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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的体系化建构
周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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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引言
一、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体系化建构的逻辑起点
二、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律制度的结构化生成
三、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基础理论的渐进式演进
四、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范式的多维度革新
五、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的体系化完善
结语
 
摘 要: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的体系化建构是推动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统一学科名称、推动中国网络法治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的关键。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律制度是网络与信息法学的实践基础和研究重点,目前已经形成网络法、数字法、智能法、信息法的支撑框架。网络与信息法学基础理论以新型主体、新式客体、新类内容为特点推进法律关系理论演变,赋予传统法律命题新内涵,并发展出本学科的核心范畴。在研究范式上,应统筹研究法律规范与平台规范,贯通法治思维与互联网思维、数字思维、人工智能思维,实现价值定性分析与数据模型定量分析并重,采用敏捷回应与有效塑造网络与信息法治实践方法,在汲取全球经验中推动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的守正创新。网络与信息法学已经从领域法发展为以塑造核心范畴、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为时代任务的独立的新型二级法学学科,属于兼具全球视野与中国特色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未来,应在进一步完善基础理论、完善制度建设、革新研究范式和加强国际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构建本学科的自主知识体系。
关键词:网络与信息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网络法;数字法;智能法
 
引 言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发展,信息技术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催生了新兴产业和商业模式,并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渗透到各个科学领域,改变着每个学科的面貌”。在中国网络法治建设30周年之际,国家于2024年公布了《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该文件正式将“网络与信息法学”列为法学二级学科。至此,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体系已从初期的碎片化探索进入体系化构建的新阶段,但学科学术体系的内在逻辑尚不够完整,围绕网络与信息法学构成要素、理论基础与研究范式的学理性讨论仍显不足,急需通过范式创新与概念重构,推动其在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学科独立性与学科理论的完整性。本文将在阐明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体系化建构必要性的基础上,从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律制度、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基础理论、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范式等三个方面,描述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体系的既有脉络和学科特质,进而尝试提出更符合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体系建设实践需要的完善方案。
 
一、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体系化建构的逻辑起点
 
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体系化建构既是顺应学术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网络信息法治建设、实现网络信息法治人才高效培育的必由之路。
(一)推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形塑学科新范式
从20世纪90年代末起,互联网广泛接入世界各国,并快速融入经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也由此兴起。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从党长期执政和国家发展的高度,提出“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的重要论断。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大力发展互联网、积极运用互联网、有效治理互联网,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网络治理的道路。在这一过程中,我国法学工作者不断推进相关领域的研究,产出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中国人民大学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到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
学科范式决定了一个学科的内核、边界、发展路径以及为学界所共同接受的基本概念、核心命题、研究方法和价值取向。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体系化建构的核心任务之一便是确立和巩固一套规范的学科研究范式。当前,网络空间日益去中心化并围绕平台等信息流转的关键节点实现再中心化,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应用日益普及,人类社会处于从Web2.0向Web3.0演进的时期。以平台为代表的新主体,以数据、信息以及人工智能应用为代表的新客体,以网络主权和数据权益等为代表的新内容不断出现。网络空间新的技术发展,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新的研究与规制需求,时代的发展呼唤新的法学研究范式。
