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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美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先后通过并实施相应法案对稳定币进行专门规范,全球加密数字货币立法进入了新时代。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具有较强的外溢效应,必须高度重视并深入分析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的底层逻辑及其深远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应对之策。从科技、金融、国际三个基本维度来看,推进稳定币立法是法律对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运用的集中回应,是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金融主权、争夺金融话语权、抢占金融制高点的重要手段。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不仅直接影响稳定币的未来发展,还会对全球金融市场、全球金融体系、全球金融稳定与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重构全球金融法治体系,影响深远、意义重大。面对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及其深远影响,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稳定币及其立法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进一步加快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推进金融法治建设、完善金融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稳妥推进稳定币相关立法的准备工作。
关键词: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底层逻辑;应对之策;
一、问题的提出
稳定币的产生与区块链技术下的加密数字货币快速发展直接相关。随着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涌现以及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加密数字货币交易中的风险问题日益凸显。为了满足降低加密数字货币交易风险的现实需求,稳定币应运而生。稳定币是指通过与法定货币、大宗商品或其他资产挂钩的方式维持其价值稳定性的加密数字货币,是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稳定币的出现,对于降低加密数字货币交易风险、促进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交易、推动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发展、维护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时至今日,稳定币逐渐成为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全球金融格局。[1]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其与法定货币等资产挂钩的方式使其价值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稳定币在本质属性上仍然属于加密数字货币。与此同时,稳定币在降低加密数字货币交易风险的同时,也会引发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也正因如此,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稳定币引发的金融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应对。
从国内层面来看,随着加密数字货币的快速发展,加密数字货币的法治化已经成为当前中国金融法治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中央对此也高度重视。2021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要“积极参与数据安全、数字货币、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2]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3]2025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稳步发展数字人民币”。[4]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研发的作为数字形式货币的数字人民币已经在多个不同场景广泛应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比特币等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的交易则是进行严格管制。2025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稳定币是虚拟货币的一种形式”,[5]严格禁止包括稳定币在内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2025年12月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七家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涉虚拟货币等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强调“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相关的业务”,[6]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对包括稳定币在内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进行严格禁止。
从国际层面来看,由于世界各国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发展的情况各不相同,对稳定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态度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规制情况也不完全相同。但总体来看,随着加密数字货币市场迅速发展,进一步强化对稳定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已经是世界各国金融法律体系建设的主流方向。目前,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式通过相应立法对稳定币的发行与交易进行规范。尤其是2025年5月以来,美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先后通过并实施相应的稳定币法案,对稳定币进行专门规范,开创加密数字货币立法新时代,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具有较强的外溢效应,不仅直接影响到全球稳定币的未来发展,还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金融安全与稳定产生了重要影响,必须对其高度重视、深入分析和积极应对。2025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重申了对包括稳定币在内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禁止性政策,可以看作对稳定币及其立法新动向的初步回应,但仍有待于在对稳定币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前提下,制定更为系统完善、精准有效的应对措施。为此,本文拟从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出发,深入分析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的底层逻辑,探析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的深远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之策。
二、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
近年来,稳定币相关立法出现国际新动向。尤其是2025年以来,美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先后通过并实施相应的稳定币法案,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为此,有必要对当前正在进行的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进行认真梳理,精准把握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的基本脉络,为有效应对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提供科学依据。
