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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1971年,联合国大会(下称联大)通过第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权利。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议程下,联大否决所谓“重要问题”提案,弃决“双重代表权”提案,最终通过第2758号决议,从政治上确认并巩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的一个中国原则,也从根本上否定“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代表权”等各种悖离一个中国原则、侵犯中国领土完整的意图。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通过还表明,联合国确认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国际社会不应干涉。近年来美国助虐“台独”势力频繁歪曲联大第2758号决议,重提“台湾地位未定论”,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反条约必须信守、禁止反言等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联大第2758号决议作为处理联合国组织运行事务的权威决议,对联合国系统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决议及其所体现的一个中国原则,通过《联合国宪章》、中外建交条约、国际法基本原则而对国际社会各主体产生了普遍约束力。
关键词: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一个中国原则;联合国宪章;台湾地位未定论;政府继承
一 问题的提出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下称联大)第26届会议第1976次全体会议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的第2758(ⅩⅩⅥ)号决议(下称联大第2758号决议)。该决议主要内容如下:
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
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联大第2758号决议“从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彻底解决了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明确了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只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
但是自1993年以来,台湾当局展开“重返联合国”行动,连续多年通过其所谓“邦交国”向联大提案或在联大的一般性辩论中主张:台湾有权参与联合国、参加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在联合国获得代表权。从2021年起,美国国会部分议员通过国内立法提案,称联大第2758号决议并没有支持中国主张的“一个中国”原则。与台湾当局和美国议员的行为相呼应,美国德国马歇尔基金会(German Marshall Fund of the United States)先后于2022年3月和2024年4月发表报告,指称中国政府歪曲联大第2758号决议、该决议未确立一个中国原则。因知名中国问题研究者葛来仪(Bonnie Glaser)参与撰写该两份报告,该两份报告也被中国学者称为“葛来仪报告”。值得指出的是,该两份报告均在台湾当局所谓“外交部门”和设在美国的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的资助下完成,其服务“台独”分子的意图显而易见。不论是台湾当局或其“邦交国”,还是美国国会议员或智库报告,其核心主张不外乎联大第2758号决议没有出现“台湾”或“中华民国”字样,因而没有裁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没有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及其有关组织代表台湾人民的权利,由此推断台湾可以主张在联合国的代表权,甚至以独立国家的身份加入联合国。
美国和台湾当局频繁在联大第2758号决议上做文章,其实质仍是“台湾地位未定论”,企图瓦解该决议确认的一个中国原则,从而为“台独”排除法理障碍。中国学者针对这些歪曲论断,尤其是近年推出的两份“葛来仪报告”作了一系列针对性批驳。本文基于联大第2758号决议通过前后的历史文献与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从政治和法律双重维度正面阐释该决议的意义,兼及驳斥美、台方面的论断,以期进一步拨乱反正、辨明是非。
二 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政治意义
一个中国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与外国发展正常的外交关系中,在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中产生的。其核心要义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联大第2758号决议以联合国名义确认和巩固了一个中国原则。
(一)联大第2758号决议是对“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的确认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同日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宣称:人民解放军已“推翻国民政府的反动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在这一天,中国定了新的国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了新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革命推翻国民党政权、建立新政权,发生的是政府变动。这一变动不影响中国的国际人格及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根据国际法,因革命成功取得政权引发的变动属于政府继承,不发生国家继承,因为这里仅涉及代表国家行事的政府的变动,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的连续性并没有因为政府变动而受到影响。在政府变动的情形下,一般公认,在所有影响国家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事务方面,都是新政权代替前政权。相应地,一个新政权有权在该国为成员的国际组织中代表该国。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政府继承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全中国的合法代表,同时也取得了包括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代表中国的代表权。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通过从多角度确认和印证了只有一个中国的事实。
1.1949年前后的中国是《联合国宪章》中的同一个“中国”
《联合国宪章》有两处出现中国的名字:第一处是第23条第1款关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规定,即“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第二处是第110条第3款关于《联合国宪章》生效条件的规定,即“一俟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知已有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以及其他签字国之过半数将批准书交存时,本宪章即发生效力”。结合《联合国宪章》第3条关于联合国创始会员国的规定,中国还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