(二)统一相关领域研究的名称
针对网络与信息法学的相关研究,不同大学及研究机构选择了不完全相同的学科名称和定位。但无论是互联网法学、网络法学等侧重关注研究对象的空间场域,还是信息法学、数据法学侧重关注研究对象的表现形式,抑或数字法学、计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突出关注研究对象的技术路径,都只是按特定的逻辑突出研究的某一特色或重点领域。不同研究逻辑可能导致学科概念混淆、学科研究范围界限不明,不利于跨机构、跨学科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对于中国而言,“网络与信息法学”这一名称更具科学性。一方面,从概念内涵来看。“网络”与“信息”两个关键词分别从时空场域、社会关系、技术载体和内容秩序等多个维度反映了相关领域的历史进展。“网络”既指代本学科研究的基本场域,也指向其特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代指网络空间。将“网络”确立为本学科名称的关键词,既可以接续互联网法或网络法的研究脉络,也可以突出该学科与传统法学对应的空间差异。互联网作为基础设施带来的影响,已远超历史上公路网络对商品和人员流通的改变。虽然信息技术引起了法学学科的部分变化,但只有分析和关注这些经由“网络”所生成的社会关系的新特点、新问题,才能科学确定本学科的特有对象。换言之,基于互联网络链接形成的新型社会关系,是网络与信息法学学科特有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信息”既可以指代信息技术,也与内容表达密切关联。信息技术包括捕获、存储、处理、交换和使用信息的所有技术工具,既涉及服务器、电脑等计算机硬件,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等软件,也涉及网络和相关设备及存储数据的数据库。当前,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信息化已进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新阶段。但无论是数字技术还是人工智能技术都是信息技术的次位概念,数字化、智能化的价值关键还在于如何传输信息。“信息”是判断“数字”“数据”价值的基本尺度。突出“信息”的概念,是为了强调网络空间、信息技术应用中信息传播的自由与秩序。且单纯以“网络法”命名,无法准确反映网络通过信息的传递或传播来实现网络的功能和法律关系的本质。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坚持正确导向,就必须突出“信息”这一关键词,为网络内容治理、秩序维护和网民权利保障提供理论与制度支撑。
(三)契合中国法治发展脉络
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学科,往往有对应学科名称的单行法。2000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区分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两个概念;2012年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从法律效力文件层面将“网络”与“信息”两个词语一起使用。《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两部专门法律和数以十计的规章标题都包含“网络”一词。名称中有“信息”一词的法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典型的行政法规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部门规章有数十部。相较而言,名称包含“数据”的法律仅一部,即《数据安全法》,没有任何一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包含“数字”。在现行部门规章中,仅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使用了“数字”一词。此外,在2020年修正后的《刑法》全文中,“信息网络”一词出现9次,以“信息网络”为关键词的罪名包括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相对于“数据”“数字”,选择“网络”和“信息”这两个概念,可以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找到对应文本,进而在概括、总结、阐释立法成果和经验基础上,延续立法的用语习惯,为后续人工智能、网络违法行为以及量子网络、低空经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等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有助于推动网络与信息法学学科的构建,推动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的发展。
(四)确保网络与信息法学人才培育适应技术发展趋势
网络与信息法学虽已被确立为法学二级学科,为该领域的人才培养提供了学科归属,但要实现高质量的人才供给,必须依赖学科自身的体系化建构。一个体系化的学科能将零散的知识点、前沿议题与实践经验整合成科学、稳定的知识框架,为人才培养奠定学理基础。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要走向体系化,必然要打破传统学科壁垒,深入探究网络与信息法律规范背后的技术原理。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的体系化建构,必然要求在课程设置中有机融入信息技术内容,推动学科体系与当前网络信息产业发展相结合。相较于一个尚在发展初期、知识点分散的研究领域,体系化的学科知识体系能够向科技公司、平台企业清晰地展示其理论图谱、研究重点与分析方法,在人才培养中为学生提供目标更加明确的人才培养模式与具体方向,并推动形成“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二阵地、第三阵地”。此外,学生在课堂之外的真实产业环境中检验和深化体系化的理论知识,能够有效弥合理论教学与实务需求之间的鸿沟,成长为符合社会多元化需要的创新型、复合型法治人才。
 
二、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律制度的结构化生成
 
“法学体系的载体主要源自一国制定的实定法。”在信息技术迭代发展以及中国网络法治建设三十年来逐步深化的背景下,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律制度已不再是简单的应急性立法的堆叠,而是呈现出结构化的规则矩阵。截至2024年,我国已有超过150部网络与信息相关立法,所形成的网络法、数字法、智能法、信息法制度集群,为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实践基础。
(一)包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进程的历史逻辑
