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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马克思论犯罪和刑罚
米夏埃尔·帕夫利克著 樊文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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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他对刑法问题的第一次研究中,即关于普鲁士莱茵省木材盗窃法的一系列文章(1842年)中,年轻的卡尔·马克思毫不含糊地追随了黑格尔的脚步。然而,在接下来的几年里,马克思渐渐地与黑格尔开始决裂。黑格尔相信国家作为普遍的公共利益的监护人能够驯服资产阶级市场社会的潜在破坏性力量,而马克思则认为这种信念是虚幻的:现代国家不是资产阶级社会的主人,而是它的仆人,而黑格尔对它的推崇不过是意识形态。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现代社会被加倍地划分为一个经济利益冲突的现实世界和一个不真实的国家普遍性的虚无区域,这意味着这种社会不能满足于一种刑罚理论,而是需要两种理论:一种是基于强有力的利益保护的预防学说,一种是处于理性和自由的理想主义语义学的高度的报应理论。马克思把这两种理论都认作意识形态予以拒绝。他认为,与其刑罚处罚具体的行为人,不如消除犯罪的根源。这个目标只有在共产主义下才能实现。在一个共产主义社会中,刑罚只不过是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判决。因此,在执行这一刑罚的人身上,他将找到 "从他自己施加给自己的刑罚中自然的救赎者"。然而,在政治实践中,这种主张不可避免地会变成联合体对其成员的完全控制。不仅启蒙运动受制于如此的一种灾难性的辩证法,马克思的激进解放思想也是如此。

因此,在执行这种刑罚的人身上,他将找到 “从他自己所施加的刑罚中自然而然获得的救赎”。被判刑的人不仅要容忍刑罚,而且要把刑罚的执行理解为他的真自由的表现。这是一种危险的观念,因为一种打着废除一切他治旗号的理论在政治实践中会不可避免地转变为对联合体成员个体潜在的全面干预。

 

 

尽管卡尔·马克思在政治上和哲学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迄今仍然缺少对其关于犯罪和刑罚立场的总结性陈述。我们都熟悉马克思在其早年的关于普鲁士林木法的文章中提出的与黑格尔仍有密切关系的刑法理论的思考。相比之下,成熟时期的马克思对这一复杂话题的表态评论几乎没有人注意到。它们散见于马克思的全部著作,主要包含在相当不知名的篇章之中,它们在接受史上远远落后于马克思的私法理论和国家理论。下文着力填补这一空白。本文将对马克思关于犯罪和刑罚在资产阶级社会及其国家中的作用的论述、他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很大程度上是超越并放弃了传统刑法的愿景进行批判性的分析。

一、一位青年黑格尔派的首次亮相

1842年秋天,《莱茵报》的读者们看了关于当时的一个法律政策的棘手问题——普鲁士莱茵省林木盗窃法 ——的系列文章 ,他们怎么也想不到,这些文章的作者有朝一日会被视为他们世纪最重要的思想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在反对处罚习惯于在森林中捡拾枯枝的贫民的斗争中,24岁的马克思把自己表现为青年黑格尔派的典型:对国家持批判态度,对贫民的匮乏很敏感,对强权者倾向于把自己的私人利益夸大为普遍利益的措辞几乎过敏,但毫不含糊地以黑格尔哲学为根据。

黑格尔将罪犯的不法概括为一种具有沟通意义的行为,是对行为人所违反的法律的一种反向规范(Gegennorm)设定——简言之:对法的否定——,而把刑罚定义为对这种效力主张的反对来使得法得以重建——即否定之否定。马克思当然采纳了这种关于犯罪与刑罚的理解。用他的话说,构成盗窃概念核心的不是对他人财产本身的损害(对此更多地是由民法调整),而是行为人对这个所有权本身的攻击 。盗窃者对他人财产权作出了恣意的判断 ,从而违反了“永恒的法秩序” 。而作为“以国家理性抵偿犯罪 ”的刑罚 则表现为“法对于对法之攻击的胜利” 。通过扬弃犯罪 ,从而将犯罪还原为一个已经得到克服的、对法共同体之规范的自我理解无关紧要的插曲,刑罚向罪犯以及公众证明了“法的不朽” 。此外,马克思关于刑罚尺度的阐述也是传统的。他告诫人们要克制,一方面是基于明智(/审慎和智慧)的权衡,这一点从启蒙运动的文献中已众所周知:如果刑罚比犯罪更令人反感,那么国家的根基就会受到破坏;另一方面,每当国家将公民变成罪犯时,国家就会自断手脚 。然而,最重要的是,马克思又用到了一个在康德和黑格尔那里曾起过主导作用的论证样式 :为了能被他(罪犯)理解为“对他自由的承认” ,刑罚必须在罪犯看来是他行为的必然效果,即:实际上是“自作自受” ,是“自我伤害” 。所以,给他科处刑罚的界限一定是以他的行为为界限的 。因此,应该实行与行为相当的报应,或许可以少一些,但无论如何一点也不能多。