(一)欧盟稳定币相关立法
欧盟稳定币相关立法主要体现于《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The Markets in Crypto-Assets Regulation Bill)。2019年1月9日,欧洲银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EBA)与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ESMA)分别发布报告,认为在加密资产交易中存在洗钱和消费者保护不足等方面的风险,并建议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EC)采取相应的行动,从而正式开启了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的立法进程。2023年6月9日,欧盟正式通过《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并于2024年12月30日正式实施。该法案是欧盟第一部关于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框架的立法,也是全球首部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律,具有开创性意义。
回顾立法进程,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的出台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2018年6月19日发布的欧盟第五号反洗钱指令(The Fifth 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 2018/843)对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的出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按照欧盟第五号反洗钱指令的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应当在2020年1月10日之前将欧盟第五号反洗钱指令纳入国家法律,其中就有关于加密货币方面的具体要求。然而,欧盟各国对于加密货币的注册和许可制度并不统一,不仅不便于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成本,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的立法进程。2023年4月20日,欧洲议会正式投票通过了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2023年6月9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最终完成了全部立法程序。至此,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正式成为欧盟法律。2024年12月30日,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正式实施。
《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的核心在于风险防控,旨在通过统一监管来维护欧元区的金融主权,进而保障欧盟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除了欧盟27个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之外,还包括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3个国家。《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的内容十分丰富,不仅明确了法案的适用对象范围、加密资产的分类,还对加密资产的监管主体及相应的信息报告制度、营业限制制度以及行为监管制度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初步搭建了较为系统的数字资产监管框架,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虽然不是关于稳定币的专门立法,但其中有针对稳定币的详细条款。因此,可以将《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看作欧盟关于稳定币的重要立法。《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实行统一的许可制与透明化监管,并对稳定币的使用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限制,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允许使用稳定币进行加密货币投资交易和去中心化金融活动,对使用稳定币投资加密货币或者去中心化金融活动没有特别限制。二是严格限制将稳定币用于商品和服务的支付,如果使用稳定币支付日常商品和服务,则要求使用欧元(或其他欧盟货币)稳定币。三是严格限制外币稳定币在现实世界交易中的使用,如果稳定币每天在单一货币区域内的使用量超过一定限额(100万笔交易或2亿欧元时),则必须停止发行。[7]综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对外币稳定币进行限制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欧盟的货币主权,防止外币稳定币过度影响欧盟的货币体系。
(二)美国稳定币相关立法
美国的稳定币立法推进相当迅速。2025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以66票对32票表决通过《指导与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Guiding and Establishing National Innovation for U.S. Stable Coins Act)的程序性动议,标志着美国稳定币立法的正式启动;6月17日,该法案由美国参议院以68票赞成、30票反对的结果得以通过;7月17日,该法案由美国国会众议院以308票赞成、122票反对的结果得以通过;7月18日,经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后,该法案成为美国的正式法律。
从具体内容来看,《指导与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首次明确了稳定币在联邦法律中的地位,旨在为支付型稳定币建立系统的监管框架。该法案将其监管对象确定为支付型稳定币(payment stablecoin),将支付型稳定币排除在证券和大宗商品监管范畴之外,并禁止美联储向公众发行央行数字货币。该法案共分为16条,除了第1条规定了法案的简称以及第16条规定了法案的生效日期之外,第2至15条分别规定了支付型稳定币的概念、发行主体限制、稳定币发行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要求稳定币发行机构持有100%美元现金或93天以内到期的美国国债作为储备资产,[8]二是按发行规模实行联邦与州分级监管(100亿美元为阈值),[9]三是建立反洗钱合规体系[10]及破产清偿优先权机制,[11]四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发行商进入美国市场。[12]该法案指出,支付型稳定币发行目的是支付或结算,具有投融资性质的稳定币不在其监管之列,[13]并明令禁止使用受监管稳定币支付收益或利息,将其定义为类似于传统货币的“支付型稳定币”。此外,该法案还对州合格支付稳定币发行方、[14]州支付稳定币监管机构、[15]州监管存款机构[16]等也作了界定。同时,为避免监管重叠,该法案还明确规定,支付稳定币获准发行人发行的支付稳定币不属于美国联邦证券法下的“证券”,以及美国《商品交易法》下的“商品”。[17]
由此可以看出,《指导与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与可操作性,同时注重与已有法律、标准的衔接,并为未来发展留有空间。从立法技术来看,美国的稳定币立法对于世界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中国香港地区稳定币相关立法
中国香港地区稳定币法案的立法进程与美国高度同频。2025年5月21日,中国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稳定币条例草案》;8月1日,《稳定币条例》正式施行。
从具体内容来看,中国香港地区的《稳定币条例》以促进金融创新、确保金融稳定为目标,旨在规范法币稳定币的发行活动。该条例设立了稳定币的监管框架,包括牌照准入、储备监管和赎回保障等方面的内容,监管范围包括在中国香港本地发行的稳定币及宣称锚定港元价值的外地发行的稳定币的发行行为。按照该条例的要求,发行稳定币的持牌机构须遵守反洗钱、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要求。[18]该条例仅允许销售持牌发行人发行的法币稳定币至零售投资者,并严格限制相关广告发布范围。[19]与此同时,该条例还要求相关主体向金融管理专员申领牌照,[20]并实施储备资产分隔、稳定机制维护及面额赎回等规定,通过跨境监管触发器和储备穿透机制实现风险防控,同时设立创新接口支持多币种稳定币生态发展。此外,为了更好地实施《稳定币条例》,香港金融管理局同步发布监管指引,明确过渡期安排及牌照申请流程,规定过渡期内原有发行人可申请临时牌照,金融管理专员将持续细化监管要求。
