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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边沁的《惩罚原理》以功用主义为思想主线,从刑罚的目的与功能、刑罚的裁量规则、选择刑罚时的考量因素等方面构建起刑罚理论的基本框架,并在此框架下对酷刑、限制性刑罚、积极劳役刑、死刑、财产没收刑、错位的惩罚等具体刑罚制度进行了全面审查。此外,为了克服监禁刑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诸多弊端、提升监狱管理的人道性,边沁还提出了著名的圆形监狱构想,对后世的监狱改革甚至权力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边沁将“苍蝇般洞幽入微的眼睛”与“雄鹰般观其大略的眼睛”非凡地结合起来,依靠逻辑和理性,从刑法上设计出一套基于功用原理的行为典章,并用依靠同样原理来调节的系列制裁措施作为后盾,其思想不仅促进了刑罚的轻缓化和人道化,推动了世界性的刑法法典化,而且至今对我们反思刑法学研究方法和探求刑事正义的实现路径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功用主义;刑法改革;《惩罚原理》;圆形监狱;当代启示
自有法律惩罚以来,关于惩罚的正当性是一个令道德学家、法学家和哲学家苦思冥想且至今困惑不解的问题。罗尔斯就指出:迄今还没有一种关于惩罚正当性的理论获得普遍的接受[1]。哈特也认为,在惩罚正当性的证明上,威慑、报复、改造等不同的价值或目的如何协调一致,至今没有一个理论能说清楚[2]。在论证法律惩罚正当性的理论中,有两种影响最大又各执一端的理论:一是主张正义和应得的报应主义,一是主张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功用主义(功利主义)①。现在的规范性惩罚理论大多为两种理论的混合版,将强调过去与强调未来、强调正义与强调共同体的善的主张加以调和,但这种中间路线把两种理论的巨大差异和深刻对立仅仅看作分工的不同,导致惩罚实践中的许多问题细究起来都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 [3]。
当今社会,日新月异。人类已历经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网络文明,正在迈向数字文明,为适应社会治理的需要,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都进入活性化时代,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倾向愈益明显,各种以问题为导向的应对新型犯罪的措施和制度不断推出。在这种背景下,围绕惩罚的正当性,重新体系性地思考惩罚原理,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4]。巨变的时代更需阅读经典。研读边沁的经典著作《惩罚原理》,正是为了把目光投向这位人类历史上顶级的惩罚理论家,从他的深邃思考中汲取灵感。
一、《惩罚原理》的写作背景与体系结构
边沁(1748—1832)这个名字对于中国读者而言已不陌生,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政府片论》《立法理论》等著作都已翻译成中文出版。不过,相较于边沁浩如烟海的著作(边沁生前出版了大约50部作品,但还遗留了更多未出版的手稿),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几本书仅是他著作中的“沧海之一粟”。据英国伦敦大学学院边沁项目负责人菲利普·斯科菲尔德(Philip Schofield)介绍,《杰里米·边沁作品集》迄今已出版35卷,估计还需要出版50卷。笔者此次应商务印书馆之邀,翻译出版边沁的《惩罚原理》,依据的是菲利普·斯科菲尔德推荐的1830年英文版本。在边沁的作品体系中,本书属于《赏罚原理》的组成部分,对应的另一本书是《奖赏原理》②。这两本书都体系庞杂,行文晦涩,但其经典意义和价值已为世所公认。两本书的书名和内容,正好彰显了法律的两种功能:惩戒功能和激励功能(我们传统上重视法律的惩戒功能,但对法律的激励功能似乎还不够重视)。译者在翻译完《惩罚原理》之后,还将继续按照与商务印书馆的签约,翻译《奖赏原理》。
(一)写作背景
《惩罚原理》的问世有其特定背景,一是当时英国混乱的刑罚实践,二是刑法改革的社会思潮。
先看当时英国混乱的刑罚实践。作为边沁出生与成长地的英国,在摆脱罗马帝国的统治以后,先后历经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诺曼征服以后的封建王朝时期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每一时期的刑罚制度都呈现出相应的时代特点。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刑罚主要是财产刑和身体刑;到了诺曼征服时期,除了有死刑、断肢、监禁、流放、罚金、鞭刑等刑罚种类,还在教会法和封建制的双重影响下,出现了僧侣特权、庇护所与发誓弃绝、血缘断裂、没收财产等刑罚制度;资产阶级革命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多样性、野蛮性、混乱性和不确定性仍然是英国刑罚的基本特征[5]。到了边沁所处的时代,经由漫长历史发展而来的刑罚体系已显得十分割裂和破碎,呈现出判例法与制定法交织、世俗法与教会法并存的混乱状态。“旧的法律已经大量地累积起来,然而还没有进行过修订。它们像一副千斤重担压在新时代身上,使人透不过气来。”[6]23边沁对这样的现实很不满意,遂将有计划的法律改革和深入探索刑罚理性作为自己终身致力研究的课题③。
