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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
中国社会科学院“涉外法治”优势学科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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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
中国社会科学院“涉外法治”优势学科项目组*
摘 要:2025年,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果。《对外贸易法》《海商法》《仲裁法》等重点领域涉外立法完成修订,为维护多元稳定安全的对外经贸关系奠定基础。在经贸、刑事犯罪、国家安全等领域涉外执法的主动性更强,双多边跨国执法合作行动针对性更强。涉外司法领域的审判制度和组织机制持续创新,涉外检察工作进一步加强。仲裁、商事调解等涉外法律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程度提高,涉外法律纠纷解决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展望2026年,中国在对外法律斗争、海外利益保护等重点领域,迫切需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优化重点领域的域外执法司法机制,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关键词:涉外法治体系 涉外立法 涉外执法 涉外司法 中国法域外适用 涉外法律服务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尤其强调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对高质量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2025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的收官之年,中国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立法及执法机制逐步建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日益多元,涉外民商事领域争议解决机制不断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成效明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初具规模。
一  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2025年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迈入重点领域深化与实效提升并重的发展阶段,全面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202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6件,其中4件包含涉外条款[01];修改法律15件,其中修改专门性涉外法律3件[02],完善7件相关法律中的涉外规定[03];审议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草案4件[04];宣告失效的涉外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0余件;批准条约、重要协定9项,其中1项为中国牵头起草的国际条约(《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19件,其中4件为涉外领域专门性行政法规[05],2件包含涉外条款[06];修改行政法规9件,其中2件为涉外领域专门性行政法规[07],3件含有新增或修改的涉外条款[08]。此外,国务院部委配套制定了10余件涉外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积极在数字贸易、服务贸易等涉外法治前沿领域先行先试,涉外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不断增强。
(一)经贸领域涉外立法加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力度
经贸领域涉外立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力度加大,推动国内制度与国际经贸规则更好衔接。《对外贸易法》完成第二次全面修订,增加规定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促进跨境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提升对外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与绿色贸易有关的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支持贸易促进平台提升功能和服务水平。[09] 《海商法》迎来施行30余年后的首次大修,通过适度统一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海商规则,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善海商领域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规则,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推动中国航运贸易高质量发展。[10]
(二)商事纠纷解决涉外立法取得突破
商事纠纷解决涉外立法的现代化、国际化、专业化取得突破。全面修订《仲裁法》,完善了涉外仲裁制度、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制度,推动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实践创新,涉外仲裁的公信力、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提升。制定《商事调解条例》,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和商事调解规则,就商事调解组织设立的条件、程序、内部管理制度、基本原则以及商事调解员的职责和义务等作出规定。[11]
(三)强化以精准反制为核心的法律工具箱
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领域涉外立法的精细化和可操作性增强,强化以精准反制为核心的法律工具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对反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职责范围、执行程序等作出系统性安排,明确建立了涵盖反制决策、反制执行、反制监督以及反制救济等环节的反制裁管理框架,完善并扩充了反制工具箱。《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完善了中国公民、组织在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维权与反制路径,明确了针对外国以知识产权为借口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反制机制,健全了中国在涉外知识产权领域对外反制的精细化法律工具箱。
(四)地方层面涉外立法成就斐然
地方层面涉外立法在数字贸易、服务贸易等前沿领域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与制度创新提供重要参考。例如,《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条例》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服务拓展,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便利化管理,实施利润在港内再投资免于外汇登记等优惠政策,简化涉外公证认证手续,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及海外维权机制,推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多元纠纷解决渠道。[12] 再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境外投资备案管理、通关便利、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制度,出台跨境贸易全流程数字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试点、国际航行船舶药械补给供应等创新举措,建立负面清单和操作指引相结合的数据安全合规出境机制等。[13]
(五)2025年涉外立法评析
2025年涉外立法呈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谋划、从分散立法到体系构建、从原则性立法到精细化立法的发展趋势,展现出攻防兼备、前瞻布局、主动设置议题的进取姿态。
