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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全新的时代。一方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东升西降”的大势不可阻挡。另一方面,百年大变局、世纪大疫情、中美大博弈交织缠绕,国际形势依旧严峻复杂,“西强东弱”的现状在可预见的将来仍将长期持续。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必须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以中国的新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
2018年以来,在大国崛起和中美博弈的大背景下,围绕经贸摩擦、华为事件、新冠疫情、涉港制裁等一系列重大实践问题,国际法的重要性凸显,受重视程度显著提升,“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成为当前我国对外工作的一个核心命题。与此相应,国际法人才、国际法学科,以及国际法学研究和教育的重要性凸显。新时代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国际法学教育、怎样进行国际法学教育,也由此成为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共同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新时代的中国国际法学教育,应当立足“中国”,放眼“国际”,坚守“法学”,兼及“他学”,守正创新,“共商共建”。
一、“中国”与“国际”、“法学”与“他学”、理论与实践
国际法学研究和教学先天具有突出的“国际性”,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或忽视中国国际法学教育应有的“中国特色”。事实上,无论是教学主题的选择(“为什么”),还是教学过程的展开(“是什么”),抑或教学成果的得出(“怎么办”),都离不开“中国视角”和“中国立场”。一些与中国直接相关的特定问题的教研固然要以中国立场和利益为出发点,即便是那些看似一般性的问题的教研,也不应脱离中国视角和立场,否则就不大容易体现或者说明其价值和意义之所在。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中国视角”或者“中国立场”,并不是要教师放弃自身的学术观点或理论立场,扮演政策传声筒或者新闻发言人的角色。笔者所强调的,是教师在选择自己的教学话题、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提出自己的学术主张时,应当对自身的视角和立场有一种自觉、自主的“意识”,并将之贯彻于教学过程、体现于教学成果,而不只是纯然“客观”地介绍和描述。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成熟的法学不可能是脱离本国法律实践的法学,也不可能是翻译法学、移植法学或国外法学在国内的翻版。”
要坚守和强化国际法学教研的“法律性”。一方面,要注意教研命题的选择,即应当选择从法律角度而言需要探讨、值得探讨、可以探讨的问题,而不是盲目追逐热点,讨论一些看似新颖实则并无法律分析价值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吸收其他学科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的同时,仍需坚守规范分析这一法学研究的传统工具,重视对相关规则的分析和解释,进而在相关制度和理论框架内讨论其“合法性”及“合理性”(价值判断)。
要处理好理论研究与政策实践的关系。在充分了解实践的基础上与实践保持适度疏离,确保理论研究的独立性、全面性和(相对)客观性。换言之,要避免对“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服务实践”作简单化、庸俗化的理解,“将学术理论当作外交对策来对待,将法律问题当作政治事务来处理,在并没有进行从客观角度而言认真、全面、公正的评述之前,就急匆匆得出具有‘政治正确性’的结论”。
国际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中国立场、中国视角是就研究的整体定位和方法而言,绝不意味着在每个具体问题的研究上都刻意去考虑如何进行“符合国家利益或需求”的理解和解释,以致影响对问题本身的全面理解和深入挖掘。只有在心态和方法上与实践保持适度疏离,才能真正做到旁观者清,真正识得相关问题的“庐山真面目”,真正为实践提供行之有效的指引和帮助。
要改善学术环境和评价机制。国际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发展进步既要依靠内部“挖潜”,也有赖于外部“给力”,需要对学术环境和评价机制加以改善。首先,要避免将量化考核绝对化,注重研究成果“量”与“质”的平衡,在条件成熟的高校实行研究型岗位与教学型岗位分设的评聘晋升“双轨制”,使教研人员得以各取所需、各展所长,为其创造更加宽松的教研环境和氛围。其次,要鼓励更多刊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设国际法专栏,给国际法研究成果提供更多的发表空间。最后,要提升(高质量)教材在学术评价体系中的位置,鼓励学者以独著形式撰写具有独创性和个人风格的国际法通论或者总论,让教科书能够真正代表学者乃至学科的最高水平,体现“著书立说”的应有之义。
二、“以我为主”与“共商共建”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2021年5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是加强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这应当成为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教育的方向指引和重要遵循。
