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推动男女平等,但不鼓吹性别对立
支振锋
字号:

 

202210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该法自1992年通过并公布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正。修法是对我国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现实问题和显著挑战的直接回应,是对我国妇女发展环境优化和权益保障进程的时代记录,也为新形势下推动妇女全面发展和男女平等事业注入新的强大动力。

开创人类文明、推动社会进步、建设美好社会,妇女是美好人类的美好部分。在社会生活中,妇女既有独特的优势,作出不可替代的贡献;也存在自身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需要特殊的权益保护。但在科学技术和生产力落后的传统社会,尽管妇女在治国理家、劳动生产、文学艺术、技术工艺等方方面面都曾闪耀出无与伦比的才华和贡献;却由于体格和体力上的先天条件,而在许多方面受到不合理的歧视、限制甚至伤害。直到今天,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落后观念仍未在全社会得到根除,歧视妇女、漠视甚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妇女被拐卖、性侵、家庭暴力、性骚扰,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单亲母亲等群体仍面临特殊困难等老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妇女全面发展、推动男女平等,一直都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不断取得历史性成就和进步,但也依然存在种种突出的问题和挑战,并不断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生育政策调整后生育与就业矛盾加剧,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有所凸显;农村产权形式和分配方式发生变化后保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面临新挑战;家庭稳定性持续下降,离婚率上升,婚姻家庭关系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等等。特别是,自媒体时代社会思潮日益多元多样多变,使得婚姻、家庭、性别、生育等相关观念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人以“女权”为幌子,大肆挑动性别议题,宣扬人际疏离,诱导自我孤立,煽动性别对立,制造社会撕裂,收割流量、牟取暴利,并给妇女权益、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民族繁盛带来巨大不利影响。

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遇到的真实问题、具体问题,直面妇女发展存在的民生忧难、急难愁盼,不为社会生活中的噪声杂音所干扰,不为网络舆论中的偏激怪诞所迷惑,《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加强制度机制构建,在权利确认、预防性保障、侵害处置、救济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消除不利于妇女发展的障碍,着重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更好处理与民法典、刑法以及劳动、教育、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基层政权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母婴保健、反家庭暴力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配合,强调坚持系统观念;鉴于各地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尽相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能够支撑的保障程度也不尽相同,尊重地区差异,也为地方立法留下空间。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长期存在的一些痛点、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比如,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确保妇女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要求用人单位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针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强化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责任规定,等等。

妇女全面发展的程度,决定着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高度;妇女分享发展成果的深度,集中体现一个社会文明发展的刻度。法律从来不仅仅是一堆刻板的规定,更是一个国家核心价值的集中承载,一个社会解决问题的综合方案。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绝不意味着容忍对性别对立的鼓吹、对性别对抗的煽动,而是鼓励两性之间的理解宽容、文明和谐、团结协作,从而更好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妇女、儿童、老人、男子都应该既是构成美好社会的美好部分,也是共建美好社会的生动力量,更是形成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社会团结、宽容和谐的文明生活新形态的能动主体。

 

作者: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港澳法研究中心主任、《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博士生导师。

来源:《环球时报》20221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