在价值理念上,突出体现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与维护国家利益的统一:一方面,通过全面修订对外贸易、海事、仲裁等重要领域涉外立法,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践行制度型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出台与反制裁法律实施机制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丰富和细化反制措施,为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筑牢法治防线。
在规则设计上,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观念,在立足国情实际与平衡各方权益基础上,通过对接国际规则与制度创新,着力精准破解长期存在的实践难题,凸显涉外立法的国际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特征。例如,此次《海商法》修订着力解决规则滞后、制度缺失等突出问题,合理平衡相关行业主体的权责配置,健全具有中国特色、顺应国际趋势的海商法律制度。[14] 再如,此次《仲裁法》修订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延续现行仲裁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同时,对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通行经贸规则,着重完善涉外仲裁制度。[15]
在肯定现有立法成就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涉外立法在实施效能与协同层面仍面临现实挑战。其一,部分关键法律的配套措施尚待落地。例如,《外国国家豁免法》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但针对外国国家财产执行等核心环节的配套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其二,涉外司法与执法领域的传统难题依然突出。域外送达、调查取证、外国法查明等程序性障碍以及不同法域的管辖权冲突与判决承认和执行问题,仍然是制约当事人权利救济和影响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有待从立法层面予以回应。其三,跨部门、跨层级的法治协同机制有待加强。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不同涉外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政策衔接仍需进一步畅通,以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合力。
二 涉外执法体制机制的新发展
涉外执法是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关键一环。涉外执法既包括有效应对他国各类不当涉外执法行为,也包括主动构建并完善国内涉外执法体系,以及加强国际执法合作机制。2025年,在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中,中国继续加强涉外领域执法能力建设,不断完善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在经贸、反外国制裁等领域的立法进一步细化了涉外执法的实施机制,继续加强双多边执法合作,不断提升涉外执法质效。
(一)继续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经贸领域的域外执法
2025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谷歌公司开展反垄断立案调查。[16] 继中国商务部对美国模拟芯片等启动反倾销调查后,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决定对英伟达实施进一步反垄断调查。[17] 2025年10月,因高通公司收购Autotalks公司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涉嫌违反中国《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高通公司开展立案调查。[18]
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0条明确规定,在境外实施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2025年9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境外网站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通过境外网站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境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判决被告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消除影响。[19]
(二)反制单边制裁的行动日益制度化,并讲究综合施策、精准打击
2025年3月24日公布并施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中国反制外国制裁和歧视性限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措施类型、实施程序及执行要求,明确了包括限制入境、冻结财产、禁止或限制交易与合作等具体反制措施的操作路径。该规定通过制度细化与机制创新,构建了“预防—反制—救济”的全链条法治框架。2025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40条新增特定对象反制工具,授权对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或采取歧视性措施的特定境外个人或组织,采取禁止或限制贸易的措施。
2025年中国发布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聚焦国防军工领域,[20] 制裁措施包括禁止清单上的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该等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禁止该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入境,不批准并取消该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面对美欧等相继采取的单边制裁与贸易限制措施,商务部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启动反制机制,通过发布系列部令对相关外国实体实施相应的反制措施,具体包括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21]。2025年中国以法治化、精准化经贸措施应对美国的单边措施,通过关税反击、稀土管制、实体清单升级、供应链“断链”、WTO诉讼、产业竞争力调查等举措,有效捍卫了多边机制。
(三)出口管制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威慑与便利化措施同步推进
2025年,中国出口管制执法明显趋严,围绕重点物项实施高频、常态化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加大。从已公开的行政处罚情况看,2025年出口管制领域的执法密度和案件数量均明显增长。在全球科技竞争与地缘政治博弈加剧的背景下,中国进一步强化了稀土及相关战略资源的出口管制。在执法实践中,监管部门对各类违规行为的查处更加系统化,重点聚焦三大核心违规场景: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申报不实规避监管、物项属性识别错误[22]。执法重心不再局限于个案处理,而是通过多部门协同机制,将出口管制要求系统性嵌入通关监管、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等多个环节,呈现专项检查与多部门联动常态化态势。[23]在强化执法威慑的同时,主管部门通过优化许可管理、推行便利化措施,为合规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4]
(四)持续推进贸易救济执法,并启动新的调查机制
2025年9月,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模拟芯片发起反倾销调查,同时就美国对华集成电路领域相关措施发起反歧视调查,释放中国反贸易霸凌关键信号。[25] 根据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信息网检索数据,2025年1~12月,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6起,贸易壁垒调查1起,反歧视调查1起,涉及的争端方主要为美国。[26] 商务部依据《对外贸易法》启动新的调查机制,应国内产业申请发起首起产业竞争力调查。产业竞争力调查是一项事实性调查,不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不影响正常贸易。调查机关将充分保障各利害关系方权利,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27]。
(五)打击和惩治跨国犯罪取得新成效,双多边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强化