总体来看,中国香港地区的《稳定币条例》确立了对法币稳定币的全面监管框架。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香港稳定币行业进入合规化发展的新阶段。该条例对于促进中国香港地区的稳定币市场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其他国家稳定币相关立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新加坡、日本、加拿大的稳定币立法
除了前文提及的欧盟、美国与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之外,新加坡、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关于稳定币立法的新动向,同样值得高度关注。
新加坡是全球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目前正在进一步完善稳定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2022年10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发布了一份关于稳定币发行的整体监管方法的公开咨询文件。2023年7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宣布旨在隔离客户的加密资产并增强客户保护措施。2023年8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宣布最终版的监管框架,旨在确保受新加坡监管的稳定币具有高度的价值稳定性。[21] 2025年11月13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局长在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发言表示,计划推进建设可扩展且安全的代币化金融生态系统,于2026年开展代币化MAS票据发行试点,并出台相关法律以监管稳定币。该官员表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一直在完善稳定币监管框架的细节,后续将拟定相关立法草案,核心重点是“稳健的储备资产支持与可靠的赎回机制”。此外,该官员还补充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同时在支持“蓝色倡议”(Blue Initiative)下的各项试点项目,该计划旨在探索使用代币化的银行负债以及受监管的稳定币来进行结算。
日本也着手推进日本稳定币。据《日本经济新闻》2025年8月18日报道,日本金融厅最早将于2025年秋季批准发行该国首款锚定日元资产的稳定币,旨在用于国际汇款等领域。2025年10月27日,日本东京金融科技公司JPYC Inc.宣布推出日本首款合法合规的“日元稳定币JPYC”并正式上线交易。据《日本经济新闻》2025年11月9日报道,2025年11月7日,三菱日联银行、三井住友银行和瑞穗银行三大银行宣布启动联合发行一种采用统一标准的日元稳定币的试点项目,三菱日联信托银行作为受托机构管理来自上述三大银行的存款资金,并将其作为信托财产进行管理。由此可以看出,随着美元稳定币在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逐步普及,日元稳定币在日本也已进入实际应用阶段,加强稳定币相关立法已经是势在必行。
加拿大同样在推进稳定币立法。2025年9月19日,加拿大央行副行长Ron Morrow表示,稳定币已在跨境支付和日常交易中逐步走向主流,加拿大需建立统一的联邦监管框架,以避免在支付现代化方面落后于美英等国。针对当前加拿大各省监管碎片化严重的问题,Ron Morrow呼吁加快制定法规以保障金融系统安全。据新浪财经2025年11月5日报道,加拿大政府宣布将在2025年联邦预算中推出针对法币锚定型稳定币的监管框架,成为七国集团中率先建立稳定币全面监管体系的国家。具体的行动计划是,加拿大央行计划自2026—2027财年起投入1000万加元以支持监管实施,后续年度开支预计为500万加元,将由受监管稳定币发行方承担。
(五)中国内地关于稳定币的相关立法
相对而言,中国内地对包括稳定币在内的加密数字货币的态度相当谨慎。从现有的相关规定来看,中国内地对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与交易仍处于禁止状态。针对加密数字货币发展中的相关问题,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法律层面进行相应的规范。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方面,具有较大影响的全国性立法是关于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三个重要文件。第一个文件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信部、证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于2013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该通知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虚拟商品,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使用,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和支付机构不得从事比特币交易,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应向政府电信监管机构注册,并遵守反洗钱规定。第二个文件是中国人民银行、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该公告宣布代币发行(ICO)是未经批准的非法融资行为,同时要求所有类型的ICO都“立即停止”,并尽快将投资者账户中的所有资产归还给投资者。第三个文件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十部委于2021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坚决依法取缔”。与此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官网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禁止任何名义“挖矿”,将数据中心类企业相关承诺纳入征信,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停止一切财税支持。此外,有关地方机构也陆续发布了一些区域性的规范性文件。例如,2021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要求在2021年4月底正式停止所有虚拟货币开采项目,并建议合理有序地控制数据中心的建设规模,严禁新建虚拟货币开采项目,减少电能消耗。2025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稳定币是虚拟货币的一种形式,目前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并表明了“继续坚持对虚拟货币的禁止性政策,持续打击与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坚决态度。[22]
虽然中国内地对包括稳定币在内的加密数字货币持谨慎态度,但高度重视法定数字人民币的研发与应用。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专门的研究团队,正式启动法定数字货币研究。2016年6月,中央编办批复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主要负责数字货币的研究开发、原型构建、实验推广、系统建设等工作。2017年1月,央行在深圳正式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2019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在深圳开展数字货币研究等创新应用。2019年底,数字人民币相继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及未来的冬奥场景启动试点测试。2020年10月,增加了上海、海南、长沙、西安、青岛、大连6个试点测试地区。2020年12月29日,北京市首个央行数字货币应用场景在丰台丽泽落地。据2021年7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统计,截至2021年6月30日,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已超过132万个,覆盖生活缴费、餐饮服务、交通出行、购物消费、政务服务等领域,开立个人钱包2087万余个、对公钱包351万余个,累计交易笔数7075万余笔、金额约345亿元。进入2022年以来,数字人民币的推广全面提速,覆盖城市、应用场景等方面都进一步扩大。2022年2月,北京地区的数字人民币正式落地冬奥会场景,应用场景达到40.3万个。2022年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进一步扩围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由此可见,我国央行的数字货币研究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迅速。尤其是近年来,数字人民币实施落地的速度相当惊人。未来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场景将会进一步扩大,相关技术水平也会进一步提高,在中国内地金融领域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的底层逻辑
