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在动态中寻求刑事正义的最优解
《刑法解释动态观》序言摘要
刘仁文
字号:

刑法解释是刑法学者和刑事司法者一个绕不开的话题。虽然说,为了克服刑法的不安定性和任意性,成文刑法和罪刑法定成为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适用成文刑法时,除极少数可以对号入座外,绝大多数刑法条款都需要难易程度不等的解释。刑法学是正义之学,作为正义的载体,刑法条文必须得到妥当的解释,以此实现蕴含在刑法条文中的正义,而这需要坚守科学的立场,有赖于一系列的理念、方法、规则和理论。《刑法解释动态观》一书在解释的理念方面,提出刑法解释应当坚守动态的而非静态的理念,刑法解释者应当考虑文义的动态、案件事实的动态、诉讼过程的动态等,并在解释刑法过程中不断地对刑法规范文本和案件事实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考量,以动态的思维审视规范条文和案件事实,站在“主体间性”的立场与其他解释者进行沟通,充分考虑自己的解释结论是否符合公众的法感情;在方法和规则方面,提出刑法解释者在解释刑法时,应当以规范逻辑和社会情理价值为思维导航,从个人场域、司法场域、社会场域三个层次,动态地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等方法,对解释结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不断调试,以得出符合法的公平正义目标的解释结论;在理论方面,引入“主体间性”“重叠共识”“沟通交往”等理论,并对其进行转化,提出刑法解释者应当充分尊重其他解释主体的解释意见,各解释主体间应当经过充分的沟通达成最大程度的共识和协调。这些都给人以启发,并让人产生联想。

在刑法解释理念方面,有所谓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等方面的纷争。持不同立场者各执一端,彼此都认为自己的解释是合理的、妥当的,但法律并没有说只许形式解释或只许实质解释,也没有说只许主观解释或只许客观解释。因此,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这类有权解释以及司法人员在法律适用中的解释来看,也许解释者会在不同的刑事政策指引下选择不同的解释立场,如在某类犯罪严重或社会治安压力大的时候,更可能选择入罪的解释;在社会治安相对较好、人权保障成为强调重点的时候,更可能选择出罪的解释。离立法颁布时间较近,因社会变化不大,宜采主观解释的立场;离立法颁布时间较久,因社会变化大,则宜采客观解释的立场。由此看来,持形式解释立场还是实质解释立场,或主观解释立场还是客观解释立场,本身也是动态的,这也与当下热议的功能刑法观相契合。

在解释的方法和规则方面,固然需要文理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等解释方法和规则,但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也呼唤在这些具体的方法之外有更为宏观的方法和规则,如个人场域的三段论推理,司法场域、社会场域不同主体间的博弈等。在个人场域中,要遵循三段论的推理,一方面,解释者不断将未经加工的生活事实转化为陈述事实,再将陈述事实依据证据和实体刑法的构成要件转化为案件事实,使得刑法解释具备“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前提;另一方面,解释者在刑法规范的形式逻辑指引下,找寻和框定与该案法律事实相关联的刑法规范条文,从而具备“以法律为准绳”的具体依托。解释的过程,需要解释者往返于个案法律事实(小前提)与关联刑法规范条文(大前提)之间,考察二者之间的法律逻辑一致性和社会价值契合性,评判个案的法律事实是否符合相应的刑法规范条文以及刑法规范条文是否可以适用于特定个案、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适用于特定个案。在司法场域中,不同机关、不同主体、不同诉讼阶段,每个参与主体都要进行刑法解释,而且避免不了彼此商谈和博弈,需要不同的主体之间相互尊重,理性平和地交流观点。在社会场域中,司法者需要认真听取社会公众对刑法解释的意见和声音,对外界环境的刺激作出反应,在互动博弈中实现刑法教义学和社科刑法学的融合。

在解释的理论方面,“主体间性”是一个发端于西方哲学的概念,最早由胡塞尔从现象学的角度提出,之后由海德格尔将其在诠释学本体论上发扬光大,伽达默尔在海德格尔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建立了哲学诠释学,并将这一理论运用到法律诠释学当中。法律解释学领域的“主体间性”,是指法律解释者通过平等协商对话达到主体间视域融合和理解上的共识,使得解释结论能够尽可能地被各方接受。其要求解释者在解释法律规范文本时,不能仅将法律文本看成客体,不能无视其他主体对法律文本的解释,而是应当将文本和其他解释者看成对话者,通过相互交流形成对法律规范文本最大程度的共识理解。刑法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一个分支,自然也应当遵循“主体间性”。不同的解释主体之间进行理性的沟通,这与哈贝马斯的“沟通交往”理论亦有异曲同工之妙,都体现了法律解释的互动性。

上述刑法解释的理念、方法、规则和理论,都体现了刑法解释的动态性。当然,强调刑法解释的动态性并不是要否定刑法解释的安定性。毕竟,刑法的正义性以刑法的安定性为前提和依归,刑法解释的动态性也要受其制约。就制约因素而言,刑法谦抑性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自不必说,这里要补充强调的是,刑法解释过程中还必须遵循规范逻辑和情理价值。规范逻辑是在刑法规范文本的语言逻辑层面考察法的内容,侧重法的形式意义;情理价值是在文法逻辑的基础之上对内涵于刑法文本中的价值的考量,侧重法的实质意义。规范逻辑和情理价值的协调,有助于刑法解释的安定性和妥当性,毕竟,“达成协调,是法学家的伟大工作”。

本书从系统论、关系论出发,对解释者应当如何动态地解释刑法,使解释结论更好地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作出了有益探索,其思维方法和研究结论与立体刑法学有相通之处。在社会日新月异、科技叠加产生乘数效应的当下,刑法解释作为一个老话题,又滋生出许多新的挑战和困惑。我期待作者利用自己身处司法一线的优势,继续保持对学术的热爱,把刑法解释动态观这一课题深入下去,为实现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双向奔赴、不断探求刑法正义的最优解,作出自己新的贡献。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法治日报》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