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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25年9月1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上海合作组织+”会议上发表题为《凝聚上合力量完善全球治理》的重要讲话,提出了全球治理的五点倡议,包括奉行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倡导以人为本、注重行动导向。这五点倡议为完善全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其中,遵守国际法治作为全球治理的根本保障,对于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围绕全球治理的法理基础这一主题,结合习近平主席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探讨国际法治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及实践路径。
二、全球治理与法理基础的内涵及制度与实践要求
(一)全球治理的概念与目标
全球治理概念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相对应。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全球治理是指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国际法上的行为主体,通过合作、协商、谈判等方式,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和挑战,管理全球公共事务,以实现全球和平、稳定、发展和公平正义的过程和状态。其目标包括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保护人权和环境、推动社会进步等多个方面。
应当说,“全球治理”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在概念上具有高度的共通性,都集中在对特定区域的“治理”。“全球治理”是以全球为区域标杆,在治理形态上虽与主权国家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在制度形态和治理主体上存在一定差别,但都属于“治理”范畴,可采用相同或相似的治理理论与治理机制。
(二)法理基础的内涵
法理基础在全球治理中意味着以多边主义为原则、以联合国为主体、以国际法为核心的一整套治理理念、规则体系和治理机制。国际法是各国在长期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等。
法理基础要求各国在全球治理中遵守这些规则,奉行多边主义原则、反对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和地位,确保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平等统一适用,不搞“双标”,不将少数国家的“家规”强加于人,真正实现“法治”价值从“德治”到“能治”,在全球治理中“治得住”“有效果”“生效力”,真正实现法治价值中的“治”的规范功能和社会作用。
(三)全球治理的法理基础的意义、内涵及要求
全球治理的法理基础,是通过明确治理理念、制度规范与可行实践路径,将全球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的核心支撑。其制度要求须坚持多边主义核心理念,构建完整的规则与机制体系;实践路径则须聚焦规则落地与效能提升,特别是需要主权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接纳,共同保障全球治理的公平性与稳定性。
1.在全球治理中坚持多边主义核心理念
在当今世界,坚持多边主义核心理念对于全球治理至关重要。正如习近平主席在“上海合作组织+”会议上所强调的,各国应“践行多边主义”,携手共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美好未来。
坚持多边主义是全球治理的基本路径。21世纪以来,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世界多极化加速,以往由少数国家主导的国际秩序已不符合时代需要。坚持多边主义,就是要承认各国平等权利,为更多国家提供参与全球治理的平台,改变资源分配不公、话语权失衡的现状。例如,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等原则,让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能分享经济全球化益处。
联合国是践行多边主义的核心平台。作为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全球性挑战层出不穷,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需要通过联合国凝聚共识、协调行动。中国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始终支持联合国发挥核心作用。
坚持多边主义也是新时代中国外交的鲜明旗帜。中国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支持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机制发挥更大作用。中国将始终做多边主义的践行者,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总之,多边主义是应对全球挑战的最佳方案。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各国应坚守多边主义核心理念,共同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
2.全球治理的法理基础的制度要求
(1)构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体系
在全球法治治理中,规则的“普遍性”与“公正性”是核心。一方面,须覆盖全球治理全领域,既完善传统安全、经贸等领域的规则[如更新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争端解决规则],又填补人工智能、极地开发等新兴领域的法律空白(如制定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公约);另一方面,规则制定须体现“主权平等”原则,保障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权,避免少数国家将“私规”上升为“公则”,或者从单边主义出发自己认定“规则”,要确保规则反映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或者是并行不悖的意志。
(2)建立权威高效的规则实施机制
作为全球治理的法理基础,法治治理机制须具备“约束力”与“执行力”。一是强化多边机构的监督职能,如赋予联合国相关机构对成员国履约情况的定期评估权,并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启动问责程序;二是完善争端解决机制,支持国际法院、WTO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性司法机构、仲裁调解机构等发挥作用,明确争端解决的程序与时限,避免“择地行诉”或“拒绝执行裁决”的情况,确保规则落地有保障,不断提升国际法治体系在域外有效运行的“离岸性”功能。
(3)形成包容平衡的权利义务框架
以法治为基础的全球治理,须兼顾不同国家的发展差异,体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气候治理中,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资金与技术支持义务,发展中国家则在能力范围内推进减排;在全球公共卫生领域,须建立疫苗、药品的公平分配机制,避免“疫苗民族主义”,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各国权利与义务相匹配,进一步维护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增强规则的接受度与执行力。
3.全球治理的法理基础的实践路径
(1)以多边机制为平台完善国际立法
依托联合国、G20、金砖国家合作、“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平台,推动国际规则的协商与更新。例如,在数字经济领域,可通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牵头,组织各国协商制定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税等统一规则;在生物安全领域,应修订《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增设核查机制,填补现有规则漏洞,让国际立法更具广泛性与时效性。