当前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传统犯罪加快向网上蔓延变异,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犯罪已成为世界公害和全球性打击治理难题。利用虚拟币、虚拟资产等实施的洗钱、行贿受贿等犯罪,具有隐匿性、迷惑性、复杂性等特点,导致侦查取证难、事实认定难、资金追缴难,对打击和治理带来新的挑战。中国高度重视反电信网络诈骗、反洗钱、反腐败和资金追缴等工作,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加强国际执法合作,不断提升惩治和治理质效。近年来,中方先后与西班牙、阿联酋、缅甸、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老挝、泰国、柬埔寨等国开展执法安全合作,共有6.8万名境外涉诈犯罪嫌疑人归案。[28]
在反恐领域,中国积极利用国际合作机制,有效打击恐怖主义、间谍与分裂国家等活动。2025年7月,中国和匈牙利顺利完成引渡条约谈判。条约规定了中匈两国开展引渡合作的条件和程序,缔结该条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双方执法司法合作法律基础。双方商定加紧完成各自国内程序,推动条约早日正式签署和批准生效。[29] 2025年7月,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经中泰执法司法合作,“百名红通人员”周静华从泰国被引渡回中国。这是开展“天网行动”以来第63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周静华归案标志着亚洲地区“百名红通人员”清零。[30]
(六)2025年涉外执法评析
第一,中国在反外国制裁、出口管制等领域已形成多维度、体系化且具有高度战略性的涉外执法机制。总体体现为:制度细化与重点领域(如战略物项)管控并进、专项执法与多部门协同执法深度融合、便利合规与精准监管平衡推进。反外国制裁讲究综合施策、多维度发力,以实现精准打击。
第二,刑事领域的跨部门执法合作程度不断深化,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领域的合作最为突出。2025年9月18日,全球公共安全合作论坛召开,公安部倡议相关国家和地区共同建立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构建相互协同、普遍参与的全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格局。[31]
第三,涉外执法受地缘政治影响愈发明显。近年来,中国的涉外立法越来越多地纳入了对等反制相关条款,这与中国面临的地缘政治局势密切相关。不可靠实体清单和反制清单的运用随着国际关系格局的变化而依法调整。
三  提升涉外司法工作质效
中国涉外司法工作持续向纵深推进,在涉外审判、涉外检察与司法合作等方面均取得一定进展。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达6.7万余件,同比增长44%,[32] 检察机关融入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全年起诉涉外刑事犯罪5.5万人。[33]
(一)涉外审判创新实践更加丰富
第一,中央持续加强涉外审判制度顶层设计。202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专门就涉外审判工作作出系统部署,要求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重点地区国际商事审判工作,系统完善与国际商事调解、仲裁的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涉外协议管辖、域外法适用等各项具体涉外民事司法制度,此外还特别注重涉外审判人才培养。为落实中央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 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并公布了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涉及独立保函、建设工程合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案件类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统一裁判尺度的示范作用。[34]
第二,地方积极探索涉外审判新实践与新制度。近年来,地方法院高度重视涉外民商事审判,北京、上海、广东、山东等多地法院发布了涉外民商事审判白皮书,[35] 系统盘点有益的创新举措,客观评价工作成效,并科学规划和前瞻未来涉外审判工作。以深圳为例,法院积极推动“域外调解员+内地调解员或调解法官”的联调新模式,聘请45名港澳特邀调解员参与跨境商事案件调解。这些港澳特邀调解员往往比内地调解员具有更为丰富的国际商事调解经验以及域外法知识,有助于在法庭外有效化解纠纷。[36] 广东一些法院甚至已在区际案件中试行港澳陪审员制度,未来此类经验也可推广至涉外司法中。[37] 此外,北京、广东等地的法院还关注在线诉讼规则的完善,[38] 应用在线技术等数字技术开展审判工作,[39] 为涉外审判数字技术的运用作出了有益探索。
(二)涉外检察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第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系统部署涉外检察工作。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首次全国涉外检察工作会议,12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总体上,涉外检察各项工作的推进速度明显加快。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组织汇编《涉外检察工作手册》,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涉外案件提供系统性指引;涉外刑事案件常用文书英文译本上线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供检察人员办理相关案件时参照使用。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在涉外法治人才库建设、国际传播等方面重点发力,有力促进涉外检察工作的体系化、立体化。[40] 涉外检察理论研究是中国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建立涉外法治检察研究基地,补齐相关理论研究短板。
第二,各地检察机关将涉外检察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地方检察机关积极研究出台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制定涉外案件办理及外事工作指引,建立涉外团队工作机制等。以北京为例,出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涉外检察工作的实施方案》,组建全市涉外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同时布局了8个重点基层检察院,设立了涉外国家安全、涉外知识产权检察、涉外洗钱和走私犯罪检察及涉外法治人才实训研修基地建设等4个专业化小组。该院还制发《关于涉外检察案件范围界定的通知(试行)》,界定了涉外检察案件的内涵和范围,实现精准管理涉外检察案件,做到案件流程的可追溯与可监测[41]。浙江、福建、上海等地利用当地学术资源或信息化技术优势搭建域外法查明平台,江苏、安徽、广西等地则积极利用数字技术赋能涉外检察,不少亮点做法值得关注和推广[42]。
(三)司法合作广度深度持续拓展
一是双边司法合作领域和内容进一步拓展。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例,其作为16个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对外联系机关,2025年依法办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案件254件,[43] 案件涉及越南、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12个国家。随着涉外司法的需要,中国也积极利用双边条约机制向外国请求司法协助。除传统合作国别外,还成功向西班牙、蒙古、墨西哥等合作较少的国家提出请求。中国还积极推动与泰国、西班牙等国签署检察合作文件,加强高层互访,织密合作网络。[44] 此外,法院系统也在深入推进双边司法合作与对话。2025年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共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972件,同比增长2倍;[45] 中国法院还与域外法院围绕司法教育与法官培训、司法支持国际仲裁、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家事司法等前沿议题展开深入交流。[46]
二是多边司法合作形式多样且内容丰富。除传统的司法协助之外,司法机关积极利用各类多边平台深入开展司法合作交流。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共接待12名外国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来华访问,214名外国检察官来华培训和研修。[47] 2025年10月,中非检察合作论坛在广州举行,来自中国和非洲12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中非检察合作论坛首届会议纪要》,约定在打击跨国犯罪、保护中非投资项目安全等方面深化合作。这也标志着中国与非洲国家的检察合作,从传统的个案协助,升级为定期举办、有固定框架的高层对话与合作机制。[48] 同年9月,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新版官方网站正式上线,通过双语数字化平台整合了区域司法资源。而中国法院则通过案例“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对话。66篇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旗下的WIPO Lex全球数据库,成为全球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参考资源。[49]
