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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实施五年。《民法典》颁布实施五年来,在国家治理各领域发挥了基础性、规范性的重要作用,不仅显著提升了全社会的权利意识,也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优化资源配置、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权利保障等现实问题方面取得了辉煌成就。
一、以人民为中心,完善权利保障制度
《民法典》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权利保障方面作出重要制度完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民法典》编纂自始即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指导思想,在监护制度、法律行为制度、所有权制度、居住权制度、人格权保护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系统完善与重要创新,构建起全面承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民事权益的规则体系。相关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其中居住权制度、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成效尤为显著,具有典型代表性。
高空抛物损害他人的现象在城市发展中屡有发生,被形象地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受立法理念局限,仅将高空抛物视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按照普通民事侵权的分析逻辑建立责任确定规则。该条要求受害人自行举证证明加害人,在受害人无法举证时,法院可判令建筑物相关住户分担责任。这种推定责任的做法违背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法理,实践中,部分法院依据该条作出的判决也引发相关住户的强烈异议,甚至难以执行。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曾被部分学者批评为带有“连坐”色彩的不当条款。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本人作为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组成人员提出审议意见,认为高空抛物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更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乃至刑事犯罪行为,不应简单适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而应由国家公权力机关负责追查加害人。《民法典》第1254条采纳了这一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高空抛物事件负有调查职责,这一修改实施效果十分显著。《民法典》施行后,北京某居民小区发生高层住户抛掷西瓜皮事件,警方及时依法调查并迅速锁定抛物人;2025年,湖北某小区车辆被高空抛下的酒瓶损毁,当地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很快查明抛物者身份,并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此外,多起高空抛物案件在公安机关介入后均快速查清加害人,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带来的消极影响已基本消除。
《民法典》创设的居住权制度同样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超过3.2亿,长期计划生育政策带来较为突出的养老问题。《民法典》编纂立足这一现实难题,借鉴传统民法人役权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居住权制度,为“以房养老”等实践模式提供了法律支撑。研究观察表明,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允许他人(尤其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居住自有房屋的私下约定,若缺乏物权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相关主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将面临重大风险。居住权制度确立后,人民法院通过判令设立居住权、引导当事人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办理登记等方式,依法为丧偶独居老人、抚养未成年房屋产权人的无房老人、常住地与房屋权属分离的老人、为子女购房而出售自有房产的老人等确认居住权益,切实保障了相关群体“住有所居”的基本权利与合理期待。
上述实践充分表明,《民法典》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值得充分肯定。
二、落实市场经济宪法要求,实现民事立法思想跃升
《民法典》在立法指导思想层面落实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宪法要求,实现了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重大转变与提升,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基础性法律。该法制定于1986年,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其立法理念与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和运行规则存在明显差异,在公有制经济领域未能充分体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与合同制度。同时,该法对民营经济缺乏明确认可,也未确立公有制财产与公民个人财产平等的法律地位及同等法律保护原则。遗憾的是,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的较长时期内,即便到2011年,《民法通则》仍被视为民商事立法的基础性法律,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这导致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与冲突,给法律适用带来诸多不便。
《民法典》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及具体制度作出全新规定,包括民事主体、物权制度、合同制度等内容,摒弃了苏联计划经济法学理论的影响,构建起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规则体系。通过上述制度设计,我国民法全面贯彻了宪法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及核心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实现了根本性转变与提升,法律规范体系也基本实现了和谐统一。
《民法典》实施以来,其蕴含的立法理念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极为显著的积极影响。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围绕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社会讨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曾有一段时间,否定民营经济的言论盛行,对我国经济正常运行造成较大消极影响。与此同时,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声音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尤其是《民法典》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对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思潮予以有力批驳。这也最终推动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并非部分舆论所认为的“软法”,而是具有宪法层面意义的刚性立法。该法首要解决的是我国社会长期存在的民营经济“原罪论”等思想认识问题,从法治理念层面消除了阻碍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保障的深层次障碍,并从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作出针对性制度安排。事实上,其中诸多法律规范均直接来源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顺利制定,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实施对我国经济制度完善与发展作出的重大贡献。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确立的自然人财产权利保护规则,在实践中得到良好适用,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这方面的实践案例众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三、推动民事法律渊源体系化、科学化整合
