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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刘品新教授寄来的《网络法:原理、案例与规则(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以下简称“《网络法》”),我感到十分亲切和熟悉,因为该书之前的两个版本我都有收藏,并在做相关研究中会不时将其作为重要参考资料。该书被纳入学术声誉良好的“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从2009年初版到如今第三版,不断臻于成熟。我也欣喜地注意到,品新教授经过多年积累,竟在一年内推出该“系列”的两个大部头——另一本书是更为专业的《电子证据法》。这两本书的相继出版无疑强化了品新教授在该领域的学术地位。现借《人民检察》一角,以时下热议的新法科研讨为叙说依托,谈点自己的学习体会。
一、关于“网络法”的名称表达
这是“法学+信息科学”新法科萌芽引发我思考的第一个问题。本书取名为“网络法”,显然非无心之举。对于与“网络法”相关的语词选择,国内外学术界还提出过网络信息法、信息法、数据法、数字法、计算法、互联网法、人工智能法、机器人法、未来法等多种表达。以上语词之间有何差异,我一直好奇,也一直在琢磨。
我自己针对网络时代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先后主编过《网络时代的刑法面孔》和《网络犯罪的司法面孔》。个人理解,“网络”一词有强调“互动”之意。《网络法》则体现出其在美国得到广泛认可的另一理由——“教授和学生们通过研究网络空间的法律问题,能够重新思考那些在头脑中根深蒂固的传统法律原则和观念”。[1]简言之,当代人要以“网络”的视角观察“法律”。若法律人能够“以网观法”“以网思法”“以网学法”,定会推动传统法律的改进或其老化部分的替换。同时,这三个词也体现了作者一路走来的专业特点。据我了解,品新教授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名称、哔哩哔哩名称、微视名称等均为“网眼观法”,可见其学术旨趣辐射于工作和生活的各个角落。
二、关于“网络法”的体系内容
这是我阅读本书时产生的另一联想。传统上,法学各分支是类型化区分,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或生态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法。《网络法》则超越了这些传统分类,呈现出一个枝繁叶茂的新体系——全书十二章涵盖了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电子政务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犯罪法、电子证据法等,涵盖的内容虽多,但体系清晰完整,盖因为《网络法》采取了匠心独具的安排。
此乃按照法律功能进行的深度整合。如此界分就不是法学各分支的简单“1+1”,而是系统化集成。全书十二章同传统部门法、领域法并不对应,而是按照网络空间法治化的逻辑,进行“原理—案例—规则”为一体的专门构建。书中将网络基础法、网络专门法、网络相关法与网络实践法融为多层架构,这与我倡导的“立体刑法学”理念相通。我相信,《网络法》也定会在回应网络法律重大实践问题方面,通过“立体”回应,做出积极贡献。
此乃遵循客观规律强调集群发力。品新教授在本书的内容提要中不经意地点出了一个观点:“网络法是由互联网引领的法律集群”。的确,网络法在早年萌芽期、蓬勃发展期以及今后晋级期均呈现此样态。正如作者在书中举例论证所言:“人工智能法律完全不可能是单独的法律或者碎片化的立法,而应当是针对不同层级的法律进行相应的调整、针对少部分特殊领域进行专门立法而形成的一个特别法律体系。”[2]这是作者对网络法学科群现象及其背后规律的把握。全书以此为脉络,将涉及的网络法主要内容概括为网络安全法等基础法、电子商务法等专门法、网络管辖制度等相关法、大数据智能司法等实践法之特色架构,并强调“以案明理、鉴案析规”,铸造由案例托举原理、规则的知识体系。书中遴选的典型案例具有规模性、代表性,仅索引中的案例就达近300个,加之丰富的史料、图片和表格,更增强了全书的文献价值、可读价值与实用价值。
此亦系面向国际视域彰显中国特色之体现。世界上,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自己的网络法架构。不同法域之间的网络法发展,既可供相互借鉴,又一定程度上构成新话语权的竞争。《网络法》展示了全球范围内依法治网的国际条约、示范法、区域组织法、主权国家法、地方性法规之复杂体,涵盖92部“外法”的最新知识及前沿动态,并辅以国际研讨、名案解析及中外比较等论证支撑,形成了名副其实的国际范式。与此同时,作者亦特别重视网络法治的中国主张、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的提炼,全书每一章的核心部分都是关于中国的内容。特别是书中对“中国网信行政执法”“中国大数据智能司法”首次做出专章阐述,前者介绍了中国网络法的特色实践,传达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之观点;后者描绘了中国网络法的创新样态,践行了“大数据是智慧之源”之理念。追求中西合璧,是《网络法》一书此次修订的一个亮点,也是对个体撰写者的巨大挑战。
三、关于“网络法”的独立地位
