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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的阿喀琉斯之踵——司法资源配置角度的思考
胡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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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施行十余年来,法院的裁判文书逐步从封闭走向开放,取得了重大进步。从外部视角看,裁判文书公开有效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司法行为、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法学教育和研究等方面都发挥了无可比拟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内部视角看,法院在裁判文书公开中面临着司法权威受损、司法成本增加、隐私保护冲突及负面舆情风险上升等困扰。内外视角的不同引发了如何推动和改进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争论,其本质是裁判文书公开“成本—收益”之间的冲突,特别是当下司法资源配置不足成为裁判文书公开的阿喀琉斯之踵。实现裁判文书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公开的目标,应从转移成本和降低成本两个方面入手,这不仅要明确裁判文书公开的责任归属,更要拓展裁判文书公开的技术嵌入空间,提升司法对纠纷的承载能力,确立专职人员统一公开模式,为裁判文书利用立规明矩,通过完善司法资源支撑使裁判文书公开工作行稳致远。

关键词:司法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司法成本;裁判尺度;司法资源配置

 

一、问题的提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据此,裁判文书公开制度随之建立。从2010年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3部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布文书规定》),中国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法院的裁判文书逐渐从封闭走向开放,取得了重大进步。

然而2021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数量不断下降,已经上网的裁判文书也存在“下架”现象。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每年上网文书数量从2020年的2337万件、2021年的1672万件,降至2022年的922万件、2023年的570万件。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每年结案数据,裁判文书公开率已从2020年的81.3%下降至2023年的12.5%。2023年全年上网文书数量只有2020年的1/4,2024年上半年上网文书数量仅为131万件,裁判文书公开数量呈“断崖式下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通知》,2024年1月启用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以下简称“文书库”),供法院专网查询。这份通知引发公众关于裁判文书可能从外网转至内部专网,从而使司法公开制度出现转向的联想。

202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公众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例如,为什么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为什么新建人民法院案例库、建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考虑及其功能、裁判文书是否会继续上网公布、“两库一网”的关系、中国司法公开未来的发展方向等。“答记者问”旨在消除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前景的疑虑,但是围绕裁判文书公开的争论并未就此停止,引发法律人更多深层次的讨论。王利明、何海波、车浩等分别就裁判文书是否应当公开、如何公开、文书公开利弊得失等焦点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一些律师和法律媒体也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建议。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制度价值

 

裁判文书从不公开到可以公开,再到“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中国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进步有目共睹。从外部视角看,中国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自施行以来,有效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具有巨大的制度价值。

 

01提升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公平、正义乃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因此,公正通常作为评价法律和司法的重要标准之。边沁说过:“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公开是对努力工作最有力的鞭策,是对不当行为最有效的抵制。”《公布文书规定》也明确了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是裁判文书公开最重要的目标之一。

裁判文书公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司法公正:一是将裁判文书公之于众,无论是法官有意枉法裁判还是疏忽失察造成的错案,都更容易被发现和追究,这将倒逼法官更加审慎地审理和裁判,从而提升司法公正性。当一份裁判文书不只面对个案当事人和少数法律专业人士,而是有可能接受社会大众的审阅时,法官无疑会更加谨慎地对待案件审判与裁决。

二是裁判文书公开后,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都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是,裁判文书如果不公开或者不对社会公众公开,那么公众就无法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实际上就无从落实。

三是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助于发挥裁判规范的参考功能,促进同案同判。裁判文书公开后,法官在处理具有争议性的案件时能够检索查询类案的裁判理由和结论,寻求同行的帮助和支持。这将有利于同案同判,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而这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之一。

此外,英国大法官丹宁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由此可见,司法公开不仅可以促进司法公正,而且能够提升司法公信力。一方面,司法全面、持续的公开能够让公众更加充分地了解司法、理解司法,揭开其神秘面纱,拉近与公众的距离,从而更加信任司法;另一方面,公开裁判文书彰显了公开透明、中立裁判的司法形象,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02发挥法律规范指引功能