当前各国各地区的稳定币立法具有深厚的经济社会背景。审视当前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需要从科技、金融、国际等不同维度,对其底层逻辑进行深入研究。
(一)科技之维的底层逻辑
科技之维是审视稳定币立法底层逻辑的首要维度。从稳定币的起源与发展来看,稳定币是数字时代区块链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稳定币立法离不开数字时代区块链技术的运用这一科技背景。
从科技之维来看,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是对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运用的集中回应。包括稳定币在内的加密数字货币的问世与兴起,从根本上讲是源于科技力量的推动。稳定币是加密数字货币的一种,而加密数字货币在科技层面的底层逻辑则与区块链技术直接相关,最早出现的加密数字货币比特币就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而加密数字货币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迅猛发展,同样与区块链技术的不断成熟与性能突破直接相关。加密数字货币出现的时间并不长。2008年,一名自称是“中本聪”的神秘人(至今仍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发表了经典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在这篇论文中,“中本聪”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电子化支付思路,为创设加密数字货币提供了理论依据。2009年1月,基于“中本聪”提供的基本理论,世界上第一枚加密数字货币“比特币”正式问世。随着区块链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多种加密数字货币不断涌现,引发了加密数字货币的创新潮,有力促进了加密数字货币的创新发展,加密数字货币开始进入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与比特币等早期加密数字货币相比,稳定币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晚。作为第一批加密数字货币的比特币早在2009年就已经出现,但最早一批稳定币却是在2014年由Tether公司足额储备资产锚定美元发行的USDT(泰达币)。USDT也是目前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上使用最为广泛的稳定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成熟与性能突破,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的各种稳定币不断涌现。目前,市面上的稳定币种类已达百余种。除了主导加密货币市场、最具有影响力的、市值最大的USDT之外,影响力较大的稳定币还包括:由Circle发行的稳定币USDC、基于以太坊区块链的稳定币DAI、Paxos发行的稳定币PYUSD、由Circle发行的欧元稳定币EURC等。总体来看,市面上的稳定币,按照其锚定资产的种类,大致可以分为法定货币锚定、加密资产锚定和算法锚定三大类。由于法定货币一般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在当前的稳定币市场中,以法定货币为锚定资产的稳定币在市场上具有更多的优势,尤其是以美元为锚定资产的稳定币。目前有代表性的法币稳定币主要有USDT(锚定美元)、EURT(锚定欧元)、GBPT(锚定英镑)、MXNT(锚定墨西哥比索)等。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稳定币必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由此可见,区块链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包括稳定币在内的加密数字货币影响深远,不仅直接催生了包括稳定币在内的加密数字货币,还从技术层面推动了包括稳定币在内的加密数字货币的广泛应用,进而推动了包括稳定币在内的加密数字货币的法治化进程。从科技之维的底层逻辑来看,区块链技术的成熟与性能突破是稳定币市场得以产生与繁荣的重要原因,当前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是对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运用的集中回应。
(二)金融之维的底层逻辑
金融属性是稳定币的本质属性,金融之维是分析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的又一重要维度。包括稳定币在内的各种加密数字货币是数字时代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重要产物,具有天然的金融属性,分析稳定币立法的底层逻辑,需要从金融之维对其进行审视。
稳定币具有天然的金融属性与金融功能,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从货币的基本功能来看,无论是何种形态的货币,均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世界货币等方面的金融功能。从货币的具体形态来看,人类社会虽然经历了实物货币、金属货币、纸币、信用货币、记账货币、密码货币等不同货币形态,但从未改变其金融属性,也未改变货币的主要金融功能。随着数字时代区块链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包括稳定币在内的加密数字货币应运而生,但金融属性仍然是其基本属性,金融功能仍然是其基本功能。相比传统货币,稳定币在增强流动性、降低市场波动风险、跨境支付、推动去中心化金融发展、应对通货膨胀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就目前情况来看,稳定币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从稳定币的金融属性、金融功能、金融地位出发,必然要求世界各国政府高度重视稳定币立法工作。
稳定币立法需要充分考虑多重因素,而且基于不同的国情,世界各国的稳定币相关立法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看,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则是世界各国稳定币相关立法的重要目标。
首先,推进稳定币立法是确认金融创新成果并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的必然要求。金融创新通过对各种金融要素进行新的组合和应用来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需求,具有提高金融效率、降低金融风险、创造金融价值的重要功能,是推动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对金融创新成果进行法律筛选、确认,并通过相应法律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是金融立法的基本功能与重要任务。稳定币既是数字经济时代金融创新的产物,也是数字经济时代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的重要工具。通过加强稳定币立法,不仅能够规范稳定币发行与交易,还能起到激发金融活力、规范金融市场、推动金融创新的重要作用。
其次,推进稳定币立法是数字时代进一步提高金融效率的必然要求。数字时代对金融效率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新要求,通过相关立法进一步提高金融效率是金融立法的重要任务。相比数字时代之前的传统货币,稳定币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等方面的显著优势。通过正式立法确认稳定币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制定相应的规则对稳定币的发行与管理进行规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提高金融效率。从某种意义上讲,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正是顺应了数字时代对金融效率的新要求。