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紧跟信息技术的发展进程,体现了鲜明的历史逻辑。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形成了网络法、数字法、智能法、信息法接续产生和交互发展的立体格局,从最初的回应型和急用先行型的碎片化立法,逐步发展为更具系统性和前瞻性的法律制度体系。(1)互联网形成的网络空间成为网络法制度设计的历史起点和基本场域,网络法最先应运而生。中国网络法制度主要包括三个主要方面:电信法律制度、网络运行安全法律制度和密码法律制度。电信法律制度以《电信条例》等为代表,主要规范电信网络建设、维护、互联互通等活动,促进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发展。网络运行安全法律制度以《网络安全法》等为核心,明确网络空间安全基本制度框架,提出网络基础设施特别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要求。密码法律制度以《密码法》等为主,构建运用密码技术维护网络安全的制度框架。(2)随着网络科技水平的提高,数据的流通更加频繁,数字化的实践挑战逐步凸显,数字法便应运而生。数字法以塑造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为主要面向,强调数据处理安全以及数据要素的有序流通。中国数字法主要包括数据安全法律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数字经济法律制度和数字政府法律制度四个主要方面,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专门性法律行政法规为载体。(3)以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特别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为标志,信息技术向自主决策和跨界融合方向发展。智能法在保障人工智能发展的同时,注重应对安全风险挑战,确保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中国的智能法包括伦理意义上的规范要求和调整人工智能基本要素的关联法律制度。前者以《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为代表,明确了人工智能研发使用的伦理准则;后者除了数字法中的数据管理制度外,主要是关于算法、模型等要素的相关立法,特别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旨在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在各领域的规范发展,平衡创新与安全。(4)在网络法、数字法、智能法的变迁进程中,信息法的发展贯穿始终,重点关注信息的传播秩序,强调有效管理网络传播的信息内容,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信息安全。中国信息法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网络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文化服务和网络社交信息服务的法律制度。这些内容分别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为代表,旨在规范各类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生产和传播的信息服务,防范违法和不良信息,确保网络空间健康有序发展。(5)网络法作为基础支撑,为整体提供根本框架;数字法、智能法、信息法相互渗透、彼此赋能,形成了高度耦合、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各分支法律在后续发展中展现显著的并行性和交互性,形成多维度、立体化且不断演化、自我调适的法律生态。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律体系新的立法成果不断涌现,创新性理论命题持续被提出,对信息技术发展的包容性也在不断增强。
(二)携手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共性逻辑
“网络空间不受限于任何国家的地理边界。”信息技术作为当今时代最具革命性、颠覆性的力量,考验着各国法律制度在不同时间、空间、规模及应用场景下规范技术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互联网背景下,传统的地理边界被逐渐消解,网络空间逐渐成为人类共同的活动领域,并使得相关法律问题呈现出全球化特征。相应的制度设计和治理实践的互鉴是推动网络与信息领域法律制度设计、适用和体系建设的重要动力。一方面,中国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展现了与国际接轨的开放态度,如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设计思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中建立了中国版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平衡版权保护与网络信息传播之间存在的张力。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制定过程中吸收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理念和具体规定,划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义务,明确赋予个人信息主体知情权和决定权,对标全球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设定了高标准的保护规范。另一方面,中国在网络法治建设过程中不断为世界贡献独特智慧,在全球范围首先制定了《电子商务法》,“七天无理由退货”“平台规则治理”等规则设计为全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提供了重要参考。中国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全球首个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方案。在组织体制方面,中国成立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全国各省级、地市级党委成立网信委,压实网络意识形态与安全工作责任制,持续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国家数据局的成立有力地推进了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持续优化数据行政管理机构职责体系,提高数据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在推动互联网司法发展方面,我国在杭州、北京、广州相继设立的互联网法院,积极探索线上虚拟司法审判模式,推动在线庭审、电子证据规则、区块链存证等创新实践,为全球司法机关应对信息技术新发展带来的新挑战提供了有益经验。在全球治理合作方面,我国高度重视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制定,发布了《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中阿数据安全合作倡议》,为推动全球网络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中国在网络与信息领域的法治实践为各国提供了新的研究议题,促进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学者在应对网络犯罪、网络平台治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全球性挑战方面的交流与研讨。中国网络法、数字法、智能法、信息法的制度设计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网络空间秩序、推动全球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文本参考和实践支撑,有效增强了中国在网络信息法治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落实网络强国建设任务的战略逻辑