霍姆斯说:“法不过是对法院实际上将要做些什么的预测而已。”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来规范指引人们的行为,这就是法的指引作用。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规则指引功能更强调对法律规范的适用,主张通过诉讼向社会宣示一个行为的准则,但这仅靠立法无法实现,而主要依赖于法官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将裁判文书公之于众,有助于让公民知晓法律的底线和行动自由的边界。“法有限而情无穷”,法律条文规定再缜密,文字毕竟固化,数量终究有限。普通公民的社会生活更需要鲜活和大量的判例指引,特别是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商业合作贸易往来等生产生活领域或者新类型案件领域,一个个鲜活的判例为法律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最好的普法路径,增加了社会公众了解法律的机会,强化了公民的行为预期,有助于建立公民对规则之治的信仰。如果裁判文书不公开或者只对当事人公开,那么其明确裁判规则、确立人们行为规范的法律指引功能就无法最大程度发挥作用,也无法有效引导公众守法、崇法。司法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同时,无疑应当承担起为今后的类似纠纷确定有效法律规则和行为准则的职责,这就是裁判文书公开的规范指引价值之所在。

03提供社会治理决策服务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裁判文书公开不仅能够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指引公众行为,其中体现各类案件发案情况的统计分析还能反映出各地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治安防控的重点、犯罪形势以及政府社会治理的薄弱点等,特别是结合大数据分析,能够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供数据支撑,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裁判文书公开可以更好地发现、甄别和解决社会问题,更有力地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体系,从而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反,如果不能充分落实公开要求,不能保持法治透明,则一些重大矛盾和社会问题就可能被掩盖,进而无法作出科学决策和有效应对,甚至导致社会治理风险累积。

04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有学者发现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存在两种价值取向:一种是规范价值;另一种则是基于合法性追求的能动价值,即通过裁判文书公开所形成的诉讼信息来加强社会诚信建设。随着党和政府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越来越重视,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裁判文书公开的价值追求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在2016年《公布文书规定》发布时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力度,同时努力提升裁判文书数据资源利用水平,全面发挥中国裁判文书网在统一裁判尺度、提升案件质效、服务社会治理、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制度建设初期,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只是裁判文书公开的副产品,但在裁判文书公开规模越来越大,文书中刊载的信息被逐步挖掘后,裁判文书逐步发展成衡量一个人、一家企业诚信水平的重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记者问”中提及,“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相关文书上网公开,找工作屡次被拒。有的事人因婚前信息被上网文书披露,导致家庭不睦、夫妻反目。”这从侧面验证了裁判文书公开对公民和企业诚信建设的积极作用,裁判文书公开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用人单位招录的成本。此外,劳动者在入职前,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以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属于“皮包公司”或存在重大风险的公司;人们与异性交往时,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对方信息,以确定对方是否有隐瞒的婚史等。这些都是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对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价值和效用。

05促进法学教育和研究

作为成文法国家,多年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基本围绕着法律条文开展。裁判文书公开后,大量真实案例为法学教育尤其是案例教育课程和法学研究转型提供了契机。裁判文书是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的文书,裁判文书网公开了数以亿计真实的裁判文书,为法律案例教育提供了素材。由此,法学教育实现了从解释法条到研究案例的转变,这一变化让相关专业的学生更加务实,离法律实践也更近一步。傅郁林认为,现在的法学教育非常强调实践性,通常要求学生“通过检索关键词和相关信息去考查大样本的裁判文书,去了解法官们对这个问题的真实看法,无论在研究者看来是对还是错”。学生们、老师们、律师们都会普遍关注法官们的观点和做法,这才是真实的法律,即所谓“运行中的法律”。

