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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发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作用,要注意加强话语体系建设”。这一重要论断标志着我国以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为目标的系统工程正式开启。针对话语体系建设这一重要议题,学界分别从整体性理论阐释、分学科专项探索等多个维度开展了深入且富有成效的研讨。检察学话语体系建设作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构建的重要分支,同样迎来了理论研究的重要契机与时代使命。
一、检察学话语体系的内涵界定与关系定位
近年来,无论是对话语体系展开的基础性研究,还是分学科展开的具体分析,相关研究多集中于社会学、历史学、教育学以及法学等领域。虽然其研究视角和研究对象不尽相同,但关注的问题具有一定共性,即如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进行理论阐释,构建具有主体性、自主性和原创性的话语体系,以提升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具体包括:如何巩固并深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在话语体系建设中的指导地位,防范其被边缘化、空泛化、标签化;如何从中国改革发展的实践出发,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提炼新命题;如何处理好批判性话语与建设性话语的关系,以“术语革命”为先导,打造易于为国际所理解和接受的标识性概念;如何恪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注重话语体系的通俗化与大众化,从而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时代课题;等等。
在上述宏观背景下,检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建设同样面临上述挑战。构建检察学自主话语体系,已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性与紧迫性的关键课题。一般认为,话语体系是主体依据一定的内在逻辑,通过系统的语言符号建构起的结构完整、内容完备的表达体系,具有完整性和程序性等特征。它根植于成熟的理论体系,是理论体系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内容表达,具有特定的思想取向和价值取向。据此,检察学话语体系可以界定为:以检察领域的基本知识、概念、命题和原则为理论基础,包含研究范式、方法论以及具体方法的话语组合。
根据“三大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检察学话语体系与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三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在三者的关系上,检察学学科体系是话语体系赖以生成的载体,其健全程度决定了理论研究能否摆脱碎片化、避免虚无化,进而影响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是否具有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表达;检察学学术体系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检察学研究的核心,是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内核和支撑;检察学话语体系是检察学学术体系的反映、表达和传播方式,是构成学科体系关系网的纽结。
二、检察学话语体系的生成逻辑
从理论源头出发,检察学话语体系的生成是理论引领、实践驱动与国际互鉴协同发力的结果。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根本引领,为话语体系筑牢政治方向与理论根基。检察制度本土实践的理论自觉,是检察学话语体系建设的内生动力,从司法实践中提炼的原创性成果,赋予了检察学话语体系鲜明的中国特色。全球法治对话、文明互鉴与国际传播,让中国检察在国际法治舞台上展现出强大的理论自信与实践自觉,不断巩固和完善中国检察学话语体系。
(一)理论根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引领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必须坚持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位置,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不仅为法治话语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更以其强大的理论创新力和实践塑造力,引导和推进中国检察学话语体系的建设进程。例如,“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决定了检察学话语体系必须深刻阐释“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本质属性,构建起能够清晰表达、有力维护党的绝对领导的话语范式,从而使检察学话语体系的建设既符合法治规律,又有鲜明的政治立场。
(二)内生动力:检察制度本土实践的理论自觉
中国检察制度在创建初期深受苏联模式影响,此后的发展也长期面临如何借鉴或扬弃西方检察理论的挑战。然而,一定程度上的“路径依赖”曾导致中国检察理论解释与本土实践之间的脱节。以“检察权性质”为例,长期以来学界的探讨拘泥于西方“行政权—司法权”的二元架构,未能清晰阐释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及在“四大检察”中展现的复合型权能。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捕诉一体”机制推行、公益诉讼制度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等重大变革的深入推进,中国检察实践已经远远走在了既有理论的前面。在这一背景下,传统的、基于外来范式的检察理论,在面对这些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时,愈发显现出解释力不足的困境。而这种实践与理论的巨大张力,倒逼检察学必须构建一套根植于本土、能够准确描述中国检察制度特质与实践逻辑的自主话语体系。与此同时,检察学话语体系的生成,也是对本土分散的、经验性的知识进行系统化提炼与学理化升华的过程,最终形成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概念与理论。
(三)外部互鉴:全球法治对话中的话语权提升