最后,推进稳定币立法是进一步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必然要求。金融安全与稳定至关重要,防控金融风险不仅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金融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稳定币通过与法定货币、大宗商品或其他资产挂钩的方式维持其价值稳定性,以此解决加密数字货币价格波动剧烈引发的金融风险问题,为加密数字货币市场提供兼具稳定性和便捷性的价值媒介,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功效。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稳定币在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系列新的金融风险。这就需要通过稳定币立法对其进行监管,最大限度地确保金融安全与稳定。从这种意义上讲,推进稳定币立法是进一步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的必然要求。
由此可见,从金融之维的底层逻辑来看,推进稳定币立法是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必然要求。
(三)国际之维的底层逻辑
国际之维同样是分析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的重要维度。作为数字时代金融创新的重要成果,稳定币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去中心化支付,实现金融资产跨国高效、便捷流动,能够对全球金融格局产生重要影响,因而具有天然的国际属性。分析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的底层逻辑,同样需要从国际之维入手。
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特殊时期,大国博弈日益激烈,地区冲突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逐渐加大,金融领域已经成为大国博弈的重要领域,金融手段已经成为大国博弈的重要手段。就当前的世界格局来看,无论是从政治、经济、军事等维度来看,还是从金融、科技、外交等维度来看,美国的优势都较为明显,但大国之间的博弈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需要在多个领域全方位发力。
从国际之维来看,当前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的底层逻辑在于维护金融主权、争夺金融话语权、占领金融制高点。稳定币既充当着连接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的关键桥梁,更是大国角逐全球金融话语权的核心阵地之一。[23]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更能体现大国金融博弈的复杂性与长期性。在稳定币立法的时机选择方面,欧盟选择在美国之前通过《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本身就具有抢占先机、争夺金融话语权的考量;而美国《指导与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的快速出台,同样有占领金融制高点的考虑;中国香港、日本、新加坡、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稳定币相关立法的推进,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金融博弈方面的考虑。在稳定币立法的具体内容方面,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将法案的重心放在风险防控方面,其目的就是要通过统一的法律监管维护欧元区的金融主权;而美国《指导与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不仅限定了稳定币的发行门槛和发行人,还限定了发行的稳定币对应的储备资产必须是100%的美元或美债,而且美债必须是3个月内的短期美债,其目的在于垄断稳定币的发币权、延展美元的数字霸权。正如有学者指出,“美国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意在维护美元国际地位、抢占金融科技制高点、强化地缘经济竞争力”。[24]事实上,2025年7月1日中国银行研究院发布的《全球经济金融展望报告(2025年第3季度)》显示,全球99%以上稳定币发行以美元及其资产为基础。因此,从国际之维的底层逻辑来看,推进稳定币立法是维护金融主权、争夺金融话语权、抢占金融制高点的重要手段。
四、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的深远影响
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开启了全球加密数字货币立法的新时代,不仅会直接影响稳定币的未来发展,还会对全球金融市场、全球金融体系、全球金融稳定与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重构全球金融法治体系格局,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一)直接影响稳定币的未来发展
稳定币立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对稳定币及其未来发展的影响,这种影响可以分为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两个方面。
一方面,稳定币立法对稳定币以及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一,稳定币立法以正式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稳定币的地位,确认了特定类型稳定币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稳定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在稳定币正式立法之前,由于稳定币的法律地位并不清晰,稳定币的使用在合法性方面受到质疑,稳定币交易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稳定币的进一步发展。从前文对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的相关分析可以看出,世界各国稳定币立法的具体内容虽然各不相同,但都在立法中明确了稳定币的法律地位,以正式立法的形式对稳定币的合法性进行确认,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消除长期以来因法律地位不明确所带来的风险与不确定性,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对稳定币的信心,能够起到推动稳定币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作用。其二,稳定币立法构建了稳定币法律监管的基本框架,有利于促进稳定币市场的健康发展。在稳定币立法之前,稳定币的发行、交易缺乏统一的监管法律规则,不利于形成透明、高效、安全的稳定币统一大市场,也不利于对投资者及其相关方利益的保护。从当前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来看,虽然在具体内容方面区别较为明显,但构建稳定币法律监管的框架体系,无疑是其最为直接的重要目标。通过稳定币立法构建系统的稳定币监管法律体系,实现对稳定币发行和交易的系统、有效监管,不仅有利于提升稳定币发行与交易的透明度,还有利于增强交易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稳定币市场的健康发展。其三,稳定币立法有利于推动稳定币的广泛运用,进而推动整个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繁荣发展。稳定币通过与法定货币、大宗商品或其他资产挂钩的方式,发挥了降低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功效。稳定币立法在确认稳定币法律地位、规范稳定币监管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整个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发展。事实上,美国《指导与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通过之后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空前活跃,也充分体现了稳定币立法对加密数字货币发展的正面推动作用。
另一方面,稳定币立法也会对稳定币及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一,稳定币立法或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竞争。稳定币立法在资本金、储备资产质量和托管要求等方面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使得资源有限的小型金融创新公司无法满足其要求,有可能导致大型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对其进行垄断,从而抑制金融创新与竞争,削弱金融创新活力。与此同时,稳定币立法可能因规则僵化而无法回应技术变革新需求,也会不可避免出现“监管套利”等方面的问题。其二,稳定币立法或将对去中心化(DeFi)生态系统带来严重冲击。稳定币立法对稳定币的发行与交易进行监管,这就必然产生相关主体职权与去中心化理念之间的冲突。其三,稳定币立法或将带来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从目前稳定币立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很有可能导致稳定币市场最终集中在少数稳定币发行人手中,而这些少数稳定币发行人将会成为“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带来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其四,稳定币立法或将加剧监管碎片化与全球协调困难。由前文分析可以看出,世界各国的稳定币立法在具体内容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将会不可避免地带来稳定币监管的碎片化问题。不同国家之间稳定币监管规则的矛盾与冲突,不仅会大大增加全球运营的稳定币发行人的协调成本,还会带来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等方面的新问题。