《联合国宪章》第23条明文规定“中华民国”为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而联大第2758号决议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之一。由此可见,《联合国宪章》中的“中华民国”,其本质上指向的是一个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只是1945年缔结《联合国宪章》时中国的国号是“中华民国”,而从1949年10月1日起,中国的国号改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1971年第2758号决议确认当时国号已经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为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正如国际法院前任法官布鲁诺·西玛(Bruno Simma)所言,国家不会因社会革命的成功而消亡,第2758号决议的通过意味着“国际社会已毫无疑义(without doubt)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is identical to)作为创始会员国的中国,且有权享有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
2.按“代表权”问题处理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问题,表明中国的会员国地位从未改变
联大第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确定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而非新国家“加入”的会员国资格问题。因为倘若是会员国加入,则意味着出现了新的国家。联合国的做法从侧面印证了1949年前后“中国”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地位的连续性,即世界上并未出现另一个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就向国际社会发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联合国代表整个中国的主张。1949年11月15日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致信联合国秘书长赖伊(Trygve Lie),声明“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才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正式要求联合国“立即取消‘中国国民政府代表团’继续代表中国人民参加联合国的一切权利”。1950年1月19日,周恩来外长再次致电联合国秘书长和大会主席,通知其中国已任命张闻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席联合国会议和参加联合国工作,包括安理会会议及其工作的代表团的首席代表,并要求联合国就“何时开除残匪非法代表、我国代表团何时可出席联合国会议并参加工作”作出答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尽速恢复联合国合法权利的背景下,联合国秘书长向法律事务办公室咨询相关问题,并于1950年3月向安理会主席转交了《联合国代表权问题之法律方面》的备忘录。该备忘录认为,如果一个革命政府与一个原有政府均坚称各自是该国代表,则应以该两个政府中哪一个政府事实上能够运用资源来领导人民履行会员国义务来判断;如果新政府在该国领土内能有效行使权力,受到多数人民自然地服从,则联合国各机关似宜以集体行动承认此新政府在联合国中代表该国的权利,即便个别会员国拒绝承认新政府为合法政府。可以看出,该备忘录不仅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权利是代表权问题,而且从法理上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才是在联合国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
从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措辞来看,决议采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而不是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联合国的席位,即表明一方面这仅仅是一个代表权问题,另一方面这一代表权本应自1949年10月1日起就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行使,但由于种种障碍,直至今日(1971年10月25日)才得以“恢复”。按照“代表权”问题处理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问题的前提,是联合国认定“中国始终是一个单一、不可分割的国家”,申言之,在蒋介石集团败退台湾之后,中国并未分裂为两个国家。
3.否决“重要问题”提案进一步印证只有一个中国
在第26届联大“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议程下先后有4项提案,分别是阿尔巴尼亚和阿尔及利亚等23国提出的“两阿提案”,也就是最终通过的第2758号决议的案文,美国等国主导的“重要问题”提案,美国主导的所谓“双重代表权”提案;以及沙特阿拉伯提出的对“两阿提案”的修正案。
美国一度鼓噪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权利属于《联合国宪章》第18条所规定的“重要问题”,需获得出席并投票的会员国2/3多数同意方可通过。美国等国主导的“重要问题”提案执行部分的内容是“凡是在大会提出的、结果将导致剥夺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的任何建议都是宪章第18条所规定的重要问题”。
但《联合国宪章》第18条规定的重要问题指的是新会员国加入、会员国除名、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等,并不包括代表权问题。正如联合国大多数会员国的代表反复而正确地指出的,中国是联合国组织的一个创始国,并且一直是会员国之一。摆在各国面前的问题只是一个已经是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的代表权的简单问题,这个问题只需要出席联合国大会并投票的国家的简单多数票就可以决定。
其实美国自己也一度把中国代表权问题当作一个简单的程序问题来处理。1950年1月12日,当安理会审议苏联要求驱逐蒋介石集团代表蒋廷黻的提案时,美国代表作了如下声明:
美国政府认为苏联决议案草案向理事会提出者为涉及一理事国代表的全权证书的程序问题。因此假定理事会中有七个理事国投票赞成该决议案,美国政府对该项动议所投反对票仍不能视为否决权之行使。我愿声明美国政府将接受安全理事会以七理事国的同意票对此事项所作的决定。
由此可见,当时美国认为这就是一个涉及代表权的简单程序问题。只是时过境迁,美国出于自身利益的权衡开始设法歪曲国际法的规则。
美国“重要问题”提案的潜台词是把蒋介石集团等同于中华民国,驱逐蒋介石集团的代表就相当于驱逐“中华民国”、把中华民国从联合国除名。显而易见,这是故意将一国“代表”等同于“国家”的偷换概念,包藏着把“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分为两个国家的用心。如前文所述,1949年10月1日起,蒋介石政权已经被推翻,其败退台湾后继续以“中华民国”自居,实已为非法政府,不再具有代表中国的合法性。鉴于联合国的一个会员国只能有一个代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权,就必须同时驱逐蒋介石集团的非法代表。这个过程并不涉及会员国除名或停止会员国权利等重要问题。退一步讲,倘若涉及接纳一个新会员国或者驱逐一个旧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前者需要首先获得安理会的推荐,后者则须首先经由安理会建议。但不论美国还是其他国家,均未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权问题要经过安理会的推荐或建议程序,因为各国代表都心知肚明:这不是一个接纳或驱逐会员国的问题,而是一个把会员国的代表权给予它的合法代表的问题。
在1971年10月25日表决“两阿提案”之前,美国代表要求优先表决它提出的“重要问题”提案。虽然优先表决的动议获得通过,但是该提案本身提交表决时,以59票反对、55票赞成被否决。这一表决结果意味着联合国大会确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驱逐蒋介石的非法代表,并不属于《联合国宪章》第18条规定的“重要问题”,而仅仅是校验全权证书的代表权的简单问题,相关提案只要过半数同意即可获得通过。