与此同时,法学研究重点从立法转向司法,研究方法从法解释学向社科法学和法律实证研究转变,也逐渐凸显了裁判文书公开的价值。近年来,法律实证研究在国内的蓬勃兴起与裁判文书公开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曲茂辉认为,裁判文书网上线后,以裁判文书为对象的实证研究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何挺的研究也表明,2014年以来运用裁判文书开展研究的刑事法文献数量及其占比始终呈现增长趋势,2019年达到26.6%。这都充分体现出裁判文书公开对法学研究的助推作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转型不仅影响法学界,也会直接影响未来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助推法律共同体建设,这也是裁判文书公开对中国法学乃至法治建设的重要贡献。

 

三、裁判文书公开的制度成本

 

波斯纳法官曾说:“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裁判文书公开显然是人民法院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但在裁判文书公开过程中逐步暴露的困局是公开的“代价”,也是法院对继续推行这项制度踟蹰不已的重要原因。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从“成本—收益”分析来看,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只有在创新的预期净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才会发生。只有当一项制度的收益高于成本时,制度才能稳定。围绕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讨论也不能局限于外部视角和应然层面,还应在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关注裁判文书公开的成本。

01裁判文书公开面临的困境

第一,裁判结果不统一影响司法权威。“同案同判”是现代法治的基础,也是人们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之一。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同案同判”都受到高度关注,在某种意义上甚至与司法公正齐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裁判的统一性,先后印发了《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明确要求“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然而,由于法条的抽象性、各地司法解释不统一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无法完全避免。裁判文书公开后,这类文书被当事人、律师检索出来公之于众的可能性大幅上升,其裁决结果不统一,甚至有些裁判思路完全对立,都对司法权威造成较大的冲击。

第二,裁判文书公开增加司法成本。苏力指出,裁判文书公开应当考虑到成本收益比。他认为裁判文书公开会导致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增加对案件细节的展示和论证,增加书记员文书校对的工作量,还会增加网络建设、网络维护费用等,甚至可能催生专门最终审定判决书的机构,这些增加的成本会使司法资源更加紧张。上述分析不无道理,裁判文书公开在促使法官作出更加严谨裁判的同时,也必然使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花费的时间增加。在裁判文书公开过程中,司法辅助人员也必然在文书校核、文书敏感信息屏蔽等环节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成本。

第三,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产生冲突。近年来,《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都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而裁判文书中包含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公民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等大量个人信息。一旦在裁判文书公开前没有做好屏蔽、隐名等技术性处理,极有可能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影响其生活安宁。由于裁判文书数量极为庞大,各地法院裁判文书公开流程和负责人尚未统一,为实现裁判文书公开前的信息屏蔽工作,法院需要承担大量额外司法成本。甚至对隐名化处理的案件,也有一些当事人认为第三方网站转载的裁判文书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客观上造成了其社会评价降低,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网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删除其网站上的涉案文书,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文书上网可能带来负面舆情风险。裁判文书公开之后,每一份判决书都可能受人民群众的审阅,个别文书中的失误可能引发负面舆情。例如,个别案件的判决结果是违法的、错误的,或者裁判文书中存在格式和日期错误、错别字、措辞不当等问题,或者某些文书的释法说理质量需要提升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可能被无限放大,引发负面舆情。除此之外,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大数据分析可以发现中国一段时间内的政治、经济规律,甚至国家机密,影响国家安全,这更是法院无法承担的成本。裁判文书公开后受到群众的监督和评议,由此引发的负面舆情给法院和法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重大的责任。

02司法公开困境的机理分析

经济学家将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称为外部效应(外部性)。外部效应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外部收益)和负外部性(外部成本)。分析裁判文书公开面临的困境,可以发现裁判文书公开固然有巨大的收益,但通过提供社会治理决策服务辅助国家治理,法院并无法直接获益,其属于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外部收益。只有提升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等效用才能改善对法院的社会评价,减少冲突,属于法院的内部收益。与此同时,裁判文书公开后不得不面临司法权威受损、司法成本增加、隐私保护冲突及负面舆情风险上升等困扰,这些成本需要法院单独承担,且难以转移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司法资源本就比较匮乏的情况下,裁判文书公开增加的成本直接影响到法院的积极性,成为阻碍裁判文书公开的阿喀琉斯之踵。

