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认真推进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的司法解释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
(2021年7月30日在“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研讨会”上的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民法典总则编的司法解释工作,这一点应该充分肯定。相比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司法解释,总则编司法解释的意义更为重大。其原因在于:
一、民法典总则编最集中的体现了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它体现了立法者在坚持依法治国原则的大前提下,将民法典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这个价值目标,以及依据民法典保障国家经济基础运行、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以及对人民基本权利与以切实保护的基本原则。这些都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最值得重视的和最应该遵从的立法原则。
二、民法典总则编集中体现了民法作用于社会的科学性。它最集中的体现了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手段,也规定了民法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科学边界。简言之,民法典总则编清晰地阐明了民法应该做什么、怎样做、怎样做得好的基本问题。这一点是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首先应该明确的问题。
三、民法典总则编集体中体现了民法科学发展数千年凝结而成的民法科学原理。如关于法律关系理论、关于民事主体与客体必须明确肯定的理论、民事权利必须划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理论、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以及划分为支配权和请求权的理论、关于以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基本法律根据的理论、关于民事责任区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理论等等。这些科学原理不仅仅是民法典编纂的基本遵循,而且跟是人民法院分析和裁判民事案件的基本遵循。
四、民法典总则编集中体现了民法上的一般规范和上位规范的统帅作用。它所揭示的民法体系性原理,不但为法典自身所包括的庞大的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提供了保障,而且也为民法典之外庞大的民法特别法群体、包括商事法律、知识产权法、特殊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立法等法律成为和谐统一的大民法或者私法确立了制度保障。换言之,民法典总则编并不仅仅只是民法典的总则,而且也是整个民法体系的总则。民法典总则应该对其他任何涉及民事权利的立法都具有基本法律的价值,它的规范,对其他任何民事权利立法都具有统率效力或者统辖效力。我们知道,民事审判并不仅仅是适用民法典,而且还要适用大量的民法特别法,而任何民法特别法都不能排斥民法典总则的适用。了解这一点,对于民事案件分析和裁判是至关重要的。
也就是因为这样,我本人充分肯定我国最高法院积极地开展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的工作,并对此保有热切的期待。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民法典实施中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因为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而最高法院的民法典司法解释对全国法院的民事审判发挥着强有力的指导作用。人民法院在分析和裁判民事案件的时候,一般情况下适用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情况会多一些,但是我本人深切的期望,人民法院在使用民法典分则的时候,必须尊重民法典总则编所处于上位规范的立法价值,应该把民法典总则编的适用,放置在分则各编的地位之上。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我国民法典在实施中不会出现法律理解和适用上的碎片化,不会出现不顾全局、不顾立法基础的情况出现。
从会议提交给各位学者的文本初稿看,我认为这个司法解释还应该更加拓宽思路。我国现在的民事生活已经十分复杂,民法典总则编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数据资产的规则、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改造更新等,都是反应这些现实问题的新内容。这一方面的民事案例也已经不少见。希望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能够更多地反映这些现实问题。今天参加会议都是我国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的知名教授。我衷心地期待而且我也相信,大家都能够为民法典总则编的司法解释贡献自己的真知灼见。希望把民法典总则编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科学原理更加系统地准确地应用中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之中,从而为我国民事法律实践做出贡献。祝大会完满成功。
谢谢。
作者:孙宪忠,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本文系2021年7月30日孙宪忠学部委员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共同召开的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研讨会上的致辞。感谢作者授权首发,欢迎转载,转载时敬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