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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法典实施铺实条件与路径
谢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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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202111日实施,民法典将对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产生深远和积极的影响,但唯有在真正的实施中,它才能获得生命力,才能彰显其法治力量。

民法典的顺畅实施,不仅需要国家机关进一步完善立法、统一司法和依法行政,也需要在社会层面培育产权文化、契约文化,需要社会成员为实现权利而努力。

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社会层面,唯有当民法典被信仰,民法典才可能生根发芽、枝繁叶茂,民法典作为“典”的价值也才能呈现。

万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11日施行,这是民法典2020528日颁行后,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中的又一个重大标志性事件。民法典作为国之大典,牵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诸领域,它从“书本上的法律”向“行动中的法律”转化,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也比其他法律相对复杂。民法典的真正实施需要国家和社会勠力齐心,寻求正确的路径,夯实或创设民法典落地的基础条件。

 

国家层面实施民法典的基本条件与路径

 

民法典的顺畅实施,需要国家机关进一步完善立法,统一司法和依法行政,在立法、司法、行政三个层面完善实施民法典的条件。

其一,立法层面。

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在立法层面,民法典的实施涉及如下三个具体举措。

一是制定相应的配套法律或行政法规。

民法典若干新制度需要通过制定配套法律才能实施。这里以民法典有关特别法人的制度革新为例。民法典第99条和第100条分别确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民法典不仅认可这些组织的法人地位,也为有关这些组织的特别立法留下了空间,特别法可以规定与民法典法人规则不同的特别规则。如果这些相关立法缺失,民法典的这一制度创新无疑将成为无源之水。

二是修改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民法典的若干制度创新需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如其第101条第1款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按照这一规定,在居委会、村委会成为法人后,它们不仅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更关键的是,它们也将按照法人治理的一般原理进行治理,这就意味着现行这一领域的组织法必须作出相应调整。此外,民法典对营利法人的制度创新尤其是对NGONPO的新规,也唯有修改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才能落地生根。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必要时需对民法典与特别法的适用关系作出立法解释。

民法典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民事基本法容让民事特别法的立场,但民法典的适用依然存在“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别法”的适用冲突,而且往往难以解决。对此,《立法法》第94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民法典的一些规则单从文义上,很难看出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到底是适用民法典还是特别法,此时,不宜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而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如民法典第70条第2款有关法人清算义务人的规定,显然与《公司法》第1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等规定存在冲突,需诉诸立法解释才能确定法律适用结果。

其二,司法层面。

民法典主要是由司法机关经由司法程序适用和实施,因此,司法机关是民法典实施最为重要的国家机关之一。在司法层面,民法典的实施应关注如下三个举措。

一是致力实现民法典编纂最为重要的目的——通过体系化法典,实现“同案同判,类案类判”这一形式法治的基本要求。

民法典将九部民事单行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整合为一个结构清晰、层次分明、文脉互联的有机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消除了单行法之间、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之间、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而且还将裁判者置于严密的法律网络中,可以最大限度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和类案检索制度,一定程度上纾解了民事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顽疾。在民法典实施后,这些有益的司法经验也有必要进一步推广,同时,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信息化建设水平也需提升,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查询和对比需求。

二是从司法解释、案由等方面完善民法典“立改废”规范的司法适用。

民法典增设了不少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规范,如其第1073条增设了亲子关系否认规则、第1029条增设了民事主体请求更正、删除信用评价的规则等。这些新规则的司法适用标准和尺度应是民法典适用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实施民法典方面率先垂范,20201230日发布了首批119件新制定的和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公布了废止的司法解释名单。值得肯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不仅修订了与民法典有关的民事单行法的司法解释,而且还对与民法典相关的商事领域的29件司法解释进行了审查,并相应地作出修订或废止决定,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同时,考虑到民法典有关担保的规定对《担保法》、《物权法》的实质改动幅度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几乎重新起草了担保领域的司法解释,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为正确和统一适用民法典的担保规则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民事检察职能应进一步强化,以契合民法典提升民事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

与以往的民事单行法相比,民法典强化了对民事权利的保障,这既体现为民事权利类型的增加,也体现为对民事权利效力的强化。为保障民事权利在司法实践得以实现,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民法典的一些规范也必须通过检察机关等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才能落实。如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出现该条规定的违反行为时,检察机关应提起公益诉讼,以捍卫英烈人格蕴含的民族认同和集体记忆。此外,为贯彻“绿色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区分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其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诉讼多由检察机关提起,因为破坏生态污染侵害的是不特定公众(包括未出生的后代)的环境权,而并非像污染环境行为那样,侵害的是特定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不再将民事政策作为民法的渊源,但增设了习惯作为新的法律渊源。这也意味着,司法机关在适用民法典时,应高度关注各地区、各行业和各民族的习惯,以使民事纠纷的裁决结果更为公正合理。

其三,行政层面。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和私法,看似和行政权并无交集,然而事实恰好相反。民法典不仅厘定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而且对行政权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

