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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理清清楚楚
支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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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自古属于中国,两岸同胞同属中华民族,历史经纬清晰、法理事实清楚。

台湾海峡两岸目前的分离状态,是中华民族的不幸。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华民族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劫难。日本曾侵占台湾长达50年,中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抗日战争,取得了最后的胜利,收复了失地台湾。台湾同胞欢欣鼓舞,庆祝回归祖国怀抱的伟大胜利。由于中国内战延续和外部势力干涉,海峡两岸陷入长期政治对立的特殊状态,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从未分割也绝不允许分割,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的地位从未改变也绝不允许改变。

中国对台湾的主权,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对日宣战布告》中就昭告各国,中国政府废止包括《马关条约》在内的一切涉及中日关系的条约、协定、合同,并宣布将收复台湾。1943年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把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台湾归还中国,这些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文件构成了战后国际秩序的组成部分,也奠定了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领土的法理根基。1945年8月,日本在《日本投降条款》中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10月25日,中国政府收复台湾、澎湖列岛,重新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是在中国这一国际法主体没有发生变化情况下的政权更替,中国的主权和固有领土疆域没有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所当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国的主权,其中就包括对台湾的主权。1971年联大第2758号决议充分反映、郑重确认了一个中国原则。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乃至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均予以恪守,坚持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不承认台湾当局所谓在国际上的代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庄严宣告:“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国家安全法》也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一个中国原则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奉行。世界上183个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均遵照国际法和一个中国原则,与中国政府就台湾问题达成正式协议或谅解,承诺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官方性质的关系。美国、日本等国也在此列。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台湾地区没有任何根据、理由或权利参加联合国及其他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原则上台湾也无权参加。至于台湾参与民间性质的国际组织问题以及与中国建交国同台湾通航问题,也都必须依据一个中国原则,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方面达成的协议或谅解作出安排。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并不影响台湾同胞从事民间对外交流活动,并未影响台湾正常的经贸、文化活动的需要。中国政府保障台湾同胞在国外的一切正当、合法权益。

任何歪曲事实、否定和挑战一个中国原则的行径都将以失败告终。在中国共产党的引领推动下,70多年来特别是两岸隔绝状态打破以来,两岸关系获得长足发展。但一个时期以来,台湾民进党当局加紧进行“台独”分裂活动,勾连外部势力不断进行谋“独”挑衅。外部势力干涉是推进中国统一进程的突出障碍。美国一些势力出于霸权心态和冷战思维,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背信弃义,虚化、掏空一个中国原则,变本加厉推行“以台制华”。特别是一段时间以来,美国蓄意歪曲挑战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炒作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鼓吹支持台湾参加联合国会议和活动,把台湾当作遏制中国发展进步、阻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棋子,侵蚀联合国根基,践踏国际法原则。《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别国内政等重要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石。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每个主权国家的神圣权利,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手段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不容外部势力干涉。

“统则强、分必乱”,这是一条历史规律。中华文明的统一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各民族文化融为一体、即使遭遇重大挫折也牢固凝聚,决定了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共同信念。台湾问题因民族弱乱而产生,必将随着民族复兴而解决。新时代新征程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包括台湾同胞在内全体中华儿女的大团结大联合,就一定能够粉碎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和外来干涉图谋,就一定能够汇聚起促进祖国统一和民族复兴的磅礴伟力。


作者: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台港澳法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经济日报》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