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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预防一直被当作与风险社会和高科技犯罪相关联的重要法律原则。近些年司法机关曝光的一系列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以下简称电诈)犯罪案件,也从实践理性层面进一步强化了金融反电诈干预的正当性和紧迫性,将预防型法治建设从“幕后”推向“前台”。依法完善银行电诈风险防控机制,有助于全面预防和遏制电诈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有效、安全运行,提升金融机构市场信誉和客户福利,实现金融反诈的预期目标。
责任追究机制:在责任认定中增加“弹性”内容
银行电诈风险防控机制是一个动态演进、多方参与的系统工程,风险防控责任作为预防性责任被置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体现了经济法在规制治理及其责任研究中新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遵循了“主体—风险—法律责任”的基本逻辑。
责任追究机制是银行电诈风险防控机制的核心所在。为此,需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所确立的预防性治理目标与制度理性作为责任评价依据,使业务人员在办理金融业务中坚守行动标准,避免在介入并实施反电诈调查中随心所欲,触碰“侵权”红线。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的关键在于,应修正过于严苛机械的合规规则,在责任认定规则上更具“弹性”,加强道德的引导和激励,使业务人员能够基于细节观察和情势判断善意提醒客户自担风险。
因此,程序性规范对于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具有关键的意义。业务人员只要依职责执行了客户尽职调查和异常开户审核、选择了对客户损害最小的内部管理措施,那么在对反电诈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时,就必须适用相应的免责事由规定,谨防滥用预防、过度预防等继发性风险发生。这是因为,一方面,在法律上银行并不享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权”,不能无限制地穿透追问客户资金来源等问题;另一方面,客户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对客户民事行为能力作出判断是业务办理时责任伦理底线,风险自担是金融市场交易的“黄金”规则。
技术防御机制:寻求“共同的理解与尊重”
将数字技术深嵌于电诈金融治理体系正在成为新的趋势,算法风控在技术治理工具中被寄予厚望。但由于算法往往运行于“黑箱”之中,算法风控可能因为各自标准与尺度不统一而频繁“误伤”普通客户。目前,针对金融反电诈算法的合法性、正当性审查尚付阙如。笔者认为,金融电诈技术防御机制的完善,必须解决基本价值取向、技术方法选择、阻止时机把握、反诈工具择取以及组合运用等一系列问题,在“价值之治”基础上形成技术治理的“规则之治”。
一方面,银行的“操作系统”不能直接代替“客户”来决策。许多案例表明,一些银行通过算法风控对高风险账户采取保护性止付、冻结、限额等措施时并未履行告知程序,客户发现后还被要求携带材料到网点“自证清白”。这些算法误判在给客户“添堵”的同时也会给正常交易效率造成严重损失。
另一方面,经济利益始终是金融市场主体行动策略的核心指引。客户基于对金融制度的信任和理解程度作出的金融决策,无论是着眼于现时收益或止损,还是看重未来收益或止损,都是个人的最优策略。数字技术的引入不能无视客户的决策,以及由此引发的新的交易行为或方式,这是金融反电诈中技术手段应用时需要坚持的底线思维。
因此,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可接受的技术防御机制,需要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和利益偏好。必须强调的是,技术的有效性并不等同于技术的正当性。只有提前做好试用安排和充分的信息披露,寻求双方“共同的理解和尊重”,才能赢得市场主体对金融反诈的信任和配合。
业务管理机制:做实做细业务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实施,使预防性规制从新兴法律原则跃迁为新型法治形态,将法益损害(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前预防确立为立法根本宗旨,弥补了传统法律以法益损害的事后救济为根本考量的缺陷和不足。这一变化,显著扩展了银行所处资金链主线的权利义务结构,推动了银行在反电诈中功能定位、法益保护、社会责任层面的历史性变革。
银行身处资金链反电诈源头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其反电诈义务需要科学内嵌于内部业务管理流程,进而体现该业务的自治性、平等性、确定性以及可预知性。这不仅与金融市场整体发展息息相关,还关系到每个客户的利益实现。
因此,银行业务管理机制是否正当,其判断标准需要与该机制所应内置的反省、评估与监督相关联,强化对预防性义务和责任的公平合理设置。做实做细业务管理规则,一是需要银行正视市场主体机会可得性的不同和能力差异,及时阻止市场上的非理性行动,在预防性秩序与正当性权益之间实现均衡发力,平衡好安全与便利;二是需要严格落实涵盖账户、客户、商户、终端、产品、渠道等各类岗位责任制,督促业务部门常态化开展账户识别、监测、预警和控制工作,科学评估对不同风险账户采取差异化措施的预期效果,确保形式理性的“在场”以及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辩证统一。
协同联防机制:着力于形成“反诈合力”
电诈犯罪由于发生于网络空间,因此其治理场景始终贯穿于线上和线下,并在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与互联网治理之间形成泛在牵制。实践证明,金融反电诈并不只是金融机构一家的事情,它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和网信企业的积极配合。
建立协同联防机制是金融反诈的关键举措,能够迅速弥补风险发生时公共机构可能存在的“缺场”状态,保证风险治理中政府积极主动,公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避免出现大面积社会动荡或恐慌。完善的协同联防机制可以显著降低风险的突发性以及不可预测性,解决风险预防中可能发生的组织回应不及时、不确定等问题。
银行反电诈离不开公共权力的介入,这是在社会上形成“反诈合力”的重要保障。实践中,深化警银协作、完善协同联防机制、积极主动应对电诈风险挑战是银行预防性治理的当然选择。在完善联防联控机制方面,银行需要打破“信息孤岛”,形成跨机构、跨行业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合力。一方面,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系统已经迫在眉睫,需要参与行业反诈联盟,共享基本数据和信息;另一方面,也需要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建立实时协作机制,推动反诈线索信息的即时共享。
纠纷解决机制:重视客户的利益诉求
金融电诈风险防控机制的功能作用建立在预防性规制理念的基础之上,重视客户的利益诉求和保护是金融反诈存在的最深刻理由。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电诈犯罪行为的打击功能最终仍需服务于对金融投资者或消费者的保护功能,权利的保护和利益的增进才是预防性规制的本质所在。
首先,对客户而言,在获取正当的金融服务时,不应受到金融反诈预防性措施的消极影响和不当干扰,金融电诈风险防控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必须将预防性措施对市场主体权益可能产生的侵蚀降至社会共识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之内,不能随意加重市场主体负担。其次,以利益诉求为回应对象的预防型法治,需要有效搭建和畅通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识别机制以及保障机制,为金融反诈中“具体正义”的实现提供可能的空间和通道。再次,将利益诉求作为预防性规制的回应对象,呼应了风险治理中主体与场景、信任之间的深层逻辑,客户将自己的利益诉求一旦展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前,该机构必须予以即时关注和回应,避免伤及客户对金融法律制度的信赖。这既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召开专班会议查找问题短板,又需要重点督导投诉集中、案件较多的分支机构和业务条线。最后,需要采用多种形式推送反诈新知识、新案例、新方法,确保金融安全知识触达更多重点人群,不断提升全社会反诈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作者:席月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中国金融》2026年第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