再看刑法改革的社会思潮。17—18世纪,思想解放的浪潮席卷欧洲大地,新思维、新观念、新认识如泉涌般出现,破旧立新的景象蔚然成风。其中,对刑罚的省思成为一个重要目标,最有影响力的著作即属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在其中提出了诸多振聋发聩的见解和观点,例如,他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阐明了刑罚权的根据,强调罪刑法定原则的正当性;他指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标志着功用主义在近代刑罚观中成为与报应主义相提并论的流派;他对死刑发起猛烈抨击;他还论证了刑罚的及时性、确定性和必定性;他提出了著名的“罪刑阶梯表”,描绘了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轮廓[7]。正是在贝卡里亚等人刑罚改革思潮的感染和启发下,边沁萌发了系统阐述功用主义刑罚理论体系的想法,并且基于功用主义原则,提出了一套更加详细系统的惩罚理论④。虽然在边沁著成此书以前,刑法改革的必要性已在英国和欧洲其他地方被认识到了,但边沁的贡献在于,他使得被广泛认可的改革抱负得到具体的、精确的表述,以致哈特认为,“无论是他的同时代人,还是亲历改革时期的后世著作家,都无保留地认为边沁(对刑法改革)具有一种压倒性的影响”(哈特写的导论[8]42。哈特的这一说法是有证据支持的,例如,1828年,在讨论减轻刑法严酷性的改革时,布鲁厄姆就告诉下院:“改革时代就是边沁时代”;梅因也于1875年写道:“我不知道自边沁那时以来实施的法律改革有哪一项不能归功于他的影响”(哈特写的导论)[8]42。
(二)体系结构
边沁在刑罚议题上投入的精力颇多,由他的手稿编纂而成的相关论著不限于《惩罚原理》,有些还包含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立法理论》等作品中。概括地说,边沁在这些著作中都采取了从一般到具体的论证思路,即首先阐述何为功用主义,然后用此理论去分析和评价具体行为和相关制度。并且,这些论著的写作都指向一个共同的目标,即法典编纂⑤。与《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立法理论》等对法典化的一般性论述不同的是,《惩罚原理》专注于讨论惩罚的正当性这一刑法典编纂的基础性问题。
《惩罚原理》的体系结构为总分式结构。“总论”部分即该书第一卷“惩罚的一般原理”,分别论述了刑罚的定义、分类、目的、代价,以及刑罚裁量的规则、选择刑罚时需要考量的因素等,它是全书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前提[9]1-75。“分论”部分即该书二、三、四、五、六卷。第二卷“身体刑”剖析了简单酷刑、复合酷刑、限制性刑罚、积极劳役刑和死刑[9]76-197。虽然边沁对酷刑的反对还不彻底(他主张对最恶劣罪行施以致残的惩罚,并将之作为永久监禁的附随)⑥,但站在他所处的历史时代,整体而言他是一位刑法人道主义者(他将死刑与附加劳役的终身监禁进行比较,明确体现出对死刑的批判与否定态度)。第三卷“剥夺刑或没收刑”讨论了剥夺声誉、财产没收、剥夺地位和剥夺法律保护,这些刑罚大体对应于现代刑法中的名誉刑、财产刑和资格刑[9]198-276。第二、三卷基本覆盖了现代刑罚体系中的主要刑种,而且边沁把身体刑和财产刑区分开来论述,说明他对这两类刑罚不同性质的认识。第四卷是“错位的惩罚”⑦,边沁认为有必要谈谈什么样的惩罚是不合适的,以比照什么样的惩罚是合适的。基于此种考虑,他从表面但并非真正的惩罚错位、自然溢出性的惩罚错位和真正的惩罚错位等作了展开,意在批判刑罚滥用并揭示这种滥用背后的原因[9]277-323。在边沁看来,“利己主义和自私的情绪的力量”以及“立法者和代替立法者行事的法官的智力能力的薄弱”导致刑罚频繁“错位”,所以要通过功用主义的贯彻和立法的强化来解决相关问题。第五卷是“复合惩罚”,边沁对流放、圆形监狱、重罪、蔑视王权罪、公民权剥夺、逐出教会等制度进行了审查[9]324-410。所谓“复合惩罚”,意指融多项惩罚于一体的惩罚,它可以同时包括监禁、罚款、耻辱刑等,而“不适当的复合惩罚”就是“惩罚的组成部分不为人所知的惩罚,包括那些法律没有公布的罪恶的惩罚,也包括公布了但是用晦涩难懂的名词来表达、没有明显的惩罚性质、只有律师才能理解的惩罚”。可见,边沁并非一味排斥复合刑,如果复合刑内容清晰而非模糊、确定而非不确定,则依然可能是适当的刑罚。第六卷是“其他专题”,边沁似乎意犹未尽,又选取了法官的裁量权、附属刑、良好行为的担保人、废止的惩罚等话题进行讨论[9]411-441。如在论及法官的裁量权时,边沁忧心于裁量的随意性,不厌其烦地再次强调良好立法的重要性;又如,边沁在“废止的惩罚”中对赦免、时效、当事人死亡等涉及刑事责任消灭事由的讨论,也成为现代刑法教义学的重要范畴。
二、功用主义刑罚理论及其展开
后世认为,边沁超越了前人的理解和认识,将功用主义刑罚理论推向了新的高峰。这主要是因为他以功用主义学说为思想主线,深化和拓展了刑罚基础理论,形成了更加系统、深刻、细致的研究结论。
(一)思想主线
在《惩罚原理》的开头部分,边沁就明确指出:“惩罚,无论其可能呈现出什么形态,都是一种恶”[9]1。这意味着边沁一开篇就宣示要运用快乐与痛苦学说来揭示刑罚的本质。这一宣示虽然简单,却在边沁接下来体系庞大、内容繁多的论述中发挥了核心作用。正因为功用主义承认人之趋利避害的本性并将其作为立论的根本,而作为恶的刑罚能够给人带来痛苦,所以刑罚可以天然地对人施加影响,即通过建立刑罚与某种特定行为的对应关系,达到引导人不去实施相应行为的结果。由此引申出,立法者应当设计出合理的罪刑规范,以有效彰显刑罚预防犯罪的机能[10]。
虽然之前的功用主义刑罚论者对刑罚本质的认识也存在类似的看法,但到边沁这里,功用主义学说与刑罚理论的结合有了更精细的表达和更翔实的内容。边沁“绝不是仅仅热心于描述前人所留下而未完成的少许细节的人。贝卡里亚指出了许多原理,然而都只是提出而未详论。边沁却以惊人的毅力抓住了这些原理,对它们作出十分清晰的定义,并且由此得出无数的推论”[6]32。例如,围绕如何在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和结果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成本即刑罚资源的投入,边沁从刑罚的目的与功能、刑罚裁量规则、选择刑罚时的考量因素等方面入手,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基础性言说,并以此为基础,对各种具体刑罚制度作了环环相扣的挖掘,从而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完成了“功利计算在惩罚领域如何得以展开”的体系叙事⑧。功用主义是边沁整个学说的理论基础,自然也是其构建自己刑罚理论的思想主线。