美国的企图被挫败后,联大主席宣布对“两阿提案”进行表决。这时美国又企图对“两阿提案”提出修正案,要求删除“驱逐蒋介石的代表”的内容。联大主席依据“表决开始后不得再提出修正案”的议事规则,驳回了美国的要求。但美国仍不罢休,又提出分段表决“两阿提案”,即将最后一段“驱逐蒋介石的代表”单独进行表决。对此,一些国家指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和把蒋介石集团驱逐出联合国,是一个问题的两面,没有理由将其分为两个问题来处理。但是联大主席仍宣布对美国的“分段表决”动议进行表决。结果该动议以61票反对、51票赞成遭到否决。至此,美国再无拖延计可施。
编号为A/L.630的“两阿提案”终于交付表决,并最终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结果高票通过。赞成票不仅超过半数,而且超过表决“重要问题”所需的2/3多数。从表决程序来看,第2758号决议的通过合法有效,某些人指控该决议程序违法,纯属无稽之谈。
综上所述,围绕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辩论过程及其以压倒性多数获得通过的结果表明,在1949年10月1日之后,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代表发生了变更,但是这种变更不改变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且中国既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也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事实。
(二)联大第2758号决议是对“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巩固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联合国成立之前已经得到彻底解决。台湾问题不是联大第2758号决议要解决的问题,也无需其解决。不过联大围绕恢复中国在联合国合法权利的讨论过程进一步巩固了“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
1.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历史经纬
台湾自古属于中国。大量的史书和文献记载了中国人民早期开发台湾的情景,距今1700多年以前的相关著述是世界上记述台湾最早的文字。进入17世纪后,中国人民在台湾的开发规模越来越大。中国历代政府在台湾建立行政机构,行使管辖权。早在12世纪中叶,宋朝政府即已派兵驻守澎湖,并将澎湖地区划归福建泉州晋江县管辖。台湾也和中国其他省区一样,为中国各族人民所开拓和定居。1894年,日本发动侵略中国的“甲午战争”,翌年,清政府战败,被迫签署《马关条约》,将台湾割让给日本。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作为日本投降的条件之一,日本已经将台湾归还给中国。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发表《开罗宣言》。该宣言共三段,其中第二段宣布:“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就台湾地位而言,该段内容清晰地表明了两层含义:一是台湾在被日本窃取之前是中国领土,二是日本应将台湾归还中国。《开罗宣言》是第一个明确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国际文件,为中国保持对台湾的领土主权、维护国家统一提供了国际法根据。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再发表《波茨坦公告》(全称为《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其第8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必将”(shall be)一词体现了强烈的义务性和法律约束力;而其第5条“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的坚定措辞,为《开罗宣言》各项条件必予履行提供了进一步的坚决保障,使得“将台湾归还中国”成为一项受国际法支配的法律义务。1945年9月2日,日本签署《投降书》,宣布向同盟国无条件投降,特别承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后继者承允忠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其中当然包括日本应将本属于中国的领土台湾归还中国。在《日本投降书》上签字的除了日本代表,还有中、美、英、苏等9个国家的代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共同构成规定了日本及同盟国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各方均应善意履行。
1945年10月25日,同盟国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在台北举行。中华民国时任台湾行政长官公署主任兼台湾省警备司令陈仪代表中国政府接受日本投降书并宣布:“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权之下,此一极有历史意义之事实,本人特向中国同胞及世界报告周知台湾现已光复。”因此,从1945年起,中国恢复了对台湾的主权。无论在法律上或是事实上,台湾自那时起便又成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自此这一地位从未发生改变。即便此后中国国号变更、政府更迭,都不影响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1972年,中日建交的联合声明明确了日本国政府“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该立场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这是对上述事实的再确认。
2.“台湾地位未定论”的实质
美国炮制并时不时祭出“台湾地位未定论”,企图歪曲“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事实。对此论调中国学者已经作过详尽有力的批驳。本文意在指出“台湾地位未定论”本质上服务于美国自身利益和意识形态斗争的需要。美国政府在台湾地位问题上出尔反尔的表态,恰恰反映出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不具说服力,更无国际法依据。
美国对台湾地位问题的第一次态度反转出现在1950年。
1950年1月5日,美国时任总统杜鲁门,并通过其国务卿迪安·艾奇逊两次宣示美国围绕台湾问题的立场。杜鲁门在声明中说:
美国政府一贯主张在国际关系中保持善意(good faith)。美国对中国的传统政策,正如在门户开放政策中所阐明的,要求国际社会尊重中国的领土完整。……
当前关于台湾的形势中可以看到前述原则的具体适用。1943年12月1日,美国总统、英国首相和中国委员长在开罗发表的联合声明中表示,他们的目的是将日本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如台湾,归还给中华民国。美国是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的签署国。该公告宣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在投降时接受了这一宣言的规定。根据这些宣言,台湾已经交还给蒋介石委员长,在过去四年中,美国和其他盟国已经接受中国对该岛行使权力。
杜鲁门总统的声明表达了美国秉持善意履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关于台湾的条款的立场。美国时任国务卿艾奇逊将杜鲁门总统的声明归纳为“美国政府无条件地将台湾视为中国领土”。在当日下午举行的记者会上,艾奇逊这样阐释美国立场:
总统已经指出,我国政府视台湾为中国的领土。我们在四年前就夺取了该地,并按照公开作出的承诺,已经把它交还给中国政府,从此由它管理。不管他人可能提出什么政治上或法律上的诡辩,就美国政府来说,台湾是中国的。
