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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发展关系的理论重构与路径创新——兼论筑牢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
李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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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立足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策部署,结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围绕法治与发展的关系展开研究。首先,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四个层面,系统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与发展关系的理论突破:本体论上确立法治与发展关系的有机统一观,打破传统的二元对立认知;认识论上革新认知范式,实现法治与发展关系从形式性、静态性、孤立性向功能性、动态性、系统性的转向;方法论上从制度建构、制度实施和制度评估三个维度,创新法治赋能发展的路径;价值论上锚定“以人民为中心”,实现法治观与发展观的价值统一。其次,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聚焦法治经济、创新驱动发展、国家安全、社会公平正义等重点领域,阐明法治对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最后,提出推动法学研究创新方向,针对法治与发展改革的一般关系、重点领域立法、法治实施与监督机制等展开深度研究,为筑牢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提供学理支撑。

关键词: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五五”规划建议;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

 

“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需要不懈努力、持续奋斗。“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2025年10月20日至23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科学擘画了未来五年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全会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确立为“十五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体现了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基础性地位和战略性功能。2025年11月17日至18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特别指出要“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会议强调,要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战略部署,以法治巩固和彰显制度优势,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为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本文立足于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建议》)对法治建设的谋划部署,结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以法治与发展的多维关系为主线,对筑牢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进行探讨,旨在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与发展关系的理论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的地位和作用,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在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同时,他强调“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这一精辟论断科学地界定了全面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战略体系中的功能定位。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与发展关系作出系统阐述,实现了深刻的范式转型与理论超越,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与发展关系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为筑牢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提供了理论指引和实践遵循。其理论创新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一是在本体论层面阐明了法治与发展的辩证关系,确立了法治与发展的有机统一观;二是在认识论层面革新了认知法治与发展的范式,实现向功能性、动态性、系统性的转向;三是在方法论层面创新了法治赋能发展的方法路径,从制度建构、实施运行和效能优化三个维度进行了系统升级;四是在价值论层面揭示了法治观与发展观的内在贯通性,奠定了法治与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共同价值基石。

(一)确立法治与发展的有机统一观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与发展关系问题上,实现了本体论层面的深刻革新。所谓本体论,在哲学上是指对事物最基础、最本质的属性以及事物之间最根本关系的探究。在此视角下,法治与发展关系的核心在于探究二者本质上究竟是彼此独立、机械叠加的两个领域,还是一个内在统一、有机融合的整体。

长期以来,无论是在西方理论场域还是在我国的一些实践探索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将法治与发展割裂乃至对立起来的倾向,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典型的论调。一种是“先后论”或“阶段论”,即认为法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衍生品甚或“奢侈品”。在这种观点看来,发展的首要任务是冲破制度束缚,实现高速经济增长,只有当经济发展到较高程度,才能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这就是“先发展、后治理”论调。这种观点很容易使人们陷入“发展要上、法治要让”的误区,以漠视规则、牺牲环境、透支未来为代价换取短期增长,最终侵蚀发展的可持续性与正当性根基。另一种是“手段论”或“工具论”。这种论调虽然不否认甚至很重视法治的作用,却仅将其看作和基础设施一样的发展外部条件,其意义仅仅在于为经济活动提供手段、工具和便利。在这种论调下的法治具有内在的脆弱性,一旦与GDP增速、重大项目推进等目标产生冲突,法治原则便可能被搁置、规避乃至突破。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与发展关系上的本体论贡献,正在于超越了这种二元分立思维模式,揭示了法治与发展之间内在统一、相互塑造的本质关联,鲜明提出法治建设本身即为发展的核心目标之一,必须贯穿于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

其一,法治与发展存在相互嵌入、互构共生的关系。法治不仅作为发展的外部条件与工具而存在,其本身即为发展的内在本质性要求与构成性要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正是对这一关系的精辟概括。一方面,高质量的发展是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的发展,而每一个理念的落实都离不开法治的有力支撑。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发展就难有持续动力;缺乏协同的区域法治体系,协调发展就缺少制度依托;缺乏严密的生态环境法治,绿色发展就会脱离刚性约束;涉外法治的体系和能力跟不上,开放发展将失去制度护航;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缺失,共享发展也难以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内嵌于发展的含义与目标之中。另一方面,从经济形态的演进看,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创新经济等现代经济形态,其交易对象(如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模式(如远程合约、算法决策)和组织结构(如跨国企业、风险投资机构)都极度复杂,高度依赖一套精准、透明、可预期的法律规范系统。法治由此在根本上塑造了现代经济活动的基本架构,成为其赖以运行的“操作系统”,而不仅是运行于其上的“应用程序”。