(2)强化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
各国需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治理实践,如通过立法将《巴黎协定》减排目标纳入本国能源规划,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碳排放核算体系;同时,加强国内司法对国际法的适用力度,以及加大国际法在国内司法审判程序中的直接适用可能性,在跨境商事纠纷、人权保护等案件中,参照国际条约与惯例作出裁判,形成“国际规则—国内立法—司法实践”的法治闭环,确保国际法治在国内层面落地。
(3)推动区域法治合作与全球治理协同
以区域合作实践为全球治理探路。例如,欧盟通过统一的竞争法、环境法构建区域法治体系,为全球规则提供借鉴;东盟则在东南亚跨境犯罪打击中,建立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并与联合国禁毒署等全球机构联动,形成“区域实践—全球推广”的路径。通过区域与全球的协同,破解全球治理“碎片化”难题,夯实法理基础的实践根基。
全球治理的法理基础,需以科学的制度设计明确“应然”方向,以务实的实践路径解决“实然”问题。唯有通过规则完善、机制强化与各国协同,才能让法治真正成为全球治理的“稳定器”,实现具有实效的国际法治治理效果,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
三、主权平等是全球治理法理基础的首要前提
(一)主权平等的含义与重要性
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真谛在于各国无论大小、强弱、贫富,其主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内政不容干涉,均有权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均有权在全球治理进程中平等参与、平等决策、平等受益。主权平等是全球治理法理基础的首要前提,因为只有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各国才能真正平等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才能确保全球治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主权平等与国际法治的关系
主权平等是国际法治的基石,国际法治是主权平等的保障。一方面,主权平等赋予了各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平等地位,使得各国能够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国际法律秩序的构建和发展。
另一方面,国际法治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保障了各国主权平等的实现,防止强国对弱国主权的侵犯。例如,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各国主权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联合国的各项活动和决策之中,为国际法治的运行提供了基本准则。
主权平等与国际法治是国际秩序的两大支柱,二者相互依存、辩证统一。其内涵体现在:一方面,主权平等是国际法治的基石。《联合国宪章》明确将“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列为首要原则,国际法治中的规则制定、适用与执行,均须以尊重各国主权为前提——只有各国平等参与,国际法才具备普遍约束力,避免沦为少数国家的“家规”;另一方面,国际法治是主权平等的保障。国际法通过明确主权行使的边界(如禁止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防止强国以实力碾压弱国主权,让平等从理念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制度规范。
二者关系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维护国际秩序稳定。主权平等遏制霸权主义,国际法治规避“丛林法则”,共同阻止大国肆意侵犯小国主权,减少冲突风险;二是保障全球治理公平。唯有基于主权平等构建国际法治,发展中国家才能平等参与规则制定,避免全球治理被少数国家主导,实现治理成果共享;三是推动国际合作有效开展。主权平等让各国在合作中平等协商,国际法治为合作提供稳定规则,二者结合为应对气候变化、公共卫生等全球性问题的多边合作奠定基础。
(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提升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
坚持主权平等,就需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提升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在当前的全球治理体系中,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和利益诉求往往得不到充分地体现。因此,要通过改革国际组织和国际制度,如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等,让发展中国家能够更加平等地参与全球治理决策,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主权和利益,同时也使全球治理的法理基础更加坚实。
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提升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是构建公正合理全球秩序的核心要义。
从意义来看,第一,这是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的基石。当前全球治理体系中,发展中国家占世界国家总数超80%,却长期在联合国安理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中话语权不足,导致规则制定偏向少数发达国家。提升其代表性,能使国际规则更契合全球多数国家的利益,避免“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治理失衡。
第二,这是推动全球治理有效开展的关键。气候变化、公共卫生等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协同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度直接影响治理成效。例如,在气候治理中,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行动与资金需求若被忽视,《巴黎协定》将难真正落实。
第三,这是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的保障。国际关系民主化意味着摒弃“霸权逻辑”,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分歧,减少因“集团对抗”引发的冲突风险,避免世界陷入“新冷战”陷阱。
打破“站队化”“集团化”僵局,须多维度发力:
一是改革多边机制,如推动联合国安理会扩大,增加发展中国家常任理事国席位;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中的投票权,让多边机构更具代表性。
二是搭建包容性合作平台,依托“一带一路”倡议、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上海合作组织+”等,打造不搞阵营对抗、开放透明的合作框架,为各国提供“不站队也能参与全球合作”的选择。
三是强化议题导向合作,围绕减贫、抗疫、能源安全等共同议题,推动各国超越地缘分歧开展务实合作,例如,建立全球疫苗共享机制、国际粮食安全合作平台,以议题凝聚力打破集团化壁垒。
四是倡导民主协商文化,在国际交往中摒弃“非友即敌”的思维,通过金砖国家峰会、“上海合作组织+”等平台的对话机制,推动各国就全球议题平等交换意见,让民主原则成为国际关系的主流共识。
这些举措有助于逐步消解“站队化”“集团化”带来的分裂风险,推动国际关系回归民主化轨道,为全球治理注入公平与活力。当前国际社会的国际法治秩序并不是建立在以人口数量为基础的民主价值之上的,而是国际关系历史发展的结果,是国与国之间相互协商谈判的产物。不论是国家间的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协定,还是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抑或是习惯国际法,传统国际法的正当性都没有建立在以人口数量为基础的民主原则基础上。从民主正当性的逻辑基础来看,在一个国家内实行的全民公决机制也是可以适用于国际社会的。从国与国的平等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平等关系来看,如果把国际社会视为人类命运共同体,那么这个共同体的公共事务首先应当由共同体中的多数人来决定。
