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历史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成果,充分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强大生命力和中国共产党人的理论创造力,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原创性贡献。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对人类法律思想进行“扬弃”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这一理论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中产生,在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创新,至今依然闪耀着真理的光辉,饱含着科学的智慧,蕴含着精神的力量。但是马克思主义是实践的而不是教条的,是发展的而不是僵化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广度、深度远远超出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当时的想象,机械照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理论对中国法治实践而言,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甚至会给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带来灾难性后果。历史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教条主义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一条走不通的死胡同。
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之所以能够在中国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根本就在于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始终保持自我革命精神,敢于承认错误,勇于纠正错误,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观察时代、解读时代、引领时代,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不断与时俱进。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马克思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历程也曾经历挫折,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也曾历经坎坷,但我们党对法治的追求矢志不渝。从“五四宪法”到现行宪法,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只有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才能始终站在时代前沿,引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新中国法治建设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史都已经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全面依法治国新实践相结合的一次理论飞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全局出发,从前所未有的高度谋划法治,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践行法治,开辟出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不断深化,立法机关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立法,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加快社会建设和民生领域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不断加快,各级党委政府将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各项工作实现全面突破、取得重大进展,有权不可任性成为普遍共识。司法机关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强化司法这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法治社会建设稳步扎实推进,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法律规定逐渐从纸面走入生活,各项权利日益从制度走向现实。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也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法治实践创新,必将给理论创新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基础上不断进行提炼升华,不断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形成的科学理论体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丰富实践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体系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基础上,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向哪里走、跟谁走、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如何实现目标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以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理论上作出许多重大突破、重大创新,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许多原创性贡献,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一次理论飞跃。
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创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发展新境界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充分证明,只有与时代同步伐、与人民共命运,关注和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课题,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才能永葆生机活力,成为引领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理论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马克思主义作为理论起点、逻辑起点、价值起点,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和精神实质,是当代中国最鲜活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着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化了对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国家治理普遍规律的认识,谱写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新的时代篇章,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发展新境界,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力量、系统的理论指导、科学的顶层设计。例如,明确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在党法关系、党政关系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命题,强调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深化了对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的认识;明确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学说,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明确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学说,深化了对依法治理一般规律的认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之所以能够取得全方位、开创性历史成就,发生深层次、根本性历史变革,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根本在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导。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必须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必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深入推进而不断发展完善,为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法治理论作出新的原创性贡献。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心
执笔人:翟国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