《民法典》在民事法律渊源的体系化、科学化整合方面成效显著。在《民法典》施行前,我国民事立法存在较为突出的碎片化问题,这一缺陷现已得到有效弥补。此前,由于编纂统一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我国立法机关采取了“宜粗不宜细、宜短不宜长”“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策略。这种模式虽在一定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却也形成了非体系化、碎片化的立法格局。立法碎片化进一步导致司法解释碎片化,也造成法学研究与分析的碎片化问题,既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也给法律人才培养带来不便。从历史经验与法治发展规律来看,法律碎片化问题亟须通过法典化、体系化的方式加以整合。笔者曾多次撰文指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正是以立法体系化破解碎片化、以立法科学性克服随意性,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不统一、裁量不规范等现实问题。
《民法典》正是体系化、科学化立法的成果。其编纂完成,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整合任务基本完成,立法碎片化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民法典》对民事法律的整合并非简单的规范汇编,而是遵循法典科学化逻辑,运用“提取公因式”等立法技术,提炼各民事法律中的共性规则,并按照民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的逻辑结构,将众多民事法律规范整合为和谐统一的整体。《民法典》总则编构建了基础性概念体系,形成覆盖整个民事法律领域的统一规范基础;总则部分确立了具体的民法基本制度。通过总则与分则统领适用的内在逻辑,《民法典》实现了一般民事法律、特殊民商事立法、知识产权立法及特殊民事主体权利立法之间的体系协调。由此,我国民法体系乃至广义民商事法律体系在规则层面实现了内在和谐统一。
《民法典》的体系化立法成果,在实施中已充分发挥出显著的法律渊源整合作用。为保障《民法典》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梳理,依照《民法典》规定修改111件、废止116件。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告显示,经清理需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850件,数量庞大,一大批原有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亦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而相应失效。由此可见,《民法典》通过整合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构建起统一的法律解释与适用框架,提升了民法规范的整体科学性与内在一致性,也增强了民法作为行为规范对社会行为的指引性与可预见性。
四、遵循民法科学原理,完善公有财产制度,规范公共财产支配秩序
《民法典》遵循民法科学原理,完善了我国公有财产制度,推动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共财产支配秩序。
通过《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国家在民生与经济领域推进并完成了多项影响深远的制度改革。在公有财产制度方面,《民法典》施行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原《物权法》”),已采纳笔者提出的“公有制多种实现方式理论”与“政府投资理论”,确立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制度。《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继续坚持并完善相关规则,摒弃了受苏联法学影响的“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理论。这些规定源于1994年以来分税制改革与公有制企业现代化改革的成功实践,标志着我国经济运行基础性法律制度实现重大突破,也成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制度。
目前,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正着手制定国有资产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文件显示,立法机关已认识到“股权—所有权”权利结构模式的科学性,并拟将这一制度模式推广至公有制企业资产以外的其他国有资产领域。这一努力值得肯定,也意味着《民法典》所发展创设的公有制资产管理制度,凭借其科学性,已成为建立清晰透明的公有资产控制关系、促进公有资产高效管理与保值增值的立法指引和基本制度遵循。
此外,在合同履行领域,《民法典》的实施同样实现了彻底的制度更新。长期以来,理论与实务界的主流观点未能跳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自然经济法律观念,将“合同应当履行”误解为“合同必须履行”。即便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原《合同法》”),其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也受此观念束缚。在司法裁判中,大量本应生效的合同,被依据原《合同法》第51条等规范认定为不生效,产生了较为严重的消极社会影响。
为贯彻民法科学原理、消除这一错误认识及其不良影响,笔者提出,应在合同订立与履行制度中确立区分原则,即把合同生效的法律依据与效果,同履行阶段物权变动的法律依据与效果区分开来。在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推动下,区分原则最初在原《物权法》第9条、第15条等条文中得以体现,《民法典》编纂时则全面采纳了这一原则。《民法典》第215条明确区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其效力、物权关系及其效力,清晰体现了区分原则。
《民法典》第597条从根本上修改了原《合同法》第51条的核心规定。原《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不能立即生效,仅在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方可生效。这一规定显然受自然经济交易观念影响,不符合市场经济交易常规。事实上,现代商业往来中存在大量远期合同(如期货、预售交易等),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处分权的情况十分普遍。此时否定合同效力,缺乏合理依据。因此,本人力主适用区分原则,否定原《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597条明确规定:无处分权的民事主体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若合同未能履行,应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非认定合同无效。此外,《民法典》第580条关于履行不能的制度,也充分体现了区分原则,于此不再赘述。
《民法典》采纳科学的区分原则,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建立了一套既具普适性、科学性,又符合商业交往国际趋势与我国本土实际的规则体系;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也充分印证了这些制度的科学性。
五、奠定民事领域法律规范发展的制度基础
《民法典》作为我国基本法律,奠定了民事领域法律规范创制与发展的制度基础。
《民法典》实施后,相关部门在制定与修改民事领域法律规范时,均以《民法典》相关规定(尤其是其关于基本原则、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客体、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方面的一般性规定)作为制定与修改规范的基础和效力依据。研究发现,《民法典》颁布后制定或修改的民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均较好地完成了与《民法典》相关规范的衔接工作。例如,我国《公司法》《海商法》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分别在民事主体制度、登记对抗制度等方面严格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涉及民商事领域的司法解释,也都遵循了《民法典》的基本规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民法典》实施以来成效辉煌,切实担负起了作为国家治理基本遵循的历史责任。当然,五年来的法治实践证明,《民法典》中的部分规定也面临着修改完善的需求。但本人的研究表明,《民法典》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并不多,且修改幅度不会过大。总体而言,《民法典》的立法质量较高,其随着时代发展所显现的不足,也会及时得到弥补。
作为我国《宪法》及《立法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法律,《民法典》全面发挥了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立法作用,有效保障了人民合法权益与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同时也为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法典实施五年来,取得了非常正面、显著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此,我们充满信心,相信法典在未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人民权利保障的法律实践中,还将发挥更为显著的作用。
作者:孙宪忠,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十三届、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一级研究员。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