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制度建设上的重要目标之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近年来通过实践中深度试点、理论上反复论证,最终在2018年纳入《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刑事法律制度,其顺应时代的发展,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2014年开始开展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2016年开始开展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速裁程序试点纳入其中继续试行)等多年探索,价值逐步凸显。实践证明,构建区别对待、繁简分流的多层次刑事诉讼制度体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总结相关试点经验基础上,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正式写入部门法。其价值和意义首先在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近年来,我国每年进入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高达140万—150万件之多,被告人数量在200万以上。这背后牵涉无数的家庭,每个家庭牵涉了上下几代人。因此,刑事案件的办案效果,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不容忽视的因素。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化解这一不稳定因素方面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对于能够在知情、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真诚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若其对国家、社会和被害人具有认罪悔罪、改恶从善的心态和行动,将对社会稳定产生积极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19年初至2020年8月的数据显示,2019年12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比例高达83.1%,2020年8月则达85.9%。与此同时,相较于我国刑事案件的整体上诉率15%左右而言,2020年8月公布的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上诉率仅有3.9%,上诉率的高低反映了一审案件的被告人对一审裁判的接受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高适用率和低上诉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乃至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保障人权司法
有力地促进了人权司法保障,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实践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2020年12月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反复提出的一项要求,就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这也是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原则性、纲领性要求。刑事诉讼活动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无不涉及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因此,人权司法保障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显得尤为迫切,集中体现在认罪认罚案件的逮捕率、羁押率、起诉率、缓刑率等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认罪认罚案件的不捕率高达40.47%,比整体案件的不捕率高出18.3个百分点。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认罪认罚当事人予以酌定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近两年来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人数达208754人,占全部案件的11.3%。认罪认罚案件的缓刑率达36.2%,比整体刑事案件的缓刑率高出近7个百分点。减少不必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和未决、已决羁押,检察机关加强逮捕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对于案件起诉的审查,也是减少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对于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适应社会趋势 缓解案多人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近年来的刑事案件中,醉驾、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等轻罪轻刑案件发案率大幅上升。对比来看,2020年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人数是220万人左右,是20年前的2.67倍;暴力犯罪案件的发案趋势从20年前起诉严重暴力犯罪16.2万人,降为现在的6万人,降幅达63%。与此同时,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罚以下的案件,占比从54.4%上升到83.2%。犯罪趋势的变化,使得司法机关本已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再度加剧。截至2020年9月,各地法院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占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50%以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司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有重要的作用。
实现“繁简分流” 节约司法资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一个初衷,便是实行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对司法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对那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特别是不认罪的案件,配置更多的司法资源,保障更高程度的司法公正,把节约出来的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认罪认罚案件不仅减少侦查成本,而且其适用的包括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内的审判程序中,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数占比达77%,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另外,少捕少诉和羁押的减少,也会大量地节约司法资源,并减少一些不稳定因素在诉讼环节和羁押场所的酝酿发酵。
作者:刘晨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