在他给父亲的一封信中(顺便说一句,这是我所知道的书信文献中前所未有的少年老成的文件),18岁的马克思就已经对黑格尔的“离奇古怪的调子”表示不安,尽管他对黑格尔 “世界哲学 ”(Weltphilosophie)的伟大充满了钦佩 。在他的“林木盗窃法”文章的结尾,小狮子突然露出了他的利爪。虽然之前他用各种修辞技巧证明了莱茵省议会的议员们设计的法律是多么自私,但现在他把他的分析捆绑成了一种(不过是带刺有毒的)赞美。以此,这个(享有特权等级的)邦议会完全实现了其使命。正如它所肩负的使命,它代表了某种特殊的利益,并将其本身作为最终目的。对一个正统的黑格尔派的人来说,听到这句话头发都会竖起来。这些等级难道不应该提倡“普遍的至善和公共的自由”吗?  那么,如果它们是为特殊利益服务的,那么它们又怎能由此实现其使命呢?

马克思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在“林木盗窃法”一文中只是初步提及,而在后来的文章中才进行了具体阐发)标志着他的观念与黑格尔的体系之间在社会哲学和法哲学上的决定性决裂。这里涉及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对这两者进行概念上的区分则是黑格尔的思想壮举。

二、市民社会与国家

1、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看法

黑格尔把1820年(《法哲学原理》出版的那年)在德国还远未在地平线上显现的资本主义市场社会叫做市民社会,这个市场社会据以建立的基本原则是:私有财产、私人利益、竞争和需要的多样化。黑格尔以令人钦佩的清晰性阐发了这个新型社会具有的颠覆性动力。马克思接续了这种分析 ,不过决定性地使其变得更加尖锐。与黑格尔不同,他把目光投向了市民社会的经济体系,看到的并不是、或者说还没有充分显露的普遍的先兆,而是一种人之本质的反常;在其大量的描述中,回响着的显然是卢梭对现代性的激进批判。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围绕着利己主义的主导价值在运转;每个人把他人只是作为促进其私人目的的手段来对待 。这导致的结果就是:每个生产者在他的产品中看到的“只是他自己的对象化的自私自利” ;“每个产品都是一个诱饵,借此人们想引诱他人的本质,勾住他的金钱,每个现实的或者可能的需求,都是一种想把飞虫引向胶棒的弱点” 。难怪在这种制度下,总是有“抢劫、诈骗的意图”,损害他人的意图始终在暗中进行。简而言之,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市民社会的生活是一种持续不断的斗争 ,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 ,而这本身就是一幅真正的人类共同体的讽刺画。

2、国家的角色和市民社会的优先性

在马克思对市民社会进行的阴郁分析背景下,赋予国家的是一种什么样的角色?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中,马克思又与黑格尔截然不同。虽然黑格尔把驯服市民社会潜在的破坏力量委托给了作为普遍物的管理者的国家,但是马克思认为这种调和的信念是不现实的幻觉。