(四)2025年涉外司法评析
2025年,涉外司法取得长足进步,特别是在新技术应用、体制机制完善、规范化水平提升等方面有不少亮点,但仍有较大完善空间。
一是涉外司法制度有完善的空间。涉外司法需要立法作为支撑,以规范制度作为保障。目前,仍有一些重大涉外司法制度有待完善。以涉外民事司法为例,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已施行两年,该法虽有若干重大制度创新,但也留下一些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待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十余年,关于该法冲突规则的适用也积累了大量的司法案例,联结对象界定不清以及连结点的解释有待明确等问题在涉外民事司法中较为突出,但是关于该法分则内容的具体司法解释一直未出台。此外,司法在涉外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关于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司法措施仍有待完善。制度发展滞后的根源在于理论研究未能跟进,学术研究的精细化程度不足。
二是涉外司法的数字化建设有待加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已经注意到数字法院建设的重要意义。数字化在涉外司法中的应用前景广阔,也是提升涉外司法质效的重要抓手。目前中国涉外司法对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还有待进一步拓展,规范制度对数字化的回应还不足。未来应进一步聚焦涉外司法全流程,前瞻性应用数字技术,助力中国塑造更先进、高效和公正的跨境民事诉讼制度体系。
三是涉外司法队伍建设仍需推进。在涉外检察中,真正精通外语、熟悉国际规则、具备丰富实战经验的法官与检察官数量,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涉外案件需求。涉外审判队伍地域不平衡也较为突出,随着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向纵深发展,中国与中亚以及东南亚国家的交往日益密切,中国西部的涉外民商事审判问题也将日益突出,进一步加强涉外司法队伍建设,是开展涉外司法工作的关键因素。
四 打造涉外法律服务高地
2025年,在全球格局深刻调整与中国企业加速“走出去”的背景下,全国涉外法律服务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以“企业出海合规”与“跨境争议解决”实践为基础,涉外法律服务顶层制度建设和地方制度探索持续强化、国际化水平加深,在涉外法治人才的支撑作用下,服务模式不断创新、规模逐步扩大,为中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制度支撑与服务保障。
(一)涉外法律服务配套制度逐步健全
一是国家层面,密集出台重要立法与规定,系统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第一,在全国范围内构建调解先行、仲裁支撑、诉讼兜底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新修订的《仲裁法》和新制定的《商事调解条例》在全面完善涉外仲裁制度、确立调解的基本制度框架基础上,明确了商事调解、仲裁、诉讼制度的衔接机制,畅通了商事争议解决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明确诉调仲衔接路径,完善了仲裁保全保障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第二,以立法形式明确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法治宣传教育法》首次设专条强调要“加强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为新形势下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导。
二是地方层面,积极探索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地方立法模式,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制度。作为先行先试的模板,《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在2025年生效后成果显著,为全国商事调解立法提供了可复制样本。新疆、湖南等地随后纷纷出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规,系统性地纳入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综合性的纠纷预防化解体系。[50]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方面,北京和广州在2025年分别通过了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为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提供法律指引。[51] 此外,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应对日益增长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黑龙江、吉林等地陆续出台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相关文件,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建设制度化体系化。[52]
(二)涉外法律服务国际化水平持续提升
第一,国际商事仲裁公信力持续增强。截至2025年底,中国共有仲裁机构285家,仲裁员6万多名,其中境外仲裁员3400多名,进一步提升了仲裁裁决的国际认可度。[53] 中国仲裁机构在北美、欧洲、东南亚等地已设立十余家分支机构或庭审中心,[5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等机构的仲裁规则在“全球最受青睐的仲裁规则”中名列前茅,北京首次成为全球第四个最受欢迎仲裁地,[55] 涉外仲裁案件当事人已覆盖140多个国家。“十四五”期间,中国仲裁机构办理涉外仲裁案件1.6万件,标的金额约7300亿元,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与执行,中国已逐步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56]
第二,国际合作成效显著。一是机构建设方面,2025年5月,国际调解院在中国香港设立总部并宣告成立,作为全球首个专门致力于调解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填补了国际调解领域机制的空白,是中国国际法治领域的创新之举。二是国际交流方面,通过全球工商法治大会宣言等机制,推动跨境争议解决规则互认,提升中国仲裁规则的国际影响力;北京、上海、海南等地通过主办仲裁周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活动,广泛宣传仲裁制度,展示中国法治建设成就。
(三)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第一,涉外法律服务模式创新深化、业务领域细分拓展。一是一站式集成化服务模式全面推广。各地法律聚集区整合律师代理、仲裁、调解、域外法查明、公证、领事认证等全链条资源,实现涉外法律纠纷全流程覆盖。地方协同联办机制持续完善,涉外公证与领事认证“一次申请、一窗受理”模式在中国全面落地。数字化服务场景持续拓展,打破地域限制,实现跨境争议解决“零距离”。[57] 二是业务领域细分拓展。聚焦新兴产业与重点领域,涉外法律服务边界持续延伸。针对数字贸易、绿色低碳、生物医药领域的细分服务快速兴起。依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红利,针对成员的关税筹划、投资合规、争端解决等专项服务需求激增。
第二,涉外法律服务覆盖范围大幅拓展。截至2025年12月,全国具备涉外法律服务资质与能力的律师数量突破1.2万人,形成了一支覆盖跨境投资、知识产权、金融贸易等全领域的专业队伍。在机构布局方面,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207家境外分支机构,其中“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布局73家。[58] 2025年3月成立的“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有效汇聚律师、仲裁、商事调解等全链条法律服务资源。2025年,深圳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已整合全球100多个国家2000余名汉语律师资源,汉语律师联盟影响力扩大,构建起国际化法律服务供应链。[59]