(二)理论展开
将功用主义确立为刑罚正当性的思想主线后,边沁围绕若干刑罚基础理论进一步展开。这些展开衔接了作为理论来源的功用主义与作为后续分析对象的刑罚制度,成为深入解读边沁惩罚原理的理论工具。
1.刑罚的目的与功能
边沁延续了贝卡里亚在刑罚目的论上的基本主张,即针对犯罪者的特殊预防目的和针对社会公众的一般预防目的。同时,他更为细致地考察了特殊预防的内涵,指出可以通过“剥夺他犯罪的身体能力”“消除犯罪的欲望”“使他害怕犯罪”来预防特定个人犯罪的再次发生 [9]20。这其实就是对应现在我们所说的“不能犯罪”“不愿犯罪”“不敢犯罪”,足见边沁的远见卓识。也许是为了强调其刑罚论的功用主义定位,更为彻底地贯彻“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将一般预防视为刑罚的主要目的和最重要的理由。与此同时,边沁还对刑罚如何实现最佳功能进行了探索,例如他在谈到对受害者的赔偿时,指出财产刑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既能给犯罪者造成痛苦又能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优越性。
2.刑罚裁量规则
边沁意识到,明确刑罚的目的与功能只是其具体惩罚理论展开的开始,接下来可从刑罚的动态运作中去思考如何完善基于功用主义的刑罚观。于是,边沁将目光投向刑罚的裁量,就此提出一系列规则,旨在以功用主义认同的方法处理犯罪与刑罚的比例关系[9]32-41。从近代西方刑法学说的发展史来看,对罪刑关系的阐释并非功用主义学派的专利,报应主义学派也曾对罪刑关系进行了基于自身逻辑的阐释[11]。例如,康德提出过等害报应论,按照此种思路,刑罚之害应当与犯罪之害相等同。同为报应主义者的黑格尔,在洞察到等害报应论难以做到现实中的刑罚之害与犯罪之害一一对应后,提出了等价报应论,试图以此弥补康德前述观点的不足。报应主义刑罚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公众的朴素正义观,但忽略了刑罚的实施本身需要付出的代价,或者说无视了这种代价,这在功用主义者看来是不够明智和理性的。因此,边沁提出了基于功用主义的十三条刑罚裁量规则,如通过规则一、二、三、四标出刑罚的最低限度,通过规则五标出刑罚的最高限度。在满足刑罚最低限度的基础上,边沁尤其对刑罚成本“斤斤计较”,如此一来便与报应主义形成了鲜明对比,也与盲目和不计成本地追求犯罪预防效果的重刑主义划清了界限。边沁设计的比例规则不仅深化和拓展了贝卡里亚等先驱就同一议题的论道,也丰富和完善了其本人在该问题上的早期认知,为后人关于罪刑关系的认识打开了通往精确化的大门,有力提升了功用主义刑罚观的科学性和说服力。
3.选择刑罚时的考量因素
刑罚种类丰富多样,不同刑种所具有的优点和短板也不尽相同,司法裁量中选取何种刑罚既能实现犯罪预防目的,同时又符合功用主义节俭性的要求?对此,边沁将从贝卡里亚那里获得的灵感和线索转化成解题的钥匙。如前所述,贝卡里亚曾谈及刑罚的及时性、确定性、相似性、必定性和对称性等话题,边沁敏锐地觉察到了这些刑罚特性的重要性。不过,他没有照搬贝卡里亚的这些勾勒,而是经过自己的思考后加以精挑细选和归纳,最后创设出包括可变性、平等性、相当性、表征性、儆戒性、节俭性、有益于改造、剥夺犯罪能力的有效性、有益于补偿、大众性、描述的简单性和可免除性十二项刑罚特性在内的考量因素体系[9]42-55。也就是说,边沁认为,在衡量一种具体刑罚是否可以有效应对犯罪时,需要根据其打造的前述考量体系进行评价,通过综合利弊分析来得出最终结论。边沁的此种设计意义甚大,它使得对刑罚的评价不再简单依赖直观印象与道听途说,而是拥有了明确的体系化指标,彰显出其学说的务实性和革新性。
(三)重点分析
构建好功用主义刑罚理论的基础,边沁随即进入对具体刑罚制度的审查。相关分析不仅包括各种刑罚种类的利弊,也包括刑罚适用中的一般性问题。
1.关于酷刑
边沁以“酷刑”来指称那种具有折磨性质的刑罚。他将酷刑分为简单酷刑与复合酷刑。关于简单酷刑,边沁对鞭刑、吊刑、“尖木”刑、“木马”刑、浸水刑、水刑等作了逐一描述和分析,认为此类刑罚虽具有可变性,但产生的影响不确定和因人而异,同时虽具有一定儆戒性,但在恐吓和改造人的方面效率不足[9]76-85。关于复合酷刑,边沁依次讨论了“改变个人外表的惩罚”“致残,或以剥夺器官功能为目的的惩罚”与“剔刑”,涉及烙印、剃头、割鼻、削耳、手铐、脚镣、枷锁、断肢等种类。对于复合酷刑,边沁谈到此类刑罚的施加会使旁观者产生生理厌恶,也会引起他们对被施刑人的道德蔑视,同时,他从经济性、可赦免性、灵活性、儆戒性、可改造性等方面予以进一步说明[9]86-98。从边沁的论述中可以看到,他对酷刑虽然总体持批判态度,但也持有一定程度的肯定。这说明,任何认识都具有历史局限性,边沁也不例外⑨。
2.关于限制性刑罚
在限制个人能力、剥夺享乐和行为自由的意义上,边沁将监禁、准监禁、贬谪、地方封锁、流放归入限制性刑罚之中并统称为“领土限制”。对于监禁刑,边沁采用的是梳理加批判的分析模式,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出他对长久以来存在于该领域的根深蒂固之弊病的厌恶与否定,相关思考也催生了其关于开展圆形监狱建设的建议(见后文)。对于准监禁、贬谪、流放等刑罚,边沁从比较的角度进行了观察:既有与监禁刑的比较,比如他认为这几种刑罚相对监禁更为节俭;也有相互之间的比较,比如他指出流放比准监禁、贬谪要更具有儆戒性,贬谪、流放比准监禁在促成罪犯改造方面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9]136-148。边沁对于流放给予了特别关注,直言此种刑罚与苦役叠加会形成所谓的“复合刑”。他立足于历史实践,通过对英国海外殖民史的考察,归纳出在流放的具体执行问题上存在北美模式与新南威尔士模式 [9]327-350。