一是要锤炼法治话语,讲好“中国故事”。要在国际法治领域讲好“中国故事”,必须注重法治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统一,把握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一方面,要熟悉现有的国际法话语体系,把握既有的国际法规范和理论,深刻理解法治的一般原理和标准,以及国际法治的基本语境和总体格局,洞悉其实践与趋势。而要做到这一点,基础又在于教育,只有基于良好的国际法学教育,才能让未来的表达准确把握国际法这一国际交往的通用语言,清晰了解国际法治的共性话语,认识到国际法的力量与弱点,知悉中国在国际法治上的核心关切和主要目标。唯其如此,我们才有可能将“中国故事”、中国经验、中国诉求锤炼为通行的法治话语,并在国际层面加以传播和推广。另一方面,“越是中国的,就越是世界的”,中国要想对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影响,并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起到实质性作用,就必须致力于国际法理念、概念和理论上的创新。任何新的国际法概念、范畴、理念、表述和理论,只有具备原创性,才有可能在世界舞台上抢占国际法发展的先机和话语权;只有符合时代需要和发展趋势,才有可能被世界国际法学界所接受并最终成为实在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为此,在法治互动过程中必须坚持“以我为主”方针,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和制度作为参与法治互动的指针和标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当然,在此过程中也必须注重提升规范论证和话语表达能力,确保全面准确地传递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使之更具权威性和说服力。
二是要开展合作教研,凝聚国际共识。在积极锤炼法治话语,认真讲好“中国故事”的同时,与相关国家合作开展法学研究和教学、相互分享智力成果,不失为拓展国际影响、凝聚国际共识、构建话语共同体的一条有效途径。以“一带一路”建设为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且在政治、经济、法律、宗教、文化等诸多方面呈现复杂多样性,相较于政治经济相对稳定、投资环境较为成熟、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欧美国家而言,在这些国家开展经贸活动具有更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而在很大程度上,这种风险又突出表现为制度风险,即因对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特别是法律制度不熟悉、不了解而引发的风险。事实上,由于经济实力、政策导向、语言(人才)储备等因素,尽管与很多“一带一路”国家相邻相通,但我国国内对其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程度,可能不如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可以说,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和了解,还滞后于共商共建的现实需求。
在此背景下,由我国统一组织协调,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教学研究机构和人员开展有关当地法律规则和制度环境的国际合作研究和教学,有助于增强双向了解、降低制度风险。一方面,沿线国家教学研究机构和人员对于本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特别是其最近发展和动态趋势更为了解,对相关信息的掌握更为具体深入,从而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东道国的制度环境及其潜在风险。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中国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也往往缺乏了解,从而易于对“一带一路”倡议心存疑虑乃至产生误解。就此而言,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也有助于东道国更多地了解中国制度和中国道路,进而在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可能的借鉴,从而推动形成规则和话语共同体,使“中国方案”演进为“共同方案”。
三、适时设立“国际法学”一级学科
目前在我国学科体系中,“国际法学”属于“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其下再分设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级学科或者说研究方向。对比相邻学科(如经济学包含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两个一级学科),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法学在学科发展、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机会和空间。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两个大局”相互交织,中国国际法学教育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将“国际法学”设置为与“法学”并列的一级学科,体现了新时代的内在需求,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有助于增强和提升国际法学研究力量和研究水平。较长时间以来,与民商法、刑事法、行政法等主流国内部门法学相比,我国国际法学在研究力量、研究资源、研究水平、研究成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学科地位、研究显现度、成果转化能力等均有所不足,难以为推进大国外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设置国际法学一级学科,有助于增强国际法学研究力量,提升学科地位和研究水平。
