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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系统思维助推刑法正义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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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这是系统论思维在法学领域的重要体现,对促进法学各个子系统的内部发展及其与外部环境的结构耦合有指导意义。

受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刑事一体化”的启发,笔者提出了“立体刑法学”的思想。立体刑法学主张用立体的而不是平面的、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理念和方法来研究刑法,认为这样更有助于推进刑法正义的实现。无论是刑事一体化还是立体刑法学,都是系统思维的产物,它们都拥有一个关键词:关系。储槐植教授曾提出“刑法存活关系中”,并列举社会经济与刑法、其他部门法与刑法等十五组关系。笔者更是主张,应当打造一门独立的刑法分支学科“关系刑法学”,专门研究刑法与相关领域的关系。

例如,刑法教义学和社科刑法学就是一组刑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关系。二者可以互相补充,刑法教义学是刑法学这个子系统赖以存在的基础,但刑法的运行不是孤立的,要在社会这个大系统中接受环境的刺激并做出反应,由此决定了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心理学、传播学等社会科学在刑法中的应用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可以说,没有刑法教义学的社科刑法学是空洞的,但没有社科刑法学的刑法教义学也是狭隘的。

又如,在处理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上,曾有“李斯特鸿沟”和“罗克辛贯通”之说,前者强调刑法与刑事政策互为分离,后者强调二者互为融合。现代社会,一方面呈现出“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倾向,一些刑事政策的内容入刑,如累犯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从轻处罚、赦免等;另一方面,依法治国又要求“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刑事政策必须在刑法规定范围内制定。如此看来,贯通说更符合当今时代,但如何将刑法与刑事政策更好地贯通与融合,具体到一些实际问题,仍需深入研究。

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组重要关系。犯罪的矛盾来源于犯罪人和被害人,国家公诉人制度的诞生本来是为了协助被害人实现正义,但实践中被害人的需求却没有得到充分满足。面对这一情况,国际上复兴了“恢复性司法”,而中国司法传统中的调解制度被认为是这方面的本土资源。近年来,我国兴起的刑事和解可以视为这方面的佐证。受恢复性司法的启发,刑法法律后果正从传统的“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制日益向“刑罚、保安处分与赔偿等非刑罚措施”三元制演进。

当前刑法学界的学派之争,对于促进学术繁荣、深化学术见解,无疑是有益的。应当看到,学派之争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历史上看,学派之争是和特定的社会背景联系在一起的,特别是作为经世济用之刑法制度与刑法学,最终都会走向折中,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之争如此,报应刑与预防刑之争也是如此,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等都是如此。

刑法研究还要处理好宏观与微观的关系,我们既需要在一个个微观问题上具体深入研究,通过“小题大做”来汇成江河,也需要通过宏观把握刑法学研究的理念、方法和方向,来打造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整体形象。

与此相关,我们还要妥善处理好实与虚的关系。刑法学研究是一门以法律规范的适用为基础的技术活儿,但也与价值判断高度关联。晚近以来,由于对技术方面强调相对更多,导致出现一些机械执法的现象,部分具有影响性案件的一审虽于法有据,却引发社会争议。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断案应“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其原因在于新时代背景下,人们对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要求。这其实就要求现代立法和司法解释妥善处理实与虚、明确性与模糊性、技术与理念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已指出,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关系万千重,关系无所不在。刑法作为一门处理社会关系的正义之学,只有具备系统思维,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关系迷思中更好地认识自身,求得正义。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民主与法制》2023年第2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