网络强国、网信事业、网信工作是习近平总书记关注的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网信事业代表着新的生产力、新的发展方向,发展网信事业,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设网络强国,需要做实网信工作,既要有自主创新的信息技术、繁荣发展的网络文化、安全良好的基础设施、实力雄厚的信息经济,也要有完善的网络综合治理机制和充分的治理能力。网络强国建设面向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需求,核心任务是全面提升新兴技术驱动下的新质生产力、加强人民权益保障、应对技术安全风险、增强国际竞争中的主动权与话语权。从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到数据要素的有序流动,从信息传播秩序的规范到人工智能的伦理约束,都需要法律制度的规制和引导。构建起与信息革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网络与信息法律体系,既是推进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需要,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为网信工作提供了更符合时代规律的法理逻辑、制度规则和法律程序。遵从“为加快建设良法善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法理支撑,为推动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进步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力量”的价值指引,为完成“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目标任务,中国积极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为促进网信事业规范发展提供法治支撑。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律制度体系既顺应了中国式现代化对法律制度的需要,又彰显了中国法治建设立足本国国情、放眼人类未来的全球视野和使命担当。中国的网络与信息法律制度设计旨在应对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大量个人难以应对的、带有极大不确定性的新型风险,在法治轨道上守护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每个主体的自由安全,在落实网络强国战略规划的同时,体现中国法治文明应对新问题的主动性和前瞻性。
 
三、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基础理论的渐进式演进

(一)法律关系理论的新变化
法律关系理论是法学理论实践应用的重要支撑,对于理解和规范社会关系具有根本意义。法律关系理论从萨维尼对私法领域权利义务关系的系统化分析发端,拓展应用于公法领域,为法律规范与社会关系的衔接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工具。对于正在快速发展的网络与信息法学而言,法律关系理论的作用尤为重要,不仅有助于厘清网络空间中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为构建新型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基本理论框架。随着国家治理的日益精细化、治理手段和规范形式的不断丰富以及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法律关系更有可能以参数、函数、模块甚至算法的形式呈现”,传统法律关系理论急需更新其内容结构,以更好地阐释信息技术不同阶段的新型社会关系。网络可以使人们同时与多个主体建立关系,以“多线程方式”采取复数行动,并且不再受限于传统地域、组织或社会结构。这些社会关系呈现扁平化和分散化特征,包含新的权利类型、新的法律关系,社会中出现了新的权利侵害方式,挑战了传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结构和地域管辖规则,使传统法律关系理论和调控模式面临重大挑战,“作为实践指导的法学理论有必要及时跟进”。
 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进程中,网络平台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快速变革。伴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平台企业功能的重心也发生了由信息通道的“连接者”向生态秩序的“治理者”的位移;传统监管机制难以适应线上环境,线上线下问题复杂交织。在网络空间中,政府与平台的身份重合,催生了“法律秩序”与“平台秩序”的互动,挑战并拓展了传统法律关系理论,促使国家超越单一规范来源,构建更包容的制度框架。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则进一步推动了法律关系理论的范式转换。人工智能系统作为具有自主决策能力的非人主体参与社会生活,具备一定的主观能动性,挑战了传统法律关系的主客体二元论。而人工智能系统的不可解释性和“黑箱”特征,使得传统侵权责任的认定和举证规则面临挑战。如智能合约的出现使得合同关系的缔结、履行和终止实现自动化,部分改变了传统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模糊了驾驶人、车辆制造商和软件提供商之间的责任界限,挑战了传统交通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诊断系统的应用引发了医疗责任的重新分配问题,挑战了传统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人工智能技术掌握者通过算法设计和数据控制,获得了塑造大规模社会关系的能力,形成了新的社会权力结构。这些问题需要法律关系理论作出回应,重构适应信息技术智能化阶段的法律关系框架,以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主体扩展、责任分配复杂化和新型权力结构等挑战。
(二)法律命题的新内涵