其二,法治与发展存在彼此塑造、协同演进的关系。有机统一观超越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上的机械决定论,强调二者之间处于持续的相互建构过程之中。一方面,发展是法治演进的根本动力与鲜活源泉。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为法治提出新课题、注入新内涵、开辟新领域。例如,数字经济的兴起推动数据权属、平台责任等新型法律框架的形成;科技自立自强的国家战略加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法治对发展具有引导与形塑功能。法律并非只是被动地反映与确认发展成果,而是通过分配权利义务、塑造行为预期、引导资源流向,主动地引领和构建发展的方向、模式和质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正在引导形成绿色生产和消费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通过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构建更富活力的微观经济基础;严格的环保司法通过刚性约束与责任追究,助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路径。

这一本体论层面的突破,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出重大发展决策、进行改革攻坚,牢固树立“法治本身就是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抓法治就是抓发展”的新型政绩观,从根本上消除“发展要上、法治要让”等认识误区的滋生土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轨道。这一理论创新不仅具有高度的抽象概括力,更展现出强大的实践指导价值。例如,作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关键区域,山东省以“立法协同 + 执法联动 + 司法专门化”构建全链条法治保障体系,破解“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协同难”的核心问题。2024年出台《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在省级立法中设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专章,明确黄河三角洲湿地、滩区等生态资源的产权确认规则,同年通过《条例》推动12个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落地,带动沿线绿色农业、生态旅游产值增长31%,实现“保护—开发—收益”的良性循环。

(二)构建认识法治与发展关系的新范式

认识论关注的是主体如何认知与把握客体,党的创新理论实现了认识论层面的重大革新,这一革新的核心在于提供了一个认知和把握法治与发展关系的新范式,实现了从形式性、孤立性、静态性向功能性、系统性、动态性的转换。世界上的事物总是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不能孤立地静止地看待事物发展,在观察社会发展时,一定要注意决定和被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有机联系。一是在认知取向上,实现了从形式性向功能性的跃升。这要求我们超越高度形式化的逻辑推演,转向更加注重法治实际功能的发挥。法治的评价标准,不仅要看形式上是否完备,更要看其能否真正回应发展中的现实挑战、协调多元利益、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最终要落脚到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二是在认知视野上,实现了从局部性向系统性的拓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了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否定了“就法治论法治”的思维方式,我们要自觉将法治置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进行系统性把握。法治犹如人体的神经网络,贯穿并协调各个子系统:它通过规范政府与市场关系(经济)、完善人民民主政治程序(政治)、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创新(文化)、构建社会治理格局(社会)、设定生态环境资源底线(生态),实现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整体性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概念,正是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性的集中体现。三是在认知方式上,实现了从静态性向动态性的深化。法治体系是一个动态适应的开放系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发展实践不断催生新业态、新挑战(如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治理),法治通过立法、修法、法律解释等机制进行调适,形成“实践—认知—规范—再实践—再认知”的螺旋上升过程。

功能性、系统性、动态性这三大认知转向,作为内在贯通、相互支撑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了科学把握和处理法治与发展关系的认识论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三大认知转向完整地融入和体现在法治对发展发挥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的每一个实践环节之中。

1.法治引领作用的发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法治引领作用的核心是通过确立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主动塑造发展的目标和方向。法治通过将新发展理念制度化,发挥其统一思想、协调步伐、降低执行内耗的功能。法治所锚定的发展方向,需要统筹多元目标,确保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避免片面与失衡。引领不是僵化地固守教条,而是体现为价值观的持续塑造与战略目标的与时俱进,以确保发展方向始终契合时代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

 2.法治规范作用的发挥。法治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为通过构建明确的规则体系以及对这一体系的严格实施,为发展提供清晰、稳定的运行框架,以降低交易成本、预防矛盾纠纷、保护创新动力。在针对特定领域设计规范措施时,须充分评估其可能产生的跨领域、跨层级的系统性效应,实现制度间的协同增效。规范市场运行,需同步完善产权保护、公平竞争、合同履行等基础性制度;规范社会治理,需协调公权力作用有效发挥、公民权利有效保障与社会有效自治。经济社会处于持续的发展变化之中,对其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样不能静止不变。法律必须通过及时立改废释纂,在稳定预期与激发活力、公平与效率之间保持动态平衡。