然而,当今的国际法秩序仍然是传统意义上的,是建立在国与国相互协商合作关系基础之上的,属于一种生存秩序,而不是治理秩序,缺乏以全球人口总数为基础的普遍同意或“多数认可”。因此,发展国际民主原则,扩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治理的程度,要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出发,要真正在国际社会确立每一个自然人参与公共事务的平等权利,否则,就很难建立基于全球居民同意基础上的国际社会民主和法治秩序。
国际法的不断碎片化和局部地区国际冲突的加剧都表明,全球治理目前尚未从理论上解决自身的合法性问题。在主权国家内部作为法治和人权基础的民主机制尚未普及至国际社会,民主的“最大值”在当前国际秩序下尚不具有实践的可能性,这些问题都是在建立理性的全球治理秩序过程中必须要认真研究和加以解决的问题。
四、遵守国际法治是全球治理的根本保障
(一)国际法治的核心地位
习近平主席强调:“世界上只有一个体系,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只有一套规则,就是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维护。国际法治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涵盖了国际政治、经济、安全、人权等各个领域的规则和制度,是全球治理的根本保障。各国关系和利益只能通过制度和规则加以协调,不能再允许“谁的拳头大谁就说了算”,更不能允许有的国家必须“在餐桌上”,而有的国家只能“在菜单里”。
因此,必须建立以联合国为核心、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法治体系,通过国际法治约束各国违反国际法、破坏国际秩序的非法行为,为全球治理营造公正、有效的治理环境。
(二)确保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平等统一适用
确保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平等统一适用,是国际法治的关键所在。这意味着各国在适用国际法时,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随意解释或选择性适用规则,搞“双重标准”。例如,在国际贸易领域,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要求各国平等对待其他成员,不得实施歧视性贸易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国家为保护本国产业,往往违反世贸规则,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这正是对国际法治的破坏。因此,必须加强对国际法和国际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其平等统一适用。
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当下,确保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平等统一适用,已成为全球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关键议题。这一要求蕴含深厚的历史逻辑,遵循明确的原则规范,对构建全球治理法治共同体起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历史逻辑来看,国际法的发展与全球治理的演进紧密相连。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标志着主权国家体系的形成,也为国际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后,随着国际关系的日益复杂,国际法不断丰富完善。
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促使国际社会深刻反思,联合国应运而生。《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国际法基本原则,构建起战后国际秩序的基本框架。在这一框架下,各国在平等基础上参与国际事务,共同制定和遵循国际法与国际规则,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共同发展。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当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得到平等统一适用时,国际秩序往往相对稳定,各国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开展合作与交流。例如,在国际贸易领域,WTO规则的普遍遵循,促进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化与便利化,推动了世界经济的繁荣发展。反之,若某些国家无视国际法,推行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对国际法和国际规则采取“合则用、不合则弃”的态度,国际秩序就会受到严重冲击,冲突与矛盾也随之加剧。冷战时期,美苏两大阵营对峙,在部分地区的军事干预和势力范围争夺中,时常绕过联合国等国际机制,违背国际法原则,给地区和平与稳定带来巨大威胁。
确保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平等统一适用,有着明确的原则要求。
首先,主权平等原则是基石。各国不论大小、强弱、贫富,在国际法面前一律平等,都享有平等参与国际规则制定、适用和解释的权利。这意味着在国际舞台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将自身意志强加于国际规则之中。
其次,善意履行原则不可或缺。各国一旦签署并批准国际条约,就应当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不得援引国内法规定来规避国际义务。这不仅是对国际承诺的尊重,更是维护国际法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关键。
最后,一致性解释和适用原则至关重要。国际司法机构和各国在解释与适用国际法和国际规则时,应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避免出现随意解释、选择性适用的情况,以保障国际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在当今时代,确保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平等统一适用,对全球治理法治化具有重大积极作用。
一是有助于构建稳定、可预期的国际秩序。当各国都依据统一的国际法和国际规则行事时,国际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和冲突风险将大幅降低。例如,在国际海洋法领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了各国在海洋权益、资源开发、航行自由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各国依据公约处理海洋事务,有效减少了海洋争端,维护了海洋秩序的稳定。
二是能够提升全球治理的公正性。平等统一适用国际法和国际规则,避免了少数国家凭借实力优势主导全球治理进程,确保了发展中国家以及中小国家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在国际金融领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的改革进程中,强调提高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使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更加公平合理,促进全球经济治理朝着公正方向发展。
三是有利于增强全球合作的有效性。统一的规则为各国开展合作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减少了合作过程中的摩擦与误解。在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挑战时,《巴黎协定》为各国设定了共同的减排目标和行动框架,各国在协定框架下开展技术交流、资金援助等合作活动,有力推动了全球绿色低碳转型。