第一,司法资源丰沛度决定了裁判文书公开的地区差异。《公布文书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也是同步开展的,各地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本应步调一致。但是有学者发现,全国裁判文书公开标准不统一现象突出,不仅全国各地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率差异非常明显、文书上网及时性差异很大,而且各地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标准也不统一。这一方面反映出裁判文书上网机制仍然存在不足,在裁判文书公开至外网的流程上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不一致现象比较突出,各级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文书公开的管理机构(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并没有实现本院裁判文书公开的及时性和标准化,更无法协调、统一各地法院的标准;另一方面,体现出司法资源配置与裁判文书公开的关联性。有学者研究发现,人均GDP与文书上网率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即人均GDP越高,文书上网率越高。一般而言,一个地区人均GDP越高意味着越富裕,财政收入越高,地方对法院的财政支持力度也越大,这从侧面说明司法资源丰沛的地方裁判文书公开水平往往也越高。

第二,司法能力不足是裁判不统一的根本原因。“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存在使得裁判文书公开的风险和成本增加。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并出台各种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制,但公开裁判文书中仍然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反映出法官的司法能力有待提升。司法能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资源投入不足:一是没有足够资源吸引并留住法律人才。高素质法律人才是保证高质量裁判的前提,只有法院具备足够的资源吸引并留住高素质法律人才,“同案同判”的理想状态才能够实现。二是法官教育培训亟待加强。中国法律的颁布、修订频率较高,1997年以来《刑法修正案》先后颁布了12部,《民事诉讼法》制定后大幅修订了5次,民法领域则从《民法通则》逐渐演变为《民法典》,每年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更是数不胜数,如果法官培训不到位,就可能影响到裁判统一性。三是需提供有效的文书检索工具。除提升法官自身素质外,为提高“同案同判”水平,法院需要提供便利的文书检索工具,以便法官更加精准地检索到“类案”并参照适用。

第三,司法资源不足增加了文书出现瑕疵或错误的概率。裁判文书公开后,部分裁判文书撰写不严谨,不仅有错别字,还存在语句不通顺甚至法院名称、上诉法院写错等低级错误。例如:裁判文书中“过渡费”打成“过度费”,“宅基地”打成“宠基地”“它基地”,“低于”打成“低子”,“安置”打成“安量”,“魏”打成“魂”等;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执行裁定书》中,出现“安徽省南京市”字样;有的裁判文书将上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误写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等。这些低级错误的出现,固然有工作态度与审核机制的问题,但司法资源配备不足是其根本原因之一。有的法院无法给法官配备足够的司法辅助人员,法官需要承担大量事务性工作,没有足够精力兼顾裁判文书的校核;不少法院人案矛盾突出,案件数量增长过快,校核力量严重不足。2023年,全国法院法官人均办案数达到357件,有的法院法官人均办案数超过500件,这意味着法官平均每个工作日要办结多件案件。在这种工作强度下,裁判文书极有可能出现错误。如果文书未经严格校核就送达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布,则会将文书中的错误及其背后的司法资源不足问题进一步暴露出来。

第四,司法特殊地位强化了法院对负面舆情的担忧。在“答记者问”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因为裁判文书中各类事实性、身份性信息的公开,常常有当事人包括公司、企业等提出投诉。通过对法院的调研也发现,一些裁判文书不上网或者撤回的理由往往比较牵强。例如,有当事人以公开会影响贷款或者其经营为由申请文书不上网,有的文书仅仅是因为“当事人不同意公开”而没有上网,但对具体原因则未加以说明,更未予以公开。理论上,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并不构成裁判文书不上网的正当理由,因为当事人既然选择借助国家公权力处理纠纷,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都应该公开庭审、公开宣判。在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地区,裁判文书公开时并不隐去当事人的姓名也正是出于这一考量。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裁判文书不公开,法院为避免当事人投诉、信访及可能引发的负面舆情,通常会撤回已公开的裁判文书。在此背景下,裁判文书是否公开往往取决于当事人情绪是否激烈、态度是否坚决,而不是法律规定,其原因在于司法机关缺乏充足的资源处理当事人的投诉,如裁判文书公开引发负面舆情将增加司法成本。