然而,美国信誓旦旦宣称的将台湾无条件视为中国领土的鲜明立场随着朝鲜战争的爆发发生了急剧转变。朝鲜战争爆发后,杜鲁门总统于1950年6月27日直言不讳地说,“如果共产党的军队占领台湾,将对太平洋地区的安全以及美国军队在该地区履行合法和必要职能构成直接威胁”,他进而补充道:“台湾未来地位的确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地区安全的恢复、与日本的和平解决或联合国的考虑。”杜鲁门的这一表态被视为“台湾地位未定论”的开始,引发其作此判断的直接原因是美国担心中国共产党收复台湾,对美国利益构成威胁。此刻,出于对自身现实利益的考量,美国已经完全将“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抛之脑后。1950年下半年,美国开始操作在联合国讨论台湾问题。9月20日,艾奇逊在联大提出台湾问题案(the question of Formosa)。后英国代表以远东局势仍在变动为由提议无限期搁置该案,英国的该提议获得通过。台湾问题案由此成为废案。在联合国讨论台湾问题被搁置后,1951年9月8日,美国主导48国在旧金山签署《对日和约》,其中第2条第2款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和澎湖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请求权”。因该条未言明把台湾和澎湖列岛归还给谁,从而被当作“台湾地位未定”的法律证据。且不论台湾已于1945年归还中国的历史和法律事实,《对日和约》本身与中国并无干系。中国政府未参加和约谈判、未签署和约,根据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得为其创设义务的国际法规则,中国不受条约约束。对于其中的意图处置中国领土的规定,因其涉嫌违反不得侵犯一国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原则而应归于无效。
其实1950年前后美国从确定台湾属于中国领土到提出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转变蓄谋已久。早在1949年夏,美国一些幕僚机构看到国民党在内战中溃败,且在台湾统治不力,就建议美国可考虑不再遵守《开罗宣言》,将台湾归属另作打算,并宣称中国政府已经丧失在达成对日合约时依惯例获得对台湾的主权的权利。这套说辞试图为“台湾地位未定论”寻找理论依据,为将台湾问题国际化提供政策储备。美国国务院中国事务司(Office of Chinese Affairs)于1950年10月底发布长篇研究报告,反复考量处置台湾问题的困难与对策,其一是如何破解《开罗宣言》的“魔咒”,其二是亚洲人民会怎样看待美国处置台湾问题的做法。该报告认为,如果美国在联合国提案将台湾从中国分离,将招致“此乃帝国主义行径”的批评;中国对台湾之主权宣称效力十分强大,唯一可对此构成挑战的就是台湾人的意愿,因此可以用台湾人自决原则来支持。由此可见,美国方面已经认识到“台湾地位未定论”在国际法的法理上难以成立,于是又试图牵强附会地往“民族自决”上靠。但民族自决权有其具体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它适用于被外国占领或被殖民统治的领土,并不包含非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占领的人民脱离其母国的分离权。因此,不论是“台湾地位未定论”,还是所谓台湾自决,在国际法上均不成立。
美国对台湾地位问题的第二次态度反转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联大通过第2758号决议、中美关系正常化之际。
1972年2月,美国时任总统理查德·尼克松访华,与周恩来总理进行了秘密会谈,期间提出处理中美关系的“尼克松五项原则”。根据2003年12月11日解密的尼克松与周恩来秘密会谈备忘录,尼克松当时将一个中国原则作为五项原则之首,明确表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我们将不再发表——只要我能控制我们的官僚体系——任何关于台湾地位未定的言论。”这次秘密会谈促成了197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下称《上海公报》)。在《上海公报》中,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acknowledge),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does not challenge)。”显然,美国在《上海公报》中已经承诺不对“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提出质疑、否定或不同意见。
然而,1979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下称《建交公报》)中,中英文文本关于“承认”的不同用词,成为后来美国一些官员主张不同意中国的一个中国原则的依据。在《建交公报》中,美国声明“美利坚合众国承认(recognize)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双方重申《上海公报》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并再次强调“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acknowledge)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由上可见,《建交公报》中,中文本的两处“承认”对应的英文本分别采用了“recognize”和“acknowledge”的措辞。其中,“recognize”有“正式接受、确认”的义务性含义,而“acknowledge”一词既有“承认”之意,也有“告知收悉”之意。事后有美国官员称,“不论哪一种情况,我们都不同意中国关于一个中国的立场”;在场的副国务卿回应到,“我们认为对美国来说‘acknowledge’一词才具有决定性意义”。显然,美国官员试图按照不会对其产生约束力的“告知收悉”来理解acknowledge一词。
从1972年“尼克松五项原则”保证“不再提台湾地位未定”,到《上海公报》“不质疑”中国立场,再到《建交公报》“知悉”中国立场,美国在台湾问题上的态度不断模糊化,进而将这种模糊态度作为其主张台湾地位未定的理由。这一步步的变化充分展现了美国如何在国际上言而无信、不守承诺。由此也可见,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不过是美国服务于自身利益和斗争需要而单方面炮制出来的伪命题,不能获得国际法的支持。
3.联大第2758号决议通过前的辩论过程进一步巩固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
中国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的真正争议主体,是主张各自有代表权的双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蒋介石集团。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还是蒋介石集团,都主张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争议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共识,在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的整个讨论过程中从未发生改变。
1971年8月20日,在联大第2758号决议付诸表决前夕,中国政府曾发表声明并经由阿尔巴尼亚等国代表转交秘书长作为联合国正式文件发布。该声明强调:“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两个中国,只有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国的一个省,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已经回到祖国的怀抱。这是不争的事实。”蒋介石集团方面,在第26届联大围绕“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议程进行一般性辩论期间,当时仍然非法占据着中国席位的蒋介石集团代表两次发言强调“关于中华民族的不可分裂性,亲北平的代表团已经说得很多。关于这点,我完全同意他们”;“其他国家一直强调台湾是中国领土这个事实。关于这点,我再赞同不过了”。就连提出“双重代表权”提案的美国也将自己的提案粉饰成“它不采取‘两个中国’的立场或‘一中一台’的立场,它亦不以任何其他方法谋取肢解中国”;“它既没有提到也没有暗示有两个中国或一个中国一个台湾”。
正如索马里代表在发言中指出的,“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蒋介石政权双方都确认无疑的事实。查看一下联合国有关过去二十一年本组织讨论这一问题的记录,就会发现蒋介石政权从未声称过台湾从中国分出去而独立存在”。由此可见,联大第2758号决议并非与台湾无涉,“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一命题在决议通过前的辩论过程中被反复提及,争议双方对此意见一致,其他国家予以赞同、附议或默认。辩论过程让这一事实更为明确,也令国际社会周知。
