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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城市立法》
法律出版社2023年4月版
【内容简介】
本书旨在对中国城市立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系统性勾画。在揭示城市立法之现实意义、法治意涵的基础上,结合立法学原理和法律社会学的思维方式,对城市立法需求、城市立法权限、城市立法事项、城市立法机制等问题予以初步探讨。在《立法法》已经允许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前提下,以对中国城市立法的未来实践有所助益为目标,本书尝试提出建设性意见,相关意见主要集中在第五章和第六章。第五章的核心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治理所涉及的地方性事务多元而复杂,不仅关系普通市民的衣食住行,也决定城市的综合治理水平和城市竞争力,影响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城市立法的过程中,对于立法事项的选取和把握,不应停留在当下的事实层面,也需关照城市发展的未来需求,并结合价值层面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第六章集中研讨的是城市立法机制的革新问题。本书认为,未来设区的市要用好地方立法权,必须重视城市立法机制的设计与完善,探索优化城市的立法程序,以提高城市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治理相比,城市治理更具专业性,市民对于民主、正义等价值的渴求以及他们参与城市治理的积极性也相对更高,这使城市立法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更精巧的机制设置,需要在对城市广泛赋权的基础上,思考如何对城市进一步赋能,以确保城市享有的地方立法权能够在规范化、科学化的流程中行使,进而实现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升人民幸福指数的制度预期。
【作者简介】
王怡,山东烟台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研究》编辑部责任编辑。先后于烟台大学(2008年)、北京大学(2011年)、北京大学(2015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2016年)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LLM学位。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立法学。
【本书目录】
导 论
第一章 基础概念厘定
一、关于城市的基本认知和界定
二、城市化的基本特征和核心要义
第二章 关于城市立法的基本认识
一、城市立法之于城市发展的现实意义
二、城市立法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三、指导和评价城市立法的价值标准
四、中国城市立法研究的基本议题
第三章 当代中国的城市立法需求及供给
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及其现实问题
二、中国的城市制度需求与供给体系
三、中国城市立法规模的分析与评价
四、中国城市立法质量的个案评析
第四章 中国城市立法权的配置原理
一、城市立法权的必要性分析
二、城市立法权的正当性探讨
三、中国城市立法权的扩容与限制
第五章 中国城市立法事权范围的划定与设限
一、城市立法的权限范围——基于对《立法法》的分析
二、城市立法事项的合理范围
第六章 中国城市立法机制的改革与创新
一、城市立法民主化与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二、城市立法科学化与专家参与机制的改进
参考文献
后 记
【自 序】
算起来,这本小书的构思与写作时间跨度近乎十年。2013 年初冬的一天,我在北大图书馆阅览室中“邂逅”了刘易斯·芒福德的《城市发展史》一书,被书中恢宏的历史视角深深吸引。芒福德立足于人的需求、情感、理想与信仰,对城市的本质作了生动描绘和揭示,使我对探究人、城市、法律制度三者间的关系产生了浓厚兴趣。同年12月12日至13日,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召开的第一次城镇化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以有序实现市民化为首要任务、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这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由此,我更加坚定了研究城市法律问题的信心和决心,并迅速付诸行动。在其后的几年里,我利用在巴黎、纽约的学习机会,实地探访了这些国际化大都市城市规划的奥秘所在,又依托中山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平台,近距离接触了地方立法打造城市文化、塑造城市风貌、引领城市发展的实践,切身感受到了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新气象。这些所见所闻都深深烙印在我的所思所想之中,成为我写作的灵感和动力之源。