3.关于积极劳役刑
边沁对积极劳役刑十分欣赏,曾毫不吝啬地称赞道:“它比任何其他单一的刑罚都更加完美”[9]161。在他看来,积极劳役刑能够产生利润、实现节俭,具有平等性,在强度和持续时间上可变,并且有益于改造和应对由于贪婪或懒惰而实施的犯罪,儆戒性上虽无优势但也无缺点[9]161-165。他还认为,人们之所以对积极劳役刑产生偏见,是因为将“积极劳役刑”与“奴隶制”相混淆,但实际上积极劳役刑与奴隶制不是一回事,积极劳役刑也并非残忍的和不人道的奴役,偏见和误读并不构成否定此种刑罚的足够理由[9]165。边沁对于积极劳役刑的肯定,既体现了其一以贯之的对成本收益比的看重,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为此种被污名化的惩罚正名之效。今天来看,积极劳役刑与奴隶制的不同性质已经不言而喻,劳役刑所蕴含的也可以说是刑罚本身所应具有的经济价值与教育意义已经在现代文明国家的刑罚制度中得到了广泛承认。引人深思的是,边沁在劳役刑前面增添了“积极”二字,这不仅表明他认为劳动是一种积极的惩罚,而且隐含了要避免把劳动作为一种消极改造方法的意旨。
4.关于死刑
英国虽然早已废除了死刑,但其在19世纪初期,死刑罪名还多达二百多项。面对死刑的立法扩张与司法泛滥,边沁运用了他归纳总结的考量因素来仔细审查死刑的优劣。具体而言,从有利特性即支持死刑存在的理由来看:一是能够彻底剥夺犯罪能力,二是类似于谋杀罪行即具有表征性,三是受到公众欢迎,四是相比其他刑罚更具儆戒性。但是,死刑的不利特性即支持死刑废除的理由更多:一是无益于补偿;二是不具有节俭性;三是不具有平等性(对于一般人来说死刑非常严厉但对于某些人来说死刑无关紧要);四是可变性不足;五是无法赦免;六是在有些情况下不得人心,不仅违背了受害者的意愿(害怕把罪犯送上绞刑架而不起诉他们)、公众的怜悯心(甚至帮助罪犯逃跑),也降低了证人作证的动力(因同情死刑犯而不愿作证),还加大了法官为免除罪犯死刑而过于宽大处理的可能性,从而使法律的执行落入一种不确定境地,与正义目的背道而驰[9]177-196。综合看,边沁不仅在价值观上保持了与贝卡里亚呼吁废除死刑的一致性,更在方法论上成为第一个系统运用功用主义刑罚理论来论证死刑废止正当性的思想家。
5.关于财产没收刑
在边沁眼里,与财产相关的刑罚是符合功用主义理念的又一类刑罚。为了向世人说明他的这一认识,边沁以财产没收为分析对象,分别阐释了金钱没收和准金钱没收。就金钱没收而言,边沁指出其在转化为利润、平等性、可变性、可赦免性等方面具有优势,尤其在公众的接受度上无可比拟,尽管他同时认为其在节俭性⑩、儆戒性上有所缺失,但整体对金钱没收是持肯定态度的;就准金钱没收而言,边沁认为对于金钱没收的审查原则上也适用于准金钱没收,不过强调了其相对于金钱没收而言更具有儆戒性,如“没收庄园的土地,更明显的具有惩罚的特征,比同等价值或者更多的罚款更能吸引人的注意”[9]254-259。边沁对财产刑的青睐,与当今国际上刑罚改革由自由刑为主转向以财产刑为主的发展趋势不谋而合。
6.关于错位的惩罚
边沁将错位的惩罚分为表面但并非真正的惩罚错位、自然溢出性的惩罚错位和真正的惩罚错位。对于表面但并非真正的惩罚错位,如领导责任、监护责任、雇主责任等,边沁并不反对。对于自然溢出性的惩罚错位,边沁则表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他主张要尽量减少和抑制犯罪的附随后果和株连效应,另一方面他又尖锐地指出,有些犯罪的附随后果和株连效应是避免不了的,如行为人被定罪判刑给亲人带来的痛苦,这种从有罪者身上延伸到无罪者身上的痛苦,其自身无法成为避免施加相关惩罚的足够理由。对于“违法者本人根本没有受到惩罚,而是由其他人代替他”或“违法者本人受到惩罚,而其他无罪的人也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受到了惩罚”这种真正的惩罚错位,边沁则表示坚决反对[9]287-288。时至今日,虽然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已成为现代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边沁对定罪判刑给受刑者亲人带来的痛苦等自然溢出性惩罚错位之入骨分析,仍然值得我们去直面和深思。
三、圆形监狱构想及其影响
在《惩罚原理》中还有一个不能不提的话题,这就是著名的“圆形监狱”构想。边沁的这一构想源于对监禁刑的审查,并对后来的福柯全景敞视学说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构想动因
在边沁之前,监禁刑已经登上英国刑罚的历史舞台。客观地讲,相比其他动辄剥夺人的生命或对身体予以折磨的身体刑而言,监禁刑的出现已经算是很大的进步了。然而,由于没有良好的原则和理念加以指导,监禁刑在运行过程中凸显出诸多弊病,到了边沁所处的时代更是积重难返:一是不人道,如被监禁人员的营养得不到保证,饥饿成为常态,又如环境不卫生,肮脏而恶劣,以致引发被监禁人员的种种疾病;二是无效果,如隔离不到位,被监禁人员相互之间可以进行犯罪心得交流,进而形成“交叉感染”,又如缺乏公众设施,故儆戒性不强,难以实现一般预防的效果;三是权力滥用,如监狱管理者以收取监禁费之名行向被监禁人员乱收费之实;四是不经济,如缺乏合理的劳动制度致使大量的劳动力被闲置[9]101-128。以上种种,都与边沁的功用主义刑罚理念背道而驰,令他难以容忍。其实,对于当时监狱运行状况反感的并非边沁一人,如以霍华德为代表的诸多人士也注意到了破除监狱积弊的必要性,并为此大声疾呼⑪。边沁的贡献在于,他在其他同人提出的建议、主张的基础上,运用功用主义刑罚观,对监禁刑进行了更深入和细致的剖析,进而提出了全新的圆形监狱改革构想。
(二)具体内容
