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推进全球治理需要国际法治保驾护航
莫纪宏
字号:

 
8月28日,2025年上海合作组织天津峰会主会场外景。 新华社记者 赵子硕/摄
 
2025年9月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上海合作组织+”会议上发表题为《凝聚上合力量 完善全球治理》的重要讲话,提出了全球治理倡议,这一倡议的核心要义凝练为五大核心理念,即奉行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倡导以人为本、注重行动导向。这五大核心理念为完善全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其中,遵守国际法治是全球治理的重要保障,对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全球治理是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国际法上的行为主体,通过合作、协商、谈判等方式,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和挑战,管理全球公共事务,以实现全球的和平、稳定、发展和公平正义的过程。其目标包括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保护人权和环境、推动社会进步等多个方面。全球治理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概念存在很大的相同相似点,都集中在对特定区域的治理。现代治理活动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人类社会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法治的基本价值和理念。列宁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以消灭私有制为目标,确立了代表工人、士兵和农民利益的苏维埃政权,设计了非常严格的“法律监督”制度和体系,由此形成了与资产阶级法治学说相对应的无产阶级法治理论。由无产阶级法治理论和资产阶级法治学说共同推动的人类社会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两种治理模式,对各主权国家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活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支配和影响作用。
资产阶级法治只是在主权国家内部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秩序,并没有在国际社会的秩序构建中起到应有的制度建构和行为约束作用。人类社会因为这种治理无序引发两次世界大战,二战后由国际社会的有识之士推动建立起来的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较好地解决了局部地区发生的武装冲突和战乱,建立了各个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和谐相处的和平与发展秩序。但是,对主权国家形成的国际法治的约束还没有形成稳定的机制和秩序,当今世界还没有完全摆脱丛林法则的束缚,极少数国家仰仗自身拥有的全球军事力量、一意孤行地奉行单边主义的霸权政策,世界还很不太平,还缺少推动全球治理的有效规则体系和具有拘束力的法治价值的指引。
习近平主席提出全球治理倡议,将“遵守国际法治”作为全球治理的重要方式,这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维护以和平与发展为目标的国际秩序、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积极和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推动全球治理意味着当今世界需要相对稳定的国际交往秩序,而不是混乱无序的尔虞我诈,更不是少数霸权主义国家随心所欲、霸凌弱小主权国家的试验场;另一方面,针对少数霸权主义国家实施的单边主义和法律霸凌,国际社会必须有基于遵守国际法治形成的法律制度体系,并实现对全球治理的有效法治秩序。因此,全球治理倡议既解决了构建更加公正合理有效的全球治理秩序问题,也指明了构建全球治理秩序应该依托的法治价值,确立了运用国际法治为全球治理保驾护航、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路径,为构建全球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认真学习和领悟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全球治理倡议,要全面系统地理解和把握国际法治在全球治理中起到的保驾护航作用,要在国际交往中善于使用法律工具推动构建和谐有序的国际关系,要将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基于各国法律主权的涉外法治建设,推动国际社会围绕法治在全球治理中的基本治理功能、治理要求、治理程序和机制、治理效果和效能等重要问题形成普遍共识。要在尊重共同的法治价值基础上,推动全球治理领域的国际法治秩序的构建,为推动全球治理提供更加公正合理有效的法治保障。
通过国际条约和协定构建全球治理规则体系
国际条约和协定是国际法治的重要载体,为推动全球治理提供了基本的规则框架。例如,《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如主权平等、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等,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提供了法律基础。截至2025年,联合国共193个会员国,各国均需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全球治理由此有了最基本的法律遵循。
在经济领域,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系列协定,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等,为全球贸易秩序提供了规则保障。这些协定规范了各国的贸易政策和措施,促进了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25年3月发布报告显示,2024年全球贸易额达到33万亿美元新高,较2023年增长3.7%,其中法治在推动全球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此可见,在全球治理领域,首先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没有适应全球治理需要的“法”,也就没有为全球治理保驾护航的“法治”。需要明确的是,可以为全球治理提供保驾护航作用的“法”,不是少数国家妄图将自身的“家法帮规”强加于国际社会,以所谓“文明国家”之“规则”取代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则,而是为世界各主权国家一致认可和接受、体现国际民主和多边主义价值要求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则体系。
完善解决国际争端法律机制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是推动国际法治的重要保障,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国家间、国家与他国投资者间以及国际商事等领域的争议。成立国际调解院就是完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举措。2025年5月30日,国际调解院公约签署仪式在中国香港举行,33个国家现场签署公约成为创始成员国。国际调解院填补了国际调解领域政府间法律组织的空白,可根据当事方自愿,调解各类国际争端,与诉讼、仲裁等现有机制相互补充。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在解决国家间法律争端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例如,在2004年,国际法院裁定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修建隔离墙违反国际法并应予拆除。虽然以色列未完全遵守该裁决,但国际法院的裁决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判断,有助于维护国际法治秩序。