构建全球治理法治共同体,是全球治理发展的理想目标,而确保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平等统一适用,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由之路。全球治理法治共同体意味着各国在尊重法治价值的基础上,共同参与全球治理,共享治理成果,共担治理责任。
在这一共同体中,国际法和国际规则成为各国行为的共同准则,各国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例如,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由于网络空间的跨国性和虚拟性,构建全球网络治理法治共同体迫在眉睫。各国应在平等基础上,共同制定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确保规则平等统一适用于各国,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
从国际实践来看,一些区域合作组织在推动区域治理法治化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为构建全球治理法治共同体提供了有益借鉴。欧盟通过制定一系列统一的法律法规,在区域内实现了商品、人员、资本和服务“四要素”的自由流动,成员国在平等基础上共同遵守规则,有效提升了区域治理效能。东盟在区域安全、经济合作等领域,也秉持平等协商、规则共享原则,推动区域一体化进程,增强了区域内各国的凝聚力与合作深度。
展望未来,全球治理法治化的道路依然任重道远。国际社会应进一步强化对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平等统一适用的重视,通过完善国际立法机制、加强国际司法机构建设、提高各国法治意识等多方面举措,不断推进全球治理法治化进程,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包容有序的全球治理法治共同体而不懈努力。唯有如此,人类社会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持久和平与共同繁荣。
(三)反对将少数国家的“家规”强加于人
国际法治强调各国共同参与制定和遵守规则,反对将少数国家的“家规”强加于人。少数发达国家常常凭借其经济、军事等优势,试图将自己的国内法和价值观凌驾于国际法之上,对其他国家进行干涉和制裁。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国际法治秩序,损害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例如,美国的一些单边制裁措施,往往缺乏国际法依据,却对其他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要维护国际法治,就必须坚决反对这种将少数国家的“家规”强加于人的行为。
近年来,美西方国家频繁鼓吹所谓基于“规则”的治理,将其包装成全球治理的“最优方案”,实则是借“规则”之名行霸权之实,试图将少数国家的“家规”凌驾于国际社会共同意志之上。这种伪规则叙事不仅背离国际法治精神,更严重冲击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体系,对全球治理秩序造成深层破坏。唯有坚决反对此类霸权行径,坚守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法治,才能为全球治理注入公平正义的底色。
1.美西方“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披着合法外衣的霸权工具
美西方国家口中的“规则”,从不是国际社会共同协商的普遍规则,而是服务于自身利益的“选择性规则”“双重标准规则”,本质上是将少数国家的“家规”强加于全球。
一是“规则”的制定具有排他性。美西方在推动所谓“规则”时,刻意绕过联合国等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多边机制,拉拢盟友构建“小圈子”“小集团”,如在数字治理、供应链领域推行的“印太经济框架”“芯片四方联盟”,其规则制定过程完全排除广大发展中国家,实质是将自身技术垄断和利益诉求转化为“国际规则”,剥夺其他国家的发展权利。
二是“规则”的适用充满双重性。当规则符合自身利益时,美西方便标榜“规则至上”;当规则阻碍自身利益时,便公然践踏规则。例如,美国为维护能源霸权,退出《巴黎协定》,却要求其他国家承担更多减排责任;为打压竞争对手,无视WTO争端解决机制,动辄对他国实施单边制裁和关税壁垒,甚至阻挠WTO上诉机构改革,导致全球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陷入瘫痪。
三是“规则”的内涵具有模糊性。美西方从未清晰界定“规则”的具体内容,反而将“民主”“人权”等意识形态议题塞进“规则”框架,动辄以“违反规则”为由对他国实施政治孤立和经济制裁。这种将“规则”意识形态化的做法,本质是将国际规则异化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严重违背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
从实践来看,美西方的“规则”治理已成为全球治理的“乱源”。在俄乌冲突中,美国及其盟友无视《联合国宪章》关于“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核心原则,不仅向冲突一方输送武器,还对俄罗斯实施全方位单边制裁,甚至将制裁扩大到能源、粮食等民生领域,导致全球能源价格飙升、粮食危机加剧,数亿人面临饥饿威胁。在疫情防控中,美西方将疫苗作为“地缘政治工具”,囤积远超自身需求的疫苗,却阻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导致发展中国家疫苗接种率长期偏低,违背“健康权是基本人权”的国际共识。
这些行径充分证明,美西方的“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本质上是霸权主义、单边主义的新包装,其目的不是维护全球秩序,而是巩固自身霸权地位,最终只会导致全球治理碎片化、无序化。
2.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体系与国际法:全球治理的根本遵循
与美西方的伪规则不同,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法治秩序,是国际社会历经两次世界大战惨痛教训后形成的共同财富,是全球治理的“定海神针”。
从历史逻辑来看,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签署,标志着多边主义体系的正式确立。宪章第1条明确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作为核心宗旨,确立了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等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不是少数国家的“私产”,而是全球193个联合国会员国共同协商和认可的结果,体现了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
七十余年来,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发展、保护人权等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维和行动阻止了数十起地区冲突的升级;通过《千年发展目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全球减贫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联合国系统催生的国际人权文件,构建了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事实证明,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体系,是维护全球稳定、促进共同发展的最有效平台。
从法律基础来看,国际法是全球治理的“共同语言”,其核心在于“普遍适用、平等适用”。与美西方的“家规”不同,国际法的制定遵循“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任何国家无论大小、强弱、贫富,都有权平等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解释和适用。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历经九年谈判,由160多个国家共同签署,明确了各国在海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框架;WTO规则体系虽存在不足,但始终坚持“非歧视性”“透明度”原则,为全球贸易自由化提供了稳定的规则保障。