第五,网站建设滞后导致裁判文书统计和分类错误。马超等在通过大数据分析1455万余份裁判文书后发现,裁判文书统计错误和分类错误的现象比较普遍,裁判文书统计不准确问题也比较常见。例如,检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所有裁判文书为31200份,但按裁判年份筛选的同一法院裁判文书相加所得为25869份,按文书类型筛选的结果相加为27199份。此外,中国裁判文书网还存在检索不便等问题。这些问题表面上看是裁判文书公开统计和分类的小瑕疵,但反映出相关网络平台在后台算法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不足。虽然近年来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开展得如火如荼,但是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建设、维护仍有很大提升空间。中国裁判文书网便利性和精准度的提升,也需要在法院信息化建设中加大投入力度,增加司法资源配置。

由此可见,裁判文书公开的争议在很大程度上在于裁判文书应当如何公开、如何降低成本、如何更有效地配置司法资源。抛开成本和收益,在外部视角下只看到裁判文书公开的价值和效用,无法保持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长期稳定和有效运行。如果法治理想与法律实践、法院内部与外部的争论始终无法解决,那么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将会受到挑战、阻碍,甚至面临搁置的风险。

 

四、法院的应对策略及反思

 

01成本考量下法院的应对策略

由于司法公开制度的收益主要体现为外部收益,而制度成本主要由法院承担,加之司法资源配置不足,使裁判文书公开成为法院的“无法承受之重”。为此,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公开政策进行了调整。

第一,调整裁判文书公开的要求。虽然没有证据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内部考核指标中取消或者降低了裁判文书公开的权重,但我国对法官群体实行严格的科层制管理,其行为受上级法院考核指挥棒的约束和指导,如果裁判文书公开的考核指标或者考核导向没有明显变化,在法院结案数量连年增加的背景下,裁判文书公开数量从2021年开始的断崖式下降就难以解释。这一点在“答记者问”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裁判文书公开存在的问题“采取了一些针对性整改措施”。这意味着裁判文书公开风险筛查更为严格、可予公开的标准更高。

第二,降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压力。2023年7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和全国法院裁判案例库(以下简称“案例库”)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建设案例库的主要目的在于“统一法院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借助案例库能够“覆盖各类罪名、案由,在同一罪名、同一案由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将有相应案例,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仅在内部专网公开的文书库并非服务于司法公开,而是着眼于服务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外部功能:“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应用,为制定司法政策、推进司法改革、提出司法建议等提供依据和参考。

裁判文书公开要求的改变,使得裁判文书公开数量减少,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开率更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裁判文书公开的潜在风险。由于案例库公开文书数量减少、审核严格,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面临的裁判不统一、公开成本高企等问题不突出,制度成本较低;且文书库仅限于内网使用,也不会面临文书向社会公开存在的个人信息冲突、负面舆情风险等问题。因此,上述裁判文书公开的改革举措旨在大幅降低裁判文书公开的制度成本。

02裁判文书公开价值的不可替代性

裁判文书公开政策的调整有其制度成本的考量,但是,裁判文书公开不仅有内部收益,还有外部收益,法院采取的上述两项应对策略固然对降低成本有所助益,却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司法公开的价值,仍待商榷。

第一,裁判文书公开有其合法性基础和巨大社会价值,不宜因为成本较高而减少。首先,从法理层面上,裁判文书公开的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裁判文书是公权力机关经过一定法定程序之后形成裁决的载体,是包含着一系列法律体制与机制要素的司法汇聚。因此,裁判文书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不应当也不能够被个人(个别单位)所独享。其次,从法律角度看,三大诉讼法都将审判公开作为基本诉讼原则。既然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公开庭审、公开旁听,所有案件都应当公开宣判,那么作为审判结果载体的裁判文书不公开就没有法律依据。另外,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公布文书规定》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最后,虽然存在检索不便利、文书标准不统一以及与私权保护相冲突等问题,但是均可以通过规范法院文书上网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得以解决,不应以此否定裁判文书公开的价值。

