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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好“法治堤坝” 护航人力资源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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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促进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得到有效治理”的战略目标。《规划》专章部署“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优质高效发展”,要求加快构建专业化、数字化、法治化、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持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网络招聘监管政策,研究制定人力资源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这一系列部署为新时代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划定了重点。

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直接关系到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劳动者权益保障质量以及就业优先战略的实现程度。面对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和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的客观形势,应当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系统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深刻认识《规划》对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建设提出的系统性要求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对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建设的要求是全方位、系统性的,集中体现为三个方面的制度目标。

法治化是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建设的根本保障。《规划》明确要求“持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网络招聘监管政策,研究制定人力资源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表明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建设必须落实到法规政策的立改废释上,全面治理长期存在的焦点难点问题。

统一规范是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规划》提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要求打破地域分割、消除市场壁垒,适应要素跨区域流动的制度需求。法治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须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备案互认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一地备案、全国通行”。

数字治理是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建设的时代课题。《规划》强调“加快人工智能赋能人力资源服务”,要求“建好用好人力资源领域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网络招聘、直播带岗等新业态迅速兴起,算法驱动的人才匹配广泛应用,数据成为核心生产要素。就业优先战略下的法治建设,应当在坚守保障劳动者权益底线的前提下,创新法律思维和制度工具,为数字时代的人力资源服务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

 

准确把握当前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的短板弱项

 

现行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以2018年国务院颁布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为核心,配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随着实践发展,法规体系的适应性和协调性面临诸多考验。

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存在制度短板。一些地区告知承诺制事后核查衔接机制不健全,分支机构“书面报告”制度法律效力较弱,不同地区监管标准不统一,导致部分机构利用地区监管差异规避监管。此外,市场退出程序繁琐,大量“僵尸机构”长期处于监管灰色地带。尤为突出的是,中介机构退出时掌握的求职档案、服务台账等资料处置规则不明确,存在信息泄露风险。

市场活动规范滞后于技术发展。网络招聘已成为人力资源服务主要形态,但现行法规对这些新业态的服务属性界定不清,监管主体和标准不明确;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对虚假招聘信息的审核义务边界模糊,实践中平台往往以“技术中立”为由规避责任。算法歧视、信息茧房等问题日益突出。同时,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困境突出。此外,在法律实务中,还存在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与派遣界限不清的问题。

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措施操作性有待加强。信用评价标准地方差异显著,导致跨地区信用评价结果难以互认。在守信激励方面,政策举措大多集中在减少检查频次等“软性”激励,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等关键领域应用不足。在失信惩戒方面,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模糊,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不完善,失信成本偏低。

面对上述问题,2026年4月至7月,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在全国范围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集中纠治侵害劳动者公平就业权益、扰乱就业市场秩序的各类突出违法行为。在阶段性集中整治后,应及时将专项行动中形成的有效做法和治理经验固化为法规制度,成为未来市场发展的秩序指引。

 

系统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的重点任务

 

贯彻《规划》,应将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推动法规体系提档升级。研究推动《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修订并上升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确立“统一规范、分级管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立法理念,构建以《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为核心,以网络招聘、灵活用工、数据安全、信用管理等专项规定为支柱的法规体系架构,进一步完善关键性监管制度。

第一,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完善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措施,建立承诺履行情况与信用记录实时联动机制,明确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平台,实现跨区域信息实时共享,推行“一地备案、全国通行”的互认机制,并优化退出机制,简化撤销、注销程序,建立强制退出与引导退出相结合的市场净化机制,明确失联机构公示催告和简易注销程序。应当明确规定退出机构信息档案移交、销毁的具体要求和时限,防范求职者个人信息泄露风险。落实《规划》部署,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规则,明确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惩戒措施和救济渠道。

第二,强化市场活动规范与数字治理。在网络招聘服务管理中明确直播带岗、短视频招聘、AI面试等新业态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规则;建立平台对招聘信息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义务及相应责任,规定算法透明度要求和歧视性算法禁止条款。在数据安全管理方面,探索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明确敏感个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边界,规范数据共享、转让、委托处理的条件和程序。完善外包与派遣的界定标准,全面规制“假外包、真派遣”行为。针对“招转培”欺诈和虚假招聘问题,明确以招聘为名实施培训欺诈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虚假招聘信息的制裁力度。适应《规划》要求,研究制定零工市场管理办法,打造零工市场公共服务综合体。

第三,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增加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服务属性指标权重,规范信用评价程序和方法,明确评价结果有效期和动态调整机制。在信用监管规则中细化信用等级对应的差异化监管措施清单,量化抽查比例和频次的调整标准,并建立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时限和异议处理机制。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融资信贷等领域明确信用等级应用规则;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失信惩戒协同机制,推动信用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深度对接。

 

作者:王天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