把其公民从等级社会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并且承认他们都是自由的这样的一个国家,虽然在其外在形式上与它的概念是相符的 :按照早期马克思的表述以及黑格尔的说法,“是来自自由理性的建构” ,马克思明确承认,这样的国家体现的是“在迄今为止的世界秩序范围内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 ,但是,国家的普遍性是一种不现实的 、虚幻的东西 。它的界限,或者说它的盲点在于,由于后面就要论及的国家对市民社会的依赖,它要放弃也必须放弃从物质上侵入市民社会的领域。国家把市民社会更多地看做是“不需要进一步加以阐述的当然前提” ,因此把市民社会置于其权限范围和监管范围之外 。关于不可剥夺的人权,它似乎把人理解为一个孤立而抽离出的单子,把自由理解成为分离开而要优先满足的权利并且把他人并不看做是权利享有者自由的现实化,而是看做权利享有者自由的障碍,更糟糕的是,在“自由、平等、财产权和边沁”的口号 下,国家的自由主义辩护士们还为这种克制而庆贺 。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承认一个前-政治的或者非-政治的私人领域,就会导致“国家可以成为自由国家(Freistaat),而人却不是一个自由人” 。正是这种市民共和国(bürgerliche Republik)彻底揭示了政治统治的阶级特征 。在政治的和法的语意学的“空中生活”(Luftleben)里 ,个体的公民(citoyen)是“想象中的主权的虚拟成员” 。相反,他必须在社会的坚实大地上艰苦维持他的现实的生存(“在市民社会中,人是作为私人进行活动的世俗的存在物”),在该社会他“把别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成为他人权力随意摆布的玩物” 。因此,在想象中,资产阶级(Bourgeoisie)的统治下的个人比以前更自由了,但在现实中,他们“自然就更不自由,因为更多地被置于事实的暴力之下” 。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在这些条件下,哪一方支配另一方是显而易见的。只有政治迷信“今天仍然想象着市民生活必须由国家来维持”。在现实中,反而是市民的生活把国家凝聚在一起。明眼人一看,现代国家“逐渐被私人所有者自己通过税收买了下来,并通过国债制度完全丧失给他们,它的存在,在证券交易所的国家证券的涨落中,已经完全依赖于私人所有者即资产阶级给予它的商业信用[......],进而不过是资产阶级[......]为了相互保证他们的财产和利益而必须给自己的组织形式” 。正因为如此,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莱茵省议会中的资产阶级代表才在《林木盗窃法》中通过滥用刑法,完成了他们的使命。他们已经从侧面证明了,有价值的法的理念一旦与强权者的实际利益发生冲突就会变得:一文不值。

三、刑法理论上的结论

1、刑罚理论的二元性

个人利益冲突的实在世界和不现实的虚幻天界的现代社会双重化,对于犯罪和刑罚的理论意味着什么?结论是:这种社会不可能满足于一种刑罚理论,而是需要两种理论:一种是建立在强有力地利益保护上的预防理论,这种理论考虑的是市民社会的结构原则和期待,另一种是在唯心主义的理性语意学和自由语意学高度上活动着的报应理论。对于马克思来说,这两种合法性模式间的冲突并不是基于对这个问题的实质缺乏足够的思想穿透力,以致于似乎可以通过一个能消除该领域一切反对意见的大师理论(Meistertheorie)来瓦解一方或者另一方。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社会的二元结构,由此产生的观念冲突,更多地体现为刑法理论上的争论。由于这个原因,对立的观念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全面地把握社会的自我认识,但每一个观点都有一个明显的软肋,敌对观点以它们的被马克思抓住的反驳理由明确地刺中了此种软肋:要么是针对预防理论所提出的犯罪行为人被工具化的指责,要么是批判报应理论只不过在第一个恶之上又堆上了第二个恶。

把刑罚理论命题与社会理论的范畴联系起来,大大增加了刑罚理论的复杂程度。然而,这并不是马克思的原创性成就。黑格尔早就把刑罚和市民社会放在体系性关系中了。但是,对他来说,毫无疑问,有可能以扬弃传统理论矛盾的方式理性地使刑罚得以合法化。马克思在“林木盗窃法”一文中也悄悄地预设了这种信念,或许只是为了不使他的市民-自由派读者(和审查机关)由于过度激进而受到惊吓 。然而,随着马克思对社会批判的进一步深入,这一做法最终消失了。在一个体制上不理性的社会,怎么可能有理性的刑罚呢?

2、作为保护利益的工具的刑罚

如果从国家及其法的面孔上摘掉理性普遍性、人权和人的尊严的语义所编织的面具,那么,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说法,我们就会看到一张统治资本主义社会的资产阶级帮凶的面孔,其特点是党同伐异和随时准备实施残酷的行为。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社会的主要特征是利己主义。法就是这种利己主义的“保障”。从资产阶级市民的角度看,就是社会只是为了“保护资产阶级社会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而给予他的保障” 。因此,它的主导价值是公共安全的概念 。但为了保障这种安全,就需要一个公共权力,它“不仅包括武装人员,而且包括物质附属物、监狱和各种强制机构”,它以阶级对立的激化程度为尺度来强化镇压的力量。

警察的任务主要是确保“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社会战争[……]仍然是一种隐蔽的、间接的战争”,“不会演变成公开的暴力、演变成犯罪” 。但根据这种观点,正如马克思明确认为的 ,刑法也必须能够担负起服务于保护财产和利益的真正的警察法任务。在1853年为《纽约每日论坛报》(顺便说一句,当时该报是世界上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也是马克思及其家庭的经济命脉 )写的一篇文章中,他用一个与20多年后出现的鲁道夫·冯·耶林的概念惊人相似的表述来表达了这一结论。耶林认为“国家和法的最终目的”(显然也是刑法的最终目的)是“建立和保障社会的生存条件” 。与马克思的这个说法是完全一致的:“直截了当地说,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侵犯其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 。生存是一种斗争,个人的和集体的自我保护是最高利益,保卫自己的生存条件不受侵犯者的攻击是终极目标——在这种激进的反唯心主义观念中,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市民社会已经达到了它的本质。