4.联大第2758号决议不提“台湾”或“中华民国”体现出对国际法的遵守
“台独”分子称联大第2758号决议没有出现“台湾”字样,说明“未禁止台湾参加联合国”“未解决台湾代表权”。这是断章取义的故意歪曲。
第一,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任务是解决谁应该在联合国代表中国,而不是台湾地位问题。台湾地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联合国成立之前已经确定。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已广为周知。
第二,联大第2758号决议处理的是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代表权问题,完全没有必要专门提及作为中国一部分的台湾。
第三,如何解决大陆与台湾的关系问题完全属于中国内政,联合国不应予以干涉,否则将有悖该组织的宗旨和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订明: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在决议通过前的辩论过程中,各国代表对台湾问题为什么是中国内政、联大讨论台湾问题将如何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等作了深刻阐释。如阿尔及利亚代表所说:“台湾持不同政见的问题是自主的中国人民的事情,本组织不能讨论这个事实上关系到中国领土完整和独立的问题,否则势必违反宪章的基本原则。”伊拉克代表在批驳美国等国家提出的所谓“双重代表权”提案时指出,倘若接受这个提案,就意味着:
我们被要求擅自取得分割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和人民的权利,从而践踏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我们被要求对中国人民强加一种他们既无发言权又无选择权的情况,从而蔑视平等权利和自决的原则。我们被要求干涉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
正如学者所分析的,驱逐蒋介石集团的代表并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支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即“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不在联合国的考量范围之内”。联大第2758号决议不提“台湾”,是经过充分辩论和深思熟虑的结果,体现了联合国组织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尊重,和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严格遵守。
(三)联大第2758号决议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的确认
1.驱逐蒋介石集团的非法代表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的唯一性和合法性
联大第2758号决议在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的“唯一性”和“合法性”的同时,用毫不含糊的语言宣布“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的唯一合法性与驱逐蒋介石集团的非法代表,这是“一个中国”及“唯一合法代表”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
由于美国的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未能在联合国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而蒋介石集团残余势力逃亡台湾省后,在美国的武力庇护和支持下持续窃据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现在要恢复合法代表的代表权,当然就意味着应把这个代表权从无权享有它的人的手中收回来。当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中国政府出席本组织时,将意味着那些到目前为止占据中国席位的代表将不得不离开。因为联合国的每一会员国只能有一个席位。同时驱逐蒋介石集团的代表,也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代表“全中国”的代表权的完整性。
2.联大放弃表决“双重代表权”提案,是对代表权唯一性和合法性的确认
美国主导的“双重代表权”提案的主要内容是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权,并建议将其作为安全理事会5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同时也确认中华民国继续享有代表权。
“双重代表权”提案内容的违法性显而易见。因为《联合国宪章》第3条和第4条已经表明: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会员资格,不允许有双重代表权。如法国代表所说,中国作为一个会员国,应该只有一个代表,而且应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指派,“我们将投票反对任何主张双重代表权的提案,因为我们认为这种主张显然是违反宪章的”。
“双重代表权”的实质是认为存在“两个中国”。美国代表在阐释“双重代表权”提案时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和驱逐蒋介石集团就是“一个国家进来和一个国家出去”,言下之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占据台湾岛的蒋介石集团是两个国家。美国通过“双重代表权”提案在事实上制造“两个中国”的用心昭然若揭。
对于美国等国试图强加于中国的“双重代表权”方案,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还是蒋介石集团的代表都坚决反对。其他国家的代表也批评了该提案的违法本质。苏联代表揭露美国“在联合国不正当地玩弄‘两个中国’和‘中国双重代表权’的策略,……旨在把台湾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行夺走,并对联合国的席位归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代表的中国人民一事继续制造种种障碍”。阿尔巴尼亚代表指出,美国“这种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肢解中国的领土和永久地占领台湾岛”。巴基斯坦代表则指出该提案“违反了宪章规定的领土完整原则,……它企图使联合国拥有宪章并没有授给它的权力:制造一个国家的权力”。
联大最终决定,鉴于“双重代表权”提案与已经通过的第2758号决议严重冲突,通过了第2758号决议就意味着否决了“双重代表权”提案。因此,联大主席宣布“由于提案A/L.630和Add.1和2已经通过,我想大会不必要对提案A/L.633和Add.1和2进行表决”。蒙古代表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仍要付诸表决的话,就是要迫使大会干涉中国人民的内政并对肢解中国予以批准”。弃决“双重代表权”提案,再次表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一个中国只能有一个代表权,并且这个代表权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享有和行使。
3.联合国逐次驳回关于台湾代表权的主张,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的反复确认
联合国的每一会员国只能有一个代表权。台湾作为中国的组成部分,自然不能主张在联合国的代表权。台湾当局自1993年至2008年间,屡次通过其“邦交国”向联合国提出代表权问题,但是历届联大总务委员会以及联大全会均拒绝将这些提案列入会议议程。2007年,台湾当局提出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联合国秘书长退回了台湾的申请,指出“就一切意图和目的而言,台湾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随后举行的记者会上,秘书长再次回应,根据联大第2758号决议,从法律上不可能接受台湾的入会申请。联大总务委员会和全体会议也相继决定不把相关提案列入会议议程。