(二)对全球金融市场、全球金融体系、全球金融稳定与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稳定币与稳定币立法深刻改变了传统的全球金融市场、金融体系的基本格局,对全球金融稳定与安全带来严峻挑战。从2014年第一批稳定币的出现起算,稳定币的发行与交易已有10多年的历史。在这期间,世界主要国家对稳定币基本持观望态度,并未通过相应的立法对其进行规范。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稳定币作为数字时代的产物,具有典型的创新价值,对其进行规范尚需要一定的时间;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不同利益主体对稳定币的认识存在较大争议,同样需要相应的时间来凝聚共识。但是,这一状态在2025年被打破。2025年5月以来,美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先后通过并实施了相应的稳定币法案,对稳定币进行规范。2025年以美国和中国香港为代表的稳定币立法,必将成为世界稳定币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也必然会对稳定币的未来走向以及世界金融体系的重构产生深远影响。如果把时间线向前和向后稍微推移一下,对照一下欧盟和加拿大等国家的稳定币立法情况,也许能够更加清晰地看出当前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的来龙去脉。例如,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严格限制外币稳定币在现实世界交易中的使用,其目的就是保护欧盟的货币主权,防止外币稳定币过度影响欧盟的货币体系。再例如,美国《指导与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不仅巩固了美元的全球主导地位,还限制了大型科技公司(如Meta、苹果、亚马逊)和外国发行商(特别是Tether)在稳定币领域的扩张。此外,在美国《指导与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之后,新加坡、日本、加拿大等国家迅速作出反应,也充分体现了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对全球金融市场、全球金融体系、全球金融稳定与安全的重大影响。
具体而言,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对全球金融市场、全球金融体系、全球金融稳定与安全的重大影响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全球支付清算格局。在加密数字货币出现之前,传统的跨境支付清算需要通过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CHIPS)和国际资金清算系统(SWIFT)的共同运作来实现,耗时长、成本高。相比之下,稳定币则是借助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实现点对点交易,效率高、成本低。随着稳定币立法的不断健全,很有可能会形成以稳定币为基础的结算速度更快、成本更低的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其二,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巩固美元的全球储备货币地位。当前主流美元稳定币已深度嵌入美元储备体系,在强化美元国际货币地位的同时,延缓了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进程。[25]稳定币立法进一步巩固了美元的全球储备货币地位。当前美元在全球支付中占比非常高,而美元稳定币在全球稳定币中的占比更是高达95%以上,稳定币立法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强化美元的霸权地位。稳定币立法带来的稳定币市场发展还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发展中国家的货币主权,尤其是在经济基本面较脆弱、本币承压贬值、国内通货膨胀高企的新兴市场与发展中国家。其三,可能给国际货币体系带来新的金融风险,从而进一步加剧国际货币体系的脆弱性。正如有学者指出,全球稳定币诱发系统性风险的路径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替代法币的支付功能,加剧金融功能的脆弱性;二是加深金融结构的集中度与金融网络的复杂性。[26]
(三)重构全球金融法治体系新格局
从金融法治的角度来看,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推动全球金融法治体系新格局重构。
如前文所述,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特殊时期,金融领域已经成为大国博弈的重要领域,金融手段已经成为大国博弈的重要手段。稳定币是加密数字货币与传统现实货币之间的重要桥梁,在跨国支付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对现有国际金融体系带来重大挑战。因此,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也必然会对当前的全球金融法治体系产生重大影响。从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的底层逻辑出发,无论是集中回应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还是推动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维护金融主权、争夺金融话语权、抢占金融制高点,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都必然会推动全球金融法治体系新格局的重构。一方面,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将会充实全球金融法治体系的具体内容。现有的全球金融法治体系以传统的全球金融体系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体系完整性,根本不可能事先预料到包括稳定币在内的加密数字货币的出现与迅猛发展,更不可能在传统全球金融法治体系中提前为其预留空间。但是,当前的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必然会要求现有的全球金融法治体系接纳稳定币立法的相关内容,将其纳入现有的全球金融法治体系,从而实现对现有全球金融法治体系的重构。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既是对现有全球金融法治体系的充实,也是对现有全球金融法治体系的重构。另一方面,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全球金融法治体系中的力量对比关系。现有的全球金融法治体系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充分体现了世界各国金融控制能力的对比关系,也充分体现了世界各国金融法治能力以及综合国力的对比关系。就当前稳定币立法的具体情况来看,美国、欧盟、中国三大经济体在稳定币立法模式与制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正在对稳定币立法进行总体布局。在大国金融博弈日益激烈的背景下,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当前全球金融法治体系中的力量对比关系,推动全球金融法治体系新格局的形成。
五、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的应对之策
面对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及其带来的深远影响,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稳定币及其立法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进一步加快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推进金融法治建设、完善金融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稳妥推进稳定币相关专门立法的准备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稳定币及其立法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