这是一个网络法发展史上的老话题。早在1996年,美国芝加哥大学举办“网络空间法研讨会”,时任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抛出了“网络法系马法”之论,否定网络法的独立性;[3]之后,学术界对网络法是否具有独立性展开长期争论,至今未有定论。批判伊氏之论的代表性学者包括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劳文斯·莱斯格,他从网络规制四要素——法律、道德、市场与结构(指网络空间的构成体系)的角度论证了“网络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法律命令人们在网络空间应该如何行事”。[4]“马法之议”对中国网络法研究影响深远,迄今余音绕梁。[5]在我看来,如果不能梳理出网络法的真正特色,不能厘清其同法治一般原则的关系,就难以真正证成网络法的独立价值。以刑法为例,人们已经愈发认识到惩治网络犯罪难以完全“往传统老路上靠”,必须寻找新的理论,构建新的制度,确认新的做法。例如,随着实践中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出现产业化的趋势,立法者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罪名,越来越多的学者选择“帮助行为正犯化说”来对此进行学理解释。又如,为了凸显治理网络犯罪的特殊性,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主权国家颁行了独立的法律以规制相应的犯罪行为。[6]
《网络法》一书回顾了关于网络法定位的历史争议,并有力论证了其独立性。作者认为,如果将网络空间引发的特殊法律问题单列出来,并以此为基础来透视和重构全新的理念和规则,那么网络法就有巨大的生存空间和独立价值。[7]他进一步指出,网络法的独立性是由“网络空间是一个同现实空间有着明确区别的特殊空间”“网络空间的法律行为具有独立性”“网络空间的权利具有独立性”“网络空间是各国法律大碰撞的竞技场”等四大基础土壤所决定的,可见,作者对“网络法”是否具有独立地位这一问题贡献了自己的智慧。
前述三点,归整起来,正好是网络法的“你是谁”“你从哪里来”“你到哪里去”三问。该书呈现的是作者个人长时间研学的宝贵结晶,较好地保持了体系的完整性和逻辑的一致性。但由于这一学科方兴未艾,且部分内容极其新颖和复杂,该书的行文结构和具体内容或还存在可商榷之处,某些专业主张和论证脉络似也有完善空间。但不可否认的是,作者开拓性探索的勇气可嘉,初步构建的网络法体系给人启发,同时也给读者们留下巨大的想象空间。当下,技术专家常说“未来已来”,法律学人好论“未来法治”,实践部门布局“智慧司法”……凡此种种“热闹”袭来,正在助推“文理交叉”的新法科创建。《网络法》第三版的推出,适逢其时,称得上是对新法科著作的一次有益尝试。
注释:
[1] 转引自Patricia, Paul & David, Cyberlaw: Problems of Policy and Jurisprudence in the Information Age, West Group, U.S., 2003, p.1.参见本书第10页。
[2] 参见本书第14页。
[3] See Frank H. Easterbrook, Cyberspace and the Law of the Horse, 1996 U. Chi. Legal F. 207 (1996).所谓“马法”,系指关于马的法律。有观点认为,可以将关于马的所有权问题的财产法规范、关于马的买卖问题的交易法规范、关于马踢伤人分清责任的侵权法规范以及关于马的品种、许可证、估价和治病的相应部门法规范等汇集为一部“马法”。反对者则认为,若将“马法”单列出来,将极大地损害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事实上,目前尚无任何国家或地区采取“马法”独立之举。此处,“马法”指代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独立地位的法律集群。
[4] See Lawrence Lessig, The Law of the Horse: What Cyberlaw Might Teach,113 Harv.L.Rev.501 (1999).
[5]参见丁晓东:《从“马法”到马克思主义之法:网络法的法理学与部门法意义》,载《地方立法研究》2021年第6期;来小鹏:《论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网络法》,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11期;胡凌、戴昕、杨安卓、李晟、刘晓春、李斯特、左亦鲁、岳林、洪丹娜、贾开、许可、庆启宸、沈伟伟、张凌寒:《网络法的理论与视野》,载《地方立法研究》2019年第4期;戴昕:《超越“马法”? ——网络法研究的理论推进》,载《地方立法研究》2019年第4期。
[6]这一方面的代表性法律包括欧洲理事会的《网络犯罪公约》(Cybercrime Convention, 2001)、澳大利亚的《网络犯罪法》(Cybercrime Act, 2001)、尼日利亚的《网络犯罪(禁止、预防)法》[Cybercrime (Prohibition, Prevention, Etc) Act, 2015]等。
[7] 参见本书第11页。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人民检察》202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