3.法治保障作用的发挥。保障作用集中体现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供权利救济途径。其效能体现在能否真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运用系统思维构建起覆盖广泛、层次分明、立体联动的风险防控与权利保障网络,促进各类保障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与相互支撑。法治保障体系必须具备动态响应能力,通过法律机制的持续完善与法律保护的不断拓展,及时应对新型风险挑战,填补权利保护漏洞。例如,202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增设人工智能治理专条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相关条款,通过强化分级分类监管、提高违法处罚力度等措施,筑牢网络空间安全屏障,为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划定安全边界,生动诠释了法治保障发展与安全动态平衡的核心要义。

由此可见,功能性、系统性、动态性的认知转向,深度内嵌于引领、规范和保障这三大作用之中。这就要求,无论是谋划“引领”,还是设计“规范”,或是构筑“保障”,都需要同时考量功能发挥的实效性和精准性、规则机制的系统性和融贯性、法治体系的回应性和演化性。

(三)创新法治赋能发展的方法路径

在确立有机统一的本体论与构建功能性、系统性、动态性的认识论基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法治如何有效赋能发展这一核心命题,从制度建构、制度实施与评估评价三大维度创新了方法路径。

1.在制度建构维度,采取前瞻性供给与灵活性调适相结合的方法。该方法以构建系统灵活的法律制度供给体系为目标,核心在于三种机制的协同运用。其一,前瞻性立法引领。超越立法被动回应模式,确立“国家战略—立法引领”的主动塑造路径。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包括立法规划在内的法治建设规划,并强调:“法治建设规划,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全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全面依法治国的“一规划、两纲要”等顶层设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需要,系统擘画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立法规划与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部署实现深度嵌合与同步谋划,法律不再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简单确认,而是成为塑造产业结构、创新生态与治理模式的先行性、基础性力量。其二,系统性规范集群构建。超越单点立法思维,在具体领域中统筹制定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的法律规范集群。例如,面对数字技术全域渗透、多环节交织的特性,围绕“规范与发展并重”的核心目标,通过定位清晰、相互支撑的立法协同机制构成数字经济法律规范集群:《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奠定安全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数据流通的信任基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维护数字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聚焦数字创新激励。通过安全、权利、竞争、创新等多维度法律的协同,形成集成化法治基础,系统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其三,授权改革试点。为破解“改革要突破、法治要稳定”的现实张力,完善了授权试点机制,对于迫切需要探索但尚不具备全面立法条件的改革领域,通过作出授权决定的方式,在特定地区、特定领域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部分法律规定,开展改革试点。这一路径为改革创新提供了“法治试验空间”,体现了“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的严格要求”,实现了改革探索与法治稳定的动态平衡与良性互动。

2.在制度实施维度,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该方法致力于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核心是用法治保障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平安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这种治理模式与机制共同夯实了高质量发展的社会根基,显著降低了治理成本与系统性风险。其一,推动构建多元共治平台。确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治理模式。其中,法治作为整合社会力量、平衡多元利益的公共平台和根本准则,政府角色向规则制定者、监管者和服务者转型,让市场与社会释放活力。其二,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法治化。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构建“源头防控、多元化解、司法终局”的矛盾化解体系,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渠道的有机衔接,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把握“维权与维稳”的辩证统一,维权是根本,维稳是保障,以法治方式将群众正当维权行为与非法闹事行为、合法利益诉求与违法过分要求区分开来,杜绝“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自治、法治、德治、智治有机融合,总结推广“枫桥经验”的特色,“实现自律和他律、刚性和柔性、治身和治心、人力和科技相统一”,有效提升低成本、高效益的基层秩序治理能力。其三,推动法治与数治的深度融合。通过建设智慧司法与数字法治政府,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深度嵌入立法、执法、司法全流程,使得数据要素与技术能力内化为治理现代化的核心驱动力。这从机制上重塑了决策模式与执行流程,使治理从事后响应转向事前预防、从经验判断转向数据驱动、从单点管控转向系统治理,从而显著提升风险防控的敏锐性、监管执法的精准性,构建起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法治实施和社会治理新范式。