科学的理论能够有效指导实践、引领实践。有效应对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及其深远影响,需要在理论层面进一步加强稳定币及其立法相关研究。为此,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对稳定币及其立法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并在行动上扎实推进。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高度重视对稳定币及其立法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充分表明,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特殊时期,金融领域的大国博弈与竞争日益激烈,在理论层面进一步加强稳定币立法相关问题研究尤为必要。只有对稳定币及其立法进行更加深入的理论研究,才能更加深刻地认识稳定币的本质,更加全面地把握稳定币立法的底层逻辑和内在规律,更加精准地预测稳定币及其立法的未来方向,为有效应对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及其带来的各种新挑战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稳定币运行的理论研究。精准把握稳定币的底层逻辑与基本规律,是有效应对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为此,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对稳定币运行的理论研究,不断加深对稳定币自身的认识。这里所讲的进一步加强对稳定币运行的理论研究,既包括从技术角度对稳定币的技术开发与应用等方面的研究,也包括从金融角度对稳定币的发展方向、应用场景以及稳定币发行、交易、监管等方面的研究。对稳定币运行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系统研究,能不断加深对稳定币的理解与认识,精准把握稳定币发展的未来方向,为深入系统研究稳定币立法奠定扎实基础,为有效应对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稳定币立法的理论研究。稳定币技术被认为是未来数字金融系统的重要基础设施,通过相应立法规范稳定币是数字金融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表明,世界各国加快推进稳定币立法的直接目的固然是对稳定币进行法律规范,但其深层次的逻辑在于主导全球数字金融规则与标准的制定,以确保其在未来的全球金融体系中的主动权与话语权。虽然中国内地目前的政策是对包括稳定币在内的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与交易予以严格禁止,但面对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及其带来的深远影响,很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稳定币立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为有效应对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提供重要依据。具体而言,就是要深入分析世界各国稳定币立法的经济、社会、文化、科技背景,全面把握全球稳定币立法的总体格局,对中国内地稳定币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
(二)进一步加快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金融领域是大国博弈的重要领域,金融手段是大国博弈的重要手段,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充分体现了大国在金融领域的博弈与竞争。有效应对当前的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不仅需要对稳定币立法这一具体现象进行深入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站位,从大国金融博弈的战略高度进行系统谋划、总体规划。
从国际之维来看,稳定币立法本质上是大国博弈下维护金融主权、争夺金融话语权、抢占金融制高点的重要手段。有效应对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最终还是要靠提升中国自身的综合实力来解决。随着大国在金融领域博弈与竞争的日益激烈,中央更加重视金融发展与金融制度建设,多措并举加快推进金融强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并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27]不仅为中国金融发展指明了方向,还对加快建设金融强国进行了具体部署。2024年7月召开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28]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涉外金融建设的高度重视。金融高水平开放对金融法治提出了全方位的新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构建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的现代金融法治体系。2025年10月召开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建设自主可控的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推进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改革”,[29]不仅对未来5年中国金融发展的重点任务进行了整体部署,还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的高度对中国金融的未来发展进行了长远规划,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高度重视。可以合理预见,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围绕加密数字货币的金融博弈将会更加激烈,而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不过是大国金融博弈的具体体现。面对日益激烈的大国金融博弈,必须进一步加快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三)进一步加快推进金融法治建设、完善金融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稳妥推进稳定币立法的准备工作
法治是现代金融监管的核心要义,是通往金融监管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稳定币立法属于金融法治建设的范畴,因此,很有必要从金融法治建设的角度对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进行应对。从前文对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的分析可以看出,基于不同的国情与价值取向,在稳定币立法问题上,中国内地选择了明显不同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路径,不承认包括稳定币在内的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的合法性,严格禁止在中国内地发行与交易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考虑到稳定币的发行与交易对全球金融发展影响深远,以及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具有显著的外溢效应,我们很有必要通过进一步强化中国金融法治建设对其进行有效应对。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快推进金融法治建设、完善金融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稳妥推进稳定币立法。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进一步加快推进《金融法》的立法进程。当前,中国金融法治建设正处于关键阶段。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制定金融法”“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30]对中国金融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制定金融法”的基本含义应当是制定一部以“金融法”命名、有效应对当前金融领域突出问题、具有金融领域基本法性质的单行法,覆盖包括稳定币在内的全部金融领域。加快制定金融法不仅是“贯彻落实中央在金融领域重大决策的必然要求”,[31]也是有效应对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的必然要求。因此,现阶段“应当尽快明确制定金融法的总体思路,精准把握金融法的立法定位,科学选择金融法的立法模式,系统构建金融法的制度体系”。[32]与此同时,在制定金融法的具体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数字时代包括稳定币在内的加密数字货币对传统金融体系的深远影响,并体现在相应的条文之中。