更重要的是,国际法具有“强制约束力”,各国通过签署国际条约、加入国际组织,自愿接受国际法的约束,通过国际司法机构(如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多边机制解决争端,避免了“丛林法则”的泛滥。这种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法治秩序,是全球治理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
3.坚守正道:推动全球治理回归多边主义与国际法治轨道
当前,全球面临气候变化、公共卫生、粮食安全等一系列全球性挑战,这些挑战的解决离不开各国的协同合作,更需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法治秩序。
首先,应强化联合国的核心地位,完善多边机制。国际社会应坚决反对“小圈子”“集团政治”,支持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联合国改革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提升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安理会、经社理事会等机构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确保多边机制真正反映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
其次,应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反对双重标准。各国应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法基本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拒绝以“国内法优先”为由规避国际法责任。同时,应加强国际司法机构建设,支持国际法院、WTO争端解决机制等发挥应有作用,确保国际法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平等统一适用。
最后,应推动全球治理议题聚焦共同利益,摒弃意识形态对抗。国际社会应将发展作为全球治理的核心议题,推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解决全球发展失衡问题;在气候变化、公共卫生等领域,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通过多边协商达成共识,而非将议题政治化、工具化。
美西方所谓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本质上是霸权主义的新变种,只会加剧全球治理的分裂与混乱。国际社会应清醒认识其危害,坚决抵制将少数国家“家规”强加于人的行径,始终坚守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捍卫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法治秩序。唯有如此,才能构建更加公正合理、包容普惠的全球治理体系,为人类共同发展开辟光明前景。
五、践行多边主义是全球治理法理基础的基本路径
(一)多边主义的内涵与意义
多边主义是指多个国家通过合作、协商等方式共同处理国际事务,解决全球性问题的理念和实践方式。在全球治理中,多边主义强调全球事务由大家一起商量,治理体系由大家一起建设,治理成果由大家一起分享,不能搞单边主义。多边主义是全球治理的基本路径,因为只有通过多边合作,才能汇聚各国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应对诸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等全球性挑战。
习近平主席在不同场合对多边主义的内涵以及坚持多边主义的意义作出了非常清晰的阐释,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坚持多边主义上的原则立场。习近平主席指出:“多边主义是解决世界面临困难挑战的必然选择,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中国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动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致力于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在维护世界经济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承担着重要责任。我们要携手同行,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正确方向发展。”
(二)联合国在践行多边主义中的核心作用
联合国是践行多边主义、推进全球治理的核心平台。《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多边主义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其各个机构,如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等,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平等协商、共同决策的平台。在全球治理中,联合国通过制定和实施国际规则、开展维和行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等方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例如,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的达成和实施,就是多边主义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成功范例。
自1945年成立以来,联合国始终是多边主义的核心载体,其构建的全球治理体系与法律框架,历经不同历史阶段的检验,为国际法治的稳定与可靠提供了关键支撑。从战后秩序重建到全球化危机应对,联合国通过制度设计与实践行动,持续巩固多边主义根基,成为实现国际法治的“压舱石”。
1.冷战时期(1945—1991年):多边主义框架的奠基与秩序维护
联合国成立之初,便以《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多边主义的核心原则——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集体安全,为战后全球治理搭建了法律基石。这一阶段,联合国虽受美苏对峙影响,但仍在维护地区和平、推动殖民体系瓦解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首次以国际文献形式确立了人权的普及价值,为多边主义注入“以人为本”的内核。
此外,联合国通过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推动亚非拉民族独立,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通过,加速了殖民体系的崩溃,让更多新兴国家加入多边体系,夯实了多边主义的全球基础。
这一时期,以联合国为核心的治理体系虽存在“大国否决权”的局限,但《联合国宪章》确立的法律框架避免了全球陷入全面军事对抗,为国际法治提供了最基本的稳定性。
2.后冷战时代(1991—2001年):多边主义的扩展与治理效能提升
冷战结束后,联合国成为全球治理的核心平台,其多边主义实践从安全领域向发展、人权领域拓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里约宣言》,首次将可持续发展纳入多边治理议程,推动各国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构建了全球气候治理的法律框架;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联合国系统关联机构),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基础确立多边贸易规则,解决了此前国际贸易“规则碎片化”问题,仅1995—2001年,WTO争端解决机制便处理了200余起贸易纠纷,彰显了多边法律框架的有效性。在安全领域,联合国维和行动规模扩大,1999年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UNMIK)的设立,虽存在争议,但体现了多边组织在战后重建中的协调作用。
这一阶段,通过《联合国千年宣言》提出八大发展目标,将减贫、教育等发展议题纳入多边治理体系,让全球治理从“安全优先”转向“安全与发展并重”,以其为核心的法律框架覆盖领域更广、约束力更强,国际法治的可靠性显著提升。
3.21世纪以来:多边主义的危机应对与韧性彰显
