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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平竞争审查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黄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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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等部门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出台完善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我国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落实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2016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和实施以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存量清理和增量“把关”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持续清理、废除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十四五”规划纲要指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施细则》的出台正当其时,在总结以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法上对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监督手段等内容进行强化,进一步健全“自我审查+外部监督”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这有利于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推动国内产业和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构建公平、规范、高效的国内统一大市场和实现经济循环的畅通无阻。

《实施细则》的出台对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当前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当前,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强调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严格评估该政策措施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通过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原则上由本级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多部门发生的争议启动协调机制等,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进一步落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环境,进而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也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当前,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审查标准的内容,重点关注没有上位法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补贴和奖励等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切实增强了公平审查制度的系统性和针对性。同时,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第三方评估也作出规定,强化监督保障机制,以充分发挥督查抽查和外部监督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牵头组织政策措施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从而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此外,《实施细则》对于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深远意义。一方面,《实施细则》从制度层面推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进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实施细则》明晰了各级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依法依规补贴要求,推动奖励和补贴等规则的透明,有利于相关要素的公平合理分配,进而推动市场主体“引进来”和“走出去”。

 

作者:黄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竞争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

来源:《经济参考报》20217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