在这个舞台上,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资产阶级“对他的政权机构的行为就像犹太人对法律的行为一样;他在每一个个别情况下都尽可能地规避它们,但他希望所有其他人都能遵守它们” 。根据市民社会的价值次序,从 “渺小的、木讷的、无意识的、自私的利益灵魂” 中生长出来的资产阶级社会的价值体系,把一切行为都归结为自利的动机因素,使法律成为想要消灭害虫的猎犬,因此,刑法对财产所有者打击敌人的斗争的贡献不外乎是:通过足以让人印象深刻的制裁威胁来中和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的利己主义 ——这是威慑预防、一般预防模式,或者将其转变为不必担心他人利益未来再次受到行为人的违法损害——这是特殊预防模式。马克思在学生时代已经读过费尔巴哈(不仅是小费尔巴哈,也包括老费尔巴哈)以及格罗曼(Grolmann)的著作 ,他熟悉这些合法化的论证模式,当然也熟悉工具化的指责,自康德以来,工具化已经成为反对这些模式的标准。“刑罚一般是作为一种矫正或者恐吓的手段得到辩护的。但他们有什么权利为了改善或者恐吓他人而处罚我?” 利益斗争的价值学与相竞争的理性、尊严、自主决定的价值学是无法通约的。虽然这并不妨碍预防逻辑的成功,因为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利益永远比思想强大 。但是,虽然规范上的过剩(Überschluß)酝酿在市民社会的内部,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它已经指向了市民社会之外,仍然保证了那些人不能心安理得地以斗争的范畴来把握刑罚。

但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本身的规范语法使得这些阐释路径看起来是错误的。一方面,出于预防的原因而科处的刑罚,其本身主张要提供更多的安全,根本就是失败的,因为统计数字和历史都证明,自该隐(Kain)以来,世界既没有因刑罚而得到感化和改善,也没有因刑罚而被震慑住 。另一方面罪犯原来绝不只是敌人,反而从其行为方式上看,他是市民社会的有用成员。他生产的“不仅是犯罪,而且也生产刑法,因而,还生产了讲授刑法的教授,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该教授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抛售到广大市场上去的讲义提纲。这样,国民财富就有了成倍地增长。”   此外,不仅教授,而且也包括“全体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侦探、法官、刽子手、陪审官等等”,以及从锁具厂到应用化学等试图阻碍各种犯罪攻击新方式的所有工业部门,在马克思看来,他们的存在都多亏罪犯的这种大好功用。虽然自黑格尔以来,哲学已经意识到了否定的生产性,从中得出犯罪活动的国民经济学效用的结论,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这种活动正常化,反而构成了马克思的计划——把黑格尔从逻辑领域中获得的认识转化到最坚实的社会现实之上——最为明了有效的应用实例之一。

3、作为抽象的报应的刑罚

马克思在其《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和给《纽约每日论坛报》的文章中,把康德、尤其是黑格尔的犯罪理论与刑罚理论看做是最为精致的报应型的理论版本,这种理论让其追随者插上了唯心主义精神的翅膀安全地掠过市民社会规范上的贫瘠之地。马克思明确地赞扬,基于世界和法的现状,只有他们的理论考虑到了罪犯的尊严。他引述说,黑格尔(当然也包括青年马克思本人)认为刑罚是罪犯自己的权利,它是罪犯本人意志的行动。黑格尔让罪犯超出了单纯的客体、司法活动的奴隶的地位,而是把罪犯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主决定的人的地位。但是,正如所料,马克思马上以一个重要的词“但是”给这种赞扬来了一个相对化:从黑格尔的刑罚理论所推导出的承认只是一种抽象的东西,即它只会发生“在想象中” 。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这种抽象性表现在:黑格尔把犯罪和刑罚的实在事件瓦解在一种纯意义的语言里,把它们风格化,成为他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 "神圣公式 " 的应用实例。马克思把这归为黑格尔的伟大成就之一,即他认识到这种否定性是运动的和创造性的原则。但这——更何况是以否定之否定的形式进行的调和——只是在“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意义上发生的,因此错过了“人类的真实历史” 。马克思现在还把这一批评和黑格尔的犯罪与刑罚理论联系起来。只有意识形态家才能想象,“犯罪是出于纯粹的狂妄任性针对概念实施的,犯罪不过是对概念的嘲讽,刑罚处罚只是为了弥补被伤害的概念” 。