第二,文书库和案例库建设无法完全替代裁判文书公开的价值。其一,文书库仅支持全国法院在内部专网查询,并不对外公开,因此,其对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法律规范指引功能和加强法学教育、研究等外部效用都无能为力。而且,在缺乏便利检索工具的前提下,汇聚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对裁判统一性的价值并不优于指导性案例。其二,虽然案例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案例并向社会公众公开,但是为了确保入库案例的权威性,入选案例库有极为严格的审核流程,需要由各地法院依程序报送,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按业务条线对口负责、审查把关,经法官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原来有多种不同裁判类型的,还要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才能审核入库。因此,其功能价值很大程度在于为全社会提供诉讼案例参考。从全国法院裁判案例库建设1年有余收录案例仅有4000余个来看,与中国裁判文书网数以亿计的裁判文书完全不在一个数量级上,无法替代裁判文书网原有的功能和价值。因此,对裁判文书公开仍应予以充分重视,继续完善公开制度。

 

 

五、裁判文书公开的完善路径

 

从“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裁判文书公开本身确实产生一定的制度成本,当裁判文书公开成本高企、制度成本高于制度收益时,法院作为“理性人”不愿意推动文书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就无法长期稳定运行下去,必然导致制度变迁。既然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具有积极的外部效应,而且全社会也从外部效应中受益颇多,那么可以考虑从转移成本和降低成本两个方面入手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01拓展文书公开的技术嵌入空间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智慧法院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在线诉讼小程序、“机器人”流程自动化、卷宗数字化、机器学习乃至裁判文书辅助生成等功能逐步成熟和完善。但是,各地法院信息化水平差距较大,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技术嵌入仍有不足,成为制约裁判文书公开统一性和系统性的重要因素。既然裁判文书公开具有巨大的外部收益,那么裁判文书公开技术研发、数据开发利用等成本也应由全社会来分担。

一是采用稳定、智能的专用校核软件。校核是保证裁判文书文字质量的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统一规定,有的法院采用的是通用的文字校核软件,有的法院还主要以人工方式校核文书,校核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法院有必要与软件企业合作研发一款裁判文书专用校核软件,其不仅能够对文书中的潜在错误,如错别字、病句等进行提示,也能够核对文书中当事人姓名、刑期、上诉权利及期限等是否正确,以有效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二是为提升建设集约性和文书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应遴选出智能性最优的校核软件予以推广,由各地法院统一使用,在提高文书质量的同时避免多头开发导致的资源浪费。

三是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与相关法律数据服务者合作互利,由法院提供原始司法数据,从提升用户使用体验和检索便利程度、提高数据精度等方面进一步优化中国裁判文书网。

02提升司法对纠纷的承载能力

转移成本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大力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并提升司法的承载能力。技术手段加持可以保证裁判文书公开的准确性,但是无法保证裁判文书本身是优质的。要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特别是保证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严谨性和完整性,则既要提高法官本身的专业素养,又要提升司法体系的承载能力。前者需要法院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为法官提供更加良好的职业环境,如较强的职业荣誉感、优厚的待遇等;后者则要有效应对法院“案多人少”的挑战。有学者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当前中国法官队伍工作时间长、负荷大的现象十分普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长了50余倍,特别是2015年以来,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翻了一番,增速惊人。司法是有一定承载限度的,在合理限度内法官才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撰写好裁判文书。有学者进行过测算,以民事庭普通团队的法官为例,其饱和工作量为一年最多审理135件案件,然而有的法院实际人均审结数是其饱和工作量的近两倍。案件数量超过司法承载能力,导致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不仅牺牲了法官正常休息和自我提升的时间,而且可能使其产生焦虑情绪,甚至以消极怠工等方式回避压力,这必然导致裁判文书质量的下降。近年来法院的工作负荷已经大幅超过饱和工作量,为解决这一问题,要么增加司法投入,扩大员额比例,彻底改变“以编定额”方式,采取“以案定额”方式设定法官员额,并配备适当比例的司法辅助人员;要么通过大力发展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增加诉讼成本等方式引导更多纠纷通过仲裁、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加以化解。可以说,投入更多资源,化解人案矛盾是提升审判质量、减少裁判文书瑕疵的根基。