民法典明确了民事领域依法行政的底线要求。民法典对行政权的首要要求是,行政机关应承担尊重民事权利并不得侵害民事权利的消极义务。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与以往的民事单行法相比,民法典强化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如民法典第1条将其首要立法目的定位为“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第3条将保障民事权利作为其首要基本原则;民法典第113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同时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它第一次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207条),将私人物权的效力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和强度。民法典的诸多规范还直接对国家机关提出了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要求,如其第267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私人的合法财产;第494条第1款将国家订货合同限定在“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情形,有效地遏制了公权力不当干预市场和破坏契约自由精神;其第1139条要求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若国家机关违反了这些规范,将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可见,与以往民事单行法相比,民法典强化了行政机关尊重和不侵害民事权利的消极义务,贯彻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民法典对民事领域的依法行政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为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利提供更优质的行政服务。这散见于民法典各编。如总则编第33条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一制度的落实还需要民政部门提供相应的支持,如对监护合同进行登记、对监护人进行必要的监督等;第31条规定了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的职责,第32条规定了民政部门的兜底监护职责,体现了国家对欠缺行为能力的主体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充分关爱和全面呵护。物权编有关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新规,充分保护了业务的合法权益,如第282条规定了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但这些规范的实施有赖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因此民法典第277条第2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合同编第494条第2款和第3款为保障现代公民获得电力、通讯和邮政等资源的新兴人权,规定了国家普遍服务义务,即强制要约和强制承诺义务。前述规定的目的都在于保护民生。

在市场经济领域,民法典同样为行政机关提出了提供更多、更好行政服务的要求。如物权编第206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不仅要清理各种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规则和作法,而且还必须建构平等竞争、自由发展的营商环境;第341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具有登记能力,经登记后,其效力将得到强化;民法典还要求对动产和权利担保施行统一登记,以使担保交易更为高效和便捷。为落实这一重大制度革新,国务院202012月印发了《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规定自民法典实施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这可谓行政机关落实民法典的典范举措。

 

社会层面实施民法典的基本条件与路径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法。它的顺利实施也仰赖所有民事主体尊重和信仰民法典。

其一,行为规范层面。

民法典既调整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也调整其市场活动,它为这些活动提供了周全、丰富的法脉准绳。民事主体在从事各种民事交往时候,均可通过查阅民法典,准确获知其做出特定行为或不做出特定的法律效果。民法典通过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配置,实际上也将对民事主体的活动提供明确的指引,其目的是建构和谐的人际关系,让社会成员守望相助,使民事主体过上美好生活。

民法典各编都体现了对民事主体行为标准的要求,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侵权责任编。它通过规定在何种情形下民事主体将承担侵权责任,相当于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如何避免承担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方案。其中一些规范还直接对行为提出了要求,如第1254条第1款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人格权编的诸多规范也如此,如第1033条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等。合同编也通过违约责任等制度和规则,规范了民事主体的行为,如第815条第1款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总则编第9条还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其二,道德观念层面。

在所有法律中,民法典和道德的关系最为紧密,对道德的容让度也最高。其原因在于,民法典调整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引入社会的道德共识调整民事关系,与民法典作为“民族精神”载体的品格并不矛盾。生生不息的道德不断进入到民事领域,还有助于强化民族凝聚力和法律的亲和力,沟通国家法与习惯法,使“法与时转”,达致善治。

任何民法典都隐含了对民事主体道德的要求,我国民法典也莫能外。民法典第1条即表明,其编纂目的之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总则编,民法典就规定了两个与道德有关的最为重要的原则:第7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第8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对底线道德的要求,其目的是使所有社会关系都受底线道德的约束,同时,在法律未规定新兴的某些社会关系时,它还可以将这些关系纳入底线道德秩序。民法典的诸多规定体现了这一要求,如基于公益的赠与不能撤销(第560条)、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不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第985条)等。公序良俗原则也当然适用于民法典未规定的事项,如故意侵权之债不得抵销、不得留置他人的身份证等。

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美德的要求,其目的是在个案中使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平衡。民法典有诸多规范彰显了这一要求,如合同编第509条、第558条分别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制度,这些规定都表明,合同双方并非敌对关系,而更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物权编第318条更是将拾金不昧的传统发挥到极致,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还致力于建构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在家庭层面,其第1043条充分回应了儒家观念中国家的教化功能,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并要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在社会层面,它致力于构建一个守望相助、同袍同泽的社会,一个友爱共同体,如有关不动产相邻关系、无因管理的规定等。

民法典在202111日实施,在某种意义上,它是我国民众最好的新年礼物。民法典将对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产生深远和积极的影响,但唯有在真正的实施中,它才能获得生命力,才能彰显其法治力量。民法典的顺畅实施,不仅需要国家机关进一步完善立法、统一司法和依法行政,也需要在社会层面培育产权文化、契约文化,社会成员需要为实现权利而努力。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社会层面,唯有当民法典被信仰,民法典才可能生根发芽,枝繁叶茂,民法典作为“典”的价值也才能呈现。

 

作者: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经济参考报》2020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