不过,黑格尔的说法远非如此。不是因为行为人嘲笑了一个概念,他就会受到刑罚处罚,而是因为他事实上拒绝承认他人自由的体现。因此,按照黑格尔的说法,犯罪行为和刑罚也是现实的事件,但它是一种理性的现实,逻辑的范畴只是为了系统地展示这种理性的性质。而对于马克思来说,黑格尔著作中的否定之否定恰恰不是对真实存在的确认,而恰恰相反,是对虚幻存在的确认。因为,既然按照马克思的信念,现存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现实是极不合理性的,是嘲弄人的真正本质的 ,那么,其应对攻击的堡垒也同样只能是不合理性的和虚幻的。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真正指责,就是在这方面,他把不合理的东西转变为理性的表达。作为古老的同态复仇法(ius talionis)的“思辨的掩饰” ,黑格尔的理论只是通过超验的论证来认可现存社会的法律 。它提升了现存的秩序,而不是揭露它的真面目。因此,对黑格尔刑罚理论的逻辑基础的批判,是建立在对刑罚、至少是市民社会条件下的刑罚的彻底批判基础上的。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抽象的东西主要是黑格尔用“自由意志”这个内容空洞的人造术语来代替了有着行为的现实动机和受着各种社会关系逼迫的特定的行为人个体。就像法一样,被马克思赞扬地描述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的犯罪 同样也不是从纯粹的恣意中产生的。“它和那种统治一样有着相同的条件。” 因此,违法行为一般都是经济事实造成的结果:首先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造成的大规模贫困 ,以及这种经济制度所激发的但又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利己主义。但马克思认为,这些情况的决定性影响被系统性地淡化了,原因是刑法聚焦关注“孤立的个人” 和直接的行为事件,并将其浓缩为激昂的“你可以,因为你应当!” 。

报应论,特别是当它们以黑格尔这样一种过度的理性激昂的方式出现时,是极易受意识形态影响的,这是一个马克思认为不能再昧着良心忽视的发现。然而,正如马克思经常说的那样,尽管他在这方面的指责是相当入木三分的,但是更多地证明了其创作者的论战才能,而不是他相对于其他作者所具有的正义感。黑格尔、柯育斯特林(Köstlin)和海尔施纳(Hälschner)都很清楚个人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关系对其犯罪倾向的巨大影响。在一次演讲中,黑格尔甚至给予了一个被社会逼迫到无望的贫困境地的犯罪行为人紧急权利,并质疑依法对他作出刑罚处罚的合理性 。然而,黑格尔及其学生们并不否认该行为人(当时)行为的自由。作为善良的理想主义者,他们在贫困和绝望中看到的只是犯罪的“外在原因” ,也就是说,个人并不是完全毫无抵抗力能力地听任其摆布,而是只要他作出适当的意志努力就可以克服。恩格斯强烈地反驳了这一点。“如果那些使工人道德堕落的原因起了比平常更强烈、更集中的影响,他就必然会成为罪犯,就像水在列氏80度时由液态变为气态一样。在资产阶级的粗暴野蛮、摧残人性的待遇的影响之下,工人逐渐变成了像水一样缺乏自己意志的东西,而且也同样必然地受到自然规律的支配——到了某一点他的一切行为就会不由自主。”

就目前来看,在马克思那里还没有找到类似的意义深远的说法 。但他也认为,仅仅考虑到压迫性的贫困,以减轻刑罚或者对罪犯进行再社会化的努力是不够的。相反,他认为把现有的社会关系归结为单个人的本人的特征和决定,是根本错误的 。因此,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如此表述一以贯之的唯物主义观察方式的精髓,“不必以刑罚处罚个别人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摧毁犯罪行为的反社会的根源” 。如果说这里他对自己简单介绍的命题限于篇幅没有加以评论,显得还有所保留 ,那么在1859年的报刊文章中,他则明确地表示:“在这种其财富在增加但贫困现象又不见减少、犯罪率甚至增加得比人口数目还快的社会制度内部,一定有某种腐朽的东西。” 他早在6年前发表的关于死刑的文章最后提出了一个反问:”如果犯罪一旦被大量观察到,就在其频率和性质上显示出自然现象的规律性[......],那么,难道不应该——而不是去颂扬那些消灭一批罪犯只为新的罪犯腾出空间的刽子手——去认真考虑一下改变滋生这种犯罪的制度吗?”  虽然对于马克思来说,这不能仅仅停留在空洞的反思上;但他还不指望向美国资产阶级的报刊读者发出革命号召。