边沁从建筑结构、合约制度、管理者责任等方面对腐朽、落后的监狱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与重新设计,具体体现为:第一,从儆戒性来看,圆形监狱的选址、外观、构造、安防及访客参观制度的设置可以实现对公众的教育意义,有利于一般预防;第二,劳动、禁酒、分类、指导的施行,有益于促进囚犯的改造;第三,圆形监狱能够抑制罪犯之间的相互走动和犯意联络,并通过建立辅助机构接纳从圆形监狱获释的人员,帮助他们复归社会;第四,通过此计划,能够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受害方提供部分赔偿;第五,无论从投入使用后的长期收益来看,还是对比殖民地监狱来看,圆形监狱都具有经济性,值得优先考虑[9]351-368。为推动这一构想的实现,边沁还身体力行地向英国当局进行了长时间的自荐,并为此付出巨大努力,虽然在现实中遭遇挫折,但作为思想家的边沁同时也体现行动家的可贵品质⑫。
(三)后世影响
边沁的圆形监狱理念对后世的监狱改革产生了直接影响,如英国本土的米尔班克(Millbank)监狱、美国的斯坦特维拉(Stateville)监狱等,都直接来源于边沁的启发,此外,法国、荷兰、瑞典等国的监狱设计也借鉴了边沁的这一理念。甚至有学者指出,圆形监狱几乎在美国各州得到广泛推行,且一直沿用到20世纪[12]。如今,外观上完全符合边沁设计的圆形监狱虽已不多见⑬,但圆形监狱的一些设计理念却被保留了下来,特别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监狱的应用,监控设备、定位系统、智慧监狱点名系统覆盖了监狱全域,使得现代监狱在另一种意义上又恢复了边沁所设想的圆形监狱的“全景敞视”功能[13]。难怪有监狱学者在论及边沁的圆形监狱思想时,至今赋予其现实意义:“只有重返‘圆形监狱’的刑事古典的契约正义思维,才有可能在刑事法治的轨道上完成新古典,乃至新兴古典的刑事变革事业”[14]。
边沁的圆形监狱思想还影响了许多思想家的观点,这其中最著名的要数法国人福柯的全景敞视学说。在边沁那里,圆形监狱只是作为经受功用主义严苛检验过的监狱改良模板与目标,但到了福柯这里,酷刑消失与监狱文明化兴起的更大意义在于,其能够为权力规训在现实世界中的顺利开展提供帮助。进而言之,在福柯眼里,监狱成了权力操控的极佳场所和载体,它通过各项制度的细微设计使规训手段以十分隐蔽的方式付诸实施,并且此种权力规训的成功模式被广泛扩散到学校、医院、工厂等各种场合。这样,监狱就被演化成一种隐喻和用以叙事的符号,成为福柯全景敞视学说最为直观的代名词。如果说在边沁的圆形监狱构想中主要看到的是监狱对人的改造和人的主体性,那么在福柯的全景敞视学说中则更多地体现出以监狱为象征的权力对人的征服和人对权力的服从。至此,福柯大大拓展了边沁的原初议题,将现代社会比作边沁的圆形监狱,一小批看守可以监视一大批囚犯,而被监视者自己却不被看到。边沁关于圆形监狱的构想对福柯的此种启发,不能不说是学术思想发展史上的一段佳话。
四、当代启示
《惩罚原理》是一座学术富矿,正如斯科菲尔德应笔者之邀给本书中译本所作序言中指出,试图用简短的几段话来描述《惩罚原理》是无法对这个详细、复杂且论证有力的文本做出全面而深刻的解释的。同样,它带给我们的启示也是多方面的,除了前面零星提到的种种,本文想在这里重点围绕以下三点谈谈看法。
一是边沁的功用主义惩罚原理为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自边沁之后,功用主义已经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但时光的流逝一点也没冲淡边沁的功用主义惩罚大师的形象,反而使其愈加凸显。究其原因,首先是其高度的理论概括力。边沁擅长把思想包裹在晦涩外衣内,虽然这有他追求精确性的考虑,但这种行文风格也使他的著作被视为“现代梵文”。即便如此,读者却不至于在纷繁的细节中迷失方向,这要归功于该书的一个指引,那就是作者从刑法上设计出一套基于功用原理的行为典章,并用依靠同样原理来调节的系列制裁措施做后盾⑭。古今中外,大凡产生重大影响力的学说主张,一般都有一个特点,那就是能用一个言简意赅而又内涵丰富的命题来表述。例如,边沁从“趋利避害”这一人的本性出发,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功用主义的基本公式,指出所有的惩罚都是恶,“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8]216。这样的表述既让人印象深刻,又易于传播。其次是其层层深入的“手术刀”。为了厘定国家和社会在使用刑法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中的各种要求,刑法学必须成为一门最精确的法学[15]。这一现代刑法学的理念其实早在边沁那里就已播下了种子,他曾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前言中指出,“只有通过像数学那般严格,而且无法比拟地更为复杂和广泛的探究,才会发现那构成政治和道德科学之基础的真理”[8]57。这种探究在《惩罚原理》中也随处可见,无论是作者提出的十三条刑罚裁量规则,还是选择刑罚时应包括的十二项考量因素,都是作者认为功用主义对于立法艺术的意义“恰如解剖学对于医术的意义”的体现。这些精细的剖析与此前我们已熟悉的边沁关于不应当施加惩罚的四种情形有异曲同工之效(只不过后者更精练,而前者更精微):(1)惩罚无理由,即不存在要防止的损害,行动总的来说无害;(2)惩罚无效,即不可能起到防止损害的作用;(3)惩罚无益,或者说代价过高,即惩罚会造成的损害将大于它防止的损害;(4)惩罚无必要,即损害不需惩罚便可加以防止或者自己停止,亦即以较小的代价便可防止或停止[8]218。值得指出的是,边沁还特别强调不同刑罚之间的互相配合,他认为,没有完美的刑罚种类,只有完美的刑罚体系,“在惩罚方面尽可能做得最好,就必须在大多数场合把这些特性聚集起来,使之成为一个复合体,每个复合体由若干整合在一起的不同的惩罚方式构成,按照它被设计出来对付的犯法行为的性质,它的各个组成部分性质和比例有所不同”[8]246。最后是其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前所述,边沁的学说促进了英国乃至世界刑罚的轻缓化和人道化,这不仅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而且在边沁研究者看来简直就是“一目了然”(哈特写的导论)[8]42-43。对于边沁的启蒙贡献,马克思、恩格斯也是给予充分肯定的,正如他们在《神圣家族》中所指出的:“‘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16]。也正是因为对利益的重视,唯物史观才强调生产力的重要性。具体到刑法领域,边沁的许多宝贵思想与今天的系统刑法学注重整体主义、利益法学强调平衡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法经济学追求对犯罪与刑罚的经济分析都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例如,当代法经济学的旗手波斯纳就运用功用主义对刑法中的惩罚问题进行过专门分析,得出刑罚要适度、反对一味重刑的结论[17]。