3.在评估评价维度,采取目标管理与刚性约束相结合的方法。该方法旨在确保法治实践始终锚定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并通过评估问责形成持续改进的内生动力。其一,发展导向的法治评估评价。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对各级党委是否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各级政府是否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监督检查。以此引导和倒逼法治建设有效回应发展需求。其二,全链条评估与反馈校准。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实现精准“诊断”与及时“校准”。推动立法后评估,对已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定期效果评估,为法律的立改废释纂提供客观依据。依托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指标体系,发挥“指挥棒”作用,引导地方政府竞争从比拼短期政策优惠,转向打造长期制度优势、政务诚信与执法公信力,从根本上塑造高质量发展的区域核心竞争力。一些地方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聚焦市场准入、监管执法、产权保护、合同执行等关键环节,为改进工作提供精准靶向支撑。其三,闭环式监督问责的刚性约束。健全“考核—监督—问责”联动机制。将法治建设实效纳入干部考核,通过法治督察、专项检查强化过程监督。对履职不力、破坏发展环境者严肃问责,尤其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以责任闭环确保法治赋能发展的目标落到实处。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方法论层面的创新,涵盖了“制度建构—制度实施—评估评价”全链条。三个维度环环相扣、相互强化,共同将法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外部保障”和“后台支撑”,升级为融入发展内核的“核心架构”和“驱动力量”,为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四)奠定法治和发展的共同价值基石

党的创新理论深刻阐明,以人民为中心既是法治建设的根本立场,也是发展实践的核心理念,二者在价值源头上高度统一、内在贯通。法治以对人民权益的保护与公平正义的促进来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发展以推进共同富裕、保障民生福祉来实现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二者统一于人民至上地位的全面落实中,共同构筑起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法治相协调的价值基石,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价值指引。

1.法治与发展在价值内核上的统一:实现从“二元分立”到“同源共流”。传统理论及实践中,法治与发展常被视为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两个领域:发展偏重效率与增长,法治侧重秩序与公平。习近平法治思想彻底超越了这种价值割裂,实现了价值根基的深刻重构。

一是价值主体的统一性。人民是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无论是法治还是发展,其价值主体都是历史的、具体的、作为整体的人民,二者具有高度统一性。这要求法治建设必须在关注个体自由权利的同时,更加注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样,经济发展也必须服务于全体人民的共同福祉,超越资本逻辑的片面主导与特权导向。

二是价值目标的同构性。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其价值目标在于通过制度安排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全方位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其价值目标则在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二者在“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这一根本目标上高度契合、相互支撑、深度融合,共同构筑起人民美好生活的制度基础与物质前提。这具体体现在,法治以《民法典》确立财产保护规则、维护财产秩序、保障契约自由,发展为市场活力释放提供空间;法治以环境立法筑牢生态底线,发展以绿色转型重塑增长路径;法治以公正司法守护人格尊严,发展以文化繁荣提升精神境界。

其三是价值生成路径的协同性。实践是法治与发展共同的源泉。“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的法治逻辑,与“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发展逻辑,二者在实践中相互交织、内在贯通、同向发力,共同确证了人民立场不仅是价值起点,更是贯穿始终的根本方法。这就要求,立法过程需汲取人民意愿,发展决策需汇聚人民智慧;执法活动需赢得人民配合,发展举措需获得人民支持;司法裁判需承载人民信任,发展成果需经得起人民检验。

2.法治与发展在核心维度上的互融互促:构建起“目的—主体—标准”的价值规范体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在三个核心价值维度上展现出互相融合、相互促进的特征,构成了完整的价值规范体系。

首先,在目的层面,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发展增进人民福祉。法治通过合法权利确认和保障为发展奠定正义基础,发展通过财富创造和分配为法治提供物质条件。一方面,法治为发展提供制度根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民法典》系统确认各类市场主体权利,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基础;《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法治信心;《个人信息保护法》划定数据利用边界,为数字经济发展建立法治规则。另一方面,发展为法治创造实现条件。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法治建设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使司法体制改革、法律援助扩展等成为可能;科技发展成果为智慧法院、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技术支撑;文化繁荣为法治信仰的培育提供精神土壤。

其次,在主体层面,人民共建法治,人民共推发展。人民既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和根本依靠力量,也是推动发展的实践主体,二者同为人民主体地位的落实和体现。一是民主立法和决策汇聚各方共识。基层立法联系点、“开门立法”等制度化渠道,确保人民意愿在法律制定中得到真实体现,使法治建设精准回应发展所需与民生所盼;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落实,使发展规划与重大举措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二是群众自治贯通依法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在基层治理中,人民群众不仅是规则的遵守者,更是规则的共同制定者与执行者。通过村(居)民议事会、民主协商等方式,人民群众将法治精神与本地实际结合,形成富有活力的自治规范,在定分止争、优化服务、营造环境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使基层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为经济社会发展筑牢微观基础。三是人民监督保障权力规范与发展公正。人民群众通过监督举报、民主评议、司法参与等多种途径,对法律实施、政策执行和权力运行进行全过程监督,既推动法治权威落到实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也确保发展过程公开透明、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形成法治与发展良性互动的社会根基。