进入21世纪,全球化危机频发,联合国在疫情防控、反恐、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多边协调作用愈发关键。2001年“9·11”事件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373号决议,建立全球反恐多边机制,协调各国情报共享与执法合作,避免了反恐行动陷入“单边主义陷阱”;2015年《巴黎协定》的达成,是联合国气候治理多边框架的里程碑,190多个国家通过统一法律承诺推进碳中和。
虽面临个别国家“退群”冲击,但多边机制仍能推动协定持续实施;2023年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Conference of Parties, COP28)达成“逐步减少化石燃料”的共识,证明联合国法律框架具备抵御单边主义的韧性。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后,联合国发起“全球疫苗计划”,推动疫苗公平分配,虽受“疫苗民族主义”影响,但仍为120多个国家提供了疫苗援助,彰显了多边体系“共商共建共享”的本质。此外,2021年“全球发展倡议”被纳入联合国议程,进一步丰富了全球治理的法律内涵。
从《联合国宪章》到《巴黎协定》,从维和行动到全球抗疫,联合国在不同历史阶段始终是多边主义的“主平台”。其构建的全球治理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通过《联合国宪章》及各类公约、决议形成完整法律框架,即便面临单边主义冲击,仍能通过成员国协商调整机制、强化规则约束力,保障国际法治的稳定与可靠。未来,联合国须进一步提升发展中国家话语权,完善争端解决机制。总之,自1945年以来,联合国始终是践行多边主义、实现国际法治的核心力量,其价值与作用无可替代。
(三)加强全球和区域多边机制的协同合作
除了联合国,其他全球和区域多边机制也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以及“上海合作组织+”、东盟、欧盟等区域组织,都在各自领域为全球治理作出了贡献。这些多边机制要立足自身优势,发挥建设性作用,避免任何歧视性、排他性安排,加强彼此之间的协同合作,共同推动全球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自1945年联合国成立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国际法治合作不断推进。在这一进程中,加强全球和区域多边机制的协同法律合作发挥着关键作用,一系列重要国际法文件和机制应运而生,为全球治理带来了诸多积极影响。
(1)《联合国宪章》无疑是国际法治领域最为重要的基础性文件。它于联合国创立之时便已诞生,其序言明确设立目标,要“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不使用武力、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当代国际法的基石,成为国际社会评判各国行为合法与正义与否的基本标尺,为全球和区域多边机制的协同合作奠定了坚实的价值与规则基础。在其指引下,各国在国际事务中有了共同遵循的准则,大大减少了因理念分歧导致的无序与冲突。
(2)在人权领域,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影响深远。它首次以国际文献的形式确立了人权的价值,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国际法治体系。此后,一系列相关人权公约相继出台,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它们共同构建起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在区域层面,欧洲、美洲、非洲等地区也纷纷制定区域性人权公约,像《欧洲人权公约》等。这些全球性与区域性人权法律文件相互补充、协同推进,促使各国在人权保护方面加强合作与交流,定期开展人权状况审议等活动,极大提升了全球人权治理的水平,推动各国不断改善国内人权状况,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样是国际法治合作的重要成果。从1973年到1982年,历经160多个国家长达9年的平等磋商与不懈努力,该公约正式诞生。它作为海洋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文书,与其他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一同搭建起现代国际海洋秩序的基本架构。公约不仅赋予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保障其他国家合法的航行、飞越等自由,还为和平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多种途径,并创设了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海洋法法庭三大机构,为各国在海洋事务上的协同合作提供了权威多边平台。在区域层面,一些沿海国家通过签订区域海洋合作协定,在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海上安全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合作内容,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形成有效呼应,共同促进全球海洋治理的有序开展,推动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海洋环境的有效保护。
(4)在打击跨国犯罪领域,《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发挥着核心作用。该公约是最具普遍性的国际法律文书之一,规定各国须采取系统性立法、执法和司法措施,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同时,它建立起一个权威平台,各国在缔约方会议框架下分享最佳实践、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国际合作。在区域合作方面,如“上海合作组织+”在打击“三股势力”等跨国犯罪活动中,通过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建立情报共享、联合执法等机制,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协同配合,极大提升了对跨国犯罪的打击效能,有力维护了地区与全球的安全稳定秩序。
(5)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依照国际法解决各会员国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此外,还有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众多与联合国存在不同程度关联的司法机构。这些全球性司法机构与区域层面的司法合作机制,如欧盟的司法合作体系、上合组织框架下的司法交流合作机制等相互配合。当出现国际法律争端时,各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文件,选择合适的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确保国际法治得以有效实施,增强了国际社会对法治的信心,维护了国际秩序的稳定。
这些重要国际法文件和机制在全球和区域多边机制的协同法律合作中,极大提升了全球治理的有效性、公正性与权威性。它们为各国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与合作框架,促使各国在应对全球性问题时,从“各自为政”走向协同合作,避免了治理的无序与混乱,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高效、有序的方向发展,为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六、倡导以人为本是全球治理法理基础的价值取向
(一)以人为本理念的内涵
“以人为本”是我国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实践中探索出的重要经验,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涵。中国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实践表明,“以人为本”应当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制度目标。