二是从边沁的刑法典构想考察两大法系的刑法立法模式。边沁的一个梦想是要建立一种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即所谓的“万全法”(Pannomion),以澄清英国法中“普遍性的不准确与紊乱之处”。作为这一梦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对刑法典的编纂倾注了大量心血。世人一般都认为,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特征,而制定法则是大陆法系的特征,前者建立在经验主义的认知基础之上,后者建立在理性主义的认知基础之上。边沁所在的英国是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历来就有遵循先例的司法传统,但作为英国人的边沁却极力呼吁制定法,且终身执着于法典编纂的理想与目标[甚至连codification(法典化)这个词也是边沁创造的],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其实,如果我们把镜头拉远一点,就会看到,无论是过去还是当今,也许我们过于强调了两大法系的差异,而忽略了其共同点。从过去看,英国法主要诞生于诺曼征服之后,其源头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罗马法这一共同的渊源,而罗马法有“法典”的传统;从当今看,英美法系的制定法化甚至法典化趋势日益明显,而大陆法系则在继续保持法典化的传统下也日渐重视对判例法的借鉴⑮。就边沁所处的时代而言,法典化是一种先进的构想,这不仅体现在他主张刑法法典化的《惩罚原理》最初在法国出版并受到欢迎,也体现在他的法典化构想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当时英国的众多海外殖民地如印度等法典化产生了重要影响。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边沁编纂法典的主张不仅在英国取得了部分成果,而且“对外国法律的一般改造工作所起的作用”更是明显,这既包括非英语国家,也包括英属印度等殖民统治区,因而我们完全可以说,“他对自己的国家和全人类已做出杰出的贡献了。”(编者导言)[6]55-56以印度为例,史家甚至把包括《印度刑法典》在内的《英印法典》在东方历史中的地位等同于查士丁尼的《罗马法》修订本在西方历史中的地位(编者导言)[6]58。今天,刑法法典化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不二选择,即便是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美国,也纷纷在联邦和各州实现了刑法法典化,特别是1962年美国法学会颁布的《模范刑法典》,更是成为许多州刑法典改革的模板[18]。然而,一个耐人寻味的事实是,在英国本土,边沁的刑法法典化主张却只“取得了部分成果”(虽然英国的刑事制定法越来越多,但毕竟至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刑法典),对这一现象的尝试解释是:英国作为一个长期稳定的国家,其社会治理演进多于建构,而在社会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常见案件基本可以按照以往的先例或习惯来处理;法典化往往需要新的动力甚至革命,如法国大革命后为推动资本主义发展而制定的拿破仑法典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基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而显著增多刑事制定法⑰。当然,另一个现象也值得重视,那就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刑法典之外,还颁布为数众多的特别刑法、附属刑法。以德国为例,虽然关于刑事可罚性的一般前提以及最为重要的可罚罪行都是在刑法典中被定义的,但仍然有为数众多的刑事法律规定分布在刑法典之外的不同法律中[19]。这说明随着社会的日趋复杂,特别是法定犯的增多、治罪与治理的结合,光靠一部单一的刑法典来惩治犯罪已显供给不足⑱。这种社会结构变迁而引起刑事立法从单一的刑法典立法模式走向刑法典与特别刑法、附属刑法并驾齐驱的多元立法模式,虽然突破了边沁当初的设想,却也完全符合他的功用主义原理。
