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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实施新行政处罚法
李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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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聚焦行政处罚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部署安排,对于把行政处罚法中所建立的优良制度转化为实际的执法效能,将发挥积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基本的行政执法手段和方式,其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行政执法乃至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7月15日起开始施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了贯彻实施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于近日发布。《通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聚焦行政处罚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部署安排,对于把行政处罚法中所建立的优良制度转化为实际的执法效能,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强调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必须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新行政处罚法体现和巩固了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回应了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为此,《通知》对行政处罚法的培训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明确要求将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八五”普法规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让人民群众理解这部法律,监督行政处罚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体现了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法治理念。

二是落实行政处罚设定方面的新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用、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我国行政处罚法的一大创举,是从规范行政处罚设定权角度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进行规范。这一次修订行政处罚法,配合行政处罚概念的明确、处罚种类的增列,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制度进行了完善。《通知》对于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以行政管理措施之名行行政处罚之实、规避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做法,特别要求加以防范,对于行为性质存在争议的,要及时通过解释答复加以明确,这些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通知》还对认真开展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通知》调整了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发挥部门规章在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中的作用。

三是落实行政处罚实施方面的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一些地方运动式、“一刀切”执法问题仍时有发生;要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首违不罚作了规定,完善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增加了对非现场执法的规范,强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和退赔的优先顺序。《通知》既对新规定的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要求发布多个领域包容处罚清单;又增加了必要的补充性规定,例如明确主动退赔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还对可能出现的错误倾向进行了规定,例如明令禁止“一刀切”实施行政处罚。

四是持续深化行政处罚的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新行政处罚法落实中央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围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委托行政处罚等增加了新规定。《通知》为保证相关制度落实落地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要求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协同配合工作机制;下放赋权要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健全行政处罚协助制度;建立行政处罚预警通报机制等。

五是大力加强对行政处罚实施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通知》要求,要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完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加大监督力度,对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怠于执行的,坚决予以纠正;对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同类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和路径”。在法律确立了相关制度之后,国务院针对制度的实施加以安排部署,以保证法律的有效贯彻,行政与立法的这种有效配合构成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和路径的一个重要方面,值得坚持和发扬。

 

作者:李洪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来源:司法部官网,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