最后,在标准层面,法治成效与发展成果统一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法治建设成效与经济发展成果共同接受人民群众的检验。其一,法治环境是发展环境的核心要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劣,既是对法治建设成效的检验,也直接影响经济发展质量。市场主体在法治环境中的感受,统一反映了法治与发展水平。其二,民生福祉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共同的衡量尺度。社会治安状况既反映法治实施效果,也关乎发展环境质量;环境保护成效既展现法治执行力,也关乎可持续发展能力;司法公正程度既体现法治文明水平,也影响发展信心根基。其三,人民满意度是统一的评价标准。法治工作不能停留于“书面报告”,而是要直面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用户体验”;发展政策必须超越“GDP数字”,关注人民群众在发展进程中的实际感受。

在价值论层面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的内在统一,清晰回答了“法治为了谁而建设,发展为了谁而推进”这一根本性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发展模式区别于西方的根本标志。当法治的目的与发展的目标都指向人民福祉,当法治的权威与发展的动力都源于人民力量,当法治的成效与发展的成果都由人民评判时,中国式现代化就获得了最坚实的价值根基和最深厚的力量源泉。习近平总书记精辟指出:“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在人民中寻找发展动力、依靠人民推动发展、使发展造福人民”,这是我们在新征程上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与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价值指引。

 

二、《“十五五”规划建议》对法治建设的谋划部署

 

《“十五五”规划建议》对法治建设的谋划部署呈现鲜明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特征,既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纳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将“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确立为必须遵循的六大原则之一;又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部分作出集中部署,强调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法治作为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深度融入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的规划部署,形成“法治+”的复合治理范式,这集中体现在全篇出现的80余个“法”字上,体现在对“法治经济”“科技法治”“国家安全法治”“信访法治”“军事法治”“宗教法治”“涉外法治”的部署上,以及对相关领域制度建设的强调上。这些决策部署充分展现出法治对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要求。

(一)建设法治经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这一部署进一步确立了法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构成性和保障性地位。

1.建设法治经济,要求通过法治方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并且确立稳定预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质量直接关系法治政府和法治经济建设成效,涉企行政执法关系营商环境的优化、市场预期的稳定。在近期经济下行的背景下,“远洋捕捞式”执法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十五五”规划建议》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两大突出问题,即涉企执法规范性与产权司法保护有效性,为下一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明确了重点任务。《“十五五”规划建议》要求,“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正是要在初见成效的“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之外,构建常态化、制度化的解决方案。须推动由个案纠偏向类案规范、由问题整治向机制完善深化拓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要切实贯彻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强化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对滥用职权、任性执法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对物强制措施适用较为普遍,但也存在适用不合法不规范问题,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等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陷入困境,《“十五五”规划建议》特别要求“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须建构起多维度、多链条的司法监督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监察机关等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明确当事人对审查程序的启动权、申辩权和赔偿权。

2.建设法治经济,要求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保护。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当前,民营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九成以上,对城镇就业的贡献达到八成以上,对进出口和税收的贡献都在五成以上,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民营经济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障碍,市场准入、产权保护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领域仍然突出,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税费负担较重。《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市场经济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其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还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作为《“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唯一被明确提及的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象征着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实现了从政策性宣示向更加明确的制度化保障的历史性转变,未来需要在执法、司法等环节加以落实。

3.建设法治经济,要求运用法治权威破除市场分割,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执法”,要求“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这些部署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思路。具体实施路径包括: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壁垒;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执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建立跨区域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通过这些制度安排,法治可以为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提供根本保障。