传统法律命题如正义、人权、主权、善治等理念构成了法律的价值内核,反映了人类社会对理想秩序的持续探索,涵盖了从个体权益到社会治理、从国家主权到国际秩序的广泛领域,共同塑造了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法律的本质属性和运作逻辑。这些价值理念不仅是法律制度设计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极其重要的指导原则,也是衡量法律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传统法律命题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中经历着内涵重塑和外延拓展的双重过程:一方面,正义、人权、主权、善治等基本理念需要在信息技术迭代发展的新形势下寻求新的表达形式;另一方面,这些命题所蕴含的价值取向也在推动新型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的生成。“而规范和事实之间往往有距离,法律制度的运作过程就是要消除两者之间的距离,使其在某一点上达成一致。”法律必须在稳定与变革之间寻求平衡。当前,网络与信息法学在平台治理、数据权属等核心议题上的理论研究已进入深化阶段,推动了理论研究的精细化与多学科的交叉融合,为确立网络与信息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提供了必要的知识储备。(1)平台治理理论研究探讨如何在平台经济中实现利益平衡和权力制衡,有关研究包括对平台私权力的论述、对平台社会责任的法理证成、对平台互联互通的法理探究以及对平台经济劳动者保护的法理研究等,旨在思考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构建一个公平、有序的网络生态系统。(2)数据权属理论研究围绕明晰数据权利的生产机制、在法律层面明确数据权益类型、是否用传统的财产权或产权概念进行“数据确权”、利益相关方如何划分数据权属配置等问题展开。(3)个人信息保护理论问题重点研究个人信息保护需要何种利益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是否需要走向社会控制、个人信息保护应该秉承何种法律定位、如何通过“同意”规则给个人对自身信息更多的控制权以及赋予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基础、如何解决当下隐私政策虚化带来的无法实现个体的充分知情和明确同意的现实困境等,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4)人工智能治理理论问题研究围绕如何理解人工智能对法律秩序的冲击和赋能作用、如何思考算法权力的生成形态及规制路径、如何弥合算法自动化决策与行政正当程序制度的冲突、如何保证有意义的算法透明度、如何构建多方参与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等问题展开,旨在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探索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工智能应用。(5)信息传播秩序相关理论研究围绕网络信息内容需要政府介入控制的法理基础、网络平台监管的双重秩序和信息内容公法规制结构、网络虚假信息的法律识别和规制边界、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网络暴力的规制困境等问题开展研讨,旨在构建适应网络传播新形态的信息传播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了“技术—规则—价值”三维互动的独特法律命题体系,使该学科成为最具革新性的前沿阵地。
(三)核心范畴的提出与统一
任何一门科学,从理论形态上说,都是由范畴建构起来的理论大厦。”法学核心范畴是对某一领域内法律现象总体的普遍联系、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的最高抽象。网络与信息法脱胎于传统法学,在回应和阐释新时代命题时必然会借用既有的法学范畴,特别是作为整个法学核心的权利范畴。以传统法学范畴为基础,网络与信息法律主体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都是网络与信息法学领域的核心范畴,并在与传统法学范畴相结合的基础上不断变迁和创新。(1)网络与信息法学核心范畴的塑造指向传统法学的变革。判断传统法学概念、命题、理论的前提和假设是否会受到信息技术发展的实质性影响以至于必须对其做出相应的革新,从而确定科学创新的方法和范式,这是塑造网络与信息法学核心范畴特有的理论使命。(2)网络与信息法学核心范畴的塑造指向新兴法律秩序的构建。构建信息化新阶段的法律规范,将国家信息化战略和政策以法律规则形式确立下来,提高立法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驯化和吸收网络生态自生性规范,是塑造网络与信息法学核心范畴持续的实证任务。(3)网络与信息法学核心范畴的塑造面向信息技术应用的未来发展及其不确定性的把控。把握信息技术发展大势和规律,设计适应创新和管控风险的法律治理方案,确保人的福祉和利益,是网络与信息法学核心范畴塑造的重要目标。(4)网络与信息法学核心范畴的塑造面向法律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实施。应用信息化思维和技术,优化、便利执法和司法,把国家法律规则内化为网络生态内的规范、代码、算法,推动法律的高效甚至自动执行。
网络与信息法学并不排斥其他学科从各自的体系视角出发研究新法律规范的某些内容,网络与信息法学的主要作用在于,在把握信息化发展规律、总结这些法律规范制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抽象地“塑造”信息技术应用过程中法律关系的科学逻辑和善治之道,进而更好地指导网络与信息法的制定和适用。换言之,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如何将法治思维与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点的信息化思维相融合,“塑造”信息技术应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形成以网络与信息权利、义务、权力、责任为内容的研究范畴。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核心范畴的生成,体现了法学“把握科学技术演变带来的制度变革契机”,对信息技术发展及其社会影响的理论回应,展现出法学对网络与信息发展的现实关怀和实践导向。网络与信息法学的核心范畴以网络与信息法律主体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为基础,涵盖了信息技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迭代过程中正义、人权等价值理念的新内涵以及平台治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权属、算法治理等具体范畴,形成了价值导向与制度设计的有机统一。
 
四、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范式的多维度革新
 
网络与信息法学作为新兴法学学科,其研究既传承传统法学的规范分析范式,又因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呈现独特性,为法学研究方法在技术变革时代的自我更新提供了范例。
(一)多元:统筹研究规范、标准与伦理
网络与信息法学的独特性首先体现在研究对象的多元性上。在法教义学视角下,法学“关切的是实证法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规范性文件是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然而,在新兴科技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传统法律规范的时效性面临挑战,这种挑战在网络安全、平台治理、人工智能治理等前沿领域尤其突出。在适应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进程中,规范性文件的滞后性,决定了新的法律规范总是需要“基于技术及其效应的充分显现”后方可形成。在网络与信息法学的研究对象中,伦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发挥着补充国家法律规则、指导不同主体进行风险防控的重要作用,二者与法律规范共同构筑起更为全面、灵活的治理框架。伦理规范凭借其先导性和通用性,为新兴技术的发展提供原则性指引,形塑行为准则和价值共识,如《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中国关于加强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立场文件》等伦理规范对技术发展具有引导作用。