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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师范大学陈宁副教授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我攻读刑法学博士学位,毕业后她又到西南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后。前不久,她联系我说她的博士论文《间接型抽象危险犯研究》即将出版,问我能否给她作个序。我立即向她要来书稿的电子版,粗读之后,往事历历在目,现结合本书的主题和内容,谈点自己的粗浅体会。
近年来,环境犯罪领域出现的累积犯,公共安全犯罪领域新增的危险驾驶罪等罪名,以及在网络犯罪领域出现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所谓预备行为实行化、共犯行为正犯化等立法前置化的现象,这些以风险预防为目的的刑法扩张直接导致了不同类型的抽象危险犯的增加。抽象危险犯把既不是侵害犯也不是具体危险犯的剩余类型都放入抽象危险犯的范围,使之成了汇集各种法益类型、各种结构构造以及各种行为样态的“口袋”概念,所以德国学者罗克辛认为,抽象危险犯的研究还没有形成最后的结论性意见。我国学者张明楷也指出:“需要注重抽象危险犯的内部差异性,进而就抽象危险犯进行再分类;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将抽象危险犯区分为接近实害型、紧迫危险型、普通型、累积型与预备型;对后三类抽象危险犯应适当限制其成立范围。”可见,细化并深化抽象危险犯的内部分类,是一个兼具理论与现实意义的课题。
我国目前学界的研究还主要分散于从预备犯、共犯论等传统理论角度展开,或者从刑法立法前置化、刑罚处罚前置化等宏观角度去研究,但如何从行为结构角度去落实抽象危险犯技术层面的类型化,尤其在如何确定归责范围等方面去深化和丰富抽象危险犯的研究,这方面我们还做得很不够。这其中,间接型抽象危险犯是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所谓间接型抽象危险犯,指的是需要通过第三人或者行为人自己将来的行为才能造成对后续法益的侵害,其本身只是作为后续犯罪的基础条件。对于这种间接型抽象危险犯,国外不少学者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如英国学者达夫指出:“我们是否以及何时能够找到合理的理由用来犯罪化这种间接危险,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我们的责任和他人行为之间的关系”;罗克辛也指出,该类犯罪的特点是“对行为对象或者法益的侵害不再成为刑事可罚性的条件,而是根据这种行为所具有的客观或者主观倾向,以损害一种法益为指向”。
粗读陈宁副教授该书,以下几点给我留下较深印象:
首先,该书剖析了间接型抽象危险犯增多的根本原因在于通过刑法进行的风险分配和风险控制。风险社会的演进带来刑法机能主义的不断强化,根据需罚性和答责性等进行社会风险分配,尤其是积极的一般预防论通过行为规范养成国民的法忠诚感等刑罚论思想直接为间接型抽象危险犯的前置化立法提供了预防论基础。以风险预防和风险分配理论为基础,该书全面梳理了有关抽象危险犯的相关理论学说,从经验层面、危险量化层面等角度分析了传统学说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这类犯罪的处罚根据在于对自我管辖领域内的危险控制义务不履行的观点,论证了对并不直接侵害法益的间接危险行为进行刑罚并不违背自我答责原则等。
其次,该书提出了对间接型抽象危险犯进行司法认定的归责模式。作者从行为结构、法益关联性、归责原则和范围等角度较为全面地阐述了间接型抽象危险犯的特征,提出了司法认定的具体归责模式,即不法方面以“犯罪事实支配说”来分析间接危险行为对后续犯罪的关联性;责任方面以“自我组织管辖义务论”为指导,提出“犯罪关联危险的控制义务说”来判断行为人有无危险控制义务;以及针对特殊情况通过法益衡量、规范保护目的考量等方法予以补充。
再次,该书针对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例如,作者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司法数据,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了实证研究,弥补了单从法益论等抽象理论进行研究的缺陷,对发现司法适用中的真问题,从司法论甚至立法论上去有效化解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思路。
当然,本书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对于处罚间接型抽象危险犯的正当性根据,理论阐释还可加强;对这类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如何保持必要的警惕,还有待深化;有关帮信罪的实证数据近两年由于司法政策原因变化比较大,该书似乎没有及时更新;此外,全书在追求逻辑严谨、行文畅达等方面亦还有努力的空间。我由衷期待,陈宁副教授在未来的教学科研中,产出更多更高质量的成果。
是为序。
刘仁文
2024年4月9日于北京
(《间接型抽象危险犯研究》,陈宁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4年版。本文为给该书所撰序言。)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