第三,强化涉外法治人才支撑作用。中国已形成国家与地方人才联动培养格局,建设成效显著。其一,实务部门、高校、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涉外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持续完善,聚焦跨法域实务、外语能力与国际规则素养提升,定向培育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60] 其二,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学科与专业设置、国际合作机制创新方面积极推进人才培养体系升级。[61] 其三,实务部门以实践为基础,配合国家战略,设立专项人才库,推进专项涉外人才培训和司法合作交流基地建设。[62]
(四)2025年涉外法律服务发展评析
2025年全国涉外法律服务从量的跃升转向质的突破。业务重心从传统诉讼转向多元纠纷协同发展,区域布局从推动试点走向集群互动。但涉外法治地区发展仍不平衡,涉外法治人才数量和结构面临挑战。
第一,涉外法律服务仲裁、调解、诉讼协同发展格局形成。在高水平对外开放背景下,中国已形成调解先行、仲裁支撑、诉讼兜底的涉外法律服务协同发展格局,将调解嵌入纠纷前端过滤案件,发挥仲裁高效优势实现协同解纷,以诉讼兜底保障解纷效力,形成能调则调、当仲则仲、需诉则诉的分层化解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立了“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纳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10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形成多种纠纷解决资源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在线平台,实现司法与仲裁、调解的高效衔接,大幅提升了纠纷解决效率。2025年依托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公正高效调解涉外案件155件[63]。全链条、可转换、有保障的系统性纠纷解决模式,为应对复杂风险提供了可预期、高效率、多元化的法治工具箱。
第二,涉外服务区域集群效应升级,同时伴随明显的地域分化趋势。2025年中国涉外法律服务行业实现规模与质量同步提升,区域发展呈现集群化特征。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京津冀等区域成为发展核心,自贸试验区成为区域政策创新的重要载体[64]。虽然涉外法律服务规模呈现“东强西弱”地域分化,[65] 中西部地区在制度建设上正蓄势发力,力争迎头赶上。[66] 未来需进一步优化资源区域布局,为中西部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第三,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丰富,但人才数量和结构仍面临挑战。目前,涉外律师在全国律师数量中占比仅1.46%[67],这与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的地位极不匹配[68]。这种短缺不仅是数量上的“落差”,更存在显著结构性失衡。涉外法治人才在中西部地区供给严重不足,在跨境数据合规、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等前沿领域人才较为稀缺,同时缺乏掌握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语言等小语种的专业法律人才。未来,尽快系统性地破解人才总量不足与结构错配问题,有助于中国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和提升涉外法治竞争力目标的实现。
五 2026年涉外法治建设展望
(一)推动涉外立法向精细化协同化方向发展
中国涉外立法应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科学性、有效性、协同性、系统性,为建设更高水平涉外法治体系夯实制度基础。
第一,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依据立法项目所处阶段、成熟程度,分类施策、精准推进,包括起草制定国有资产法、电信法、消费税法、华侨权益保护法,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修订《企业国有资产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等。
第二,加强涉外法律法规配套立法与协同优化,完善涉外法律实施机制。其一,在规则细化层面,需尽快出台相关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例如,为《对外贸易法》中贸易调整援助制度设计实施细则。其二,在司法实践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可针对制度创新及时发布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例如,明确《海商法》下实际承运人与其他履约方的责任边界。其三,在衔接机制上,可明确《仲裁法》中仲裁地规则与法院司法审查的衔接程序。其四,在国际对接与推广层面,主动将国内立法成果融入国际对话。例如,推动将《海商法》的电子提单规则纳入国际海事委员会等组织的讨论,鼓励中国仲裁机构在海外开展业务等。
第三,深化新兴领域涉外立法的前瞻性探索,加强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应加强对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绿色经贸规则等前沿议题的前瞻性研究,鼓励在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开展更多小切口的立法压力测试。例如,在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研发等场景中,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的“白名单”制度或标准合同范本;针对绿色产品与服务贸易,研究建立与国际相衔接的碳足迹认证与核算规则。地方试点经验成熟后,可适时上升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打造兼具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中国方案。
(二)推动涉外执法为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
涉外执法是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有必要在执法领域进一步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定的法治保障。
第一,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涉外执法的精准度,进一步优化出口管制政策。中国出口管制正在进入一个更加成熟和系统化的运行阶段。中国将一如既往地与各国一道,坚定维护世界和平和周边地区稳定,共同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未来,在强化执法威慑的同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可通过优化许可管理、推行便利化措施,为合规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二,前瞻性推动涉外执法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通过规则解决数字时代涉外执法带来的新挑战,利用好数字化技术进一步提升涉外执法质效。
第三,加快推进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建设,依托双边多边渠道,继续派工作组赴缅甸、泰国、柬埔寨等国开展警务执法合作。[69] 持续推动反洗钱、反腐败等刑事领域的国际合作机制建设,进一步推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建设。
(三)推动涉外司法工作实现提质增效
中国应高质量、高水平地做好涉外司法工作,构建起与大国地位相匹配、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相适应的现代化涉外司法体系,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是加速推进相关涉外司法制度完善。重点推动《民事诉讼法》涉外编、《法律适用法》分则的司法解释制定、涉外刑事立法的修订等工作,解决涉外司法审判中突出的制度瓶颈问题。
二是进一步推动涉外司法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中的作用。同时推动加强涉外检察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探索在公益诉讼、案件管理、数字检察、打击经济金融犯罪等方面实现常态化涉外交流与合作。
三是持续推动涉外司法队伍建设,强化涉外司法服务的均衡布局。推动国际商事法庭、检察合作中心等优质资源向中西部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边境口岸城市适度倾斜,缩小区域差距,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涉外司法服务网络。
(四)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体系高质量纵深发展
