失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因此,在讨论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过程中,本书认为,从问题本身出发,走国内法与国际法相结合的路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

从论文开题到最终成书,中间几易其稿。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李志文教授。在读博期间,李老师用“授人以渔”的方式培养我的学术能力,让我参与其主持的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在我撰写期刊论文和学位论文过程中,通过批注的方式引导我去查找资料、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小到标点符号、用词用语,大到观点立场、论证过程,在“拉锯式”的修改过程中,让我自己去查实、权衡并给出一个答案,如此往复,一份稿子少则改十几次,多则要改二十几次。在此期间,李老师去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部委参加研讨会,带我过去旁听;让我去厦门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参加暑期培训班,增加知识储备;每年带着我和一众师弟师妹参加中国国际法年会、海洋法年会、海商法年会等全国性学术年会,让我们长见识、开眼界。李老师是法学院最为勤勉的老师之一,自己有着严格的工作习惯和作息时间,践行“要出成果就得抓紧时间”的信条。我毕业参加工作以来,对此也有了更切身的体会。

其次,在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及中期检查过程中,王淑敏教授、初北平教授、曲波教授、赵鹿军教授、周清华教授就论文内容给予多方面善见真解。在答辩过程中,司玉琢教授、于沛霖教授、王秀芬教授、何志鹏教授、关正义教授针对论文的研究范畴、文献综述、正文内容、篇章逻辑结构和观点等,提出了许多意见和修改建议。本书付梓之际,书中也有这些老师的智慧成果。在我本科阶段,这些老师大多是我必修课、限选课的任课老师,他们看着我入学、毕业、留学,然后又回到学校、再次毕业。同时,还要感谢大连海事大学的彭放老师、刘文永老师,他们看着我从一个本科生成长为博士生,给了我许多指导和帮助。

再次,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的领导和诸位老师,我博士毕业后先以国资博士后身份进入研究所,之后留所工作,两所资深研究员都是在各自学术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学者,他们以不同方式向我传授知识,为我答疑解惑。其间,所领导让我参与一些重要的交办项目研究工作和科研活动,所里老师教我如何撰写资政建议,培训我撰写和发表英文论文,在评优时把我推上前台,并且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国际公法优势学科建设项目全额资助了本书的出版费用。研究所的老师们看着我娶妻生子、买房安家,一步步走到现在。尤其是国际公法研究室的诸位老师,在专业学习、日常生活、科研安排等方面,给予我非常多的支持。人言“背靠大树好乘凉”,国际法研究所、法学研究所就是这棵“大树”,工作以来的这些业绩都是依托这棵“大树”取得的,是这棵“大树”给了我发挥的平台。

本书交稿之际,恰逢我结束在中国一中东欧研究院(布达佩斯)的挂职工作,研究院的领导在工作中给了我很多指引,在学术研究方面也给了我很多自由空间。中国社会科学院陈新研究员、朱晓中研究员、邵滨鸿老师、徐超老师、最高人民法院余晓汉法官、新华社陈浩老师或向我传授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专业知识,或针对研究方向提供指引,或分享区域国别知识和阅历,完善我的知识结构,激励我提升能力本领,谨此致以诚挚感谢。挂职期间恰逢新冠疫情在全球肆虐,我独自在布达佩斯工作,父母妻女在京,岳父母鼎力支持,这些岂是一个“谢”字所能道尽的!