二是进一步加快推进《金融稳定法》立法进程。金融稳定与安全至关重要,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包括稳定币在内的加密数字货币的出现,给中国金融稳定与安全带来了全方位的新挑战,需要相应的立法对其进行应对。2022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启了金融稳定法立法进程。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首次审议;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无论是从应对金融危机的角度来看,还是应对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的角度来看,都需要进一步加快金融稳定法立法进程,尽快通过金融稳定法。
三是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如前文所述,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与数字金融的快速发展,包括稳定币在内的加密数字货币对当前的金融体系带来全方位的新挑战,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就充分体现了大国在金融法治领域的博弈与竞争,在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修改为例,2022年11月11日,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修改完善工作,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该部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仍未完成。为了更好地应对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带来的新挑战,必须加快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
四是做好积极稳妥推进稳定币立法的准备工作。如前文所述,目前中国内地对包括稳定币在内的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与交易仍处于严格禁止的状态。2025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重申了“继续坚持对虚拟货币的禁止性政策,持续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33]的立场。由此可见,从当前中国内地金融监管的相关政策来看,短期内对稳定币进行专门立法的可能性并不大。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中国香港地区已经通过并实施了《稳定币条例》。随着香港稳定币业务实践的不断推进,以及对稳定币及其立法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一旦国际形势发生变化,中国内地对稳定币进行专门立法并非完全不可能。事实上,“通过先制定低层级规范、实施功能性穿透监管和开展跨境风险备案等近期措施,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稳定币风险防控体系”,[34]应当是较为可行的方案。
结 语
随着美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先后通过并实施相应法案对稳定币进行专门规范,全球加密数字货币立法进入新时代。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充分体现了当前大国金融博弈的基本态势,也必将对全球金融治理体系产生深远影响。需要注意的是,稳定币立法具有较强的外溢效应,不仅直接影响到稳定币的未来发展,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中国的金融安全与稳定,必须对其高度重视并及时做好相应准备。为此,本文从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出发,从不同维度对稳定币立法国际新动向的底层逻辑及其深远影响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应对之策。基于论文主题所限,本文主要从宏观视角对稳定币立法的国际新动向及其应对进行研究,并未对稳定币及其立法中的各种具体细节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留待后续另行成文对其进行研究。
注释:
[1]参见周小川:《多维度审视稳定币》,《新金融》2025年第11期,第3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54、63页。
[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第21页。
[4]《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出版社2025年版,第18页。
[5]《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召开》,中国人民银行: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5916794/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12月20日。
[6]《关于防范涉虚拟货币等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https://www.nifa.org.cn/nifa/2955675/2955761/3091017/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12月20日。
[7]MiCA §23.
[8]GENIUS ACT §4(a).
[9]GENIUS ACT §4(b).
[10]GENIUS ACT §8(a).
[11]GENIUS ACT §9(a).
[12]GENIUS ACT §15.
[13]GENIUS ACT §2(14).
[14]GENIUS ACT §2(20).
[15]GENIUS ACT §2(21).
[16]GENIUS ACT §2(22).
[17]GENIUS ACT §14.
[18]参见香港《稳定币条例》第9条。
[19]参见香港《稳定币条例》第10条。
[20]参见香港《稳定币条例》第14条。
[21]参见杨雨佳、戴昱铃、王玙戈:《全球新变局下的国际数字货币体系前景分析》,载《清华金融评论》2025年第7期,第48页。
[22]《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召开》,中国人民银行: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5916794/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12月20日。
[23]参见刘纪鹏、孙亿涵《刘纪鹏:大国金融博弈中的稳定币创新》,载《新理财》2025年第8期,第34页。
[24]熊爱宗、邢玙璠:《美国稳定币法案推进内容、意图和竞争格局》,载《中国外汇》2025年第11期,第37页。
[25]参见范从来、张越:《稳定币与中国金融安全:兼论人民币国际化路径探索》,载《南京社会科学》2025年第10期,第28页。
[26]参见郑丁灏:《全球稳定币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挑战与应对》,载《税务与经济》2021年第2期,第79页。
[27]《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载《人民日报》2023年11月1日,第1版。
[28]《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第21页。
[29]《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出版社2025年版,第19页。
[30]《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第20页。
[31]肖京:《以制定金融法开启金融法治建设新篇章》,载《中国外汇》2024年第20期,第8页。
[32]肖京:《制定金融法的逻辑依据与实践进路》,载《财经法学》2025年第2期,第69页。
[33]《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召开》,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5916794/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12月20日。
[34]许多奇:《稳定币规制的国际博弈与中国对策》,载《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5期,第91页。
作者:肖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地方立法研究》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