三是透过惩罚原理反思当前我国刑法学研究的资源投入。正如贝卡里亚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所示,刑法学研究主要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两部分。毋庸置疑,我国刑法学界受德日刑法学的影响,将主要精力放在犯罪论上,甚至认为犯罪论才是“刑法学皇冠上的明珠”。因此,“79 刑法颁行40多年来,我国犯罪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刑法制裁体系却基本保留初始框架,这也导致刑法制裁体系难以跟进现代犯罪治理的步伐,在实践中不断遭遇各种挑战”[20]。这种一头重一头轻的局面,使得我国刑罚论的研究严重滞后,无论刑种、刑罚结构还是刑罚运行机制都不能适应刑事法治进程的需要。但是,刑法的现代化主要还有赖于刑罚的现代化。一些英美的刑法著作或教科书,往往一上来首先讨论的是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来源,个中深意在于,刑法要实现保障人权的任务,首先要实现对刑罚权的控制。事实上,德日刑法学者对他们重犯罪论轻刑罚论的研究风气也有过反思,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雅科布斯就指出,德国刑法学者把过多精力放在犯罪构造理论的争辩这种技术问题上,是二战后他们逃避政治压力所致(作为战败国的知识分子,谈规范目的或规范本质有自我否定的压力),归根到底,只是一个行为人要不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问题[21]。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日本的犯罪论体系由于受德国的绝对影响,无论在二战前还是在战后,都难以自下而上地对刑罚权的任意发动进行批判,并为这种批判提供合理根据[22]。这种反思是深刻的,不论是行为人要不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是限制刑罚权的任意发动,不都是边沁在其《惩罚原理》一书中所念兹在兹的么?言及此,我们就不得不纠正一个由来已久的说法,那就是所谓英美刑法重实用轻理论。也许正确的说法应当是,相对德日的重犯罪论,英美刑法更重刑罚论。而刑罚论不仅要求有刑法教义学的视角,还要求有宪法、刑事政策等视角,因而其理论性更加挑战人的智慧。
(该文系作者在《惩罚原理》译后记的基础上修改扩充而成,《惩罚原理》的中译本即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注释:
① utility,传统上中文译为“功利”,本文采“功用”译法(“功效”是此种译法的另一选项)。相应地,utilitarianism,传统上中文译为“功利主义”,本书采“功用主义”译法(相应地,“功效主义”也是此种译法的另一选项)。理由主要是考虑到“功利”一词在中文语境里带有道德评价上的贬义色彩,而“功用”一词更偏重客观描述。实际上,早在百年前,章士钊在介绍边沁学说时,就采“功用”和“功用主义”的译法,当代学者翟小波也采这种译法。参见菲利普·斯科菲尔德《邪恶利益与民主:边沁的功用主义政治宪法思想》,翟小波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译者说明,第4页。
② 边沁的这两本书最初是由他的好友迪蒙(Dumont,又译“多蒙特”)在他的手稿基础上经过打磨,然后翻译成法文,于1811年以《赏罚原理》为书名在法国出版的。在国外赢得声誉后,该书再出口转内销,分别以《奖赏原理》和《惩罚原理》为书名在英国用英文出版,其中前者于1825年(1830年再版)出版,后者于1830年出版。边沁于1832年去世,虽然现在尚无证据证明英文版的内容和形式得到过边沁的首肯,但正如《惩罚原理》一书的英文版编辑在其序言中所言,该书在采用迪蒙先生基础版本的基础上,“由于在竭其所能搜遍每个角落之后,本书编辑找到了该书的原始手稿,所以,在许多情形之下,不应将本书编辑的意愿理解为迪蒙先生作品的某个译本”。另外,边沁晚年曾在一次不幸的隔阂中,对迪蒙这位在国外为扩大他声望起到重大作用的朋友说过一句有点不知感恩的话:“迪蒙对于我的看法一个字也没理解”,虽然这明显是气话,但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迪蒙的法文版可能确实在某些方面对边沁的思想进行了过度的加工。综上,中译本选择这个英文版本为蓝本是可取的,这也得到伦敦大学学院边沁项目负责人斯科菲尔德教授的认可。
③ 在边沁之前,布莱克斯通效法罗马时期著名法学家盖尤斯和他的《法学阶梯》,写出了《英国法释义》(又译《英国法律诠释》)这一伟大的法学著作,对英国法律的科学化和理性化做出了重大贡献。边沁虽然充分肯定了布莱克斯通的贡献,认为在技术名称所能允许的范围内,布氏已经几乎是尽善了,但他不满足于技术层面,而是希望站在历史和哲学的高度,将改革推向更深更远的层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是要看布莱克斯通错误到什么程度,而是要看边沁正确到什么程度”。参见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编者导言,第59页。
④ 不少人将功用主义(功利主义)视为边沁的发明,其实边沁只是发展了功用主义,并成为功用主义的集大成者。英国历史学家蒙塔古曾经指出,功用主义原理是整个英国心理学派的理论基础,也是整个英国道德哲学学派不言自明的真理,在休谟那里便有了功用主义的一切要素,“留给边沁做的只是把休谟的理论结合到贝卡里亚的公式中去”。贝卡里亚的公式,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后来又被普里斯特利在其《政府论》中用作一切政治制度的正当目标。边沁后来回忆,虽然功用主义的原理已经在文明世界广泛流传,但当他看见这句话时,还是像阿基米德发现流体静力学的基本原理时那样大喊“我发现了”,从此他关于公众道德和私人道德的基本原理就这样确定了。参见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编者导言,第3334页。
⑤ 有学者曾分析指出,当时英国法律“严重的不周延性”“缺乏普遍性”“混乱性”“难以接近性”等弊端,是促使边沁主张法典编纂的重要原因。参见徐国栋《边沁的法典编纂思想与实践——以其〈民法典原理〉为中心》,《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第3645页。
