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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我国应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202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以“五个必须”精练地概括了新形势下经济工作的关键议题,“必须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便是其中重要核心内容。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经济工作必须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从政策变化的角度观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住”。从“管得住”到“管得好”这一字之差,背后蕴含了极为丰富的制度变迁原理,这不仅标志着我国经济秩序的构建从单纯强调风险防范转向了秩序与活力共赢,同时也对“有为政府”的治理效能与监管逻辑提出了更高维度的质量要求。
监管创新是经济秩序“管得好”的重要抓手与制度保障。社会信用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在新时代背景下,从传统的事前许可向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的范式转型,是中国特色监管创新最具标识性的制度呈现。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系统性提出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要构建贯穿市场主体生命全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2020年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信用监管进入法治化转型新阶段。2022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强调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202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再次强调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根据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尽管《社会信息建设法》依然处于筹备规划阶段尚未正式出台,但是信用监管的制度创新早已写入《民营经济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之中,体现出信用监管创新从公共政策向法定化、制度化演进的本土趋势。信用监管手段借助信息数据的搜集、汇总与整合,能够对微观市场个体实现精准“画像”,从而有助于对市场主体进行全景化、连贯性、无死角的管制调控,相较以往的传统监管执法模式,信用监管在数字信息的技术赋能下极大提升了监管效能。譬如北京市依托“风险洞察平台”,通过综合工商系统数据、企业信用数据和互联网信息,形成企业的大数据全景信息视图,为实时监测年报数据异常等高风险行为、开展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支撑。不仅如此,信用监管的制度创新通过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的声誉机制,能够针对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有效的内驱动力,通过监管资源的差异化配置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合规意愿,针对守信市场主体降低行政检查频次、尽可能做到“无事不扰”,而针对失信主体则提升检查频次与监管强度、投入更多的执法资源。从“有为政府”的角度观察,信用监管的中国式创新不仅更为高效地完成了“管得好”的风险管控任务,更为符合监管成本—经济社会效益的要求,也从侧面进一步降低了优质企业的潜在成本与隐性负担,确保“放得活”的放松管制的治理目标得以真正实现。从“有效市场”的维度出发,信用监管以更为统一且标准化的监管执法模式,有助于破解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面临的壁垒卡点,从而为“有效市场”的全国培育注入了丰沛活力。
监管创新为经济秩序“放得活”提供了激励机制与规范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完善产业生态,实施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加快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探索市场监管规则,推动量子科技、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等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为代表的新经济业态模式的不断涌现,有效引领了我国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新经济业态尽管蕴含了无穷的高质量发展潜力,但也带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成长性与颠覆性特征,更加需要构建与新业态相适配的动态化监管创新模式,在此背景之下,中国特色的包容审慎监管应运而生。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全国各地涉及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的地方立法中,包容审慎监管均是极为重要的规范条款,这体现出包容审慎监管与新经济业态之间的紧密亲和关系。包容审慎监管的核心逻辑旨在为新经济业态的创新试错提供相对稳定的规范预期与激励缓冲空间,通过监管“观察期”“过渡期”与柔性化的监管指导行为,在培育缓冲期内尽早筛选出具备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业态模式与产业发展路线。只有触碰安全底线与系统性风险时,执法机构才会及时干涉介入,从而体现出包容与审慎之间的平衡。从“放得活”的角度观察,包容审慎监管在确保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更多强调要为产业模式前瞻多元化并带有新质生产力属性的未来经济预留宽松包容空间,以灵活动态的适应性治理去有效激发市场活力,藉此实现经济秩序的“放得活”之目标。因此,包容审慎监管的中国式创新在实质上继承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旨理念,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导向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作为上层建筑的监管制度模式,包容审慎的监管创新又反作用于新经济业态的发展,两者之间相互作用且需要彼此适配。
简言之,信用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带有中国特色的监管创新,鲜明呈现出“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之间高度结合、互动演进、相互激励的现代监管模式特征,这不仅仅是本土监管经验的总结,也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在“十五五”规划期间,需要在高质量发展的价值目标引导下,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监管创新的法治化与制度化,从而有效实现经济秩序“放得活”又“管得好”的辩证统一。
作者:卢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室副主任。
来源:新华社《半月谈》202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