新时代的十年,是新型城镇化的十年,更是城市生活愈加美好的十年。2015年《立法法》的修正,深刻助力了新时代法治城市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为中国的城市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契机和活力。在以人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导向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引领下,中国的城市现代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伴随“十四五”规划纲要发布,二次城市化成为各省市规划的重点,重塑城市发展格局、带动城市能级提升被各地政府确定为重要任务。正因为中国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中国城市化的任务与时俱进,尽管经过多年沉淀和出版前的辛苦修改,在这本小书即将付梓之即,仍然感到有诸多细节尚未澄清,许多重要方面未能提及。例如,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正确性与优越性,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语境下如何对当代中国城市立法的质量予以评价,无疑是极具现实意义的话题。2023年3月,《立法法》再一次迎来修正,此次修正不仅完善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事项范围,也提出要建立区域协同立法机制,这些都可谓适应中国城市化发展新阶段新任务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实践机制亟需进一步探讨。但是,囿于时间和精力,这本小书的修改完善必须告一段落。当然,我在此领域的研究不会就此停歇。
【后 记】
从历史发生学的角度看,城市一经产生,城市问题也便接踵而至。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城市问题呈现各异的内容和形式,表现出与特定时空条件相适应的轻重缓急。古往今来,形形色色的城市问题曾在不同学科领域引发思考和争论。伴随“城市问题”的反复提及,“城市问题”意识也逐步清晰,最终在纷繁驳杂的学术场域勾勒出城市科学的领地。与此同时,在时代潮流的推涌下,新的城市问题还在不断生发,迫使研究者加紧为新的理论场域开疆扩土,以期寻求矛盾化解的新生之道,由此也引导和催生了一系列新兴学科的兴起。城市社会学、城市历史学、城市地理学、城市人类学、城市政治学、城市经济学等,大多并非伴随城市现象的产生而自始存在于城市研究的历史长河中,而是经过长时期的理论探索和选择,逐步走进人们的视野。
譬如,城市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这是一门伴随工业社会城市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应用科学。工业革命带来人口流动的加剧,也引发了人口空间分布的重大调整,旧城市中的固定人口淹没在新移民的洪流中,无论是土著民还是迁徙者,都经历着生活方式的巨变和冲击——疾病 、犯罪、街道混乱、人心不安接踵而至。上述社会现象构成城市社会学的生发背景,城市社会学所重点关心的问题,如地域人口增长模式的变化,地区、工作、亲属之间关系,阶级、阶层、边缘群体生存状况,社会福利和集体消费等,也与城市面临的现实考验直接相关。虽然早在20世纪30年代,人类学就已经开始关注城市问题,但城市人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却迟到了三十多年。城市人类学的发展伴随城市社会学而来。城市人类学家主要使用民族志、历史分析、跨文化比较等方法来研究城市的起源、发展与意义,城市的文化功能,城市的基本组织等问题。学界通常认为,城市人类学的产生可以归因于两个方面:一是为了突破传统的人类学视野中范围狭小、孤立的、原始的社会研究,人类学需要发展有关城市的新观念、新理论。二是人类从乡村社会形式向城市社会形式过渡正在成为一种全球现象,迫使人类学拓展新的研究分支。在上述两个原因中,后者被认为更具决定意义。受到20世纪60年代末变化的社会政治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文地理学家意识到,真实的世界不仅是一个几何空间,还包括人与地及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例如,大卫·哈维于1973年出版了《社会公正与城市》,在书中对城市规划、社会正义、空间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理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索。哈维指出,1960年代晚期的城市化、环境和经济发展问题,不应被简单地视为互不相关。如果想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那么每个问题都需要一种跨学科的方法。列斐伏尔于1974年出版了《空间的生产》,提出了社会空间的生产理论,认为空间是一连串作用力的产出,空间涵盖了生产与消费,空间是社会的产物。
同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任何社会问题一样,城市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从来不可能仅仅依靠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学科独自应对,而必须通过多学科的共同参与、协作交流,整体、有序地加以解决。不同学科和领域的学者,在研究城市问题时采用的概念和方法可能存在差异,但也不排除相同或相似的概念和方法为各个学科所通用,不排除各个学科对相同或相关问题的共同关注和合作研究,例如,城市起源问题、城市生态问题等,就往往以不同的面貌出现在不同领域的研究视野中。并且某一学科特定理论的生成,特定观点或结论的得出,也离不开其他学科的研究视角、研究结论或研究方法的辅证。与此同时,城市问题的解决也从来不是一劳永逸的成就。城市作为组织社会生产、生活的特定形式,由一系列的、多元化的要素组成,不同时期、不同要素组合衍生出不同形式的矛盾。于是人类对于城市以及城市问题的认识和解决,始终处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城市问题或者说城市矛盾的动态演化,决定了城市研究的对象、方法、视角、思路必然也要随之发生转换,在特定历史时期,为新的城市学科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了契机和条件。