联合国机构根据联大第2758号决议逐次驳回台湾提出的参加或加入联合国的申请,以实际行动反复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不能再主张代表权。
伊恩·布朗利等学者概括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意义如下。联合国采取了这样的立场:首先,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其次,中国是由北京政府统治的;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主张成立后,只剩下武力夺取台湾抑或通过谈判收复台湾的政治和经济考虑。在这些学者看来,联大第2758号决议还可以被视为联合国对中国持续内战的承认,因为台湾只是中国的一部分,它只是抵抗在北京的中国合法政府的控制。
三 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法律意义
联大第2758号决议确认和巩固了一个中国原则。那么该决议对联合国组织、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联大第2758号决议对联合国系统的法律效力
联大决议的法律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学界通常依决议内容和处理的事项将其区分为处理联合国内部事务的决议、针对联合国会员国作出的决议、宣示国际法一般原则的决议等。对于处理内部事务的决议,因其根据《联合国宪章》的明确授权或是基于明确授权引申出来的权利而作出,因此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对联合国内部及其各机关,以及在联合国内部事务涉及会员国的情形下,对有关会员国均应当产生法律拘束力。
1.联大第2758号决议对联合国系统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大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成,得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和事项,或《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任何机关之职权。关于谁是一个会员国的合法代表进而可以参加联合国的活动的问题,自然应由联大来决定。早在1950年,联大即通过题为《联合国承认会员国代表权问题》的决议,要解决的问题是“主张有权代表一会员国出席联合国者不止一方,而该问题又成为联合国争执之点”。该决议决定凡遇到此种问题,应由大会来审议,理由是“大会系全体会员国组成,故联合国各机关中,其能就全体会员国对于整个本组织任务执行有关各事项妥予处理者,实莫过于大会”。该决议还建议“大会对于所有此种问题所采取之态度,联合国其他各机关以及各专门机关均应顾及之”。
上述决议不仅确认讨论一会员国的代表权属于大会的职权范围,而且要求联合国各机关及各专门机构遵守大会关于代表权问题所采取的立场。尽管决议采用的是“建议”“顾及”等约束性较弱的词语,但考虑到所涉问题关系联合国组织任务执行的各个事项,故其对联合国系统的约束力是确定的。据此,处理中国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的联大第2758号决议对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联合国各机关、各专门机构均应将联大第2758号决议作为其行事准则。
2.联合国系统依联大第2758号决议行事,不断增强决议的法律约束力
实践中,联合国机关及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在处理涉及与台湾相关的事务时,都遵循联大第2758号决议及其所体现的一个中国原则。
联合国秘书处承载着统一处理所有联合国官方文件的职能。秘书处法律事务厅多次确认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法律约束力。根据法律事务厅出具的意见,自该决议通过以来,联合国视“台湾”为中国的一个省,不享有单独地位。秘书处在履行职责时严格遵守这一决定。因此,自该决议通过后,联合国的一贯做法是在秘书处文件中如需提及“台湾”,均使用“中国台湾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这一称谓。在另一份法律意见中,法律事务厅声明“中华台北/台湾”在联合国的地位受到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约束;自该决议通过以来,根据该决议内容之决定,联合国在任何情况下均视“台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承认其具有任何单独地位;因此,联合国不认为“台北”的“当局”构成政府,不承认其享有任何形式的政府地位或行使政府权力;秘书处严格遵守此项决定,这实际上意味着秘书处不能接受“台湾/台北当局”发出的任何形式的官方文件。这些法律意见不仅表明联合国机构受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约束,而且直击该决议所体现的一个中国原则的核心,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只有一个中国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不具有单独地位,不能以某一政府身份参加联合国的活动。
联合国历任秘书长都公开肯定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约束力。前文提及2007年,联合国时任秘书长潘基文援引联大第2758号决议拒绝台湾的入联申请。2022年8月3日,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被记者问及美国众议院时任议长佩洛西窜访台湾一事时说:“我们遵守大会决议,恪守一个中国政策。我们所有的行动都以此为方针。”联合国秘书长作为多边条约的保存机关,明确表示遵循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指导意见,将不会以他作为保存人的身份接受“中国台湾省”寄来的文书。
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如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国际法院,均按照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内容和精神处理涉及台湾地位的问题。
除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外,联合国专门机构在大会通过第2758号决议后,纷纷通过了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决议,或采取了驱逐蒋介石集团的代表的做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在1971年相继通过了类似决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则撤销了台湾当局的观察员地位。联合国粮农组织投票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占据中国在该组织的席位。其中,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其年度报告中称,1971年12月9日,该机构的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关于中国在原子能机构的代表权问题的决议,其内容与联大第2758号决议相似;所有在台湾进行的技术合作和研究活动已经中止或在1972年期间结束;在年度报告的一些报表中所列有关中国的项目是指12月9日以前在原子能机构中代表中国的当局所采取的行动。1972年5月10日第25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中国在世界卫生组织的代表权》决议。这一决议是世界卫生组织对联大决议的具体落实,内容与联大决议几乎完全一致,由此可见世界卫生组织对联大第2758号决议法律约束力的认可。自此以后,世界卫生组织一贯以其上述决议中体现的一个中国原则、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为指导,来处理与台湾相关的工作。