最后,还要感谢本书责任编辑芮素平老师、文稿编辑齐栾玉老师,她们对本书进行了细致的修改、编辑、校对,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她们的专业素养和负责编校,使本书避免了许多文字和内容上的错误,本书顺利出版也有她们的辛勤付出。

限于笔者水平,书中谬误和不妥之处恐在所难免,敬请专家和读者不吝赐教。

日月川流周而复始,星辰大海永不止步。法学之精深,犹如仰山铸铜、煮海为盐,终无止境。一字一言,一句一章,或贬或赞,皆是人言。若梦浮生远至,逆旅兼程在雍,企跨之语终当自勉。

 

目录

 

研究背景

研究意义

研究框架

第一章 国际海上交通安全的概念内涵及法律框架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交通安全的概念内涵

一、海上交通安全的基本含义

二、国际海上交通安全的界定

三、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的特征

第二节 影响国际海上交通安全的因素

一、外部影响因素

二、内部影响因素

第三节 与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相关的国际公约

一、《海洋法公约》

二、国际海事公约

三、其他相关国际公约

第二章 国际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势变迁及保障机制演进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与国家海上安全:

一、国家海上安全的含义

二、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与国家海上安全的相互关系

三、保障国际海上交通安全在实现国家海上安全中的作用

第二节 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与海洋自由、海权

一、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与海洋自由

二、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与海权

三、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与当代中国海权观

第三节 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的惯常机制及演进

一、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的惯常机制

二、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的演进方向

三、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的变迁缘由

第三章 国际海上通航环境安全保障法律问题

第一节 航行自由与国家主权的法律联系

一、航行自由的历史内涵解读

二、航行自由与国家主权的相互关系

三、国家主权对军舰海上航行的规制

四、国际法对军舰海上航行的行为约束

第二节 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的法律问题

一、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行为的法律属性

二、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面对的现实问题

三、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遵循的基本路径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船舶残骸清除的法律问题

一、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行为的法律属性

二、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的潜在问题

三、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国家管辖的法律平衡

第四节 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保障国家管辖权问题

一、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保障国家管辖权冲突的原因.

二、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保障国家管辖权冲突的表现.

三、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保障国家管辖权协调的基础·

四、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保障国家管辖权协调的路径·

第五节 北极航道国际航行安全保障法律问题

一、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及国家管辖权

二、北极海域国际航行安全保障法律框架

三、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认定与国家实践

第四章 国际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上人员安全法律保障

第一节 沿海国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问题

一、国际法中有关海上武力使用的一般规定

二、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的行为属性

三、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的改进需求

四、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的限制要件

第二节 专属经济区内遇难人员搜救法律问题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义务来源

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行为性质

三、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行为限制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外籍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问题

一、专属经济区外籍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的法律构成

二、专属经济区外籍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的法律困境

三、专属经济区外籍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理性化分配

第四节 他国管辖海域内军事船舶护航法律问题

一、军事船舶护航行为的法律属性

二、军事船舶护航中沿海国让与的内容问题

三、军事船舶护航中沿海国让与的实现路径

第五节 国际航行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法律问题

一、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现状及国际海事组织立场变化

二、与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相关的国际规范性文件分析

三、船长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中的法律地位

第六节 人工智能船舶与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规则演进

一、相关国家人工智能船舶的研发现状及相关国际规则的适用性

二、船舶智能化对国际海上交通安全法律保障的影响

三、国际海事公约因应船舶智能化趋势的发展路径

第五章 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中的安全调查法律问题

第一节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的要素关联

一、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事故

二、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事调查

三、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的安全保障效用

第二节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

一、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结构

二、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对比分析

三、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演进方向

第三节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的国家管辖

一、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国家管辖权的分配

二、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沿海国管辖的偏移

三、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船旗国管辖的回归

第六章 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中的争端解决及国际责任

第一节 国际海事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国际海事公约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

二、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

第二节 国际海事争端中被扣船舶及船员迅速释放问题

一、迅速释放程序在救济被扣船舶及船员中的适用性

二、被扣船舶及船员释放程序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形态比较

三、船旗国授权自然人或法人参与迅速释放程序的理论检讨

四、迅速释放程序申请国范围的改进空间

第三节 海上交通安全保障中国家的国际责任

一、国家的国际责任构成机理及解除条件

二、国家的海上交通安全保障国际义务及行为路径

三、海上交通安全保障中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及义务违反

四、海上交通安全保障中国际责任的法理定位

五、海上交通安全保障中国际责任的实现形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