法律服务聚焦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建设,必须进一步探索建构更加完善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尤其是推动国际商事仲裁、调解和律师服务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一,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其一,把仲裁领域的发展重心从硬件和案件数量的“地点建设”,转向以公信力、效率和专业能力为核心的国际“生态竞争力”构建。不仅要着眼于促进裁决在全球更广范围获得承认与执行,更要吸引和妥善处理金融科技、气候变化等前沿领域的标杆性案件,并培养具备全球影响力的中国籍仲裁员群体。其二,有效发挥国际商事调解机制作用。《商事调解条例》的实施将推动调解摆脱传统附属地位,迎来制度发展的“黄金窗口期”。要继续促进“调仲结合”成为高效、低成本解决跨境争议的标准路径,并以国际调解院为基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第二,构建涉外法律服务协同联动格局,全面护航企业出海。应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多维度协作机制。纵向推进国家、省、市、区四级服务资源联动,横向整合司法行政、商务、外事、海关等部门力量,强化律所、公证、仲裁、调解等机构协同,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构建维护海外中资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涉外法律服务网络,切实保障中国的海外利益。
第三,聚焦复合能力培养,优化涉外法治人才体系。其一,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应以“法律、商业、科技、国际政策和外语”的深度复合者为标准,培养“德才兼备、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建设一支精通规则、善于实战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其二,平衡东西部涉外法治人才发展的实践需求。西部的目标可基于高质量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需求,打造新兴法律服务场景,同时深化东西部协同与联动,依托本地高校打造特色学科,培养专业涉外法治人才。
 
注释:
*执笔人:刘小妹,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研究员;孙南翔、谭观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沈倩、王惠茹、林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助理研究员。本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创新项目“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研究”(2024YZD012)成果。
[01]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7条、《法治宣传教育法》第10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62条、《原子能法》第9条等。
[02] 《对外贸易法》《海商法》《仲裁法》。
[03] 修改了1件相关法律的涉外条款:《网络安全法》原第75条;新增了6件相关法律的涉外条款:《传染病防治法》第90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0条,《民用航空法》第26条、第27条、第68条、第184条、第204条、第205条、第207条、第211条、第213条,《渔业法》第12条、第42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82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6条等。
[04]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商标法(修订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
[05] 《商事调解条例》《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06]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07] 《国际海运条例》《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08]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婚姻登记条例》。
[09] 《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拟二审:拟促进跨境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12/t20251219_45006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2月1日,。
[10] 《为航运贸易高质量发展立规护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海商法》,《法治日报》2025年10月29日,第4版。
[11] 参见《司法部负责人就〈商事调解条例〉答记者问》,司法部,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2601/t20260106_53022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2月1日。
[12]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条例〉解读》,海南自由贸易港,https://www.hnftp.gov.cn/zczdtx/hxzc/lzzymyg/xgjd/202508/t20250804_390736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3月20日。
[13] 孙鑫:《全国首部自贸试验区条例迎来首次大修》,《上海人大月刊》2025年第9期。
[1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国人大网,2025年10月31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10/t20251031_449196.html。
[1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9/t20250912_44771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2月1日。
[16] 《谷歌公司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决定立案调查》,市场监管总局,https://www.samr.gov.cn/fldys/sjdt/gzdt/art/2025/art_413987185c92414f8547c0304c89025b.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2月1日。
[17] 《英伟达违反反垄断法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决定实施进一步调查》,市场监管总局,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5/art_66b8363c3a194ba0a394a843d6cf3fd1.html?mc_cid=8b275aeec6&mc_eid=0334a22dfe,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2月1日。
[18] 《高通公司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决定立案调查》,商务部,http://bombay.mofcom.gov.cn/jmxw/art/2025/art_3414cb02f6de4d7eb3fdaa9cb3e5b41a.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2月1日。
[19] 《企业在境外网站虚假宣传被认定“不正当竞争”  无锡中院适用我国法律管辖并作出终审判决》,《法治日报》2025年9月17日,第6版。
[20] 参见《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关于对洛克希德·马丁导弹与火控公司等10家美国企业采取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的公告》,http://www.mofcom.gov.cn/zfxxgk/fdzdgknr/ztfl/blgg/art/2025/art_6e1217f441484854ae912407ecc1fa19.html;《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关于对海岸间电子公司等7家美国企业采取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的公告》,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article/gndt/202501/108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2月1日。