4、一无所获的刑罚理论

因此,在市民社会条件下,马克思认为刑罚理论必然是一无所获的(即刑罚理论没有任何关于刑罚正当性的实质性结论可言)。在他看来,它最终未能完成将刑罚强制的烦扰与犯罪者的自主性结合起来这一任务——自康德以来,这是哲学讨论刑罚的根据和目的的伟大课题。“财迷”(Geldmenschen)的世界 ,即市民社会,直截了当地说,是一个他治(/不自治Heteronomie)的领域。人的最高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关系,这里,法律关系是指人与法律的关系,“这些法律之所以对人有效,并不是因为它们是人本身的意志和本质的法律,而是因为它们居于统治地位,违反它们就会遭到报复” 。与此相反,在报应论中,虽然在形式上尊重犯罪人的自主性,但实际上是用一种建构性的人为产品代替了真实的个人。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这个结解不开,只能打破。因此,马克思的目标不是一个刑罚处罚更好——更人道或更加人性化——的社会(也是他批判的背景衬托),而是一个超越刑法的社会。

四、在自由人联合体中的刑罚

1、未来的社会:联合体取代统治集团

马克思有一句名言,批判“不是解剖刀,而是武器。它的对象是它的敌人,它不是要驳倒这个敌人,而是要消灭这个敌人" 。敌人指的当然是市民社会及其上层建筑。但是,马克思要用何种人类社群的形式来取而代之?这又给了刑罚什么空间?马克思并不吝啬用大词来描绘未来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正如艾辛多夫(J.K.B.F. von Eichendorff)的《一个无用的人的生涯》(Taugenichts)的结尾所说,最终所有所有的一切都是好的。其中最著名的一段话可能见于《共产党宣言》:“代替有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所有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因此,在马克思所说的 “真正的共同体”中,个人是“在联合体中并通过联合体” 获得自由,而不是像在市民社会那样,是在联合体之外获得自由 。

通过这些看起来谜一般的表述,马克思不言而喻接续的是卢梭对人的自我决定的激进解读。与卢梭一样,马克思也关注克服任何一种依赖性 ,但(就这一点而言更是超出了卢梭)不仅在政治领域,而且在整个社会领域,以及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只有当现实的个人退回到抽象的公民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并组织起了他的‘原有的自身力量(forces propres)'作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的解放才算完成”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社会生活过程的图景 ”只有当它是自由社会化的人们在其有意识的、有计划的控制下的产物时,才会揭去它的“神秘的雾纱” 。因此,在人类的共同生活中,不应该再有任何依赖关系在自然性(Naturwüchsigkeit)的面纱下运作,不应该再有任何社会无法控制的依赖关系。一切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更多地应当看作是“前人世世代代的创造”,即人类活动的产物,并受制于“联合起来的个人的力量” 。

一旦“革命行为神秘主义的改造力量” 摆脱了“狭隘的市民形式”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通往这样一条真正的人类的、即共产主义社会的道路就敞开了。在这种社会里,“迫使个人奴隶般服从分工的情形将会消失” ;所有的人都可以发展成为 “全面的个人 ,即接受任何的职业训练和工作 。“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没有单纯的画家,只有把绘画作为自己多种活动中的一项活动的人们。” 共产主义通过废除分工,克服阶级对立,不仅消灭了私有财产,而且消灭了政治国家,使政治国家“从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 。由此,国家实际上成了整个社会的代表,正如恩格斯所解释的那样,它使自己成多余的了。“政府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 。

但这还不是全部。根据其先知的预言,共产主义的“后冲突社会” 还是一个富足的社会;“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将“充分地涌流”出来 。如果我们考虑到,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资产阶级社会生产力的巨大提高正是通过完善劳动分工制度实现的,但这个分工制度在共产主义中应该是要被废除的,那么,这至少可以说是一个异常大胆的希望。继莫泽斯·赫斯(Moses Hess) 之后,马克思坚决认为,在克服了异化关系之后,劳动将不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而是作为一种内在的需要和生活的满足而出现的,物品的生产将是这样一种“人作为人为了人”的生产 。因此,共产主义在人类本性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是无法运作的 。