⑥ 究竟何为酷刑,其实在国际法上至今也没达成共识。虽然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开启了国际社会禁止酷刑的新篇章(该宣言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但根据1975年联合国《保护人人不受酷刑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和联合国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规定,“酷刑”的定义被限定在中文语境的“刑讯逼供”范围内(当然它明确为了取得情报或供状……而蓄意使人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都是酷刑,这里的精神上的痛苦范围要大于我们平时所说的刑讯逼供行为),并且特别说明纯粹因法律制裁而引起的痛苦不在其中。据此,那些死刑保留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死刑、新加坡刑法中所规定的鞭刑等刑罚种类,许多理论著作也指出其虽然有不人道的一面,但至少没有包括在联合国禁止酷刑的公约范围内。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对于酷刑的定义既复杂又带有时代性。
⑦ 经核对,第四卷在正文中的标题层级较混乱,且正文与该书翻译所依据的原著作“目录”也对不上。为了与其他各卷的标题层级对应,已将中译本第四卷下的“节”统改为“章”(原书“目录”第XV页中,“8.”和“9.”前也有“CHAP.”字样,有理由怀疑“1.”至“7.”前的“SECT.”是原书标记的错误。至于这种标记错误是原编者疏忽所致,还是源自边沁的手稿、原编者彻底忠实于原著所致,不得而知)。
⑧ 参见宁利昂《边沁的惩罚思想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2447页。边沁曾毫不含糊地指出,所有惩罚本身都是邪恶的,因而它只有在作为法律加诸犯法行为的一种人为后果,以最小的人类苦痛代价去防止由犯法行为引起更大的邪恶或损害时,才是正当的(参见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3页)。就此而言,功用主义刑罚理念与今天广受认可的刑法谦抑精神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
⑨ 当然,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对于刑罚上何为酷刑,迄今也未在国际法层面达成完全一致的认识。
⑩ 边沁这里是从金钱没收会使罪犯的家属也因此蒙受损失和痛苦的意义上来说此种刑罚不够节俭的。
⑪ 18世纪英国监狱改良运动领导者霍华德于1777年出版《英格兰与威尔士的监狱状况》一书,详细披露了英国监狱的恶劣环境与被监禁人员的悲惨处遇。
⑫ 边沁看到立法机关在1794年监狱法案中对监狱改良的授权并没有得到执行部门的落实,不由得怀疑有一种“邪恶利益”的存在,认为这正是其圆形监狱构想遭遇现实挫败的根本原因。参见菲利普·斯科菲尔德《邪恶利益与民主:边沁的功用主义政治宪法思想》,翟小波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48-151页。
⑬ 边沁提出圆形监狱的初衷是为了克服监禁刑在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诸多弊端、提升监狱管理的人道性,但由于现代社会更加重视对犯人人权的保障,更加强调对犯人的矫正和再社会化,以及监狱管理更加追求精细化圆形监狱这种过于单一纯粹的模式难以适应监狱发展多元化的要求。
⑭ 需要指出的是,边沁设想的刑法典在外延上要大于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因为他不仅将我们现在所说的罪行放在刑法典中来讨论,还把民事方面的侵权行为也纳入其中,相应地,在他的惩罚范围里,不仅包括了刑罚,还包括民事方面的强制性补偿等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惩罚原理》对我们思考一切法律上的制裁措施都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⑮ 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的案例指导制度建设,也可视为刑法典之外判例法的某种借鉴。
⑯ 人们一般把拿破仑法典等同于拿破仑民法典,其实拿破仑法典是包括拿破仑刑法典在内的一整套法典,只不过因为民法典制定得早且后来受到很多国家的仿效才影响最大,以至于我们常常把拿破仑法典等同于拿破仑民法典。这就像我们一说到罗马法好像主要就是指私法,但其实公法也发轫于罗马法。
⑰ 虽然刑事制定法与刑法法典化还有距离,但它与普通法共同构成英国刑法体系,且在其中所占比例愈来愈大,这一现象本身还是足以说明边沁的法典化主张所产生的影响。事实上,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英国的刑法法典化运动就一直没有停止,特别是1959年成立的刑法改革委员会,更是形成并数次完善了“刑法典草案”。虽然英国至今还没有颁布统一的刑法典,但“服务于将来刑法法典化”的工作仍在持续进行中。参见何荣功《英国刑法的法典化改革之路述评》,《中国审判》2013年第1期,第71-73页。
⑱ 我国虽然目前的刑事立法模式还是持单一的刑法典模式,但实际上,近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其他法律包含了罪刑规范或与其相关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的安置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恶势力组织的界定以及对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整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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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