4.建设法治经济,要求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法治经济内在要求政府全面依法履职。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高质量发展,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科学的宏观调控平抑经济波动,通过合理的产业政策引导转型升级,通过有效的基础设施投资夯实发展根基,通过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社会民生。作为发展中大国,我国政府必须是有为政府,但“有为”必须建立在“依法”的基础之上,这是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根本前提。法治既为政府依法履职划出了清晰边界,也为政府更好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府通过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行政性垄断;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市场秩序,这些都体现了政府在法治框架下推动发展的积极作为。下一步,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推动各级政府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落到实处,既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战略引领、市场秩序维护、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又确保这些职责的履行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真正实现以法治规范政府行为、以法治激发市场活力、以法治保障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筑牢法治根基。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法治建设,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激励创新的催化剂、经济发展的加速器,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缺乏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导致创新投入不足、成果转化受阻、创新动力衰竭。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高质量发展,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对侵权假冒的市场主体、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才能提升供给体系质量、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十五五”规划建议》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要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战略部署,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基石与创新动能。其一,完善能够回应时代挑战、引领创新实践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要紧跟技术前沿,及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传统法律法规,积极研究制定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大数据集合、商业方法、基因技术等新型创新成果带来的确权难题与保护挑战,明确其客体范围、权利归属和保护边界,为前沿领域的创新活动提供明确稳定的法律预期。要加强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与协调性,避免不同知识产权单行法之间可能存在的规范冲突,并与《反垄断法》《民法典》《科技进步法》等相关法律紧密衔接,形成保护合力。其二,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司法,树立保护的法治权威。在行政执法方面,要健全统一、高效的执法体系,推进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针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开展常态化专项执法行动,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和执法威慑力。在司法保护方面,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推进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改革,统一裁判标准。要全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适用力度,依法纠治 “诱导侵权”“陷阱取证”、非正常批量诉讼等滥用权力行为,切实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难题。其三,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释放保护的经济价值。要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的法律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投融资服务体系,规范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活动,畅通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要健全职务发明产权激励与利益分配制度,有效调动科研人员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式现代化要靠科技现代化作支撑,实现高质量发展要靠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必须充分认识科技的战略先导地位和根本支撑作用,锚定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加强科技法治、伦理、诚信、安全建设”。这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科技自立自强指明了方向。加强科技法治建设,本质上是将法治的规范、引领与保障功能系统性地注入国家创新体系,为核心技术攻坚、创新生态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构筑稳固可信的制度基石。除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科技创新的产权激励、确保创新者能够充分享有创新回报、优化科技创新融资法治环境之外,还需着力构建统筹创新激励与风险防范的科技治理法治框架。科技创新在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可能伴随伦理、安全、社会风险。科技法治必须体现“促创新”与“防风险”的辩证统一。要加快科技伦理治理立法,确立人工智能、基因编辑、脑科学等敏感领域技术研发与应用的基本伦理准则和法律底线,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伦理审查与监管制度。要筑牢科技安全法律屏障,完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领域立法,健全关键核心技术进口管制、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在开放合作中切实维护国家科技安全与发展利益。要推进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法治化,将诚信要求嵌入科研项目评审、成果验收、人才评价等各个环节,对学术不端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同时,要运用法治方式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需要破除制约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要以法律巩固科技体制改革成果,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人才评价、机构自主权等方面,将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稳定、权威的法律制度,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的自主权,为科研活动“松绑减负”。要完善鼓励协同创新的法律环境,破除阻碍创新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壁垒,通过法治保障“政产学研用金”深度融合,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的有机衔接,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三)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巩固国家安全法治屏障

“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要坚持“在发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十五五”规划建议》将“国家安全屏障更加巩固”确立为“十五五”时期的核心目标之一,并把“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作为独立的一部分加以部署,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安全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极端重要性。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必须完善国家安全立法机制,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从系统论角度分析,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建设需要统筹应对三个层面的挑战。

1.应对体系协调性方面的挑战。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国家安全内涵与外延已扩展到政治、军事、国土、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等重点领域,立法任务繁重且体系庞大。当前亟待建立跨领域的法律协调机制,解决不同安全领域立法之间的规范冲突和管辖竞合问题。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动态清理机制,及时修改和废止与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不符的法规规章。

2.应对前瞻性立法方面的挑战。面对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技术等颠覆性技术带来的新型安全威胁,传统立法模式已难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安全形势。需要创新立法机制,探索敏捷立法模式,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和立法快速响应机制。对新兴技术领域,可先通过制定框架性法律确立基本规则,再通过授权立法等方式及时完善具体规范。同时,要加强技术预测和法律预研,增强立法前瞻性。

3.应对国内国际规则衔接方面的挑战。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演进,国家安全立法越来越多地涉及域外适用、数据跨境、“长臂管辖”等复杂问题。需要统筹考虑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在维护国家核心安全利益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要完善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机制,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法律工具箱,同时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安全治理体系。《“十五五”规划建议》针对“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进行部署,是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斗争形势的战略回应。具体实施路径包括: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加强国际经贸合作、海外维权、中国法域外适用等领域立法,灵活运用“小快灵”“小切口”立法方式;提高涉外执法司法水平,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通过这些措施,在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国际环境中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尤其需在关键领域细化操作路径。例如,在数据安全领域,推动《数据安全法》与国际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衔接,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标准,建立国际认证互认机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在知识产权领域,推动国内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与国际争议解决机制的对接,通过参与和构建多边协作机制,增强我国司法裁判的国际公信力与认可度。在反制裁领域,协调“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与WTO安全例外条款,提升相关措施的合规性与可操作性,妥善平衡维护主权与遵循国际规则之间的关系。