这种不受匮乏问题困扰、本质上非政治化 、以法和道德为共同基础 、以一种近乎绝妙的方式削弱现代社会复杂性 的一即一切(All-Einheit)的(大同)梦想图景,正是马克思要求推翻“人在其中是受侮辱、受奴役、被抛弃、被蔑视的存在”的一切条件,并以人是人的最高存在的共产主义秩序取而代之的想法。要实现这个真正的“自由王国” ,除了对历史哲学的极大信赖 外,当然还需要决心和毅力 。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是一个社会向另一个社会的革命性转变的时期。然而,革命是“天下最权威的东西;它是一部分人用枪杆、刺刀和大炮,即用非常权威的手段强迫另一部分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的行动;获得胜利的政党如果不愿意失去自己努力争得的成果,就必须凭借它的武器对反动派造成的恐惧,来维持自己的统治” 。因此,“政治过渡时期,其国家只可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无法放弃的 。被其辩护者委婉地称为“过渡与稳定的……辩证统一”的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国家 ,毫不介意地慷慨使用了包含在这句话中的一般授权。

但即使在这样的共同体建成之后,共产主义的共同体仍然潜藏着巨大的权力。由于马克思纯粹书桌上的辩证法并不(也)认为资产阶级过去所达到的法律成就——即个人权利范畴——值得保存,而是毫无保留地可以放弃的,所以社会个体成员毫无防备地任由以解放他们的名义的联合体向他们无理提出的要求所支配 。在一个“住着恋人们、朋友们或同志们”的世界里 ,最终必须由某个人来决定,谁把他的能力发挥在哪块地方,证明谁的需求是真正的需求,也就是说是共同体所乐见的自由,而不是那种已被克服的资产阶级的奢侈思想的反映 ——这也就是划界,马克思虽然预设了这一点,但在他的作品中仍然完全缺乏规定。黑格尔在柏林时期的学生、后来成为青年马克思的重要老师的爱德华甘斯(Eduard Gans) 对于圣西门主义的“各尽所能”的公式,就已经谈到了“监视的奴役”危险 。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的构想也有着同样的危险。甚至作为一个乌托邦它也没有什么吸引力。

2、作为救赎的刑罚

在马克思预言的未来社会中,犯罪和刑罚会变成什么样?无论如何,这些制度的重要性将大大降低 。在一个从财产私有、商品匮乏和劳动分工的苦难中解放出来的社会里,在这个社会里,个人与其他一切人的对立被消除了,公共利益与每个人的利益不再有区别,犯罪的如下主要原因不复存在:一方面是下层阶级的贫困化,另一方面是市民的经济主体固有的不择手段地诓骗他人占便宜的倾向。同时,一些本应一成不变的禁止性规范将失去其意义和存在的理由。“在盗窃动机被消除的社会里,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顶多只有精神病患者才会盗窃的社会里,如果一个道德宣扬者想来庄严地宣布一条永恒真理:切勿盗窃,那他怎会不被嘲笑!”

然而,除此之外,马克思认为,在一个信任“最终和平协议” 和信赖其成员能自我决定行善的社会中,法的强制本身似乎就会丧失信誉,因为即便是刑罚处罚的变体,它似乎也是与真正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相矛盾的。这一论断绝非理所当然。在马克思看来,如果一种社会关系用一种集体负责的和得到保障的真正自由的秩序来代替一种所谓的自然性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权力的事实状态具有最后的决定权),那么这种社会关系就是人道的。那么,至少一种为了维护一种并非自然性的,而是集体理性所决定的真正的人类共同生活状态的强制——它按照普遍的法则通过防御有关行为或补偿有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来对抗对自由的妨碍(按照康德的观点)(即违法行为)——难道不是不可或缺的吗?而以刑罚的方式让社会成员坚守维护现存自由秩序的共同责任,真的从一开始就是声名狼藉的吗?  在马克思那里找不到对这些问题的答案 。他坚持外在的事件: 某种我并不意求的事情以强制的形式发生在我身上,那么,这是一种他治的行为。然而,这种考虑又下降到了康德已经批判过的贝卡利亚的论证水平上。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德国哲学数十年来在论证的精妙上取得了伟大成就,然而,在歪曲现实的抽象性的笼统指责下,这种考虑却湮灭了这一成就。为了把这种做法庆贺为进步,人们必须在世界观的坚定性上表现出异常高的程度。

然而,如果按照马克思的具体论(Konkretismus),就不可避免地会对传统的刑罚理解产生彻底的怀疑。那么,唯一的可能就是用语上要采纳黑格尔的命题,即在刑罚中应该把罪犯提升到自己犯罪的法官的地位,并且刑罚只是作为被处罚者本人愿望的执行才是允许的。这的确是马克思在走的路。《神圣家族》的关键段落如下:“相反地,在合乎人性的关系中,刑罚将真正只是犯了过错的人自己给自己宣布的判决。谁也想不到要去说服他,使他相信别人加在他身上的外部强力就是他自己加在自己身上的强力。相反地,他将看到别人是使他免受自己加在自己身上的刑罚的自然的救星,就是说,关系将恰好颠倒过来”