以上例证说明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以一种法律确信践行着联大第2758号决议,使得该决议具有一贯而持久的法律效力。
(二)联大第2758号决议对联合国会员国的法律效力
联大在实践中不可避免会对《联合国宪章》作出解释。其中,联大就《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职权在日常活动中所作的决议,如果按照大会就相关事项的表决程序要求获得有效通过,则可以构成对《联合国宪章》有关条款的有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的约束力来自《联合国宪章》的明示或默示赋予,而不是来自联大决议本身。
联大第2758号决议处理的是属于联大职权范围和联合国组织运行相关的会员国代表权问题,并严格依法定表决程序获得有效通过。在这份决议中,大会通过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对《联合国宪章》中的“中国”作出诠释,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作为创始会员国的中国,且有权享有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同时明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大会对《联合国宪章》中的“中国”的解释,对联合国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鉴于《联合国宪章》对所有会员国的法律约束力,各会员国在解释“中国”及其在联合国组织中的代表权问题时,要受到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约束,即应当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取代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全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据此,联合国的会员国有义务避免在联合国组织及其专门机构中提出有关台湾代表权的问题。这也是为什么中国政府反复指出,极个别国家在联合国的讲坛上鼓噪台湾参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是“对大会第2758(ⅩⅩⅥ)号决议的公然违反”,事实上也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违反。
(三)联大第2758号决议体现的一个中国原则通过双边条约产生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甫一成立就将与国民党残余势力断绝关系作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条件。而在这一时期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均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1971年联大第2758号决议通过后,一大批国家与台湾当局断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截至2025年1月底,183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都在建交公报中载入联大决议的核心内容,承诺在一个中国原则框架内处理与台湾的关系。
综观各国与中国的建交条约,其中对一个中国原则的承诺大体可以区分为不断递进的三个层次。
第一,所有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包括美国和日本在内,均明确承认(recognize)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是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主要内容之一。根据联大第2758号决议对“中国”的解释,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即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建交的国家既然已经在条约中承诺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那么其就有义务避免支持台湾当局参加只能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
第二,在此基础上,有相当数量的建交国进一步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中,葡萄牙、以色列、尼日尔、博茨瓦纳等十几个国家明确承认“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以色列国建交联合公报》(1992年)第2段规定:“以色列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荷兰、西班牙、菲律宾等表示“承认”“充分理解和尊重”“注意到”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或一部分的立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联合公报》(1972年)第4段规定:“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荷兰王国政府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重申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基于此,这些国家承诺撤销在台湾的官方机构,或承诺不与台湾发展任何官方或正式关系。例如,在1991年中国与立陶宛的建交公报中,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承诺不与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然而,2021年,立陶宛批准台湾当局设立“驻立陶宛台湾代表处”。针对立陶宛违背国际承诺的行为,中国外交部决定将中立两国外交关系降为代办级。
第三,1997年之后与中国建交或复交的20余国都在建交条约中用三句话来完整表述一个中国原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哈马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1997年)第4段规定:“巴哈马国政府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值得指出的是,1998年中非共和国在与中国的复交公报中明确提及“联合国大会于一九七一年通过的第2758号决议的现实意义和有效性”。
不论是哪一层次的承诺,所有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里的“中国”应按照联大第2758号决议来解释,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亦即已经取代中华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和“禁止反言”的一般法律原则,各建交国均有义务不再提出“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所谓“台湾的国际代表权”等问题。
(四)联大第2758号决议体现的一个中国原则与习惯国际法