(四)以法治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十五五”规划建议》在“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部分,系统部署了通过法律和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各项举措,使法治的光芒照亮民生发展的各个角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需要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依法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需要取缔非法收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完善养老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社会保险计算、社保基金安全监管、基本保障服务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保障妇女儿童等合法权益。

1.法治通过四重机制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首先是权利确认机制,通过立法明确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为公平正义提供制度前提。要加快完善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领域的法律制度,构建覆盖全民、贯穿全程的权利保障体系。其次是机会公平机制,通过消除制度性歧视、打破阶层固化,确保所有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要完善反歧视法律制度,健全促进就业公平、教育公平的制度安排,健全就业歧视救济机制。再次是程序规范机制,通过公开、参与、公正的程序设计,确保权利实现的程序正义。要完善重大民生决策的公众参与机制,健全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充分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最后是权利救济机制,为权利受损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推进司法便民措施,降低维权成本;健全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衔接配合机制。

2.在具体实施路径上,需要重点推进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创新。一是完善普惠性的民生保障法律制度,制定和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法律法规,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健全促进共同富裕的法律制度,完善税收调节、慈善事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更加公平的收入分配格局;三是加强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完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四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这些制度创新,法治让每一个人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方方面面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使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在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和促进上,应针对不同领域法治建设采取差异化实施策略,当前尤其需要关注数字治理领域涌现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伴随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鸿沟、算法歧视等新型公正问题日益凸显。亟待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特征的权利保障机制,从三个方面确保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公平分享数字化进程带来的发展成果。一是明晰数字权利内涵。进一步明确数字身份权、数据收益权、算法知情权等新型权利的法律属性和边界,通过立法确立公共数字服务的普惠性标准,着力消除因技术接入门槛所导致的权利实现不平等现象。二是健全算法治理机制。建立算法备案与合规评估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算法系统实施常态化安全评估与合规审查,设立算法歧视投诉与救济专门渠道,构建“技术检测+行政监管+司法救济”的多层监督救济体系。三是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数字权益保障。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设置数字服务无障碍强制性条款,要求公共数字平台完成适老化与无障碍改造;对未成年人采取特殊数字内容保护机制。同时简化数字侵权案件举证程序,建立线上快速维权通道,切实降低数字弱势群体的维权成本。通过这些创新性制度安排,法治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以法学研究创新助力高水平法治和高质量发展

 

我国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的经验表明,理论与实践的紧密互动是取得成功的关键:丰富的法治实践为理论研究提供了鲜活的问题源与检验场,科学的理论研究又为实践探索奠定了基石、指引了方向。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纳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法治建设的水平和成效事关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推进,法学界须秉持高度的历史自觉与学术创新勇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实现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良性互动,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学理支撑。

(一)深化法治与发展改革关系的基础理论研究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命题,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也是“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中国法治发展的一大特点,是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和使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法治工作的部署,蕴含着对法治自身发展与经济社会关系发展二者关系的深刻把握,法学界须深入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系统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理论。要加强对这一重大命题的理论阐释,探讨高水平法治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关联机制,探究在法治轨道上促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作用机理。

中国式现代化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强调“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在对这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的重要指示中强调,要“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法学界应深入研究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对授权改革试点、改革经验立法转化、法律法规动态清理,以及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等问题,进行系统梳理,提炼形成关于改革与法治关系的理论命题。

(二)精准开展重点领域立法的对策性研究

围绕《“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的重点任务,加强前瞻性、储备性、针对性研究,为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纂提供扎实理论支撑。一是深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立法保障研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应重点研究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法治保障、公平竞争法治环境的构建,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生物技术等新兴领域法律规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机制。二是健全国家安全立法体系研究。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系统推进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完善,聚焦充实“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等涉外法律斗争工具箱、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突发事件应对等重点领域,强化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与衔接。三是创新社会治理法治体系研究。立足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围绕国家安全、基层社会治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领域开展法治创新研究,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化阐释与制度实现。四是完善民生保障立法体系研究。紧扣共同富裕目标,针对收入分配、就业促进、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领域,推进法律制度的系统优化,加快构建与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民生保障法治体系。

