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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创新与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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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政府采购法的修改完善工作已经进入新阶段。为了更好推进政府采购法的修改完善工作,必须深刻理解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重大意义,全面把握《修订草案》的主要创新,积极探索《修订草案》的优化路径。

 

一、深刻理解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重大意义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性法律,长期以来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总体来看,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重要决策部署、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并作出重要决策部署。从功能的视角来看,政府采购是调节资源配置的重要领域,是扩大内需、鼓励创新的重要抓手。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能够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够更好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建设强大国内市场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是统筹改革与法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全面深化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政府采购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就是要将实践中的改革经验和成果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在法治框架内规范、透明、高效运行,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良法善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是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选择。“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202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着力建设强大国内市场、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作为2026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重中之重。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能够有效应对政府采购领域中的突出问题,有利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能够推动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有利于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二、全面把握《修订草案》的主要创新

 

本次修订是政府采购法实施二十多年来首次系统性、全方位修订。《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在立法理念和制度构建方面都有明显的突破与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全面创新政府采购立法理念,重塑政府采购底层逻辑。《修订草案》对立法宗旨和政策目标进行系统性扩容,新增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大核心目标,新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等内容以及支持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具体政策目标。这一调整标志着政府采购法已经从单纯的财政支出监管工具,升级为落实宏观调控、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升级、践行绿色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实现了制度定位的根本性转变。

二是优化法律适用范围、拓宽监管边界,实现财政资金采购全域覆盖。针对长期以来政府采购监管存在的空白地带,《修订草案》优化法律适用范围,清晰划分政府采购与市场化购买服务的边界,细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采购适用场景,将全部使用预算资金的采购项目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完善特殊情形适用规则,在严守合规底线的同时,提升特殊场景采购的灵活性与适配性。

三是重构公平竞争机制,优化采购交易规则体系。针对政府采购领域的地域壁垒、行业垄断、歧视性条款等突出问题,《修改草案》将公开竞争确立为政府采购的核心机制,明确平等准入原则、整治隐性壁垒乱象、强化全程透明公开,细化公平竞争规则,大幅提升采购适配性和效率,构建全方位公平竞争保障体系。

四是健全全链条管控,建立全过程绩效治理体系。针对长期以来重流程、轻履约、弱绩效的行业乱象,《修订草案》强调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采购结果绩效评价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预算安排、采购资格、信用评级挂钩,构建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评价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体系,从制度层面提升资金使用精准度和使用效益。

五是新增数字化专章,确立数字化法治化治理模式。《修订草案》增设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明确政府采购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电子化监管,统一全国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标准、数据规范和信息公开要求,通过数字化赋能实现政府采购全环节信息公开、全流程留痕可追溯,推动政府采购阳光化、标准化、智能化发展。

六是创新纠纷治理机制,强化权力监督与制度反腐。针对政府采购合同监管弱化、纠纷处置低效等问题,《修订草案》明确采购合同特殊属性,建立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制度,优化质疑投诉机制,完善权利救济体系。针对政府采购领域腐败等问题,《修订草案》压实主体责任,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强化权力制衡与反腐,完善救济机制,构建立体化监督体系。

 

三、积极探索《修订草案》的优化路径

 

为了更好推进政府采购法的修改完善工作,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需要在现有文本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修订草案》的优化路径。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修订草案》将小额零星分散采购纳入监管范围,消除了以往预算资金采购的监管盲区,但在适用场景界定、特殊项目豁免规则等方面仍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建议进一步细化分级适用规则,厘清特殊项目适用边界,统一预算资金认定标准。

二是要进一步优化交易竞争机制。《修订草案》确立了公开竞争的核心机制,但在采购方式适配、评审规则细化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建议进一步细化各类采购方式适用场景,完善评审机制权责体系,细化价格异常评审规则,巩固优质优价评审导向。

三是要进一步破除市场隐性壁垒。《修订草案》明确禁止地域壁垒、行业壁垒,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采购竞争,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隐性门槛、差异化限制等突出问题。建议进一步细化隐性壁垒禁止清单,完善中小企业扶持机制,建立壁垒投诉快速处置机制。

四是要构建全流程数字化监管体系。《修订草案》新增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具有突出的创新性,但相关条款内容较为原则。建议进一步健全全流程数字化标准规范,完善政府采购数据治理规则,强化数字化公开透明度。

五是要进一步健全履约监管与问责机制。实践中,政府采购“重采购、轻履约、弱追责”问题较为突出,《修订草案》虽强化了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管理,但在履约管控、失信惩戒、责任追溯等方面仍需进一步细化。建议进一步完善履约验收标准化体系,细化失信惩戒分级机制,压实采购人主体追责机制。

六是要进一步优化争议解决机制。质疑投诉周期长、流程烦琐、举证难度大,是当前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进一步优化质疑投诉处理机制,简化质疑投诉程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建立争议调解前置机制,降低维权成本、提升争议处置效率。

 

作者:肖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智慧中国》202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