[2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〇二五年第5号  关于对欧盟两家金融机构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商务部,https://aqygzj.mofcom.gov.cn/flzc/gzjgfxwj/art/2025/art_22c10ec9fd12424eb314c75306fcd6cc.html%E3%80%8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〇二五年第6号  关于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商务部,https://aqygzj.mofcom.gov.cn/flzc/gzjgfxwj/art/2025/art_ff624c30d2734ed9b3d0916a23ed1c45.html%E3%80%82,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2月1日。
[22] 蒋睿馨、熊祎、时悦:《中国出口管制的常态化演进:2025年政策与执法回顾与解析》,https://www.hankunlaw.com/portal/article/index/cid/8/id/1618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2月1日。
[23] 《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部署开展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商务部,https://www.mofcom.gov.cn/zwgk/jgdt/art/2025/art_2f8636687d014b2c84384628b01ab410.html%E3%80%82,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2月1日。
[24]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近期中方相关经贸政策措施情况答记者问》,商务部,https://www.mofcom.gov.cn/syxwfb/art/2025/art_58689dc0cfd74a8eb9c470e277060ed9.html%E3%80%82,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2月1日。
[25] 《商务部连发两公告,释放中国反贸易霸凌关键信号》,商务部,https://chinawto.mofcom.gov.cn/article/br/202509/2025090359975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2月1日。
[26]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s://cacs.mofcom.gov.cn/cacscms/view/searchList,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2月1日。
[27] 《商务部对进口医用CT球管发起产业竞争力调查》,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250404/60f52abc1b064ea68ebbbee8d9649ce3/c.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2月1日。
[28]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为世界公害和全球性打击治理难题  中方倡议建立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公安部官网,2025年9月19日,https://www.mps.gov.cn/n2255079/n4876594/n5104076/n5104077/c10237641/content.html。
[29] 《中国和匈牙利顺利完成引渡条约谈判》,外交部,https://www.fmprc.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tyfls_674667/xwlb_674669/202507/t20250718_11673154.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2月1日。
[30] 《“百名红通人员”周静华被引渡回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507/t20250724_437162.html。
[31] 《中国公安倡议建立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250919/55f5987392d84679856aa699500e2fdd/c.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2月1日。
[32] 《〈中国日报〉专访张军:涉外案件大幅增长 以法治确定性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最高人民法院,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3月14日。
[33]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6年3月9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603/t20260317_45329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3月20日。
[34] 参见《最高法发布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意见及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有了“路线图”》,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149/156/1263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2月1日。
[35] 参见《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白皮书》(2022.7~2025.7)、《2025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白皮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审判白皮书》;《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审判白皮书》(2020.01~2024.12)、《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白皮书》(2020~2024年)。
[36] 参见《深圳市涉外法律服务指引(2025版)》,第101页。
[37] 广东省基层法院已有此类实践,参见“香港地区人民陪审员参审香港居民曾某祥诉某文物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详情可参见《第二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报》2025年2月22日,第3版。
[38] 参见张丽娥、黄靖:《激荡改革基因 融入国家战略——广州互联网法院打造涉外涉网审判工作“湾区样本”》,《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44期。
[39] 参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第6页。
[40] 参见《担当·开放·创新——十大关键词带您领略2025涉外检察风采》,《检察日报》2025年12月24日,第9版。
[41] 参见《北京:以高质效涉外检察履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在国际交流中传递中国法治声音 在国际舞台上讲好首都检察故事》,《检察日报》2026年1月4日,第4版。
[42] 参见《担当·开放·创新——十大关键词带您领略2025涉外检察风采》,《检察日报》2025年12月24日,第9版。
[43]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6年3月9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603/t20260317_45329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3月20日。
[44] 参见《担当·开放·创新——十大关键词带您领略2025涉外检察风采》,载《检察日报》2025年12月24日,第9版。
[45]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6年3月9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603/t20260317_45329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3月20日。
[46] 参见《秉法凝共识 协作向未来——第九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综述》,《人民法院报》2025年12月1日,第1版。
[47]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6年3月9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603/t20260317_45329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3月20日。