立法研究必须紧密呼应国家发展实际需求,积极应对产业变革带来的挑战,切实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要在深入的实践评估与精准的国情分析基础之上,推动理论研究从“解释法条”到“解释实践”再到“引领和塑造实践”的转型升级,真正为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纂提供务实、有效、可操作的解决方案。

(三)加强对法治实施与监督机制的研究

围绕《“十五五”规划建议》对法治建设作出的部署,以提升整体效能为目标,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聚焦法治运行的关键环节与深层次问题,深化对实施机制与监督体系的创新性研究,推动法治各环节有效衔接、协同发力,将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

紧扣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要求,深入研究行政法实施全过程的微观机制。要探索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法治协同机制,破解地方保护、职责交叉与程序壁垒难题;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际运行效果,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环节的实效性,切实解决“认认真真走形式”的问题;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推动整合执法资源,实现执法权力与执法能力的匹配;规范执法行为,构建涉企执法的长效机制,平衡执法力度与温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追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前沿问题,特别是研究告知承诺制、“一业一证”等改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之间的张力。通过这些精细化研究,为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提供具体方案。

按照《“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的“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的目标,探索相关实践难题的破解之策。这主要包括: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在线诉讼等程序机制,以提升司法效率;构建覆盖司法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制约体系;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特别是在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领域予以拓展与深化;攻克“执行难”问题,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与社会协同体系;探索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科学合理的司法质量评价体系,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理念转化为切实可行、可操作的评估指标。

依据《“十五五”规划建议》关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的要求,研究应致力于推动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行为自觉。须聚焦提高精准性和实效性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模式,探讨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提升普法的互动性,强化针对领导干部、青少年等重点群体的法治教育;研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均衡化、标准化与智能化发展,使其更加普惠便捷;按照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研究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支撑,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探索完善公民法治素养的培育机制与评价标准,将法治教育融入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和日常生活;总结提炼基层依法治理的创新实践,推动自治、法治、德治、智治有机融合,使法治精神真正嵌入社会肌理。

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亟待全面落实《“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重要部署,着力加强以下四个层面的研究。第一,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评估与完善。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 对我国现行涉外法律法规进行系统评估,科学评价其在体系完备性、内容适应性、国际协同性等方面的现状与不足,探讨国内法与国际规则衔接、补强乃至引领创新的具体路径与制度设计。第二,国际商事争端解决能力的整体提升。系统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着力优化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间的有机衔接与程序协调。深入研究提升我国仲裁机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的路径,包括仲裁员队伍的国际化建设、仲裁规则的现代化改革以及仲裁服务的跨境便利化改进等,以增强其国际公信力与吸引力。第三,国际法与外国法运用能力的深化拓展。系统开展对国际法以及重点国家、区域法律的比较研究与动态跟踪。聚焦国内法域外适用、合法域外管辖、国际司法协助等前沿议题,开展学理分析与应用对策研究,为我国进行海外利益保护、推进跨境执法合作、妥善应对国际法律冲突提供有效解决方案。第四,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法律斗争策略与能力建设。围绕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保障需求,系统研究涉外法律斗争的策略方法、“工具箱”与典型案例。深入探讨如何统筹运用国内立法、司法诉讼、国际仲裁、多边外交等多元法律途径,有效预警、应对、反制各类单边制裁、经济遏制与法律围堵,切实增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建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监督检查,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的部署,必须系统推进法治监督与评估机制的创新完善,使法治评估真正成为发现问题、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的有效工具,实现法治体系的持续优化与自我完善。要研究如何构建“综合性”评价体系,科学整合对法治建设的各类评价,破解评价的“碎片化”问题,强化结果运用,推动各级组织部门将“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干部考察识别的重要依据,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持续深化法治评估理论与方法创新,构建符合国情、注重质效的评估指标体系,提升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导向性。推动建立常态化的立法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执法效果评估与司法公正评价机制,形成全过程、动态化的监测网络。在方法上,注重传统调研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相结合,积极在营商环境法治化、司法公信力等领域探索运用智能分析工具,提升评估的系统性和精准性。《“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要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按照这一要求,推动法治建设各环节衔接联动、整体提升。

新时代新征程,法学界要站在历史与时代的制高点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建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以人工智能引领科研范式变革”等部署要求,推进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建构与创新性发展,推动法学研究范式与研究方法的革新与转型;打破学科壁垒,加强系统集成和跨学科交叉融合研究,形成既能体现中国特色又具有普遍解释力的学术范式与话语体系,提升法学理论对法治与发展实践的解释力、回应力与引导力,为以更高水平法治建设护航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作者:李洪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研究员。

来源:《现代法学》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