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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版权制度护航自媒体行业发展
管育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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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和网络传播新技术、新应用的发展和融合,为传统的出版、音乐、影视等行业提供了新的发展路径,催生了更多前所未有的自媒体等新业态。自媒体从业者通过网络传播作品要崇尚和坚持原创,同时提高版权法治意识,共同改善版权法治环境,助力新媒体行业发展。

管育鹰:以版权制度护航自媒体行业发展

 

摘要:版权制度是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的基础法治保障。数字和网络传播新技术、新应用的发展和融合,不但为传统的出版、音乐、影视等行业提供了新的发展路径,也催生了更多前所未有的自媒体等新业态。自媒体从业者通过网络传播作品要崇尚和坚持原创,同时提高版权法治意识,共同改善版权法治环境,助力新媒体行业发展。

关键词:自媒体 原创性 版权意识

版权制度是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的基础法治保障。这一国际通行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通过为原创者和合法传播者的利益提供一定期间内明确的法律保障来激励作品创作和传播,使得文学艺术、娱乐资讯等内容被转化为可以全球流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充当文化交流传播的媒介;同时,版权制度设置了权利限制规则以确保个人学习、新闻评论和公共教育等目的的使用不必担心侵权风险,并以期限形式使创作成果在保护期满后成为可供人类自由利用的文化公共资源。

完善版权制度是自媒体行业发展的有力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速,体量快速增长、质量稳步提高,文化产业占GDP比重持续提升。近年来,数字和网络传播新技术、新应用的发展和融合,不但为传统的出版、音乐、影视等行业提供了新的发展路径,也催生了更多前所未有的自媒体等新业态,推动着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与转型。

在自媒体时代,国民教育全面普及、传播技术日新月异、文化科技深度融合,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不再像古代和近代一样单纯或主要依靠创作天才、精英阶层和专业人士完成,而是越来越多地走向由大众参与、专业人员和平台共同打造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和消费分享的运行模式。相应地,新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创造者、传播者和消费者的界限日趋模糊,也使得在传统环境下能有效引导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版权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早在互联网技术兴起之初,就有人误信“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在网上肆意复制传播他人作品,也有人以“开放、自由、共享的互联网精神”为借口随意获取和分享免费的信息大餐;但事实上,这些违法盗版侵权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挫伤了创作者和合法传播者的积极性,反而不利于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以及产业生态的良性发展。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版权制度长期以来在创作者、传播者、公众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平衡机制,在文化产品和信息内容的生产、传播和获取均以网络新媒体为主渠道的环境下,版权制度迎接挑战的策略并不是要简单粗暴地打破重建现有版权规则、由法律强制介入设立新的制度,而是要顺势而为、引导各方全面提升版权意识,在现有版权制度框架下按技术发展状况和市场规律明确新的具体行为规范、维系各方利益平衡。因此,对文化产业各个环节的参与者来说,主动了解、掌握和灵活运用版权法律知识与技能十分重要。

根植崇尚和坚持原创性的自媒体内容生产传播理念

自媒体从业者通过网络传播作品,首要的版权意识是崇尚和坚持原创。原创性作品是整个文化产业链条中的核心。唯有追求高质原创,才能打造优质的文化精品,不仅能在海量的网上信息中脱颖而出,而且能为创作者、经营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从法律上说,能获得版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是否有独创性与内容的长短有一定关系,很多情形下过于短促的表述难以体现作者独立于其他人的表达;但这不是绝对的,即使像微博、段子、短视频这样百十来个字、不到一分钟的文字或视频内容,在实践中也有可能成为具有独创性的优秀作品。另外,诸如对家人言行的记录、“如X所言”之类的一日一句、知乎问答等,经一定时间一定篇幅的积累合成也可具备独创性。自媒体发布的作品应当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体现自己思想感情的内容;未经许可复制转发他人作品或核心内容,即使保留原作者署名且不作任何改动,也可能构成侵权,因为自媒体上的复制传播,已经超越了法律可以豁免的个人学习和欣赏的合理使用限度。

当然,文化具有传承性,作品创作不可能完全脱离前人的贡献,法律也允许适当的引用和评论,但这时需要注明来源、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例如,曾有案例表明,《围城》小说的研究者为了评论小说将整部作品以可以逐句增加标注的形式复制并将研究成果发布,由于超出了适当的范围构成侵权,因为这样相当于把原作者的整部小说都复制传播了。又如,某主播为了解说某电影,将其拆分为若干短视频、按期边播放边点评,实际上也相当于复制并连续传播了整部电影。将他人作品“复制+粘贴”仅保留在自己的电脑手机里没问题,一旦上传到网络环境、放到自媒体上传播,就可能面临侵权风险。

另外,近来出现的“洗稿”现象,虽然表面上是使用时政或娱乐新闻信息而非原作品本身,但实际上因使用者将非原创性内容重组当作自己的作品,仍构成抄袭。洗稿刷流量行为不但破坏了自媒体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发展生态,还给自媒体用户带来困扰,因为用户花费宝贵时间关注获得的都是低质雷同的内容和随处可得的信息,会有花冤枉钱上当受骗的感觉。

自媒体行业发展须提高版权法治意识、改善版权法治环境

自媒体从业者在自己的辛勤创作成果被他人非法复制、抄袭和传播时,应当相信并善于运用法律、积极维权。同时,自媒体运营平台和行业组织应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执法,共治侵权,形成良好的版权法治环境。

近年来,随着人们整体版权意识的提高,我国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加强版权保护、加大侵权惩处力度,是激发我国民众原创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必然选择。而权利人采取技术保护措施或其他滥用行为可能带来的阻碍公众获取知识信息或限制竞争等问题,以版权制度本身自带的各种平衡机制加以调节,或者适用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加以解决是更恰当的方式。不过,我国版权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并不意味着自媒体从业者在遭遇侵权时一律直接诉诸法院;在“全民创业、万众创新”时代,版权领域的利益冲突和侵权纠纷是层出不穷的,而国家的司法、行政等公共资源有限,从经济成本角度考虑,权利人最好事先通过沟通与侵权人协商解决问题,谈不拢的再寄希望于事后的诉讼救济。

无论是自媒体涉嫌抄袭他人,或者自己的原创作品被他人侵权,在纠纷处理谈判和诉讼过程中,都可能牵涉自媒体平台运营商,特别是找不到直接侵权人或太耗费精力时,往往直接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启动“通知—删除”程序、要求平台屏蔽或删除侵权物以防止侵权后果扩大,然后再联系侵权人或采取法律手段起诉维权。关于自媒体平台在版权侵权中的责任,与《条例》中所说的网络服务商并无实质性差别;在司法实践中,网络服务商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避风港”条件而承担责任的案例非常多。此外,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正当竞争维护是所有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专门从事文化产业的自媒体传播平台更应重视,并主动采取技术手段过滤和屏蔽明显侵权的内容,配合权利人维权并协助相关部门执法。总之,自媒体平台集传统的出版、发行、传播、广告等行业的功能为一体,同时增加了网络时代常见的搜索、链接等功能,在版权意识和法律事务应对上需要比传统媒体投入更多。如果自媒体平台坚持推送优质的内容并成为知名的品牌,则后期将持续吸引独创性高的自媒体作品以及用户订阅,最终形成收益稳定的良性循环,这也是互联网巨头纷纷投入自媒体运营的原因。

作者:管育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来源:《人民论坛》2019年35期