[48] 参见《中非检察合作论坛在广州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网,2025年10月29日,https://www.spp.gov.cn/tt/202510/t20251029_70974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6年2月1日。
[49] 参见《2025年“中国法治国际传播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法院系统2件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报》2025年12月12日,第1版。
[50] 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宁波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赣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51] 《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和《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
[52] 例如,黑龙江印发《2025年全省涉外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吉林出台《吉林省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若干措施》,宁波市出台《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决定》,淮安市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涉外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
[53] 参见《中国逐步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法治日报》2025年8月2日,第1版。
[54] 参见《中国司法部:涉外律师已发展到1.2万人,外籍仲裁员3400余人》,中国新闻网,2025年11月21日,https://www.chinanews.com.cn/gn/2025/11-21/1051981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3月10日。
[55] See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nd 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2025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The path forward:Realities and opportunities in arbitration”, https://www.qmul.ac.uk/arbitration/research/2025-international-arbitration-survey/. ,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3月10日。
[56] 参见《开启中国仲裁事业国际交流与合作新篇章司法部涉外仲裁专家委员会委员谈新修订的仲裁法(上)》,司法部,https://www.moj.gov.cn/pub/sfbgwapp/fzgzapp/ggfzfwapp/ggfzfwapp2/202512/t20251225_52979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3月10日。
[57] 浙江21家公证机构开展的全国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成效显著,累计为海外侨胞节省办事成本超亿元。参见《浙江:涉外公证护航企业安心“出海”》,法治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5-12/10/content_930425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3月10日。
[58] 参见《加强中国—东盟法治合作,共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第七届中国—东盟法治论坛发言摘编》,《人民日报》,025年12月17日,第14版。
[59] 参见《我国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加快提升 共建“一带一路”护航企业出海》,《人民日报》2025年1月24日,第11版。
[60] 例如,中国政法大学2025年选派124名学生深入国际组织、涉外律所及跨国企业核心岗位,并实体化运行涉外法治基地(北京朝阳),联合辖区内仲裁机构、顶尖律所建立合作机制,设立立法、执法、司法全领域实习岗位群,破解实战资源短缺难题。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公布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十件大事》,中国法学会,https://www.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html?id=37430&cid=991085,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3月10日。
[61] 例如,2025年,中央财经大学组建了涉外法治人才基地班,广东财经大学设立了“海外利益安全”和“涉外财经法治”人才培养实验班。
[62] 与2018年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启动人才库建设时相比,全国涉外律师人数增加超过4800人,增幅高达67.8%。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第二期涉外法治人才研修班,福建、上海等地开展涉外检察业务素能培训,覆盖国际司法协助、域外证据采信等核心内容,参训规模近500人次;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推进法官遴选与青年法官轮岗,优化涉外审判人才梯队;广东实施“粤律工程”,截至2025年8月已举办30期省级涉外律师示范班,全省620余名港澳律师获大湾区执业证书。新疆建成上合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涉外人才研修中心,累计培训370余人次;上海普陀法院挂牌“涉外实务实训基地”,搭建院校协同实战平台。
[6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6年3月9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292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3月14日。
[64] 截至2025年12月,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已超630人,三地联合发布《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工作指引》,促进仲裁人才共享。在长三角地区,南京、苏州建成涉外法律服务集聚区,江苏(南京)涉外法律服务中心汇聚17家机构。京津冀整合仲裁、公证、律师等资源,实现异地阅卷、24小时跨境响应,构建起“平台共建、资源共享、标准统一、人才互通”涉外法律服务生态圈。
[65] 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法律服务收入占全国57%,而县域市场律所年均营收不足200万元,仅为一线城市同类律所的5%。参见《2025年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趋势报告》,https://www.tungee.com/support/business-share/detail/682d8b3f0f67152f7e5288aa.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3月10日。
[66] 重庆、云南、甘肃、青海等15地法院深化域外法查明合作,广西法院推进“东盟语料库”司法应用,以规则机制“软联通”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6年3月9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292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3月14日。
[67] 截至2025年底,中国律师总数约83万人,但涉外律师仅1.2万人。
[68] 有研究预测,当前涉外法治人才缺口达5万至10万人,预计2030年将扩大至10至15万人。参见超律志涉外研究中心《中国涉外律师人才研究报告(2025)》,https://www.trulegar.com/,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3月10日。
[69] 《公安部:严打电诈犯罪  去年侦破案件25.8万起抓获542人》,央视网,https://news.cctv.com/2026/01/08/ARTI20eunjBg20C4icKRqwRF26010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