以人为本强调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人民的需求、福祉和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核心。在全球治理中,以人为本意味着改革和完善全球治理体系,保障各国人民共同参与全球治理、共享全球治理成果,更好应对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更好弥合南北发展鸿沟,更好维护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
2024年11月15日,习近平主席在秘鲁首都利马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的书面演讲中,对“以人为本”理念在全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作了全面和系统的阐述,习近平主席强调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推动解决发展失衡问题。世界繁荣稳定不可能建立在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基础上,各国共同发展才是真发展。要注重在经济发展中保障民生,培育包容普惠的发展环境。要走以人为本、发展更加平衡、机会更加均等的经济全球化之路,让不同国家、不同阶层、不同人群共享发展成果。”
可见,在全球治理中强调以人为本,关键是要在全球治理过程中摒弃冲突和对抗思维,切实贯彻落实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践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理念。
(二)以人为本与国际法治的契合
以人为本的理念与国际法治是高度契合的。国际法治的目的不仅仅是维护国际秩序,更重要的是保障人类的整体利益和福祉。例如,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就是以人为本理念在国际法治中的具体体现,它通过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和机制,保障了各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在国际经济治理中,也越来越强调要兼顾各国人民的利益,避免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这也是以人为本理念在国际经济法治中的内在要求。
以人为本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价值,国际法治则为实现人权提供制度框架,二者的契合须通过国际人权法制度建设与国内法实施双向发力,最终以法治提升人权治理效能。
从国际人权法制度建设看,其完善过程本身就是以人为本与国际法治深度融合的体现。联合国公约文本与联合国官方解释均明确表明,国际人权法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最低标准,其制度完善需以人的尊严与基本自由为出发点。
一方面,国际社会通过制定《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将“人”的需求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使“以人为本”从价值理念上升为国际法治的硬性要求;另一方面,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时多次强调,国际人权法制度须强化监督机制,确保各国将法律承诺转化为实际行动,例如,要求缔约国定期提交人权实施报告,并对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这种制度设计既以“保障人的权利”为目标,又通过法治的规范性与强制性,避免人权承诺沦为形式,实现了以人为本与国际法治的价值统一。
在国内法实施层面,将国际人权法转化为国内法律实践,是通过法治保障人权治理效能的关键路径。人权事务委员会在《一般性意见第31号》中强调,“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将国际人权义务纳入国内法体系”。
其一,国内立法须将国际人权标准本土化。例如,许多国家通过修订宪法或制定专门人权法,明确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发展权等,使“以人为本”有法可依。
其二,司法机关须发挥人权保障作用。通过公正审判纠正侵犯人权的行为,如设立专门人权法庭,保障弱势群体权益。
其三,行政机关须建立人权评估机制,在政策制定中优先考虑人的需求,避免因政策偏差损害公民权利。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一般性意见第9号》(载于E/1999/22号文件)中指出,各缔约国有关公约的核心义务是使其中所承认的权利生效,公约要求政府“以一切适当方法”实现这一目标,各国应在国内法律秩序中以适当方式承认公约规范。
法治对人权治理效能的保障,本质上是通过制度刚性消除治理随意性,实现以人为本与国际法治的协同。国际人权法制度建设为全球人权治理设定统一标准,避免各国因理念差异导致治理碎片化;国内法实施则将统一标准转化为具体行动,解决人权保障“最后一公里”问题。正如人权事务委员会所言,“法治是连接国际人权承诺与国内人权实践的桥梁,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确保人权治理始终围绕人的需求展开,提升治理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综上,加强国际人权法制度建设与国内法实施,既是以人为本价值在法治层面的体现,也是国际法治保障人权治理效能的必然路径。二者的深度契合,才能推动人权治理从“理念倡导”转向“制度保障”,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全球治理的法治化。
(三)保障各国人民共同参与全球治理、共享全球治理成果
要实现以人为本的全球治理,就必须保障各国人民共同参与全球治理、共享全球治理成果。这需要通过完善全球治理的机制和程序,让各国人民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全球治理的决策过程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例如,在国际环境治理中,应该鼓励民间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广泛参与,让他们能够为应对气候变化等问题贡献智慧与力量。同时,要确保全球治理的成果能够惠及各国人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民,通过促进全球经济的均衡发展,减少贫困和不平等。
保障各国人民共同参与全球治理、共享全球治理成果,核心在于让各国不论大小、强弱、贫富,都能平等参与全球规则的制定,使治理成果公平惠及全人类。这意味着必须摒弃“少数国家主导”的旧模式,让发展中国家及各国人民的诉求得到充分倾听;从气候治理方案的制定到国际经贸规则的调整,都须体现多元主体的共同意志。共享成果则要求在疫苗分配、技术转移、发展资源配置等领域打破壁垒,避免“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治理失衡。
坚持全球治理的民主原则,是实现共同参与的根本前提。民主原则要求各国在治理中享有平等话语权,反对“一言堂”。例如,在联合国框架下,应强化发展中国家在安理会、经社理事会等机构的代表性,使全球治理决策更贴近大多数国家人民的利益。只有保障各国人民的广泛参与,才能凝聚治理共识,避免因少数国家垄断决策权而导致治理方案脱离实际,引发更多矛盾。
坚持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是维护全球治理秩序的关键。多边主义通过国际组织、多边协定搭建合作平台,让各国在共同规则下协作应对全球性问题;而单边主义以“本国优先”为导向,动辄“退群”“毁约”,严重破坏治理体系。同时,必须坚决反对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此类行径无视国际法,以自身标准强加于人,不仅阻碍各国正常合作,更导致全球治理碎片化,削弱治理效能。
坚持协调、共享、共建,是实现共享治理成果的路径保障。“协调”要求统筹各国利益与全球整体利益,在分歧中寻共识;“共建”强调各国共同投入治理进程,贡献智慧与力量;“共享”则是治理的最终目标,让发展红利覆盖不同国家、不同群体。例如,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通过协调各国发展规划,共建基础设施,最终实现贸易畅通、民生改善,正是协调、共享、共建的生动实践。
保障各国人民共同参与、共享成果,既是全球治理的价值追求,也是应对当前气候变化、公共卫生等全球性危机的必然要求。唯有坚守民主原则、践行多边主义,反对单边行径,推进协调、共享、共建,才能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为人类共同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七、注重行动导向是全球治理法理基础的重要原则
(一)行动导向的含义与意义
