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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某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远某波纹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评述
管育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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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9批指导性案例,专题聚焦"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共收录7件案例,涵盖技术秘密侵权、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及恶意诉讼等领域。邀请相关学者就指导案例进行评析。

 

指导性案例277号

技术事实查明是专利案件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在专利技术深度嵌入规模化、全球化产业实践环境的背景下,技术事实的查明更为复杂。个案中如何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目标,通过客观公平的举证责任分配,科学合理地发现并还原被诉侵权人所使用技术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事实,是考察法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方面。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合同图纸等非实物技术资料在特定情形下可作为专利侵权比对证据的采信标准。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一般需要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请求保护的专利权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但被诉侵权产品实物难以获取或代价高昂、权利人取证困难的情形时有发生,比如已出口的大型机器设备或被安装在生产线中的核心部件,对其进行实地勘验、追回或拆解都很困难或者拆解将造成巨大损失。针对此类难以将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作为侵权比对依据的情形,审理本案的法院确立了“应允许将与实物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图纸作为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比对依据”的裁判规则;同时法院还进一步明确,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一般知识分析该图纸、可合理推知被诉侵权产品的密封腔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空间大小的变化趋势,则这一技术特征可作为与相应专利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的依据。

本案的裁判思路既中立审慎又务实高效。在确认图纸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前提下,法院合理推导出招标合同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与被诉侵权产品实物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具有同一性,进而在无相反证据的条件下与专利权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并依据等同原则判定侵权成立,科学合理地解决了实践中的技术事实查明难题。本案裁判有效化解了特定技术类案件的“举证难”问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满足“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同时提高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效率,对于类案具有指导价值。

需指出的是,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技术事实查明过程及其结论,事关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适用本案裁判规则时,首先须充分释明双方的举证责任,判定是否符合“不具有实物比对可行性”的前提条件,其次须充分论证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纸等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证据“三性”、是否与实物之间具有“高度一致性”、其所体现的技术特征是否与相应专利权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只有基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严格进行审查认定,才能避免不当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

 

作者:管育鹰,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