03确立专职人员信息统一公开模式

转移成本的另一个重要途径是优化法院内部资源配置,将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专门化,降低裁判文书公开成本。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主要由承办法官、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承担。但是由于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还承担着大量案件开庭、审理、送达、保全、庭审记录、文书撰写等任务,额外增加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无疑会使其本就超负荷的工作量继续增长。分散上网模式可能会导致裁判文书公开标准不一致,从而增加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为了让裁判文书公开更加高效、规范,也为了让法官回归“审理”与“裁判”两大核心职责,人民法院内部应当明确将裁判文书制作和上网工作相分离,确立专职文书上网人员或机构来统一上网模式。在法官制作裁判文书后,应由专职人员进行技术化处理后再上网,避免因文书上传环节标准不统一造成的裁判文书公开标准、形式不一致等问题。

04为裁判文书利用立规明矩

裁判文书公开后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不应当被滥用,更不应被用于非法目的。为裁判文书利用建立规则,有助于降低文书公开带来的潜在风险,从而降低公开的成本。

一方面,应对裁判文书进行分级管理。按照《公布文书规定》,可将裁判文书分为无条件共享开放文书、有条件共享开放文书和不予共享开放文书3类。对无条件开放文书应当完成法定的隐名化处理后及时发布,并对其使用不再设置壁垒;对较为敏感、共享开放需限定对象及用途的裁判文书,可建立许可证制度,采取允许特定机构申请共享开放的方式进行管理;对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裁判文书,则不予共享开放。

另一方面,应明确禁止对裁判文书的过度分析行为。利用裁判文书大数据的分析、比较、评估,作出对特定法官未来裁判的预测,可能导致当事人在起诉时选择或者规避某些法院及法官,引发道德风险,甚至对法官隐私、法官独立审判权、司法权威、司法公正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更有甚者,有的商业公司将爬取的文书数据转化为法律检索、企业征信、人工智能等“产品”营利,但未按安全、合规、可控要求管理,有些“黑灰产业”甚至据此进行刷取流量、信息倒卖、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这些基于裁判文书的过度分析行为给裁判文书公开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成本。2019年,法国颁布2019-222号《司法改革法》,明确禁止对司法大数据进行基于司法官、书记员身份的分析。2019年,英国的英格兰与威尔士法律协会成立公共政策、技术和法律委员会,严格审查英格兰和威尔士司法系统中算法的使用情况等。可见,对司法数据的过度分析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引起警惕。因此,我国应对裁判文书的利用行为进行规范和适当限制。一是禁止法官画像。禁止基于法官身份的数据分析、比较、评估与预测,避免判决书大数据分析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二是限制境外数据采集。通过国家数据安全制度防止和限制境外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信息进行不友好的大数据分析和非法利用。三是控制数据爬取。明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不得采用数据爬取技术;数据公司基于商业目的整体性搬取裁判文书数据,应当支付费用等。

 

六、结语

 

在裁判文书公开已成为各界共识的前提下,从内部视角理解和看待裁判文书公开面临的困境,发现从转移和降低成本的角度推动司法公开制度完善,比仅从外部视角质疑、否定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更为重要。公开成本高、司法资源保障不足是造成裁判文书公开出现困境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也是造成中国裁判文书网使用便捷度不够,促使最高人民法院转而推动内部文书库和法院案例库建设的根本原因。降低成本、增加司法资源配置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在呼吁增加法院信息化建设投入、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外包、提升法官素质以及增加司法辅助力量投入的同时,需要从大局出发进行统筹考量,更有效地整合法院内外部资源,推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

 

 

作者:胡昌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8卷,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