技术标准文件则以其专业性和操作性,为助力网络法、数字法、智能法、信息法等法律制度落实,填补制度漏洞发挥关键作用。如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指引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地开展相关工作。《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处理中告知和同意的实施指南》(GB/T 42574-2023)《信息安全技术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要求》(GB/T 41391-2022)等多个配套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陆续制定,与该法共同构建起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从原则性规定到具体实施细则的完整治理框架。由此,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在研究对象上突破了传统法教义学的单一规范分析,推进了法律规范与伦理准则、技术标准的多元协同。
(二)交叉:贯通法治思维与互联网思维
贯通法治思维与互联网思维是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范式的创新,体现了法学研究与新兴技术思维的交融,也是统筹规范与标准、伦理研究的必由之路。法治思维植根于现代法治理念,主张规则秩序、权利义务和程序正义,强调“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互联网思维源于信息技术变革,倡导开放创新、用户导向和迭代优化,既注重维护权利,也要求防控风险,主张“虚拟实体打通、时空约束打破、极致化产品异质、极致化分工与合作”。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体系建设融合法治思维与互联网思维,在理解技术本质的基础上寻求安全与发展的平衡,使学术研究更能适应技术迭代,实现研究范式的“数字化突破”。
(三)整合:价值定性与数据模型量化分析并重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是社会科学研究中两种重要且互补的方法。传统法学研究主要依赖定性分析方法,通过法条释义、案例分析、逻辑推理等方式探究法律规范的内涵与外延。网络与信息法学因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更加注重量化思维和数据分析方法的应用。量化思维与数据分析方法为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工具,使研究者能够更准确地把握网络与信息法律问题的本质和规律。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例,尽管去标识化与匿名化的概念在法律条文中已有明确定义,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和有效应用这两个概念仍面临诸多挑战,特别是作为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合法性基础的匿名化要求,因其标准过于严格导致匿名化制度难以有效实施。为了使匿名化制度更具可操作性,需要从技术难度和时间成本的角度重新诠释“不可恢复性”的概念,从而让个人信息保护的匿名化制度在被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得到更加精确和可操作的量化学术研究的支持,推动静态的文本设计变为可实际运行的制度机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范式,能更好地契合网络与信息技术时代的法律实践发展。
(四)交互:敏捷回应与有效塑造实践并行
网络与信息法学的研究范式既要及时回应现实问题,又要前瞻性地引领现实发展,在与实践互动的基础上建立“敏捷响应+前瞻塑造”的动态机制,同步实现问题的解决与制度的创新。毫无疑问,对现实问题保持敏感,提升对现实问题的回应能力,是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的基本任务。例如,人工智能决策的法律责任、虚拟财产的权属界定、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等问题,都需要法学研究及时跟进研判。对策性的、应急性的研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实践的迫切需求,也为法学理论的创新提供了现实基础。但是,对于建立完备的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体系这一目标而言,过于注重对策研究,则会导致研究因缺乏基础法理的支持而使研究成果呈碎片化状态,这样的研究成果非但无法发挥促进法律制度聚合的效应,而且会造成理论与实践的“割裂”。在对策性、应急性研究的基础上,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需要尊重网络与信息领域的自身特点、内在规律和运行逻辑,开展引领性的、前瞻性的研究,研判技术发展趋势及其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为立法和政策制定预留充足的酝酿和准备时间,从而为增强法律对技术变革的适应性和包容性,引导信息技术创新朝着更加有益于人类社会的方向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例如,人工智能立法不仅应关注当前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法律挑战,而且应深入探讨人工智能对法律体系的深层影响。回应实践与引领实践并行的研究方法体现出法学研究对技术发展规律的积极回应和深刻洞察,有助于保证信息技术和法学研究具有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力。
(五)比较:在汲取全球经验中守正创新
网络与信息法治建设具有鲜明的全球性特征。基于网络空间的跨域性和信息技术发展的普遍性,世界各国在应对信息技术迭代发展挑战过程中积累的制度经验、规范设计和治理方案,都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积极吸收全球治理成果,从“人类知识的总和”中汲取发展资源,构成了网络与信息法学发展的重要路径。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数据治理法》《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等系统性立法通过域外效力条款和市场准入机制实现了规范外溢,形成了规则输出的“布鲁塞尔效应”,推动域外企业在数据处理、平台治理等方面遵循欧盟标准,展示了区域性规则的全球辐射效应。美国在网络知识产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大型科技企业反垄断、人工智能治理等领域的实践探索也直接影响了其他国家的规则制定。
