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我国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证券法》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域外经验,建构了由投保机构主导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这既是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中国特色,更是具有创新意义的证券民事赔偿的制度优势。此次投服中心以颇具市场影响的“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案”)为契机,迅速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标志着中国版的证券集团诉讼扬帆起航,也昭示着我国以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为特色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新时代的到来。此案的有序推进,不仅仅是投服中心在拓展证券投资者维权领域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的典型范例,更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与司法部门大力推动证券市场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实践。它对引领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创新发展,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并向全球资本市场输出中国投资者保护的制度经验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其一,积极实现从法条到实践。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由法条到实践是实现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的第一步。证券民事救济曾是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制度短板,现行《证券法》在借鉴英美证券集团诉讼“明示退出”“默示加入”原则的基础上,为克服域外集团诉讼由律师主导而普遍存在的滥诉弊端,创造性地以投保机构为抓手,通过公益维权组织来发动对于证券违法行为的诉讼,实乃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创新之举。此次“康美药业案”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就是将我国《证券法》的制度创新从文本落实到实践,以积极回应并充分实现我国《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的立法智慧与制度探索。
其二,大力推动实践完善法治。尽管从《证券法》到最高院司法解释、证监会指导性文件已经系统确立了我国证券纠纷集体诉讼制度的整体性运作框架和具体运行规范,投服中心也就此制定了专门性的操作规则,但制度设计的应然效果与制度实施的实然效果之间仍然需要实践加以检验和完善。此次“康美药业案”特别代表人诉讼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合格原告的委托征集、法院发布有关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的公告等等,这一系列的庭前程序安排以及实体问题的解决,不仅体现了投服中心以及司法部门积极推动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的良性互动,同时也是对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设计以及实施功效的全面检验。而只有经过不断的实践检验,及时总结、提炼并将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制度的完善,才能最终形成我国证券市场更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规范。
其三,切实推进法治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从一定意义上说,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是一个知行合一的过程,需要作为制度各方主体的全体参与、密切配合。此次“康美药业案”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顺利启动,在主体层面,是证券市场参与者以及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为核心,努力实现我国证券纠纷解决机制专业化、高效化的结果;在制度层面,则是我国司法制度、资本市场运行特点以及证券民事诉讼实践等诸多因素共同合力的结果。“康美药业案”特别代表人诉讼进程的高效启动表明,只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系统效益,增强各种社会组织在规范证券市场秩序方面的角色功能,尤其是审判机关、监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等各方力量之间协同有效的制度安排,才能尽快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积极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市场态势,切实把我国历经实践检验符合市场需求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治理效能。
陈洁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