城市问题的复合性和动态性,共同决定了致力于城市问题研究的科学群落必定是一个类似于自然界生物群落的有机群落,其要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经历常规化的新陈代谢,在淘汰失效理论、原理的同时,时刻准备接纳新鲜血液的注入。城市社会学、城市人类学等学科理论的从无到有,正是顺应了这一规律。这一规律也启发我思考如下问题:法学作为当代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和城市理论的发展变迁过程中曾经有过或正在有着怎样的参与?曾经起到或正在起着怎样的作用?法学学科对于城市问题的关注,在广度和深度方面是否令人满意?法学学科对于城市问题的解决,在技术方面是否成熟?在法学研究和城市研究的交互地带,形成并发展一门名为城市法律学的新兴学科是否必要,又如何可能?正是对于这一连串问题的好奇,构成了我写作本书的初始动因。
对于一名初出茅庐的研究者来说,要撬动上述宏大主题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于是我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选择了一个较小的研究切口,即城市立法,并将其确定为我博士毕业论文的选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市化进程,城市建设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各种挑战与难题也接踵而至,其中不仅包括由资源缺乏、能源紧张所导致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难题,也包括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聚集所引发的城市治理难题。在应对上述难题的过程中,立法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又应如何发挥其作用?基于对这些朴素问题的思考,我构思了博士毕业论文的研究框架和研究内容。2013 年12月开题之后,我便投入紧张的写作中。2015年春天,就在论文初稿刚刚完成之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个消息的到来,让我备受鼓舞,虽然它导致了我写作工作量的增加,但也毫无疑问地使我对城市立法的选题更加充满信心。
正如导论所提到的,城市立法既是个立法学问题, 也是一个法律社会学问题。着眼于前一视角,值得关心的是,哪些城市可以行使立法权,其立法权限范围有多大,其立法运作机制如何;着眼于后一视角,需要追问的是,为实现美好的城市生活,立法者需要制定什么样的法律,以及法律将如何发挥其作用。囿于研究能力,本书显然就前一视角着墨更多,虽然在分析具体问题时,也适当借助了法律社会学的思维和方法,但终究未能在法律社会学层面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实质性地剖解。例如,在城市发展的不同阶段,物的城市化、人的城市化、交往规则的城市化三者对于城市立法的需求是否一致;城市立法对于城市中各类利益的确认、保护、分配,具体是如何对城市经济社会生活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城市立法介入市民生活的时机和尺度如何把握;城市立法与城市中存在的其他非正式规则如何互动等,都有待在法律社会学的显微镜下获得观察。对于这些问题的疏于深究,不能不说是本书的一大遗憾。在立法学层面,本书所涉及的问题恐怕也难谓全面。从城市立法的实践中看,城市机关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在数量上远超地方性法规,行政权力在城市立法领域的优越地位十分显见。如何理解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各自的权限和功能,如何明确二者在城市治理中的具体分工以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这些问题对于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都具有现实的意义。受时间和精力所限,本书未对这些问题作专门分析。以上种种不足和遗憾,包括书中可能存在的诸多纰漏,都只能留待日后拾漏补缺。在此,我谨向读者的阅读、理解、批评与赐教,致以衷心的感谢,也期待更多学术同行加入相关主题的研究和讨论中,推动中国特色的城市立法研究、中国特色的城市法律学研究焕发其应有的生机与活力。
最后,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周旺生教授对我的悉心培养。2009年初入燕园,我所拥有的仅仅是书本上条条框框的知识,不知学术研究从何处下手,也不懂如何确定选题方向,语言文字表述更是欠缺锤炼。燕园六载,周老师耳提面命、循循善诱,带领我步入立法学的学术殿堂,也启发我寻找到了志趣所向。毕业之后,周老师仍然时时督促我精进学业,这对本书的完稿无疑起到了关键的助推作用。此外,还要感谢法律出版社对本书的慷慨接纳,以及责编郑怡萍女士细致、高效的工作。没有他们的大力支持,本书不可能如此顺利地与读者见面。最重要的是,感谢我的父母对我无限的理解和包容。在外求学工作十余年,陪伴在父母身边的时间少之甚少。父母从未有过丝毫抱怨,一如既往地给予我物质上的支持和精神上的鼓励。他们无私的爱与奉献,是我最为坚实的依靠,也是我不懈前行的动力来源。
王 怡
2022年10月20日于良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