中国网络与信息法治建设以《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支柱,确立了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框架,通过电信网络诈骗防治、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领域的专门立法探索,形成了特定领域的治理规则。在全球治理层面,中国提出了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倡议,倡导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的网络空间治理变革原则。中国网络与信息法治建设植根本土实践,在吸收域外经验基础上实现了理论创新与制度突破,不仅拓展了网络空间治理的理论内涵,丰富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交互影响背景下法治建设的实践路径,也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包容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贡献了富有启发意义的中国智慧。
 
五、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的体系化完善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中国网络法治的不断完善,推动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体系逐步成型。未来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还需立足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经验不断完善,持续应对信息技术迭代引发的风险挑战,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话语体系、理论框架和解释逻辑。
(一)科学定位网络与信息法学学科
1996年美国法官伊斯特布鲁克提出“马法非法”的论点,反对把网络法作为法律研究一个专门部分。然而,这一诞生于互联网早期的观点,因为忽视了时代发展对法律提出的新要求,在今天已无法应对由数据权益、平台责任和人工智能等引发的复杂法律挑战。目前全球法学研究机构都在展开网络与信息法学的专门研究,但为了避免网络与信息法学沦为一个边界不清、包罗万象的法学学科,明确其学科定位和研究范围至关重要。
区别于领域法学,作为部门法学的网络与信息法学应立足于网络空间的独特属性,以网络法、数字法、智能法、信息法相互耦合、相辅相成的制度体系为主要研究对象,尊重交叉融通、灵活开放的新型部门法的独特属性,秉持独立的、系统的、特有的核心范畴、调整对象、制度逻辑、基础理论、研究范式,重点围绕数据、平台、人工智能等核心问题展开研究。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需要紧密跟踪社会实践,重点关注社会发展前沿、科技变革引发的法律问题,密切关注相关案件判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等实践动态,不断推动理论创新与完善。此外,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需要积极借鉴并融合其他学科的最新理论成果,如在探讨数据产权问题时,不仅要运用传统的财产权理论,而且应借鉴经济学、社会学的相关理论,秉持更为丰富多元的理论视角。
网络与信息法学作为一门快速发展的法学二级学科,在学科建设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理论研究导向,而且需要考虑实践应用的就业需求导向,理论研究与就业需求二者互为表里,缺一不可。当下网络与信息法学理论研究中对本学科的核心概念、研究边界乃至学科名称本身尚未形成普遍共识,最直观的体现便是各高校设置的本、硕、博相关专业名称不统一,如“网络与信息法学”“数字法学”“数据法学”“网络法学”“智能法学”等。这种名称和概念体系的不统一,虽是理论探索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但在一定程度上对学科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导致学科独特性与核心培养目标模糊,使得公权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用人机构在人才招聘和选拔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不同专业名称下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特长,增加了人才供需对接的难度。当务之急,应在融会贯通多元化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解决概念、名称间的不协调问题,统一基本研究范式与核心概念的内涵。这并非意味着否定现有学术探索的多样性,而是在更高层面上寻求共识,建立一个相对稳定和权威的知识框架和术语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构建适应时代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网络与信息法学的人才培养应厚植法学理论根基,使被培养者具备运用信息技术(如人工智能工具)辅助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应对网络与信息技术知识更新带来的短板,增强适应未来复杂法律场景的竞争力。
(二)完备网络与信息法学理论
完善网络与信息法学理论是构建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自主学术体系的关键。总结技术和行业发展规律则是完善网络与信息法学理论的基础,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持续深入了解和掌握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与应用特征,可在建立技术解析模型、开展跨学科研究、分析典型案例、构建预测性研究框架,更好地把握技术和行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将法治思维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思维融合,进而通过法学学术研究回应技术变革带来的法律挑战,提炼网络与信息法学新理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数据最小化原则”“隐私设计原则”,人工智能治理领域的“算法透明性原则”“人机协作原则”等新原则的提出和应用,丰富了传统法律命题的内涵,也说明传统法学理论在网络与信息领域的可适用性需要重新被审视。法学研究者应突破传统思维框架,在传统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针对新兴法律,深化核心概念研究,探讨价值冲突的协调机制,设计法律原则和规则,提出创新性的解释理论,为应对法律挑战筑牢法理基础。
深化核心范畴研究是网络与信息法学理论完善的关键。深化核心范畴研究,就是要立足信息技术对法律秩序的根本性影响,探究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对法律要素带来的深层改变。构建网络与信息法学学术体系,需要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进程中涌现的知识或概念,与既有法学理论或法学术语进行“对接”“转译”乃至“重构”。但这并不意味着推翻重建,而是对既有体系的深刻理解和对人类文明逻辑架构的批判性继承,以现代学术语言总结和提炼规范网信事业发展的治理理念和规范要求,并将其逐步调整和完善,形成能更好指导实践的理论体系。
(三)完善网络与信息法律制度