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有生命力的理论都必须具备国际视野与对话能力。然而长期以来,国际检察领域的话语权多由西方主导,其基于自身历史经验形成的概念体系被视为唯一标准。在这种话语霸权下,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实践,如,法律监督职能、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等,往往面临被误读甚至被污名化的风险。因此,构建自主话语体系,不仅在于学术表达的自主性,更是为了掌握对中国检察制度的“定义权”和“解释权”,进而在法治领域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主权。从更深层次看,当代的大国竞争不仅是硬实力的较量,更是制度模式与话语体系的竞争。中国检察机关在公益保护、犯罪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创新实践,蕴含了对法治问题的独特解决经验。可以说,检察学话语体系的构建,不仅承担着将“中国经验”“中国方案”转化为系统化、可传播的理论话语的使命,还肩负着在参与国际规则对话、贡献中国司法智慧的过程中,提升中国在全球法治治理中的话语影响力,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提供新范式的重要职责。
三、检察学话语体系的层级架构
有研究者提出,学术话语体系由内而外可划分为思想价值层、理论知识层与实践表达层。从学术逻辑看,这样的层次划分契合“价值引领—理论支撑—实践落地”的认知规律。基于这一理解,检察学话语体系作为检察理论诠释具象化与实践表达精准化的关键,可以对应形成“核心命题—基本范畴—专业术语”的基本架构,架构中的三个层级从概括到具体,互为支撑,共同构成话语体系的“骨架”与“脉络”。在此架构中,诸如“法律监督”“公益诉讼检察”“检察侦查权”等标识性概念,成为各层级、各领域的关键构成要素。
(一)核心命题:话语体系的立论根基与逻辑起点
核心命题是检察学话语体系的“灵魂”,是由学科基石概念衍生的具有本质判断属性的核心论断。它不仅承载着学科的理论立场、价值取向与制度本质,而且决定了话语体系的逻辑走向与阐释边界。唯有锚定清晰的核心命题,整个检察学话语体系才能实现“纲举目张”,避免理论表达的散乱与逻辑自洽的缺失。
在检察学话语体系中,“法律监督”是毋庸置疑的核心命题。它涵盖了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核心职能与价值目标,无论是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领域的监督实践,还是公益诉讼等新型检察职能的拓展,均以“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导向。据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又具体规定了检察机关所享有的法律监督职权,并对检察机关职权行使作出相应的保障。可以说,法律监督既是检察学话语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贯穿所有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总线索”。
(二)基本范畴:核心命题的领域化拆解与标准化表达
基本范畴是核心命题向具体检察领域延伸的“中介”,是从检察工作各层级实践与理论中提炼的,具有共识性与稳定性的标准化词汇,承担着将抽象核心命题转化为具体领域话语的功能。缺乏基本范畴,核心命题将沦为抽象的理论口号,难以形成可阐释、可分析的话语内容。
由“法律监督”核心命题生发而来,具有代表性的基本范畴便是“四大检察”。“四大检察”是检察机关为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对检察业务框架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话语表达。“四大检察”将法律监督拆解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核心领域,既厘清了不同检察职能的边界,又通过“检察”这一“法律监督”的同义表达,体系化地统摄了不同的检察职能,实现了检察职能的完整性。刑事检察聚焦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民事检察指向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检察侧重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监督纠正,公益诉讼检察则突破传统“两造对立”模式,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展开监督。这些基本范畴的形成,不仅为检察工作的领域划分提供了统一话语,更使“法律监督”的内涵在具体领域中得到清晰界定。
(三)专业术语:基本范畴的精细化阐释与实践具象化
专业术语是基本范畴在检察具体实践中的“微观落点”,是对某一检察领域内特定制度、职能或行为的精准概括,具有极强的实践指向性与阐释力。如果说核心命题是“体系之源”、基本范畴是“领域之纲”,那么专业术语就是“实践之形”,通过对具体检察现象的理论提炼,使话语体系最终落地于检察实践,由此形成一系列形式化的、可操作的制度安排与工作指引。如,“捕诉一体”“调查核实权”等术语的广泛应用,推动了检察权运行机制的优化与实践路径的明晰,使法律监督在个案办理中“看得见、摸得着”,在社会治理中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不同检察领域中,专业术语的具象化表达各有侧重。在公益诉讼检察领域,“调查核实权”便是专业术语,其精准界定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固定证据所享有的法定职权。该职权既区别于行政机关的执法权,也不同于审判机关的裁判权,是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得以实现的程序基础,直接回应了“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公益诉讼监督”的实践命题。在刑事检察领域,“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相统一”则作为专业术语的典型代表,系统阐释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双重属性:履行“指控犯罪”的诉讼职能与承担“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活动合法性”的诉讼监督职能。该术语指出了“重控诉、轻监督”的传统认知误区,也阐明了刑事检察在法律监督中的具体实现路径。可以说,正是这些专业术语的存在,使“四大检察”等基本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得以具象化,使得法律监督的核心命题在微观实践中获得了可感知、可分析的理论表达。
作者:董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人民检察》2025年第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