习惯国际法是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渊源。因其非成文特征而需要具体识别和判定。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丑)项,要确定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存在及其内容,必须查明是否存在一项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的一般惯例。为此,201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形成了《关于习惯国际法的识别的结论草案案文》,对如何识别和评估“法律确信”和“一般惯例”的证据提供了指南。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推荐结论,一般惯例主要指表现为实际行为、言语行为甚至不作为的国家实践,以及国际组织的实践。这种实践必须足够广泛、一贯并有代表性。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意味着有关惯例的采用必须带有一种法律权利或义务感,其证据形式主要表现为以国家名义发表的公开声明、官方出版物、政府的法律意见、外交信函、各国法院判决、条约规定、国际组织通过的或在政府间会议上通过的决议等。甚至各国最权威的国际法专家的学说也可以作为确定习惯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对照国际法委员会《关于习惯国际法的识别的结论草案案文》,联大第2758号决议所体现和确认的一个中国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形成习惯国际法的趋势。在一般惯例方面,183个与中国建交的国家都明确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即便是仍然与台湾当局保持着邦交关系的少数几个国家,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在联合国系统内受《联合国宪章》和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约束;在双边关系上他们也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只是他们认为这个中国仍然是“中华民国”。就国际组织的实践而言,联大第2758号决议除对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联合国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外,实践中它的约束力已经“溢出”联合国体系。其他政府间及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亦以联大第2758号决议作为行为准则。例如,全球性非政府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其正式文件或网站上对台湾的称谓为“台湾(中国的省)”。2023年8月,中美洲议会以“第2758号决议认为台湾是中国大陆的一个省”为由正式取缔台湾“永久观察员”地位。
在法律确信方面,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均以条约的形式表达对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的认可,并通过后续的联合公报、联合声明等形式不断巩固这一立场。例如,2024年中国和俄罗斯联邦共同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并作为大会和安理会文件分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在两国建交75周年之际关于深化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中,俄罗斯重申恪守一个中国原则,承认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又如,在作为联合国大会文件散发的2024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文件《关于共筑新时代全天候中非命运共同体的北京宣言》中,非方53国代表声明:“非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原则,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坚定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一切努力。”此外,前文所述例证显示国际组织均以决议形式自我约束,使其行为符合联大第2758号决议体现的一个中国原则。
国家、国际组织乃至非政府组织持续、稳定和一贯地以联大第2758号决议及其体现的一个中国原则为约束自身行为的指南,为习惯国际法的形成累积了大量证据。中国有学者提出,法律确信和普遍实践使得联大第2758号决议产生了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国际法地位。
(五)一个中国原则与其他国际法原则相结合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联大第2758号决议开篇即“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宣明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守下列原则: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联合国不得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因此,联大第2758号决议应与上述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侵犯一国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结合起来获得理解和适用。
联大第2758号决议确认的一个中国原则获得国际社会公认,如何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既然各国均已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或者尊重中国有关“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立场并因此承诺不与台湾发生正式或官方关系,那么结合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得侵犯一国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均不得再提出台湾地位未定、台湾应参加联合国、台湾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等问题,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协助“台独”分子,否则不仅是对一个中国原则声明的反言,也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违反。
四 结论
2025年5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俄罗斯报》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台湾回归中国是二战胜利成果和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都确认了中国对台湾的主权,其历史和法理事实不容置疑,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的权威性不容挑战”。
联大第2758号决议从政治上确认并巩固了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的一个中国原则。作为对整个联合国系统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联大第2758号决议解释了《联合国宪章》中的“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联合国各会员国施加了避免在联合国系统提出所谓台湾代表权问题的义务。183个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负有不得同台湾发展官方关系的条约义务。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的国际法主体通过条约、声明、内部决议等形式自我约束,持续稳定地按照联大第2758号决议体现的一个中国原则行事,促使该决议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习惯国际法的特征。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通过还表明,联合国确认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国际社会不应干涉。依据尊重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任何国家以任何形式主张或协助“台独”,均构成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侵犯和对国际法的违反。
作者:戴瑞君,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国际法研究》202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