面对信息技术迭代带来的深刻变革,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既要立足现实需求,又要着眼长远发展,在实体与程序、规则与治理等维度形成系统性突破,构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网络与信息法学发源于对信息化法律现象的研究,兴起于网络化法律问题的解决,成型于数字化法律制度的构建,目前正处于智能化法治塑造的新阶段。网络与信息法律制度的建设,应聚焦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网络数据安全、反对网络暴力等重点领域和技术发展前沿领域,将党和国家在网络治理实践中积累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规范和制度实践,以回应新型社会关系引发的法律问题。创设新的法律概念、制度规范和法律关系成为网络与信息法学需要持续完成的任务。由于技术发展的高速性和不确定性,单纯依靠实体法规则已难以有效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在网络与信息领域行使自由裁量权,故应当在网络与信息领域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倾向。完善的程序法不仅能够为实体法的适用提供必要的保障,而且能通过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式增强法治预期,提高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网络与信息领域程序法的完善应当充分考虑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以传统程序法理论为指引,探索构建适应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特征的新型程序法规则。网络与信息领域的问题需要多方协同治理,鉴此,应在整体立法中统筹各方职责,合理设定机构,科学分配权力,构建权责明确、协同有力的制度框架,确保各部门独立履职与有效协作的统一,形成高效协调的网络与信息法律制度治理格局。
(四)革新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范式
在技术快速迭代与社会深刻变革的双重驱动下,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需要突破传统法教义学对实证法规范的单一研究范式,形成多元化的研究分析路径。在具体方法运用上,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应当超越传统法学研究侧重于概念演绎和逻辑论证的局限,通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背后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关系,识别信息流动中的法律风险与权益边界,实现定性研究与定量分析的有机统一。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应强化问题意识,研究者应当对网络与信息领域的各类现象保持高度敏感,及时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中涌现的新问题、深层次问题、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研判法律风险、发现法治需求,不断形成对社会变革、制度调整和价值观念转变的深刻理解,产出适应发展需要的法学概念、法学理论。
(五)加强国际治理合作和学术交流
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与信息流动的跨域性深刻重塑了全球治理格局。在工业时代,法律制度往往根植于特定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信息时代,治理的边界逐渐模糊,地域性、民族性风险向世界性、全球性风险转变。这种转变使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面临前所未有的开放性与共通性特征。在建构中国自主的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同时,需要就全球共同关注和熟悉的问题设置议题、表述意见、形成方案。通过推动“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的讨论,更好地融入国际学术界,更好地传播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具体参与路径上,研究者应积极参与双边、多边的政策讨论,可以通过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组织跨国联合研究、开展访学交流等方式,就人工智能治理、网络犯罪防治、个人信息保护等全球性议题展开对话。未来应持续在网络信息领域凝练议题,深入研究中国在数字经济发展、网络空间治理等领域的创新实践,总结可资借鉴的域外制度经验,提出富有启发性的治理方案,并将中国实践提炼为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同时密切关注国际前沿热点问题,准确把握国际学术界的研究范式与话语体系,创新性地运用国际学界普遍接受的概念工具与分析方法,将中国经验转化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学术贡献,确保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兼具中国特色与国际视野。
 
结  语
 
网络与信息法学被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为应对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带来的风险挑战,推进法治理念、内容、方式、方法等全方位创新提供了重要契机。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作为连接传统法学与现代社会的桥梁,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不仅应为应对复杂多变的网络空间治理挑战提供法律智慧,而且应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和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不可或缺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我们不能一直静观其变,努力塑造其进展可能是我们能做的最重要的事情”。中国网络与信息法治建设有效支撑和服务于法治中国、网络强国、文化强国、数字中国建设,开辟了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体系化建构的可能性空间。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的体系化建构,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扣新时代的要求,扎根中国网络法治实践、立足中国法治经验,以其清晰的逻辑起点为指引,以内在耦合的法律制度、基础理论与研究范式为支撑,进一步丰富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涵,为持续推进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网络与信息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奠定更加扎实的学术基础。
来源:《法律科学》202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