这浪漫地听起来几乎好得不像真的 。但如果把它翻译成不那么激动人心的语言,结果就更令人忧惧了。然后,不仅要求被判刑的人忍受刑罚,还要为他的遭遇感恩戴德。如果他不准备这样做,就证明他缺乏真正自由人联合体成员的成熟度,这一点(如果考虑到最后)要么是对他进一步刑罚处罚的理由,要么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对他进行改造教育或精神治疗的理由。因此,以激进理解的自由为名,一种不容忍任何距离、任何隐私的理论,在政治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变成对联合体成员个人的全面彻底的干预。在马克思之前,卢梭就已经这样做了;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马克思认为这是黑格尔最重要的著作) 中对此进行了广泛的分析 。但马克思重复了卢梭的错误道路,这既不是无辜的英雄成了罪人的悲剧,也不是马克思迷路的后果太过严重的单纯的笑剧,而是一出成熟的市民的严肃剧。

五、总结

《莱茵报》的读者在1842年注意到了一系列关于当时一个法律政治热点问题的文章——以刑罚来处罚贫民习惯在林中捡拾枯枝的做法,他们怎么也想不到这些文章的作者有一天会被看作是他们的世纪一位最重要的思想家。24岁的卡尔·马克思在那里展现的是典型的青年黑格尔派形象:对国家持批判态度,对穷人的需要很敏感,容不得强权者用以将自己的私人利益鼓吹为普遍利益的惯用套话,但毫不含糊地以黑格尔哲学为根据。然而,在以后的岁月里,马克思越来越脱离黑格尔。而黑格尔仍然认为,国家作为普遍物的管理者,可以驯服资产阶级市场社会的潜在破坏力,马克思则认为这种信念是虚幻的。他说,现代国家不是资产阶级社会的主人,而是它的仆人,黑格尔对它的推崇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现代社会在经济利益冲突的现实世界和不现实的国家普遍性的虚幻世界的双重化,其结果是,这样的社会不能满足于一种刑罚理论,而需要两种理论:一种是建立在强有力的利益保护基础之上的预防理论,一种是上升到理性和自由的唯心主义语义高度的报应理论。资产阶级社会的运作规律,把一切行为都归结为自利的动机因素,这与把刑法作为财产所有者对敌斗争工具的观念是一致的。根据这种观点,它的任务是通过足以让人印象深刻的制裁威胁让利己主义无效(消极的一般预防),或者改造利己主义,使其今后不用担心再去违法损害他人的利益(特殊预防)。另一方面,报应型理论迎合了国家以理性和正义的堡垒表现自我基本结构的风格;它在康德、尤其是黑格尔的刑罚理论中找到了最精妙的表述。与预防学说不同,这些学说诚然尊重犯罪行为人个人的自我目的性。然而,这种承认只是抽象的,即它只发生在想象中。作为一种古老的同态复仇的“思辨的掩饰”,报应论只是通过超自然的论证来认可现存社会的规律;因此它的功能主要是意识形态的功能。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另一方面,与其说是刑罚处罚针对的是个人的犯罪,不如说是摧毁犯罪的反社会发源地。他的目标不是一个刑罚处罚更加人性化的社会,而是一个超刑法的社会。它将在共产主义中实现。

随着分工的废除和阶级对立的消除,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不仅私有财产而且最终政治国家也会被消灭,迄今的物的稀缺,变成了过剩。这样就可以消除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下层阶级的贫困化,另一方面是资产阶级经济主体固有的不择手段地利用他人作为一切的工具的倾向。此外,在这个真正的自由社会里,法上的强制措施本身就已经丧失了信誉。在马克思看来,由于以刑罚强制的形式,让人去干他所不愿意的事,这本身就是一种他治行为。这一结论意味着对传统的刑罚理解产生了根本性的怀疑。那么,刑罚只能作为被惩罚者本人愿望的执行,才是合理的。这的确是马克思走的路。在共产主义条件下,刑罚将不会是别的,而是犯罪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判决。因此,在执行这种刑罚的人身上,他将找到 “从他自己所施加的刑罚中自然而然获得的救赎”。被判刑的人不仅要容忍刑罚,而且要把刑罚的执行理解为他的真自由的表现。这是一种危险的观念,因为一种打着废除一切他治旗号的理论在政治实践中会不可避免地转变为对联合体成员个体潜在的全面干预。

 

作者:米夏埃尔·帕夫利克,德国弗赖堡大学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法哲学教席教授。

译者:樊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澳门法学》202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