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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是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体系的重要支撑点,财税体制改革是“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形成的重要推动力,健全的财税法治是“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形成的重要保障。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进程中,财税的重要作用必将进一步得到充分发挥。以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治建设推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是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必然之举。
十九届五中全会再一次强调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的新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也是“十四五”期间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着眼点。顺利落实完成这一重大战略部署,需要相应的制度、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促进和保障。财税体制和财税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和运行中必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健全财税法治,是推进“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形成的重要动力和重要保障。
财税体制是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体系的重要支撑点
立足国内大循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是党中央积极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的战略之举,是顺应世界经济深度调整态势的战略安排。总体来看,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大致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两大体系。这两大体系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促进,共同构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主体内容。无论是国内大循环体系建设还是国内国际双循环体系建设,都需要财税体制予以支撑。财税体制是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形成的重要支撑点。
首先,财税体制有助于推进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的形成,是国内大循环体系构建的重要支撑点。构建国内大循环体系需要构建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需要继续推进区域均衡发展战略。财税体制不仅能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提供有力的支撑,同时也具有促进区域的均衡发展的重要功能,在国内大循环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充分肯定了财税体制对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对财政在区域均衡发展中的作用予以高度重视。以构建全国统一市场体系、促进区域均衡发展为载体,财税体制必将成为国内大循环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点。
其次,财税体制也是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发展体系的重要支撑点。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并不意味闭关锁国、闭门造车,国内大循环与国际循环二者之间绝不能是相互割裂,而应当是相互促进。财税体制不仅是国内大循环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点,同时也是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发展体系的重要支撑点。从国内国际商品流通的基本环节来看,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相关税收法律制度,不仅关系到商品流通成本的高低,同时还对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事实上,在当前国际社会中的贸易摩擦中,关税也常常是双方博弈的重要手段,对国内国际市场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只要有国内国际商品流通循环,就不可能没有相应的财税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形成,必须以财税体制为基本支撑点。
由于财税体制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相互促进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性作用,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就必须更加重视和进一步加强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治建设,不断完善财税法律制度体系、提高财税法治水平。
财税体制改革是“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形成的重要推动力
改革开放是推动时代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推动力,以更大力度的改革开放推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是当前各项工作的关键着力点。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历史证明,财税体制改革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关键的一环。“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离不开财税体制改革的推动。
改革开放初期,面对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种种弊端,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要“杀出一条血路来”。而这条“杀出的血路”,正是从财税体制改革开始的。当时的财税体制改革从打破财政“统收统支”开始,通过放权让利、“利改税”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实现了由“统收统支”的供给制财税体制到“分灶吃饭”的财税管理体制的转变,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有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价格、税收、财政、金融、外贸、投资、企业等多领域的整体性改革任务。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不仅有力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调整,使得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进一步规范化,同时还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1998年之后,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从收入领域转向支出领域,从建设财政开始转向公共财政。公共财政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增强了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同时财政还积极支持推进国企改革和金融领域改革,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有效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有力推动了整体性改革全面展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更加重视财税体制改革与完善。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确立了财税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并开启了新一轮财税改革,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则提出要“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以上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无一不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紧密相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都与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以及相应的财税法治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治建设始终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可以合理预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大力推进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必将有力推动未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成为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推动力。
健全的财税法治是“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形成的重要保障
“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离不开法治的促进和保障。其中,财税法治对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促进和保障尤为重要,其作用也更为直接。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就必须充分重视并发挥财税法治的重要作用。
财税法治对“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形成的保障作用可以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需要以供需均衡为基础的经济循环,而财税法治所具有的宏观调控功能能够促进供给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均衡,为均衡经济循环的顺畅运行提供有力的保障。其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需要以科技创新为突破口,而财税法治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对科技创新予以促进,为科技创新的突破提供有力的财税法治保障。再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需要以扩大内需为战略基点,而财税法治完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税收优惠等手段刺激消费、增强消费能力,解决经济运行中的内需不足问题。最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需要多元平衡、安全有效的全面开放体系,而以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为主要内容的财税法治体系,则是一个面向世界经济的开放体系,能够为构建这一全面开放体系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功能的充分发挥,需要健全的财税法治。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财税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同“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需求相比较,仍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充分发挥财税法的保障功能,就必须进一步加强财税法治建设,构建更加完善的财税法治体系。具体来讲,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财税立法,尤其是需要重点推进预算法、国债法、转移支付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构建适应“双循环”新发展格局需求的财税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要进一步严格财税执法,尤其是要加强财政支出的执法力度,真正把国家的“钱袋子”管好用好,真正把国家的财税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构建适应“双循环”新发展格局需求的财税执法体系。三是要进一步完善财税司法制度,尤其是要特别重视税务司法公平公正问题,真正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适应“双循环”新发展格局需求的财税司法体系。四是要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的财税法治意识,尤其是要提高政府部门的守法意识,真正做到严格按照财税法治的要求规范各种财政行为,健全适应“双循环”新发展格局需求的财税法治意识。
财税体制是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体系的重要支撑点,财税体制改革是“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形成的重要推动力,健全的财税法治是“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形成的重要保障。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进程中,财税的重要作用必将进一步得到充分发挥。以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治建设推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是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必然之举。
作者:肖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
来源:《经济参考报》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