总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推动全球治理必须要用调整全球治理关系的机制来解决各种现实的国际争端纠纷,确保“有法必依”,这是法治自身发挥治理功能的内在逻辑。
加强国际执法合作
国际执法合作是确保调整全球治理关系的国际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能够共同应对跨国犯罪、恐怖主义、环境污染等全球性问题。在打击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方面,中国积极与周边国家开展执法合作。截至2024年,中国与泰国、缅甸、老挝等国合力打击电诈,已清除邻近边境的缅北电诈园区,有效遏制了电信诈骗犯罪的蔓延。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外刑事犯罪4.98万人,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293件,通过国际执法合作,有力维护了地区安全和稳定。
在环境保护执法领域,国际社会通过《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国际条约,开展了广泛的执法合作。各国共同限制和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取得了显著成效。2024年10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指出,得益于《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积极推动,全球已成功淘汰了99%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当于减少了约125亿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全球臭氧层有望在本世纪中叶全面恢复。
国际执法合作还包括了主权国家政府之间通过签署执法合作协议,涉及全球治理的执法行动。截至2022年5月,公安部已与110余个国家建立了密切务实的双边执法合作机制关系和联络热线,签署政府间、部门间执法合作文件400余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与各成员国执法部门保持常态化联系和办案协作,构筑起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网络,为国际安全织密防护网。
推动国际商法统一化
推动国际商法的统一化有助于降低跨国交易成本,促进全球贸易和投资的发展。例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等提供了统一的规则。许多国家在制定国内商法时会参考该通则,一些国际商事合同也会直接约定适用该通则。在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案件中,纠纷解决的效率得到较大提高,当事人满意度也得到较大提升。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各国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提供了模板,解决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法律上的空白或不完善的问题,推动了全球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这反映了推动全球治理法治化的要求,是中国为推动全球治理作出的贡献。推动国际商法统一化应特别关注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体化,鼓励各国进一步开放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律管辖、法律适用空间,推动国际商事纠纷调解、仲裁和审判“三位一体”的统一和协调机制发展,让当事人拥有更加自主的选择权。
进一步强化国际环境法治
生态环境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领域,也是国际法治为全球治理保驾护航的着力点,对于推动全球治理具有典型和示范的意义。国际环境法治对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环境问题至关重要。《巴黎协定》是国际环境法治的重要成果,它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设定了目标和规则,要求各国制定并提交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并定期进行通报和审评。截至2025年4月,已有195个缔约方签署了《巴黎协定》,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增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另外,《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达成的“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为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行动指南。各国通过制定国内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和政策,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有助于维护地球的生态平衡。
推动全球治理法治化,加强国际环境法治建设可以起到举一反三的典型示范作用。人类依托同一个生态环境来生存和发展,国际环境法治反映了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治理诉求,是法治为全球治理保驾护航的重点领域。
促进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和保障
 
9月18日,在瑞士日内瓦万国宫,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陈旭出席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60届会议并发言。 新华社记者 连漪/摄
 
人权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事项,国际人权法也是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联合国通过一系列人权公约,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确立了人权保护的基本标准。在实践中,一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来落实国际人权法的规定。例如,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人权公约义务,将人权保障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我国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不断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人类发展报告》,中国在减贫、教育、医疗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为全球人权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莫纪宏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3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