二是有助于优化相关学术评价标准和学术资源配置。在现有学术评价指标体系下,对论文引证率和刊物影响因子的过度关注和追求,导致相对小众的国际法学发表成果相对困难。我国当前的学术评价机制是一种“文以刊贵,刊以文贵”的颇为有趣的辩证状态,即一方面倾向于以发表载体的层次(核心期刊)来评价学术成果的水平,另一方面对发表载体自身的评价又高度依赖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的影响力(引证率)。众多研究者纷纷争抢为数不多的核心期刊的有限发文空间,而刊物在决定发表与否时往往会考虑甚至主要考虑相关论文的潜在引证率。这就导致受众范围相对较小、引证率普遍不高的国际法学论文文献难以被优先考虑。设置国际法学一级学科,一方面可以“水涨船高”,相应地优化学术资源配置、拓展成果显现空间;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基于国际法学自身特点,推动调整和优化相关学术评价标准。
三是有助于构建对外话语体系,提升国际话语权。我国当前的软实力、话语权与经济实力、综合国力还不相称,在国际上失语挨骂的现象依然突出。国际法虽不具备国内法那样的强制执行力和执行机制,但在很大程度上拥有“号令天下”的道义力量。设置国际法学一级学科,有助于增强和整合相关研究力量和研究资源,进一步挖掘和利用国际法的道义力量,构建更加精准、规范、有效的对外话语体系,提升我国的国际话语权。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我国对国际法理解和认识的日益深入、国际法研究和实践的日益丰富、国际法研究和教学队伍的日益壮大,设置国际法学一级学科的条件趋于成熟。
一是党和国家对国际法前所未有的重视。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对基于西方传统的国际法有所疏离和保留,更多地将之视为西方推行霸权主义的工具。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对外交往的扩展和深化,以及随之而来的规则需求,我国国际法研究不断加强。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自身实力、国际地位、内外环境的发展变化,使得国际法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加强国际法运用,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些都为设置国际法学一级学科做好了充分的制度铺垫和舆论准备。
二是国际法研究和实践更加丰富和全面。首先,在习近平外交思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的主体性、主动性、主导性;其次,与对外贸易、境外投资、海外存在的日益增长相适应,探索更好地运用国际法来维护我国国家利益以及我国在外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在美国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抬头,藐视多边体制、践踏国际规则的背景下,强化对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捍卫国际体制、国际秩序和国际法治。
三是国际法研究和教学队伍更加壮大和成熟。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国际法研究已经完成了从自发到自觉的转变,在理论储备、研究水平、人才队伍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例如,不少高校成立了专门的国际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了与法学研究所平行的国际法研究所,整合相关研究、教学力量和资源,集中攻关国际法课题研究和人才培养。这些都为国际法学设置一级学科做好了实践探索和实操准备。
当下有一种提法,用“涉外法学”取代“国际法学”来命名新设置的一级学科,笔者对此持保留态度。
首先,“涉外法学”这一称谓无法涵盖国际法和外国法(国别法)。“涉外法”有其特定内涵,是指一国国内法律体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那些法律制度和规则,简单地说,就是“与外国有关的本国法”。其属于一国国内法的一部分,本质上是国内法。例如现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法,曾经的涉外经济合同法,都是如此。主张以“涉外法学”命名一级学科的人认为,“涉外法学”包括涉外国内法、外国法(国别法)和国际法,这无论是从语法、逻辑还是经验上,都是不成立的。
其次,从“涉外法治”并不能推导出“涉外法学”。“法治”是一个远比“法”或“法学”的内涵更丰富、更全面、更动态的概念,“涉外法治”“涉外法治建设”“涉外法治工作”等概念完全可以涵盖国际法和外国法(国别法)的研究和实践,而“涉外法”和“涉外法学”则并非如此。如果因为讲推进“涉外法治”,就要生造出“涉外法学”来与之对应,未免太过机械、牵强。
最后,“涉外法学”的提法不能契合全面实行国民待遇和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大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制度和规则建设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内外统一,一体适用”: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统一为合同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合并为商务部,以及新外商投资法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等,都是在强化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则的统一性,凸显内外一致、一视同仁的基调和精神。
综上,笔者认为,设立“国际法学”一级学科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当适时启动相关工作,推动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教育迈上新台阶。
作者: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本文原载于魏磊杰主编:《大国崛起与国际法教育》,当代世界出版社2022年7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