注重行动导向,意味着在全球治理中要坚持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统筹协调全球行动,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打造更多可视成果,以务实合作避免治理滞后和碎片化。行动导向强调将全球治理的理念和规则转化为实际的行动和成果,避免空谈和形式主义。
习近平主席在出席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坚持行动导向。加大发展资源投入,重点推进减贫、粮食安全、抗疫和疫苗、发展筹资、气候变化和绿色发展、工业化、数字经济、互联互通等领域合作,构建全球发展命运共同体。”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行动导向在全球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实践路径。
(二)以务实合作推动国际法治的实施
务实合作是推动国际法治实施的关键。各国应该在遵守国际法治的基础上,加强在各个领域的务实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例如,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各国可以通过加强司法合作、情报共享等方式,共同打击贩毒、走私、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在国际贸易领域,各国可以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贸易争端,推动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和实施,促进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当下,国际法治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它不仅是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的基石,也是促进各国共同发展的保障。然而,国际法治的有效实施仍面临诸多挑战,需要各国携手合作,通过务实举措加以推进。
深化国际司法协作是推动国际法治实施的关键。各国司法机关应加强在跨境犯罪打击、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合作。例如,在打击跨国毒品犯罪、网络犯罪等领域,各国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享情报信息,协同开展执法行动。近年来,中国与周边国家在边境地区加强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取得了显著成效。2024年,中国与东盟部分国家的检察机关通过建立便捷灵活的边境检察合作机制,在国际追逃追赃司法合作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有力维护了地区的法治秩序。通过这样的合作,能够有效遏制跨国犯罪的蔓延,彰显国际法治的权威。
促进法律信息共享对于国际法治实施至关重要。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这给跨国经贸往来、人员交流等带来诸多不便。建立国际法律信息共享平台,使各国能够将本国的法律法规、司法案例等信息上传,供其他国家参考,有助于增进法律互信。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官方网站便是一个很好的范例,它发布了大量司法交流合作信息与法律法规内容,促进了区域检察信息的交流共享。这有助于各国更好地了解彼此法律体系,减少因法律认知差异引发的纠纷,推动国际法治在具体事务中的顺畅实施。
推动法治人才交流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法治人才是国际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各国可通过互派留学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举办联合培训项目等方式,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法治人才。例如,广西检察机关承办东盟国家检察官研修班,为东盟国家培训检察官,提升其打击跨国犯罪的能力和水平。通过此类交流,不同国家的法治人才相互学习、借鉴经验,能够更好地将国际法治理念融入本国司法实践,为国际法治的实施注入持续活力。
以务实合作推动国际法治的实施,需要各国在司法协作、信息共享、人才交流等多方面持续发力。只有这样,才能建设高效、协同的国际法治实施体系,真正实现全球治理的法治化,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三)统筹协调全球行动,避免治理滞后和碎片化
全球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协调全球行动,避免治理滞后和碎片化。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全球治理协调机制,加强各国之间、各国际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例如,在应对全球性公共卫生危机时,需要世界卫生组织、各国政府、国际非政府组织等各方协同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防控策略,确保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同时,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提高全球治理的效率和有效性,使全球治理能够及时应对各种新出现的挑战。
首先,应当制定统一治理标准。针对气候变化、公共卫生等全球性议题,推动各国及国际组织协商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与行动准则。例如,在碳中和领域,应统一碳排放核算标准,避免因各国标准差异导致治理效能损耗。此类标准的规范化与法律化,可通过国际公约明确其法律效力,防止“标准碎片化”,确保全球治理方向一致,避免部分国家因标准混乱而滞后于全球行动进程。
其次,应当建立多边协调机制。构建常态化全球治理协调平台,例如,在数字治理领域,可成立跨国协调机构,定期统筹各国在数据安全、跨境电商监管等方面的政策。将该机制应以国际协定形式予以确立,明确参与方权责与议事规则,使其具备法律约束力。这有助于避免各国“各自为政”,减少因政策冲突导致的治理滞后,同时通过法律化保障机制运行的稳定性,防止因个别国家退出或消极参与引发机制失效。
最后,应当完善国际法律框架。针对人工智能、极地开发等新兴领域,加快制定专项国际条约,填补法律空白。例如,制定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公约,规范各国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的行为边界。此举可将全球治理行动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明确权利义务与争端解决机制,避免因“无法可依”而导致的治理碎片化。同时,法律化赋予治理规则以强制执行力,确保各国行动符合全球整体利益,防止因缺乏约束而出现治理滞后。这些举措的规范化、法律化,能为全球行动提供稳定预期,减少政策随意性,推动治理从“自愿协作”向“制度约束”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全球治理中滞后与碎片化的问题,保障治理效能的可持续。
八、小结
全球治理是指各国政府、国际组织等通过合作、协商等方式,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其法理基础是以多边主义为原则、以联合国为主体、以国际法为核心的治理理念、规则体系和治理机制。
主权平等是全球治理法理基础的首要前提,是国际法治的基石;国际法治则是主权平等的保障。二者相互依存、辩证统一。遵守国际法治是全球治理的根本保障。国际法治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各国应确保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平等、统一适用,反对将少数国家的“家规”强加于人。
践行多边主义是全球治理法理基础的基本路径,联合国是践行多边主义的核心平台,同时要加强全球和区域多边机制的协同合作。倡导以人为本是全球治理法理基础的价值取向,以人为本理念与国际法治高度契合,要保障各国人民共同参与全球治理、共享全球治理成果。注重行动导向是全球治理法理基础的重要原则。要以务实合作推动国际法治的实施,统筹协调全球行动,避免治理滞后和碎片化。
总之,只有全面、充分、完整地遵守国际法治,才能实现全球治理的公平、公正与有效,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